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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人在受贿后短时间内将受贿款用于购买本单位办公用,不构成受贿罪/陈雅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24:45  浏览:83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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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要旨: 受贿人在受贿后短时间内将受贿款用于购买本单位办公用品或捐赠给教育基金会,因其不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受贿罪。
辩护人还认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中“为谋取不当利益”形同虚设。建议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索取他人财物的,是受贿罪。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接受侯朝银的委托,指派冯明超律师为其二审辩护,向四川省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辩护人认为侯朝银不构成受贿罪,应当宣告无罪的。

一、一审认定侯朝银收受罗大国现金2万元,证据不足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侯朝银在担任局长期间,从2003年至2004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现金共计48000元。但一审认定候朝银收受罗大国现金2万元事实的依据是基于罗大国的证言与侯朝银的一次有罪供述部分情节较为吻合,从表面上看这个认定是正确,但仔细推敲这一认定是错误的,其理由是:一、是上诉人在侦查阶段只作了一次收受2万元的有罪供述,后又作了两次无罪的陈述,否认该笔受贿,并对有罪供述作了合理解释:是由于在四川省纪委双规期间被迫交代的,从5000元再说到1万元,直至说成2万元后,才让其回家的情况下作的有罪供述。这三份相互矛盾的证据之间,又无物证等其他证据印证,如何取舍?何者更为可信?这实际上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二、2004年7月12日广元市检察院对候朝银的讯问,是一位侦查员拿着省纪委转交给市检察院打印的清单交侯朝银看后,让其按省纪委清单复述的一遍,之后该侦查员离开了审讯室,只有记录员候莉一人在场,又问又记,程序违法。三、罗大国两次询问笔录是否有两位侦查人员在场?从笔录上辩认非侦察人员本人签名,违反了四川省高级法院川高法(2005)1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询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应当签名” 的规定,两份证词不合法,不应采信。四、2004年11月10日罗大国的证言虽然证明了送钱给侯朝银2万元的事实,但是罗大国在长达40分钟,一言不发,不愿意作证的情况下,经侦查员反复询问、催促之下,罗大国才作了证,这就表明罗大国并非自愿作证,不排除逼取证人证言。一审又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故该证词达不到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五、在一审开庭时,公诉人、辩护人均要求罗大国出庭作证,但罗大国死活不出庭,依照《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第(三)项中,规定证一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作证,但对案件重要事实和定罪量刑起主要证明作用的关键证人或者控辩双方对其证言真实性有争议的证人必须要出庭。四川省高级法院川高法(2005)19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的,证人不出庭作证,又无其他独立来源的证据材料印证的,该证人的书面证言不得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 故罗大国的证词不可靠,无证明力。六、罗大国和侯朝银都提到送钱的时间是在2004年春节前开教育工作会,但事实上2004年春节前根本就没有开过教育工作会,也没有去过广元。
综上,辩护人认为:罗大国的证言、上诉人的有罪供述,因其讯(询)问违背了《刑诉法》第91条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的规定,无侦查人员本人的签名,系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有罪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又无物证等其他证据印证,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无疑,故一审认定上诉人犯受贿的证据并非确实、充分,二审应当纠正。

二、剑阁中学送给上诉人的8000元钱,属礼金。上诉人缺乏受贿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首先,受贿罪本质上体现为钱权交易的关系。在具体的受贿犯罪中,受贿人与 “他人”在主观认知上具有对应性,即“他人”认识到是行贿,而另一方是受贿;在客观行为上要有互动性。本案中剑阁中学完全是因特殊感情无偿地送领导春节拜年的礼金,并不要求上诉人利用其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请托解决某一问题作为回报或对价交换,不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
其次,受贿罪犯罪对象是财物,主观方面是为了获得对贿赂物的占有。但侯朝银则是将接受的拜年礼金(包括部分未指控的他人所送的小额礼金)全部以“候朝银受人之托捐款”等名义捐给了剑阁县教育基金会23300元,2004年2月购买教育软件1.85万元,两项合议41800元。侯朝银的行为,充分证明他主观不具有受贿之故意,不构成犯罪。特别是侯朝银代捐行为,不是犯罪构成后对赃款的处分行。

辩护人:冯明超(成都律师)
联 系: 013088086906
028-88057681

2006年3月1日

(判决结果: 侯朝银受贿2.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候朝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陈雅文 整理资料
2006.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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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等


广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11月17日以粤外经贸开字〔2011〕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外经贸战略转型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决定》(粤发〔2010〕7号)的有关工作部署,加快全省开发区健康科学发展,规范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经济开发区包括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等(下称省级开发区),不包括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二条 省级开发区的扩区和区位调整遵循科学规划、注重实效和严格评审的原则,确保开发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第三条 申请省级开发区扩区或区位调整必须认真做好立项和选址工作。其立项和选址必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等要求,编制开发区规划必须符合有关城乡规划和城市勘测的技术规范。

  第四条 各地申请省级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须经过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结合实际条件和需要进行申报。

  

第二章 省级开发区扩区



  第五条 省级开发区扩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扩区的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在申报前两年保持持续增长,并且在全省省级开发区排名相对靠前;

  2.单位项目用地产出各项主要质量经济指标(包括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单位工业增加值、单位财政收入、单位进出口值、累计实际利用外资密度等)高于全省省级开发区平均水平;

  3.申请扩区的用地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并确保所引进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使用土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4.申请扩区的开发区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规划环评审查,并按照环评审查意见完成了整改;集中污水处理及配套排污管网等污染治理设施完善;开发区扩区范围已编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5.开发区扩区范围必须位于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6.开发区必须已完成经批准规划用地面积80%以上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扩大规划用地范围方可申请扩区;土地使用能够做到节约集约,扩区之前须按规定先对现有开发区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土地利用评价结果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公示后,方可申请扩区;

  7.申请扩区涉及用海的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在扩区用海前应依法申请报批,项目用海的必须已取得相关用海预审文件。

  第六条 省级开发区扩区程序:

  1.由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抄送省外经贸厅;

  2.省政府批转省外经贸厅,由省外经贸厅牵头征求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等部门意见;开发区扩区涉及使用林地和用海的,还须征求省林业局、海洋渔业局意见;必要时由省外经贸厅召集有关单位召开论证会,研究讨论开发区扩区有关问题;

  3.省外经贸厅综合各部门意见后行文上报省政府;

  4.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发文批复。

  第七条 省级开发区扩区申报材料:

  1.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关于申请开发区扩区的请示,请示文件内容包括:开发区扩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开发区扩区后面积及四至范围;

  2.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规划文件需说明:现有产业基础和条件,近期、中期、远期产业发展规划及目标;

  3.开发区扩区用地范围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

  4.申请扩区的开发区的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报告及省验收意见;

  5.开发区依法依规用地的有关材料;

  6.开发区扩区用地范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是否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及是否依法纳入所在城市实施城乡规划统一管理的证明文件(由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出具);

  7.经依法批准的所在城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图纸,在图纸上需标示开发区现在及扩区后位置,明确的四至及边界,并提供开发区扩区后的四至范围电子坐标(加盖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公章);

  8.当地政府扶持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材料;

  9.近年来开发区招商引资及项目进展情况(由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

  10.近两年开发区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包括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进出口、累计实际利用外资、土地利用情况等(需加盖地级以上市统计部门公章);

  11.申请扩区的开发区环评整改落实情况相关材料,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及扩区范围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

  12.开发区扩区涉及用海的要出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证明文件(由海洋管理部门出具);

  13.开发区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主要职责、人员编制情况及批准文件。

  

第三章 省级开发区区位调整



  第八条 申请省级开发区区位调整,其调整后用地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且原则上面积不增加,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开发区原选址不够科学,不利于招商引资,多年建设进展缓慢,无法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对城乡规划有重大调整。

  第九条 申请省级开发区区位调整程序:

  1.由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抄送省外经贸厅;

  2.省政府批转省外经贸厅,由省外经贸厅牵头征求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等部门意见;开发区区位调整涉及使用林地和用海的,还须征求省林业局、海洋渔业局意见;必要时由省外经贸厅召集有关单位召开论证会,研究讨论开发区区位调整有关问题;

  3.省外经贸厅综合各部门意见后行文上报省政府;

  4.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发文批复。

  第十条 省级开发区区位调整申报材料:

  1.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关于申请开发区区位调整的请示,请示文件内容包括:调整后开发区面积及四至范围,开发区区位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调整后开发区管理体制、建设规划,与调整前开发区的对接过渡方案等;

  2.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规划文件需说明:现有产业基础和条件,近期、中期、远期产业发展规划及目标;

  3.开发区调整用地范围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报告及省验收意见(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

  4.开发区用地范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是否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及是否依法纳入所在城市实施城乡规划统一管理的证明文件(由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出具);

  5.经依法批准的所在城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图纸,在图纸上需标示开发区现在及区位调整后所在位置,明确区位调整后开发区的四至及边界,并提供开发区调整后的四至范围电子坐标(加盖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公章);

  6.申请区位调整的开发区环评整改落实情况相关材料,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及调整范围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

  7.近年来开发区招商引资及项目进展情况(由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

  8.当地扶持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材料;

  9.开发区区位调整涉及用海的要出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证明文件(由海洋管理部门出具);

  10.开发区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主要职责、人员编制情况及批准文件。

  属于第八条申请条件第2项的,还需提交经批准的所在地级以上市城市规划建设调整方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省外经贸厅牵头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协调和指导全省省级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全省省级开发区的统计、评价和考核。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配合省外经贸厅做好各项综合管理服务,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开发区进行指导协调,并及时将开发区招商、建设等情况向省外经贸厅报告。

  第十二条 省级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经省政府批准后,开发区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及时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一年内完成城乡规划审批,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同时抄送省外经贸厅。开发区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当地城乡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开发区扩区或区位调整,其管理机构原则上维持不变,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如开发区扩区或区位调整经批准更名的,其管理机构名称相应变更,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省级开发区扩区或区位调整经正式批复一年后仍无新增投资项目且建设进度缓慢的,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要进行书面说明,必要时由省外经贸厅会同有关部门给予通报,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可报请省政府对其扩区等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各市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后,将撤销省级开发区扩区或区位调整的批复,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外经贸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教学[20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出一系列重要指示。近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对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重要位置。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乎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作为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各高校要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把责任落实到院系、职能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工作落实情况组织一次集中检查,逐项督促落实;加强分类指导,对就业率偏低的高校和专业,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保障本地本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有提高。

二、迅速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和用好政策。教育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35号文件的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落实好低保家庭毕业生求职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在创业地享受自主创业政策扶持、校园招聘活动经费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等新政策及其他各项优惠政策。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辟就业政策解读专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高校要在校园网及时转载国办发〔2013〕35号文件和政策解读稿,并通过就业网和各类新媒体大力宣传各项政策,特别是对涉及毕业生切身利益的内容进行重点宣传、重点解读,使每一位高校毕业生都理解政策、用足用好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力。

三、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大力拓宽就业渠道。省级教育部门要会同国资、工信、商务等部门联合举办招聘活动,积极开辟毕业生到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就业的新渠道。全面实施好中央和地方各类基层就业项目,做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到村任职”等项目组织招募,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扎实推进免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工作,扩大毕业生到海外担任汉语教师志愿者规模。要积极配合兵役部门,建立健全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高校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扩大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规模,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项目实施。

四、以帮扶困难群体为重点,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主动联系用人单位,广泛收集需求信息,持续开展招聘活动,努力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岗位信息。要进一步发挥“全国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一体化系统”的优势,促进就业信息互通共享。要加强校园招聘活动监管,坚决杜绝用人单位发布歧视性招聘信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要把解决好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特别是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要落实好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女大学生、芦山地震灾区毕业生等群体的就业工作,通过发放求职补贴、专场招聘、重点推荐、“一对一”指导、兜底就业等方式,帮助尽早落实工作岗位。要加强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就业指导服务水平。

五、加强思想教育,进一步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教育部门和高校要认真组织毕业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今年5月4日在同各界优秀青年代表座谈时的重要讲话和给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2009级团支部回信精神,深化“我的中国梦”主题教育活动,与就业创业教育相结合,引导毕业生把个人成长融入国家需要,志存高远,脚踏实地,主动到城乡基层、到中小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砥砺品质、增长才干、建功立业。进一步引导毕业生合理调整就业期望,树立“先就业、后择业”的观念,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地就业。高校要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开展优秀毕业生回校作报告等教育活动。进一步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思想教育和各项服务工作,确保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

六、深化教育改革,建立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长效机制。积极调整教育结构,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动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双证书”制度,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技术技能人才。推进行业特色高校、新设本科高校、部分地方高校转型发展,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力度。着力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推动高校学科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相匹配,健全专业预警、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减持续就业率低的专业招生计划。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服务社会需求,提高培养质量。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推动大学生参与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的能力。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学生“勇于创业、敢闯敢干”的精神,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支持力度,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教育部

201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