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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得工资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6:02:20  浏览:89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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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得工资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得工资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得工资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辖区内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实得工资,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方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被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任命或聘请,在企业中担任正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中方人员。实得工资是指中方人员实际领取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浮动工资、工龄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以及属于国家
规定工资总额范围的其他收入。
第四条 大连市劳动局是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得工资的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做好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得工资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经中方合资(合作)者本着与外藉高级管理人员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外商合资(合作)者协商后,由董事会确定。
第六条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按以下程序分配:先按本办法领取实得工资,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余下部分用于中方职工的保险、福利和住房补贴。
第七条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实得工资,应根据企业本年度内经济效益、经济考核指标、本人所负的责任和贡献来确定。一般掌握在高于本企业中方职工平均实得工资的二倍以内,经济效益好的,也可以高于三倍以内,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还可以再高些。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得工资的确定,不得超过其本人的名义工资,并应保证留有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
第八条 中方总经理(总经理由外方担任的,指中方副总经理,下同)实得工资按下列原则核定:
(一)中方企事业单位以其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合作设立的企业,由劳动部门会同中方企业主管部门或中方资产所有部门核定。
(二)中方企事业单位以部分资产与外商合资、合作设立的企业,由中方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中方投资者核定,报市劳动局备案。
(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由开发区劳动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报市劳动局备案。
第九条 中方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计师、审计师的实得工资,由中方投资者(中方企事业单位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合作的,由合资、合作企业)自行确定,报市劳动局备案。
第十条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实行按月预支,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办法。月预支额一般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当月平均工资的二倍。
第十一条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在领取实得工资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多发实得工资的,除如数追回多发的部分外,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追究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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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和谐构筑
冯兴吾 刘文辉

我国公证制度恢复二十多年来,伴随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公证业取得了令人长足的发展和令人瞩目的成绩。公证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公证活动已经介入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公证的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公证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的职能优势日益凸显。总之,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是健康的,公证队伍的主流是好的,公证工作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预防矛盾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力量。当然,我们还必须清醒看到,当前公证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和谐问题,公证队伍建设仍缺乏长效机制,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一、公证队伍建设中的不和谐问题
㈠有的地方公证服务秩序失范
办证给付、收受或索取回扣或变相回扣的现象屡禁不止;有的公证处乱设办证点;有的公证处和公证人员利用压价竞争、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抢揽证源。
㈡有的公证人员办证失误
有的公证员不履行亲自办证职责,将公证事项交由处在垄断地位的一方当事人或中介组织协办,甚至“代办”、“包办”;有的公证处投诉、申诉、复议案件明显增多。
㈢有的地方公证工作发展失衡
个别公证处和公证人员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内部分配采取单一的业务收费与个人收入挂钩模式;有的公证处短期行为严重,缺乏积累和保障。
㈣有的地方公证管理失察
有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习惯于给公证处下达年度收费指标和任务,而对公证处的业务指导不够,特别是疏于质量管理;有的司法行政公证管理干部兼办公证业务,职责不明,管理不力;有的公证处独立法人地位得不到保障和落实。
㈤有的地方公证监督机制失灵
有的公证员热衷于做“联络员”,把主要精力放在跑关系、拉关系上,长期忽视自身政治和业务学习;极个别公证人员执业思想不端正,责任心不强,办理“人情证”、“关系证”。
二、公证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和谐构筑
㈠建立健全学习机制,开展经常性的政治思想教育、业务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公证人员的政治信念、业务能力和诚信意识。
1、加强政治思想教育
要结合公证工作实际,在公证队伍中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将共产党员先进性要求落实到加强公证处的党组织建设中,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落实到加强党员公证员队伍建设中,明确先进性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发挥党员公证员的先进模范作用;落实到加强公证执业队伍建设中,积极引导广大执业人员端正执业思想,提升服务能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落实到促进公证业务和管理工作中,推动公证事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
2、加强业务素质教育
要健全培训管理制度,严格规定培训组织、效能考核、记录统计以及未按规定参加培训人员的处理等相关制度;要完善多层次的业务培训机制,加快现有公证员的知识更新,加快新进人员的公证岗位培训;要按照《司法行政“十五”计划》、《2002-2006年全国公证员教育培训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公证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3、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要牢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坚持诚信为民,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要学习先进典型,剖析错证、假证的典型案例,组织公证人员、公证管理人员之间进行评议,增强公证队伍的执业风险意识,强化执业纪律观念。
㈡建立健全公证行业运行机制,强化公证处和公证员协会的责任,进一步完善公证行业的“两结合”管理体制。
1、加强公证队伍党建工作
进一步加强公证队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不断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增强党的影响力;要建立健全公证处,各级公证员协会党组织;要加强制度建设,推动公证行业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靠制度对党员公证员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约束,用制度来保证党的活动形式的多样性、及时性和有效性;要积极做好公证人员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工作,不断扩大党在公证队伍中的群众基础;要结合公证行业的特点积极探索加强党建工作的方式、方法;要深入开展“争先创优”、“争先竞位”活动,把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作为推动公证行业党建工作的重要方法。
2、规范公证处内部运行机制
一是建立法人财产制度和社会保障机制。公证处要依照国家规定,建立法人财产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核算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实行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核算;建立发展基金、福利、奖励、风险赔偿基金;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二是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公证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要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自律机制;要完善调查取证制度、出证审批制度、重大或疑难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请示汇报制度等,要将公证责任与承办人的经济责任挂钓。
三是改革和完善公证赔偿制度。公证赔偿实行有限责任赔偿,以公证处的资产为限,赔偿范围为公证处及其公证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公证处赔偿后,可责令有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公证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3、完善“两结合”的管理体制
一是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好宏观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要通过起草、制订和修订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公证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确定公证的法律地位,规范公证业务,保障公证职能的发挥;通过公证员考试、考核和任命,确保公证队伍的高素质和公证服务的高水平;通过对公证处的设立的审批和业务辖区或执业地域的指定,确保公证服务的均衡性;通过对公证质量和公证处、公证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通过受理申诉、投诉,对违反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处罚,确保社会利益不受侵害;监督公证员协会工作,建立经常性的与公证员协会进行沟通与协调机制。
  二是公证员协会按行业组织的模式运作。公证员协会要承担起公证行业组织的作用,包括制订行业规范,推动公证业务研究、发展和完善,对公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提高公证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广泛开展对外交流,及时总结国内外公证行业的经验,面向社会宣传公证等。
㈢建立健全公证行业保障机制,为公证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政策和管理条件,进一步改善公证行业的发展环境。
1、完善法制保障机制
要积极推动立法,为公证业的发展奠定法制基础。要通过公证宣传,进一步完善公证员执业权利的规定。在《公证法》出台前,工作重点是解决一些具有一定普遍性、负面影响较大而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政策界限明确的问题。在《公证法》出台后,工作重点是加强制度建设,修订完善和制定出台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法、全面规范各项工作。同时,要解决公证在整个司法架构中的角色定位、功能作用和制度安排,发挥公证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民主和提高司法效率中的应有作用。
2、完善政策保障机制
要改革和完善公证收费制度,制定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规定公证的收费原则以及必须考虑的因素,使公证收费制度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实行公证收费公示制度,增加收费的透明度和公众的知情权;完善公证处的财务管理和分配制度,形成有利于公证业发展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
3、完善公证服务市场保障机制
要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市场,重点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主要是禁止办证给回扣或变相回扣;制定公证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规则,确保公证行业的有序竞争和规范服务;司法行政机关要改变轻监督的现象,着力加强对公证服务市场的净化监管,更新管理理念,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能;要进一步科学配置管理资源,强化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公证的职能。
㈣建立健全公证行业评估体系,推进公证行业信息建设,进一步提高公证公信力。
1、提高公证的公信力
公信力是公证行业的立业之本。这对于正在担负越来越多重要职责的公证工作,对于正处在拓展和规范重要时期的公证事业,对于正在不断成长的公证队伍,对于正在走向成熟的中国特色公证制度,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缺乏公信力,公证工作就无法取信于民,公证制度存在的根基就会动摇,国家法制的权威就会受到损害。因此,要在公证队伍素质和公证质量同步提高的基础上,着重于解决影响公证公信力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和公证质量问题,使社会各界实实在在地感到“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的实效,使公证行业诚信为民的形象进一步树立,公证的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2、加强公证诚信建设
诚信制度体系建设是公证行业评估体系之基础,要根据公证行业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完善公证诚信制度体系,包括信用档案制度、信用信息披露制度、信息交换制度、信息利用制度等;要将公证评估公开化、透明化,并最终转化为社会评价和市场评价。
3、建立公证行业评估体系
要完善公证行业评估体系,制定评估标准时,应将公证处和公证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作为重要指标,既要考虑公证业内重要信息,又要充分注意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4、推进公证行业信息化建设
要建设全国公证数据库中心,构建全国统一的公证信息管理平台;要适时公布公证行业的重要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改变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为社会监督和市场评价奠定基础,为公证行业的评估体系创造条件。
㈤建立健全公证行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公证执业活动各个环节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公证行业的预警、监督、处理系统。

文化部关于做好2011年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做好2011年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财务函〔2011〕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为保证2011年中央补助地方文化项目资金及早申报和下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商财政部,现就做好2011年中央财政补助地方文化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早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2011年,需各地申报的中央财政补助地方文化项目共9个,包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经费(三馆免费开放保障经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设备购置专项、全国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全国县级图书馆及文化馆修缮专项、流动舞台车工程、公益性电子阅览室建设工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其中,公益性电子阅览室建设工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3个项目将另行发文明确申报要求。
  请各地文化厅(局)高度重视,提早做好基础调研和项目规划工作,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有关申请文件,确保2011年度资金申报工作圆满完成。
  二、认真研究,合理确定申报项目
  各地申报项目应结合本地区“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点和以前年度申报经验,认真研究,合理确定。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经费(三馆免费开放保障经费)
  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从2011年起,中央财政把三馆免费开放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财政保障机制的建立相结合,安排专项资金重点对地(市)级和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以及乡镇综合文化站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活动所需经费予以补助和奖励。
  近日财政部向地方财政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31号),明确两馆一站补助标准为:地(市)级两馆每馆50万元,县级两馆每馆20万元,乡镇文化站每站5万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经费负担比例分别为补助标准的50%和80%,东部地区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自行解决,中央财政将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予以补助。同时,按照美术馆免费开放实施步骤,2011年将考虑对已实施免费开放的省级、地(市)级、县级美术馆给予奖励。
  请各地文化厅(局)会同财政厅(局),结合财政部的通知要求,认真对本地区地(市)级和县级图书馆、文化馆(或群艺馆)、乡镇文化站和省、地(市)、县级美术馆进行统计摸底,编制2011年度资金申报文件,同时填报《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乡镇文化站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1)。
  (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
  请各地文化厅(局)按照《财政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 71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状况和以前年度工作情况申报2011年度资金。该项目资金补助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1.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保护经费。
  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经费
  国家级名录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重点突出”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按照文化价值和濒危程度对项目进行合理排序后申报,杜绝“平均主义”。填报要求包括:(1)重点申报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涉及国家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生存状况濒危的国家级名录项目和重要的少数民族项目;(2)各地申报项目比例不得超过本地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总数的30%;(3)京剧、昆曲等国家已安排专项资金的,以及经济效益、传承状态较好的项目不纳入申报范围。
  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补助经费。今年将对前三批传承人进行补助(已经去世的除外),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
  4.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保护建设经费
  已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可申请该项资金,其中: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已得到文化部正式批复的,按照规划内容申请经费;总体规划还未编制完成的,可申请规划编制工作经费。
  编制资金申报文件的同时,需填报《2011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2)、《2011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附件3)、《2011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资金申报书》(附件4)、《2011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申报表》(附件5)、《2011年度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经费申报书》(附件6)。
  (三)乡镇综合文化站设备购置专项
  请中西部地区文化厅(局)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文化站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教[2008]42号)要求,结合发展改革委投资安排和本地区自行安排资金建设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情况,对本地区截至2010年底已建成且面积达到300平米以上的乡镇综合文化站进行认真统计核查,将尚未安排设备购置资金的乡镇综合文化站纳入2011年资金申报范围。
  (四)县级图书馆、文化馆维修改造专项
  2011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对截至2008年底面积未达800平米的县级图书馆、面积未达1500平米的县级文化馆进行维修改造资金补助。请各地文化厅(局)根据总体规划及本地区实际情况,配合财政厅(局)完成申报有关工作。今年该项资金仍从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传媒专项资金中安排,由财政厅单独申报,申报项目若需调整,请在申报文件中详细说明。
  (五)城市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及文化活动室服务能力建设工程
  从2011年开始,将扩大实施全国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服务能力建设工程,从中央彩票公益金中继续为中西部地区社区文化设施配送设备,并对其开展文化活动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予以奖励性补助。请各地文化厅(局)对本地区截至2010年底已建成的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及文化活动室数量进行统计,并对开展文化活动所需资金进行测算。中西部地区按照本地区已建成的20%的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及文化活动室申报资金需求;东部地区按照本地区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及文化活动室建设和使用情况申报奖励资金。
  (六)流动舞台车工程
  按照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总体要求,2012年底地方县级剧团将全面完成转企改制工作。为更好地发挥流动舞台车作用,进一步推动县级剧团转企改制工作,支持改制剧团后续发展,2011年将继续实施流动舞台车工程,主要对截至目前已完成转制的县级剧团配送流动舞台车。请中西部地区文化厅(局)认真统计已转制但未配送过流动舞台车的县级剧团基本情况,在编制2011年度资金申报文件的同时,填报《县级国有剧团流动舞台车配送情况统计表》(附件7)。
  三、密切配合,及时完成申报工作
  在各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各地文化厅(局)应与财政厅(局)积极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共同审核,并按项目分别编报资金申请文件。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经费(三馆免费开放保障经费)申报材料需按照财政部要求于3月31日前由两厅联合向财政部、文化部报送。其他项目申报材料于4月15日前由两厅联合向文化部、财政部报送(县级两馆维修改造专项由财政厅(局)单独上报财政部)。上报时需报送纸质文件一式两份,电子版发送至whbysc@126.com。本文件和报表的电子版可从文化部政府网站下载。
联系人及电话:
  文化部财务司预算财务处 贺怡 010-59881700,59881133(传真)
  特此通知。

  附件:1.《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乡镇文化站基本情况统计表》
http://www.mcprc.gov.cn/xxfb/zwxx/ggtz/201103/W020110317356298592764.xls
     2. 《2011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http://www.mcprc.gov.cn/xxfb/zwxx/ggtz/201103/W020110317356298757674.xls
     3. 《2011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
http://www.mcprc.gov.cn/xxfb/zwxx/ggtz/201103/W020110317384398909087.xls
     4. 《2011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资金申报书》
http://www.mcprc.gov.cn/xxfb/zwxx/ggtz/201103/W020110317384399060947.doc
     5. 《2011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申报表》
http://www.mcprc.gov.cn/xxfb/zwxx/ggtz/201103/W020110317384399219666.xls
     6. 《2011年度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经费申报书》
http://www.mcprc.gov.cn/xxfb/zwxx/ggtz/201103/W020110317384399378255.doc
     7. 《县级国有剧团流动舞台车配送情况统计表》
http://www.mcprc.gov.cn/xxfb/zwxx/ggtz/201103/W020110317384399539827.xls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