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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能否构成不作为犯罪/张凌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8:11:34  浏览:91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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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这在刑法理论界存在非常大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包括交通肇事在内的犯罪行为,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中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因为行为人犯罪后只有义务承担刑事责任,而没有义务防止结果发生。而有的学者则认为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
   本人认为,对于犯罪行为能否成为先行行为应当区别对待。首先,在故意犯罪中,由于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正是行为人所追求的或者是行为人为追求其他结果所放任的,要求行为人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其犯罪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实际上就是要求行为人停止实施他渴望实施的某种行为,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即不可期待的。因此,故意犯罪行为不能作为引起行为人实施某种特定的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其次,在过失犯罪中,因为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是自以为能够避免而未能避免,或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的,他并非追求或放任其行为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从逻辑上说,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结果若不是追求其发生,又不是放任其发生,就应避免或防止其发生。若已发生就应积极地去避免或制止可能发生的更进一步、更严重的危害结果,并应尽力去消除已造成的危害。因此,交通肇事这种过失犯罪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作为引起特定法律义务的先行行为的。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不作为犯罪是故意犯罪,所以在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能否构成不作为的犯罪中,对逃逸人主观心理的把握是认定逃逸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关键。
   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的认定要通过全面分析受伤者负伤程度以及所处的环境以及逃逸人对其先前的肇事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明知来把握。若肇事者明知受害者流血过多,不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就不能得救的情况下,行为人逃逸不管的行为就可以认定逃逸人在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从受害者所处的环境看,其受伤的程度虽不致于死亡,但若受害者被置于人迹很少的山路或者是在深夜,行人极少,等待较长时间也不会受到救助,亦或在寒冷的季节因流血过多而有冻死的危险,或者行为人为湮灭罪证,将受害者撞伤后将其挪离现场弃置他处,使其得不到他人的及时发现并救助,行为人的这种弃置不管行为或将受害者移至他处的行为,本身就包含着对受害者生命权益威胁的现实危险性,当然可以认定逃逸人具有杀人的故意,应以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论处。至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则要依具体情形而定。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是出于一种放任、听之任之的态度即间接故意的心理。倘若受害者负伤程度并非致命,肇事现场乃行人往来频繁的场所、时间尚早、医院就在附近,受害者极有可能得到他人的及时救助,或者行为人将受害者撞成重伤濒临死亡,即使及时抢救(事后法医诊断证明)亦无法避免其死亡,行为人畏罪潜逃而受害者即刻死亡的,即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即使有间接故意的心理,其逃逸不管的不作为也不宜论之以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即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而应仅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罪。至于其逃逸行为,则只是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如果行为人对肇事情况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驶”,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谓的“逃逸”在行为人的主客观上无非是正常驾驶行为的连续化。在此,行为人对先前肇事后果不知,即使被害人死亡,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故意,也不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中,若逃逸人主观上具有故意且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时,逃逸人就有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可能。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张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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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解惑】

前天在新浪微博上发了一则博文,内容为:“【法定休假日3倍加班费的理解】很多人以为法定休假日加班费只需另支付2倍,加上本数为3倍,这是错误的。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4条明确规定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注意是"另外支付",因法定休假日属有薪日,故加上本数,工作一日实际得4倍工资”。

微博发布几个小时后,转发已达数百次,引起众多网友讨论,很多网友说还是第一次知道3倍是这样计算的,才发现以前自己理解错了。一部分网友说公司一直是按照这样操作的。还有一部分持反对意见的网友,认为劳动法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加班3倍工资应当理解为另付2倍,加上本薪才是3倍。

我一直以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另付3倍工资是不会有什么争议的,我本人在司法实践中亦接触过大量涉及到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案件,没有发现判决另行支付2倍加班费的,都是按照3倍另行支付,当然,可能囿于地域限制,没有看到其它地区的司法实践做法。我想,还是从法律的规定来谈谈这个条款的理解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从该条文的表述看,1.5倍、2倍、3倍工资报酬显然特指加点、加班行为产生的“加班工资”,有别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因这些时间段都不是法定工作时间,因此获取的工资报酬不可能含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法定节假日本是有薪日,劳动者即使在家休息不加班,也是有“1倍”工资的,加班的3倍工资基于加班行为产生,不应当包含本薪。

有人说,法条只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只需另行支付2倍即可,加上法定节假日本薪,就是3倍了,我上面解释了,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工资属“加班工资”,不应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好吧,假定只需另行支付2倍这种理解是正确的,则结果是法定节假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资是一样的,都是2倍!因休息日本身不带薪,劳动法规定支付2倍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如果也另行支付2倍加班费,则显然和休息日加班根本没区别,体现不出三种不同加班时段加班费倍数梯级递增的特点,您要知道,法定节假日的“1倍”本薪是法律规定的,不是加班工资。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出台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与劳动法同时施行,对工资支付行为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劳动部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第二条对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这里表述的是“另外支付”300%的工资,不是200%。

劳动部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四条中再次重申“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显然,“另外支付”300%的工资报酬是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支付规则,毫无疑义。

有人说,劳动部这是曲解《劳动法》的原意,《劳动法》不是这个意思。看到这个说法,我笑了。劳动法本来就是劳动部从1978年开始着手起草的,历经十几年,先后形成了三十余稿,1994年1月7日,才经国务院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劳动法(草案)》。如果连劳动法的起草部门都不知道劳动法该规定的本意,还有谁会更有发言权?在没有立法解释的情况下,劳动部的解释就是最符合立法原意的解释。

因此,劳动法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含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二部分:答疑】

Q:劳动部为什么不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另行支付”150%、200%工资报酬?非得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另行支付”300%工资报酬?
A:因平日8小时外和休息日无薪,规定“另行支付”毫无意义。而法定节假日是带薪的,如果不明确是“另行支付”,按照每个人自以为是的理解水平,就会乱套。您可以看看,现在的状况是,即使规定了要“另行支付”还是有人接受不了。

Q:劳动部是不是在曲解劳动法的规定啊?
A:劳动法本就是劳动部主导下起草的,劳动法条文的真实意思恐怕也只有起草机关更为清楚。孩子的秉性难道不是父母更为了解吗?

Q:以上理解明显错误,假如我星期天加班,按照法律规定2倍加班费,加上本数不也变成3倍了,荒谬!
A:不荒谬,是这个想法有点荒谬!休息日是无薪日,根本没有本数,拿什么来加?所以,休息日加班费就是2倍工资。
Q:照这样理解,等于我法定节假日加班一天拿4倍加班费了?但为什么感觉不到拿了4倍呢?
A:其实加班费还是3倍,法定节假日本身是带薪日,带薪的“1倍”不是加班费,就算你在家睡一整天也可获得。实践中因为多数企业实行的是月薪制,支付的月薪中已包含法定节假日本来的1倍工资,加班时企业另付3倍,你忽略了领取的月薪中已包含了1倍工资,所以感觉拿的是3倍。

Q:就算是这样理解,企业不给加班费,作为员工也是望洋兴叹,规定了又有什么P用?
A:完全理解您的心情,也理解在职期间员工不便维权。但您要知道,在职期间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是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的,您完全可以在离职后再算总帐。如果您不知道这些规定,您可能连主张权利的意识都没有。因此,不要一看到有关于员工权益的帖子就说没用,不屑一顾,当你要用的时候,就会发现它的用处。

Q:我真的是第一次听说是这么计算的,难道以前做的都不合法?
A:术业有专攻。非自己熟悉领域,每天都可能会碰到第一次听说的东西,很多习以为常的做法,不一定就是合法的。

Q:假设我月薪2175元,当月法定节假日上班一天,按照计薪日21.75计算,我当月工资是:a、2175元+200元;b、2175元+300元;c、2175元+400元?
A:选项a错误理解3倍工资报酬的意思,这是休息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选项c过度理解3倍工资报酬的意思,把本薪也加进来算为4倍了,实际上法定节假日本薪已经包含在月薪2175元里面,另付3倍即可,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Q:看完后我仍表示不理解,怎么办?
A:我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解释,如果您还不能理解,说明咱们无缘,建议直接取消对我的关注,操作步骤:进入新浪微博@李迎春律师页面(http://weibo.com/138000988 ),在我的首页点击“取消关注”,别无他选。


文:新浪微博@李迎春律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1034号

文化部:
你部《关于申请设立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收费项目的函》(文计函[2006]29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收取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的复函》(财综[2006]15号)规定,经研究,现就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在发放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时,向有关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收取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的收费标准为每枚0.022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标准收费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你部应重新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六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