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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铜梁 认清形势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职能作用/王泗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8:09:44  浏览:92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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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铜梁 认清形势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职能作用

重庆市铜梁公安局研究室主任 王泗友

【内容提要】 在新形势下要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确保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的目标。公安机关必须深刻认识“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找准公安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定位,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关 键 词 公安机关 维护稳定 建设小康社会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奋斗目标,它涵盖经济、政治、文化和可持续发展等方方面面,是高度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兼具的社会。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一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在新形势下所肩负的历史责任,就是要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确保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的目标。
一、明确公安机关承担的历史责任,致力于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就铜梁县来讲,是渝西经济走廊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经济发展总体形势很好,但是从东南西北的情况看,经济形势不容乐观。未来五年,将以兴工富县为核心,提升城市竞争力,增强城市亲和力,塑造城市个性魅力,提高城市综合实力,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2%,三级财政总收入年均增长15%,地方预算内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2%;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6%,农产品商品率达到80%,城镇化水平达到45%。因此,公安机关必须深刻认识“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最大限度地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和经济建设大局,找准公安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定位,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第一,坚持“稳定压倒一切”,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党的十六大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要有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公安机关必须以一流的工作、一流的服务,保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成果。始终坚持把维护稳定放在首位,认真研究和掌握新形势下社会治安工作的特点规律,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破坏活动。高度重视改革发展过程中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问题,积极做好调处、化解工作,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巩固“严打”整治斗争成果,有效进行治安整治,努力探索更加科学有效的新举措。大力加强公安基础工作,狠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落实,有效控制和减少犯罪活动,使社会治安秩序更加良好。
第二,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创造优质的服务环境。
“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是当前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公安机关必须紧紧围绕第一要务,增强大局意识,以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作为衡量公安工作的重要标准,认真研究在打击、执法、管理、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主动探索公安机关为经济建设提供保障和服务的新思路、新办法和新措施。深刻理解社会治安是一种重要的投资环境,在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实践中,为全县的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软环境,不断提高保卫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人民根本利益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坚持服务经济建设,提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公安机关要围绕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信用环境、法制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是对已取消的一批公安行政管理审批事项要进一步狠抓落实。二是治安、户政、消防等部门,本着方便群众,服务群众,让群众满意的原则,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改善窗口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三是以金融、财税和商贸等领域为重点,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四是全力推行公安部30条便民利民措施、重庆市保护企业29 条便民利民措施。
二、认清铜梁的治安形势,致力于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防范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落实不够。主要表现在:有的群众法制观念淡薄,防范意识差;一些单位和部门存在麻痹思想,守楼护院形同虚设,齐抓共管的措施落实不够;城乡结合部人员结构复杂,大多数是外来暂住人口,极易引发案件。
(二)刑事案件发案虽然有所下降,案件总量较大,侵财案件、暴力案件比较突出。我县发生的刑事案件虽然比往年大幅度下降,但总量仍然比较大,侵财案件比较突出,主要是无业闲散人员和外地流窜作案人员将涌进城镇,伺机作案;加之有的内保部门和街道居民防范松懈,麻痹大意,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和措施,导致撬门入室、抢夺、扒窃案件增多。此外,暴力案件也比较突出,在全部刑事案件中占有一定比例。
(三)社会矛盾和社会热点引发的群体性上访案件成倍增加,影响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我县城镇化建设的快速推进,由于企业改制、人事劳动、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三农”问题、移民安置、以及各类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等因素,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而这些矛盾又将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相互影响,造成新的群体性事件和闹事苗头,造成集访上访人员增多,处置难度增大。
(四)交通安全方面潜在不安定因素。主要表现在市场需求与宏观调控产生矛盾。就铜梁而言,交通运输业不是十分发达,市场需求不很乐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交通运营业的发展,因而产生了市场需求与宏观调控的不相适应。交通运输业要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必须从治本上下功夫,否则,违章、违规运作将无法根治,交通事故将不断发生。此外,下年时近年关,人员流量大,商品物资运输量大,车辆超载超速、客货混装、无证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等情况较多,极易酿成交通事故。
(五)黄、赌、毒屡禁不止。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发展,导致与法治社会不相适应的一系列诸如黄、赌、毒问题。近年来,经我局多次查禁,屡查屡禁,屡禁不止。
(六)邪教组织“法轮功”的渗透和破坏活动将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从我县打击处理的情况看,“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渗透和破坏活动由于它的反动本质所决定,寻求境外敌对势力的支持和庇护,通过互联网、传真电话、卫星电视等高科技手段,与我争夺群众、争夺阵地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而,邪教组织的破坏和渗透活动在一定时期内还不可能禁绝。
综上所述,公安工作要置于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的大背景中,摸清我县治安上的特点规律,才能有效解决治安上的热点难点问题。
(一)坚持“严打”方针,巩固严打成果。
近些年,公安工作的实践证明,保持“严打”声威,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举措,必须长期坚持。要针对治安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新动向,及时研究和采取有效的措施,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突出“命案必破”、“盗案必防”,强化刑侦技术、刑侦基础、刑侦信息工作,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巩固和发展“严打”整治成果。
(二)完善防控体系,严密治安管理。
近年来,我局狠抓了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建设,重点是深化社区警务建设,全面推行人防、物防、技防三种防范措施,构筑居民住宅的防范、社区进出口通道的控制、重点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这三道防线,加强外来人口管理和青少年帮教,构筑社区治安防范体系。严密军、警、民三级巡逻控制网络,继续完善协警巡逻队负责社区的巡逻防控力量,大力整治社会治安问题,严格行业场所的治安管理,加强内部单位安全防范工作,构筑行业、场所的阵地控制体系。
(三)搞好专群结合,发动和依靠群众。
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和优良传统,必须进一步发扬光大。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牢固树立“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的思想,坚持宣传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充分挖掘和利用社会资源参与社会治安工作,大力推进治安工作社会化。
(四)狠抓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树立执法为民思想。
近年来,我局认真贯彻《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强化执法检查、执法监督和执法考核工作,有效提高了公安机关的整体执法水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坚持依法治警,重点解决徇私枉法、贪赃枉法、有法不依、越权执法等问题,严格规范公安执法行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管理、检查,提高执法质量,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三、正视存在的突出问题,致力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安队伍。
总的来看,我县公安队伍总体是好的,但是基础还比较脆弱,现状仍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
一是社会上的消极现象对民警的不良影响不可低估。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良思潮的冲击和影响,少数民警政治意识、忧患意识和宗旨观念淡化,理想信念动摇,价值取向扭曲,滋生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
二是部分民警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推诿拖拉,群众很有意见。随着公安工作任务的日益繁重和公安改革的不断深入,民警承受的工作压力、心理压力日益增加。在这种压力面前,有的民警事业心和责任感减退,思想上出现失落感,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该作为而不作为,为群众办事推诿拖拉,甚至玩忽职守。
三是队伍的整体素质难以适应公安工作的需要。当前公安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警务技能和实战本领与现实斗争的需要都还存在差距,很难达到克敌制胜的要求。有的民警缺乏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不会做群众工作,不懂得如何利用人民群众的力量搞好治安工作;有的凭经验办事,知识结构、思维方式陈旧,对公安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对付智能型犯罪、新型犯罪的办法不多,难以适应形势。
四是少数中层领导表率作用差,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少数班子放松思想作风建设,不团结,搞内耗;有的班子成员忽视党性修养,高高在上,以管人者自居,滋长自由主义、官僚主义习气;有的科所队长不调查研究,对待上级的工作要求生吞活剥,照抄照搬,缺乏创造性;有的对工作缺乏一抓到底的韧劲,致使有的工作流于形式,落于空谈。
五是队伍中违法违纪问题还时有发生。尽管近年来队伍建设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执法不公、不严、不廉等问题仍有发生,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有的基层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比较薄弱,对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对新形势下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掌握不够,对民警的思想疑虑化解不够,工作时紧时松,成效不是很明显。有的基层单位治警不严,管理松懈,对队伍中存在的问题态度不坚决,处置不果断,甚至包庇护短。
作为公安机关必须正视公安队伍建设的现状,看到公安队伍整体素质与现实斗争需要之间的差距,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不动摇,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
一是以思想政治建设为先导,培养公安民警优良的纪律作风。有的放矢地开展思想教育,树立民警正确的价值观、荣辱观、苦乐观。引导民警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围绕我县政治、经济、文化和区位特点,围绕我县社会治安面临的形势和公安工作的任务,围绕我县公安队伍的现状,围绕正在开展的警务改革,认真开展“公正执法树形象”教育整顿活动,树立和培养先进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形成“一马当先、万马奔腾”的良好局面。
二是以职业素质建设为重点,打造一支能征善战的公安队伍。结合各警种专业特点,抓好以执法能力为核心的智能、体能、技能训练,改变基层民警“说不过、追不上、打不赢”的被动局面,增强民警业务素质和实战本领。
三是以领导班子建设为核心,培养和造就奋发有为的领导层。以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为着力点,加强领导班子的能力建设;以增强班子整体功能为取向,优化领导班子结构;以联系群众为核心,改进领导班子的作风;以增强领导班子团结为重点,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推进干部轮岗交流,建设一支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的公安领导干部队伍。
四是以长效管理机制建设为保障,强化公安队伍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在贯彻落实“五条禁令”的同时,认真执行公安部《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下力气整治少数民警中存在的服务意识淡薄、作风粗暴、对待群众“冷硬横推”等问题。从执法、执勤、办案、办证、审批等业务工作入手,从容易发生问题的薄弱环节抓起,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用制度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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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几个问题的探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
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
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或者撤回当前……。”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案件
均存在调解的工作内容,在审判实践中,也的确有绝大数的具有民事权利的刑
事案件在庭前就已经对民事权利达成调解协议,然而,在调解中被告人的自愿
原则是否得到真正落实呢?合法性是否有得到落实呢?从目前一些法院的做法
来看,这些问题还是值得大家来研究的。笔者也试图用本文来阐述当前刑事附
带民事诉讼调解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一些完善的措施。
一、 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或调解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上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纯民事诉讼有着完全不同本质的区别,虽然我们也强
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平等性,但目前的实际很难做到这一点,影响
的因素很多,大体归纳起来有下列几种:可能存在的刑事处罚或量刑影响着他
们的调解意志;因犯罪而伤害到的道义和对案件获得信息不等也在影响着他们
的调解自由;对该案有裁量权的承办人的调解意志也在左右着他们;民事处理
结果对将来服刑时所涉及的减刑与假释作用也在影响着他们,因此在这样状况
下,刑事诉讼的被告人或被自诉人的压力绝对不轻,因为调解给他们带来的不
确定的因素似乎要远远高于受害人。有的人说,在这样条件下进行刑事案件调
解,无沦怎样设置程序,都将无法实现自愿、公正与公平。因此,应当限制或
取消刑事案件调解机制。有的人则认为,刑事调解不但不应被废除,而且应当
加强,只是这种加强应在完善调解制度和程序上进行加强,从程序上保证被告
人实现调解自愿原则。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只看到刑事调解的弊病,但没
有仔细去分析这些弊病到底是什么因素引起的,过分忽略了人认识事物的能动
性,而且这么做只会导致刑事涉及民事部分的诉讼陷入只追求实体公正而不讲
效率的极端,是不可取的。第二种观点,应当说抓住刑事涉及民事部分诉讼的
程序与实体的冲突问题,沿着这一思路思维,应当完全可以建立一种既可最大
程度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又能最大程度实现刑事诉讼公正效率。笔者认为,
只要在程序上能提供一个让被告人充分思考,并能在最大程度排斥其他因素情
况下进行调解,那就能最大程度实现被告人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哪怕被告人
考虑的因素与自有的民事权利无关的问题,在处理民事权利时做出很大的让步,
那也不能说不公平,也不能说违背自愿与合法原则,有时有的被告人虽然在民事
方面作出了看似不公平的让步,但他可以在刑事量刑或其他方面上得到法律和旁
人的宽容和理解。综合起来看,这也应当是公平,并符合社会所要求的正义。
2、现行法律规定,特别是刑事部分审判的审限规定无法让被告人实现民
事诉讼应有的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
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了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
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此规定被告人也应当享有合理的答
辩期限、举证期限、平等获得诉讼信息权和其它的诉讼权利,可现行的法律规定
只规定应当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状或内容通知被告即可,有的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的案件更是没有让被告人获得民事诉讼信息的时间和机会,他们的民事诉讼
权利均被剥夺,被刑事诉讼权利所替代。总体说,刑事诉讼中民事部分的审理调
解缺乏正当的诉讼程序。
3、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意志自由无法实现。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1]28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家(行业、部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及其它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

  第三条 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

  第四条 转化基金的支持方式包括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

  第五条 转化基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

第二章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以下简称成果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支持。

  应用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单位应当向成果库提交成果信息。

  行业、部门、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分别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后可进入成果库;部门和地方所属事业单位产生的其它科技成果,分别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进入成果库。

  第七条 成果库的建设和运行实行统筹规划、分层管理、开放共享、动态调整。鼓励部门、行业、地方参与成果库的建设。

  第八条 成果库中的科技成果摘要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

  第九条 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科技部负责按规定批准发起设立子基金。

  鼓励地方创业投资引导性基金参与发起设立子基金。

  第十条 转化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20%-30%,其余资金由投资机构依法募集。

  第十一条 子基金应以不低于转化基金出资额三倍的资金投资于转化成果库中科技成果的企业,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二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投资企业上市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也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待投资金应当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十三条 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转化基金在子基金中的股权。

  第十四条 子基金应当在科技部、财政部招标选择的银行开设托管账户。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子基金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第十五条 子基金应当委托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转化基金向子基金派出代表,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职责。

  第十七条 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年平均收益达到一定要求的,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提成。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并可将部分收益奖励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

  第十八条 子基金应当在投资人协议和子基金章程中载明本章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 贷款风险补偿

  第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招标确定合作银行,对合作银行符合下列条件的贷款(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贷款),可由转化基金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一)向年销售额3亿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用于转化成果库中科技成果的贷款;

  (二)上述贷款的期限为1年期(含1年)以上。

  (三)贷款发生地省级政府出资共同开展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应制定和公布成果转化贷款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降低贷款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汇总当地成果转化贷款项目报同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由合作银行总行按年度汇总报送科技部。科技部提出贷款风险补偿建议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年度风险补偿额按照合作银行当年的成果转化贷款额进行核定,补偿比例不超过贷款额的2%。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应加强对成果转化贷款的审核、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绩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为转化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转化基金可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二十五条 绩效奖励对象所转化的成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科技成果;

  (二)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撑当前国家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未曾获得中央和地方财政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绩效奖励项目由有关部门和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向科技部、财政部推荐。

  第二十七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绩效奖励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科技部依据评价结果提出绩效奖励对象和额度的建议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绩效奖励资金应当分别用于以下方面:

  (一)获奖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获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三)获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技术转移活动;

  (四)获奖单位对创造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服务的科研人员的奖励。

第六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成立转化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转化基金提供咨询。咨询委员由科技、管理、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领域的专家担任。

  第三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负责转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组织评价。

  第三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适应转化基金管理和工作需要的人员队伍、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等。

  第三十二条 转化基金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转化基金建立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科技部、财政部根据本办法制定转化基金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地方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