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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调解实务调研报告/周鹏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45:05  浏览:91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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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调解实务调研报告

周鹏龙


  日益纷繁复杂,层出不穷的纠纷决定了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司法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重要方式之一,在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正义、公平方面日益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优越性,尤其在我国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充分发挥民事司法调解制度的作用和功效显得尤为重要和契合时机。因此在和谐社会大力推进的过程中发挥民事司法调解制度的作用和功能显得尤为重要。尤其面对实务界,理论界对民事司法调解制度的各种质疑和挑战,对诉讼调解制度进行实证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因此本次调研本着从实务实证调查研究出发,在实务调研中了解民事司法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基本运行情况及其以调解方式办结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调解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其功效,通过调查访问当事人及法官,参加法院审判活动及旁听个案等方法,提出民事司法调解在司法实践中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议,为民事司法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尽一点微薄之力。

一、本次调研的基本情况。

  本调研于2008年7月20日全面开始,分为两个时间段进行。第一阶段为2008年7月20日——2008年8月30日,该阶段主要通过在调研选择试点统计2008年度以调解方式办结案件的数量,记录调解案件案由、当事人地址或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访问各案件承办法官及相关人员,以统计信息为基础通过实地走访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调解案件的法律效果及相关情况,并同时在每个环节做好记录。第二阶段为2009年1月20日——2月20日,该阶段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继续在同一调研试点统计尚未统计的以调解办结的案件,记录调解案件案由,当事人地址或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访问各办案法官及相关人员,以统计信息实地走访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调解案件的质量及相关情况,并同时做好记录。

二、本次调研的试点。

  本次调研课题为《少数民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司法调解制度运行机制及法律效果调查》,主要针对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的诉讼调解基本情况及法律、社会效果的实证调研。基于此本次调研地点选择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及其各派出法庭,包括海城镇法庭,李旺法庭和西安法庭三个派出法庭。

三、本调研的基本内容。

  本次调研属于民事司法调解实务调研,其内容主要包括:
(1)、海原县人民法院及其各派出法庭(海城镇法庭、李旺法庭、西安法庭)民事司法调解基本运行机制及其特色之处。
(2)、实地走访当事人,调查以调解方式办结案件的法律效果及其基本情况。
(3)、实地访问法官对民事司法调解的态度,经验以及调解感想等。
(4)据以上调研提出民事司法调解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等并提出存在的问题,同时给予改进和完善建议。

四、本调研基本构思以及调研报告结构安排

  本次调研课题:“少数民族地区民事司法调解制度运行机制及其法律效果调查报告”,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少数民族地区民事司法调解制度运行机制;(二)少数民族地区民事司法调解制度法律效果调查。

五、海原县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制度存在之可行性分析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诉讼调解作为人民法院定争止纷的一种结案方式,通过审判人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就案件达成调解协议,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对促进纠纷的柔性解决、实现社会稳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审判压力过大与审判人员有限的矛盾十分突出,调解制度可以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以海城镇法庭为例)
民事案件相关情况统计表
年 件 收案 结案 办案人数 审判人数 人均收案 人均收案率 人均结案 人均结案率
2006年 190 186 3 3 64 33.3% 62 33.3%
2007年 230 229 4 3 57.5 25% 76.3 57.25%
2008年 281 280 4 3 93 35% 93.3 70%

  纵观上表可看出,海原县人民法院海城镇法庭审判人数由2006年3人增加至2008年4人,年均增长率为25%,人均收案率由 2006年33.3%增至2008年35%,人均结案率由2006年33.3%增至2008年70%,据此可见该院审判压力过大与审判人员有限的矛盾突出,而民事司法调解制度可以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二)、本院受理案件有近六成以调解方式结案。

民事案件调解情况统计表
年度   件 收案 结案 判决 调解 调解率
2006年 190 186 80 106 56.99%
2007年 230 229 105 124 54.15%
2008年 281 280 110 170 60.71%

  由本表可知该院2006年至2008年诉讼调解案件由106件增至170件,调解率由56.99%增至60.71%,基本达到六成调解率,符合本院的司法形势,有效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案件,取得定纷止争的和谐结果。

(三)、诉讼调解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法律永恒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法官作为司法人员,作为公平正义的法律使者,行使着国家公权力,是社会稳定和谐的调节器。而法院诉讼调解的灵魂就在于它的公正性,调解的前提是分清责任、明辨是非。法官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后,通过运用调解手段居中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从而让全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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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械委关于开展工商企业派遣出国实习进修人员工作的暂行办法

国家机械委


国家机械委关于开展工商企业派遣出国实习进修人员工作的暂行办法

(1987年9月13日国家机械委和委外[1987]172号)

第—条 工商企业出国进修实习、 培训人员系从工商企业(包括委属研究院、所)选拔, 派往国外对口企业(包括研究单位)学习实用技术和经营管理的人员。
第二条 国家机械委系统工商企业应围绕机械工业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以及提高机械产品质量, 以自产代进口等需要,积极开拓派遣进修人员的各类渠道。
第三条 确定派出项目时,可与引进国外人才的项目一并考虑, 综合论证立项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对具有较大技术复杂性和综合性的重点项目,应按合理分工的原则成组配套派出实习培训人员, 以便学成归国集中解决问题。配套人员可同时派出,也可分期分批;可派往同一国家、企业, 也可派往不同国家、企业。派出人员在国外实习培训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各申请单位按隶属、归口关系将申请项目报各主管司局审核。 每年的十月底前由各司局将计划报对外司汇总、协调后报委领导审批。 需中引办资助的项目则报中引办审批。
第四条 各类短期出国考察、 访问和按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派出的实习人员,到国外高等院校留学进修人员,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互派人员,均不纳入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的派出计划。 利用与外商达成的经贸合同,把进口成套设备作为筹码,到国外企业搞合作设计, 合作制造或学习经营管理的人员,主要应按合同执行。如另有需要,经批准, 也可纳入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的派出计划。
第五条 实习培训人员的选拔对象主要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下,并有从事专业生产、科研、设计、 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 也可选拔少数具有中技文化水平和从事专业生产,科研、设计、管理工作,具有实践经验, 确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中青年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要求派出人员身体健康(省、市级医院开具合格证明)并通过中引办指定的外语统考且取得合格证书。
派出单位要严格把关,政治审查不仅要重视历史档案, 更要重视现实表现。项目批准后, 即按要求填写《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委对外司。
第六条 派出项目的经费,由派出单位在企业管理费即出国人员经费、基建投资(包括基建拨改贷投资)和更新改造资金中列支。 如按上述经费渠道安排确有困难,中引办和本委可给予适当资助(包括外汇额度)。 资助的范围为出国实习人员的部分国际旅费和国外生活费, 资助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项目批准后,派出单位应积极开展对外联系, 注意选择适当的对口实习单位,并争取国外的资助或免去培训费。
在对外联系中, 应要求国外接受单位邀请信中写明前往实习人员的姓名,实习培训期限,内容和方式及国外资助的金额。
国外邀请信应随同《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审批表》及经费预算说明(包括国外资助金额,自筹外汇额度和人民币的百分比, 拟申请国家资助的外汇额度和人民币的百分比)一并报委对外司办理资助金额审批手续。
第八条 出国人员的业务准备,由派出单位负责。 包括指导制订出国实习培训计划和出国人员签订出国实习“协议书”。
派出单位必须对出国人员做好外事与保密教育, 勉励他们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 抵制资本主义腐朽思想侵蚀,为振兴中华努力学习,提高本领。
派出单位应指定专人与出国人员保持联系,经常给予关心和指导, 以利他们学成后按时回国,为四化做出贡献。 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国外管理条例见附件5。
第九条 中引办委托国家经委教育局每年举行两次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凡有批准项目的单位,必须花力气,下功夫,组织力量抓好外语培训、考试工作。 有条件组织外语培训的委属院校,要不断创造条件,协助承担外语培训, 以适应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需要。

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国外管理条例

第—章 总 则
第—条 从工商企业选派技术与管理人员到国外对口企业或单位实习培训,是引进国外智力促进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做好对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在国外的管理教育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出国实习培训人员的要求:政治坚定,作风正派, 能以实际行动维护国家的声誉;虚心好学,刻苦钻研,讲求实效, 能主动开展与国外同行的业务交往和友好合作;保持健康的体魄。
第三条 对出国实习培训人员的国外管理、教育工作, 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下, 由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或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在国外的分会或办事处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驻外管理机构)负责, 国内有关派出部门或企业要主动配合。
第四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企业、单位、城市或毗邻城镇,以适当的形式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五条 工商企业派出的人员在国外实习培训期间, 应严格按照出国前所批准的项目进行,但形式可灵活多样, 可以进行专门技术(工艺)研究,合作设计,也可以通过参加生产实践和管理工作, 学习对我有用的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既定的专业方向,不得改变。如确需改变,应由本人征得原派出单位同意,井向我派出管理机构报告。 驻外管理机构应报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备案。
第七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一律不攻读学位,也不进行纯理论性研究。
第八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在国外学习、工作期间, 如单独有重要发明,应经过派出单位向中国专利局申请登记; 如系与外国人合作或属于所在单位的成果,可按国际惯例处理。
第九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在国外学习、工作期间, 如获得具有重要技术、经济价值的成果,应及时向我驻外管理机构报告, 驻外管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经驻外使馆报回国内,以便组织评价和鉴定, 按国内有关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第十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在国外学习、工作的期限不得延长。 个别因项目要求确需延长而又能获得对方资助的,须由原派出单位提出, 报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批准, 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结束在国外的学习、工作时, 应填写“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个人小结表”交驻外管理机构, 并向国内原派出单位提交业务小结和回国后工作计划。

第三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 是使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坚持又红又专的方向,铭记自己对社会主义祖国的现代化建设所肩负的责任,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为尽速改变本单位面貌作出贡献。
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
(二)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的教育;
(三)发扬优良传统,保持民族气节的教育;
(四)认清资本主义本质和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影响的教育;
(五)提高警惕,加强团结,加强组织观念和安全保密的教育。
第十四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从国外环境和派出人员的思想实际出发,讲求实效。要注意调查研究,实事求是,要善于区别政治问题、 思想问题和生活作风问题的界限,也要善于看清它们的内在联系。对政治问题, 要坚持原则,慎重、妥善地处理;对思想问题要具体分析, 用疏导的方法,提高认识;对生活作风问题,要加强教育,切忌简单化。
第十五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按国外企业、 单位、城市或地区,组织起来,选举产生负责人。 负责人人数按实习培训人员多少而定。组织起来的目的是在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上互相关心、 互相帮助;开展必要的社交活动和文娱体育活动,等等。

第四章 对外活动
第十六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应注意结交实业界、科技界、 学术界的朋友,建立友谊,促进技术交流。在交往中, 要实事求是地介绍我国情况和建设成就以及我国政府的对外政策。要注意不卑不亢,内外有别。
第十七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不得参加所在国及其他国家的政治组织,不得参加所在国或外国人组织的政治活动。不介入罢工等活动。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对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工作,同他们交朋友,扩大爱国统一战线。要高举爱国主义旗帜,根据不同对象,顺乎自然, 进行工作,但不要强人所难,急于求成。在交谈中, 实事求是地介绍祖国情况和光明前途。对有分歧的问题,要有理有据地表示我们的原则看法, 避免进行争论;对恶意挑衅的,可晓以大义,但不予纠缠。

第五章 组织纪律
第十九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要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令; 遵守所在国的有关法令和制度,尊重所在国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遵守所在实习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提高警惕,严守国家机密, 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以国家利益为重,进出国境携带物品,应遵守海关各项规定。
第二十—条 严禁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同外国人发生不正当的经济往来。不准向外国人借钱和索要物品,不为外国人捎带违反海关规定的物品。 对港、澳、台同胞及国外华侨,也要遵守以上原则。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不准去不正当的娱乐场所。
第二十二条 身患重病需要长期治疗的,只要身体条件许可, 一般应回国就医。
第二十三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如遇涉外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使、 领馆报告,如被国外有关单位邀请写稿、广播、拍电影电视, 参加讨论会、报告会等,应事先弄清对方的政治意图和要求。 凡不违背我国有关政策,无损我人员形象的,可以同意。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

农业部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

农经发[2005]2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委、办、局):

  为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

                      农 业 部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

  一、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标招标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农业部安排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适用本办法。

  三、试点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

  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试点市、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关承担。

  省级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五、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在投资计划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六、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仲裁庭的庭审大厅、合议厅、档案室等;

  (二)购置仲裁庭审记录、监控、勘测、取证等仪器设备;

  (三)购置仲裁专用交通工具等。

  七、中央投资重点用于新建或者改扩建仲裁庭及仲裁交通工具购置。地方配套资金主要用于仲裁庭其他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购置。地方配套资金主要应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多渠道筹集。

  八、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农业部批复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单位;

  (二)经过县级(含本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三)培训并聘请了仲裁员;

  (四)制定了仲裁规则、审理程序等规章制度;

  (五)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活动;

  (六)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健全、职能明确、人员定岗定编、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范。

  (七)农业部尚未安排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九、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建设和仪器设备、交通工具购置要确保质量,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十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市、县(区、市)应当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任务,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

  十二、省级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要加强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进度。

  十三、项目建成后,试点市、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要及时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和决算。

  省级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要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项目竣工验收,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竣工验收报告报农业部备案,抄送发展计划司和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十四、试点市、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应当将建设项目申报报告、批准的文件、施工和采购合同、收支账目及凭证等及时归档。

  十五、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增固定资产属国家所有,由项目承担单位长期使用。

  十六、使用中央基本建设基金购置的交通工具,应当在醒目处标识“土地承包仲裁”。

  十七、发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纪和违法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十八、本办法由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