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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单霁翔同志在全国文物系统支援地震灾区文物抢救保护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和在2008年全国文物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9:37:05  浏览:89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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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单霁翔同志在全国文物系统支援地震灾区文物抢救保护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和在2008年全国文物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印发单霁翔同志在全国文物系统支援地震灾区文物抢救保护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和在2008年全国文物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文物政发〔200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单霁翔同志在全国文物系统支援地震灾区文物抢救保护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和在2008年全国文物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七月三日




保护文化遗产
支援地震灾区 重建美好家园

——全国文物系统支援地震灾区
文物抢救保护工作会议报告
单霁翔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5.12汶川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在造成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同时,也对众多珍贵的文化遗产和博物馆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破坏。此次全国文物局长座谈会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地震灾区的文物抢救保护工作。

  截至到目前为止,国家文物局共收到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山西、湖北7省(市)文物行政部门关于文物受损情况的报告,共有169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中2处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25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受到不同程度损害,包括292件珍贵文物在内的近三千件馆藏文物受损。

  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对灾区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5月22日视察北川县时做出了要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保护好羌族文化遗产的重要指示。李长春、刘云山、刘延东等中央领导同志先后考察了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深入都江堰等文化遗产地,亲切看望并慰问灾区文物系统干部职工,实地了解灾情,听取文化遗产受损情况汇报,并就文物系统抗震救灾工作做出重要指示。

  2008年6月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26号国务院令,公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条例中有7处涉及文化遗产保护,将文物的保护修复、地震遗址博物馆的建设等纳入到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以及恢复重建的实施等整个灾后恢复重建的全过程。用法律保障了灾后文物保护工作更加科学、更加有序、更加规范,再一次体现了我国政府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为我们做好灾后文物保护工作树立了强大的信心。

  地震发生后,国家文物局迅速启动应急机制,成立抗震救灾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和灾后文物保护协调小组,研究部署文物系统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局领导多次赶赴灾区直接指挥协调文物保护工作,看望慰问灾区文物系统干部职工。同时,组织多个专家组前往灾区实地考察评估,研究并提出灾后文物抢救维修保护的指导性意见。

  为了使上级部门领导及广大群众及时了解关注文物受灾情况,国家文物局先后上报了6期文物要情,发布了25期抗震救灾通报。积极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沟通,在争取设立紧急抢险专项经费3000万元之外,又对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作提出了资金总额、来源和资金分担方式的建议,进行了项目评估和经费预算,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经费落实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

  为了落实温总理指示精神,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关于震后重建的统一部署,国家文物局已会同四川省人民政府等部门,组织各有关方面专家完成了《地震遗址博物馆项目建议书》,《5.12地震遗址博物馆研究报告》,并开始对重点地震遗址、遗迹进行全面地调查、评估,已初步确定重点保护的具体对象和相关要求。

  按照温家宝总理关于文物保护要制订单独规划的要求,国家文物局协调四川省文物局编制完成并上报了《四川省“5.12”汶川大地震文化遗产抢救保护规划大纲》,甘肃省也完成了《甘肃省灾后恢复重建文物保护专项规划》。

  全国文物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积极向灾区人民捐款捐物,伸出援助之手;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12家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以及部分文物系统科研机构发出倡议,向灾区文物单位开展科技援助;首批83家国家一级博物馆集体倡议,帮助灾区博物馆修复文物、恢复展览,确保博物馆尽快开馆;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博单位也纷纷打来电话,表示全力支持国家文物局的安排,做好文化遗产抗震救灾和支援灾区工作。一些外国政府及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组织、专家纷纷致函慰问,表达了提供资金、技术专业人员等方面支持的意愿。

  四川、重庆、甘肃、陕西等震区各省市文物部门在地震发生后,反应迅速,第一时间启动紧急预案、召开现场会议,开展文物抢救工作和自救工作,并及时将文物受灾情况报告国家文物局。古建维修、文物保护、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专家赶赴受灾现场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检查报告、应急措施及灾后文物抢救维修保护的指导性意见。

  都江堰市文物局迅速将文物转移到安全区域。甘肃麦积山石窟对石窟内塑像进行了临时性支护。大多数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都开放了所管理的空地和广场,为当地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成都金沙遗址博物馆5月19日1天就接待了约20000人。在积极开展抗震加固、抢险的同时,受灾各地的文博单位竭尽全力保障正常工作的开展,武侯祠、杜甫草堂、金沙遗址博物馆等单位在5.18博物馆日期间,重新向公众开放。

  灾区文物系统的工作人员冒着频繁余震的威胁以及失去亲人的巨大悲痛,顽强地奋战在抢救保护文物的第一线,涌现出像北川羌族自治县的羌族民俗博物馆馆长高泽友(羌族)同志等一批无私奉献保护文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当前,抗震救灾工作已经进入新的阶段,为落实中央关于灾后重建及对口支援会议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作为“国家灾后重建规划组”的成员单位,国家文物局成立了“灾后文物重建规划协调小组”,组织、协调受灾地区文物博物馆恢复重建工作。

  下面我就下一阶段工作安排谈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将灾后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

  文化遗产与当今社会的关联程度越来越密切,被视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战略资源。保护文化遗产,是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选择。文化遗产保护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任务,被纳入国家重建规划,向全世界表明了中国政府履行国际公约、保护好文化遗产的决心与力量。

  灾后文化遗产保护,是满足灾区人民精神文化需求、情感需求、鼓舞重建家园信心的重要举措,是共同守护精神家园、传承中华文明的一次全民动员。全国文博战线的干部职工要认真领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在视察灾区时对文化遗产保护修复工作做出的重要指示精神,不辜负全社会对我们所寄予的高度期望,举全力做好灾后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

  二、灾后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的指导原则

  灾后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要在国务院颁布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以及受灾省区文化遗产抢救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的原则,做到质量与效率、眼前与长远的协调统一。要充分尊重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的科学规律,要考虑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认真吸取此次灾区馆藏文物保护工作的经验教训,确保工程质量,提高防震、抗震要求。

  三、受灾地区文物部门当前的工作重点

  (一)受灾地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认真编制《灾后文物抢救保护修复规划》,及时上报所在省人民政府,纳入《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总体规划》。同时要按照我局制定的文物受灾情况评估参考标准,组织全面评估、掌握文物受损情况,提出保护抢救项目,并督促受灾市县人民政府将灾后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地方重建规划。

  (二)受灾地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要在受损文物周边设置警戒线和说明牌,划定现场保护范围,防止文物建筑构件遗失,避免因文物建筑垮塌或构件掉落威胁人身安全;对受损特别严重,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文物建筑或石窟寺石刻等,应立即采取临时性支护措施;结构稳定但屋面损毁严重的文物建筑,应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

  做好文物受灾现场原址清理、散落构件收集、保管和相关资料的收录、整理工作;尽快开展勘察设计,确定抢救保护项目,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对于险情极其严重的文物建筑,要按照抢救第一的原则,抓紧组织实施排险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三)受灾地区博物馆要将展厅和文物库房安全工作纳入地震灾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卫工作的总体部署;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昼夜看护,做好余震和次生灾害的防范工作;对易损文物要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协调,对因受灾而不具备保管条件或受次生灾害威胁的馆藏文物,要及时转移安置到安全区域的文物库房,同时做好登记工作。

  (四)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灾区的文物行政部门应配合其它相关部门做好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遗址、遗迹的认定及范围划定工作,收集各类具有纪念意义的资料和实物。

  (五)认真吸取此次灾区馆藏文物保护工作的经验教训,重点加强地区中心文物库房建设,完善馆藏文物保管标准,确保馆藏文物安全。

  四、积极开展文物系统对口支援

  (一)“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全国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讲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对口支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口支援灾区的指示精神,急灾区之所急、想灾区之所想、办灾区之所需,解灾区之所难,紧急组织动员,将对口支援工作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切实抓出实效。目前,湖北、山东、浙江、河南、故宫博物院等省区及单位已主动与受灾地区或本省对口支援工作统管部门联系,初步确定了对口支援项目。

  (二)受灾省份要尽量为对口支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摸清灾区文物博物馆实际受损情况,及时与当地政府沟通,根据灾后重建规划,区分轻重缓急,明确需要援助的项目,并纳入本省受援项目计划。对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提出的援助意愿,我们表示欢迎和感谢,并应做好接受国外援助的项目储备工作。对于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将统一组织力量做好抢救保护工作。

  (三)对口支援省要做好以下工作:

  1.各省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口支援工作,要及早确定支援项目,明确工作任务和步骤,制定对口支援方案,及时上报我局。要积极向省政府对口支援工作统管部门汇报,将已确定的援建项目以及国家文物局的相关要求纳入本省对口支援统一规划,以便落实地方资金;

  2.各级文物部门以及博物馆和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可移动文物设计、修复资质的单位、国家文物局科研基地,要根据自身条件,积极与受灾省份相应文物行政部门联系,尽快认定支援项目,要从落实项目,落实承担队伍,落实项目负责人,落实技术,落实经费等方面入手,与支援项目所在地负责部门形成良好对接协作机制,明确灾区重建对口支援任务,确保对口支援工作落到实处。

  3.灾后重建工作异常艰巨,任务繁重,对口支援省区要加强领导、加强协调,精心规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积极主动想办法,多方筹集资金,尽可能争取各级政府和社会资金的支持。项目开始实施后,要选派精兵强将充实第一线,加强现场的指挥协调工作。各施工监理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各援助省份要将对口支援的进展情况定期报送国家文物局。

  对口支援地震灾区文化遗产保护抢救工作,是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也是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我们要以对国家、民族、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要求贯彻到灾后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中,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也是重建家园,工作成果必须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



在2008年全国文物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

单霁翔

(2008年6月21日)



同志们:

  在全国文物系统全力以赴开展灾区文化遗产抢救保护之际,我们召开2008年全国文物局长座谈会,回顾半年情况、部署新的工作。

  2008年是落实十七大部署的第一年,是深化改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也是大事多、要事多、敏感事多的一年。

  这半年来,我们忠于职守、勇挑重担,顽强抗击雨雪冰冻和地震等自然灾害。特别是5•12汶川地震发生后,我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动员全国文物系统力量,科学筹划、全力投入抗震救灾工作。文化遗产保护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任务被纳入《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地震遗址博物馆论证工作有序进行,世界文化遗产都江堰古建筑群抢救维修工程将于6月30日正式开工,全国文物系统对口支援工作逐步开展,文物系统抗震救灾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这半年来,法规制度建设卓有成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公布实施,《博物馆条例(草案稿)》已上报国务院,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文物执法专项督察工作初见成效,督办文物行政违法案件21起。《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在部分省(市)试行;

  这半年来,三峡工程考古工作可望于近期完成全部发掘任务。召开全国大遗址保护工作现场会。丝绸之路(新疆段)、西安片区和洛阳片区、大运河等重点大遗址保护和展示重点项目继续推进。西藏三大工程文物建筑主体维修工程已经基本结束。应县木塔现状加固、监测工作正式展开。晋东南早期建筑保护工程的试点和实施工作稳步推进。涉台文物保护前期工作总体进展顺利;

  这半年来,世界遗产工作有序开展。长城资源调查和保护工程紧张进行,山海关长城工程已完成总量的90%以上。开展福建土楼、嵩山历史建筑群世界遗产申报工作,推进与中亚五国联合开展丝绸之路沙漠线路联合申遗工作;编制大运河保护与申遗规划。召开世界遗产申报工作交流会、大运河保护与申遗工作会议暨大运河保护规划编制研讨会、丝绸之路跨国申报世界遗产第四轮国际协商会、世界遗产保护杭州论坛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亚太地区会议,并取得积极成果;

  这半年来,博物馆评估定级工作全面启动,“5•18国际博物馆日”期间,83家博物馆被公布为首批国家一级博物馆。文物追索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年初在有关部门和我驻丹麦使馆的积极配合下,成功追索了非法流失到丹麦的156件中国文物,联合有关部门举办“成功追索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展”。首批9项文物保护行业标准业已颁布,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进展顺利,部分研究成果已成功转化;

  这半年来,宣传工作深入开展。我们大力表彰抗震救灾先进典型,弘扬新时期文物工作者的精神风貌。围绕文物普查和免费开放等重点工作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国家文物局组织中央媒体进行文物系统抗震救灾宣传,新华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媒体进行了集中深度报道。今年“文化遗产日”期间,各地开展各种主题活动,大力营造“文化遗产人人保护,保护成果人人共享”生动局面;

  这半年来,我们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探索中国特色文化遗产事业的道路,深入开展调研工作。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开展贯彻十七大精神的专题调研,出版了调研报告集;依托专业机构,开展中长期调研,委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编写首部文化遗产蓝皮书《中国文化遗产事业发展报告(2008)》;围绕重点工作,开展对策性调研。一些调研报告已形成制度性、政策性成果。各地文物部门围绕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深入探讨研究,初步取得了一批调研成果,努力在全国文物系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十七大的热潮。

  一、关于2008年上半年工作

  (一)关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情况

  今年以来,全国文物系统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既定的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

  ——第一阶段工作基本完成。各地基本实现了机构、人员、资金、设备、培训五到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成立了普查领导小组,90%以上的市、县成立了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有的省份根据政府换届情况及时调整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全国一线普查队员达到21572人,一大批业务过硬、年富力强的专业人员充实到普查第一线。2008年普查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总数约3.86亿元,其中,中央安排5,882万元,地方安排32,700万元。各地普遍配发了普查设备,开展了省、地、县三级培训。截至3月末,全国参加普查培训人员已达6.96万人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各成员单位认真落实与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文物普查通知或管理办法,通过推荐专家、落实普查经费、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提供技术等形式参与普查工作。今年5月,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第二次会议,有力推动了普查工作。

  ——全国文物系统全力推动。各级文物部门把文物普查作为文物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组建专门机构、成立专家组、开展督察督导、完善信息报送等方式,建立健全普查管理机制,督促落实各项工作。今年以来,部分省级文物部门召开了本地区普查工作会议,国家文物局组织召开了普查试点情况座谈会和西部六省区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分析形势、推动工作,并专门下发通知,将20世纪遗产作为文物普查重点内容。

  ——社会参与热情日益高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学、西北大学、贵州大学等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强化与文物部门合作,积极支持参与文物普查工作;一些社会团体和个人与各级普查机构达成合作协议,提供宣传、经费、技术等方面的支持;面向社会的志愿者招聘活动得到群众的积极响应,一大批志愿者加入文物普查队伍,社会参与呈现出生动活泼的喜人局面。

  ——科技支撑作用成效显著。数据采集专用软件、数据报送与接收专用软件成功开发,遥感、航拍、网络、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得到运用,普查的时效性、准确性和科学性明显提高,一些技术难题逐步得到破解。

  ——宣传动员工作卓有成效。国家文物局组织中央新闻媒体走进普查第一线,委托中国文物报社举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摄影图片展”;各地区也通过举办展览、开通热线、散发宣传品等方式,普及文物普查知识,引起了较好反响。

  ——第二阶段工作顺利启动。今年以来,各地普查工作渐次转入实地调查阶段。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的实地文物调查工作已经启动,并取得一些初步成果。截至一季度末,全国共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33,281处,复查24,293处。浙江、北京、天津等省市县级行政区域实地调查启动率达到了100%,河北、陕西部分市县已率先完成田野工作。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普查工作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体现在:

  ——实地调查启动率偏低。截至一季度末,全国仅有5个省市启动率达到80%以上,有15省份的启动率尚不足50%,有的地方启动率甚至为零;全国县级行政区域启动率仅达39%。地区间工作进展不平衡,中西部与东部地区有不少差距。

  ——经费落实情况尚有缺口。据统计,将2008年度文物普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地级行政区域列入率为61.56%;县级行政区域列入率仅为43.43%,个别省份省级财政未能安排普查经费。西部地区普查经费缺口普遍较大。

  此外,今年以来,南方部分省份雨雪冰冻灾害、四川汶川地震和最近的南方洪涝灾害等自然灾害,对普查工作造成一定影响,增大了工作难度。

  (二)关于博物馆免费开放工作情况

  在中央领导同志的亲切关怀下,经过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的统筹谋划和精心组织,年初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向社会免费开放工作的通知》,召开免费开放工作会议,开展免费开放工作调研。目前,免费开放工作正按既定计划稳步推进。

  ——试点工作有序开展。2008年全国确定列入免费开放试点的博物馆有500余家。截至目前,除西藏、海南外,其余29个省份已有450余家试点博物馆相继向社会免费开放,另有200多家未列入试点范畴的博物馆主动免费开放。

  ——观众人数大幅增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免费开放博物馆的观众人数已突破2300万人次,是去年同期的2倍多。有的免费开放博物馆观众人数甚至增长了十倍之多。

  ——社会效益明显提高。免费开放得到社会的积极评价,使更多地公众走进博物馆,加快了博物馆融入社区、融入校园、融入社会的步伐。

  ——各项措施得力有效。各博物馆通过制定免费开放管理办法,公布服务项目,明确参观要求等,引导观众有序参观。各博物馆根据接待能力和实际情况,采取每日参观人数总量控制、免费不免票、分时段领票、适当限流等措施,规范服务行为,完善应急机制,妥善应对观众激增等问题。

  ——展示水平有所提升。各地博物馆加强策划,积极探索展示艺术和表现手法,适当调整基本陈列,不断推出优秀的展览。不少博物馆通过加强文化产品的研发,提高服务公众的能力,满足观众需求。

  ——内部管理不断完善。各地博物馆不断创新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博物馆的运行效率。不少博物馆调整内部结构,引进社会专业机构,发挥志愿者作用,加快博物馆事业社会化步伐。

  我们也要看到,免费开放对博物馆的管理、展示和服务提出了更大挑战。已免费开放博物馆的经验告诉我们,免费开放后会带来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原本存在的问题、矛盾将进一步凸显。

  ——博物馆管理压力增大。一些博物馆基础设施薄弱,藏品的保护、展示和管理难以满足免费开放的需求;少数观众的行为不文明;安全隐患相对增加,安全保卫任务加重。

  ——展示水平亟待提高。免费开放后广大群众对文化产品的要求更高了,部分博物馆管理方式粗放,优秀陈列展览匮乏;博物馆的管理标准亟待制定,体制机制改革有待深化,博物馆队伍的素质需进一步提高。

  ——经费投入尚未到位。由于一些地方对博物馆免费开放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未达到财政部的要求,存在不充分、不准确等问题,加之今年以来连续发生的几场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对补助经费的及时投入产生了影响。

 
  (三)关于文物系统迎奥运工作情况
 
  为迎接奥运,北京、天津、上海、青岛、沈阳、秦皇岛等奥运举办城市的文物部门制定迎奥运文物保护计划,加大了文物保护和修缮力度,对文物开放单位的周边环境进行了有效整治。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各类安全设施,提高突发事件反应能力。组建专门的安全检查小组,定期对文物、博物馆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改造服务设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4月下旬至5月下旬,国家文物局召开“迎奥运文物安全工作会议”,会同公安部对奥运举办城市进行了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文物、博物馆单位完善技防、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积极支持和协调各有关文博单位加强文物资源的整合共享,全力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确保各项迎奥运展览活动圆满成功。《奇迹天工——中国古代发明创造文物展》、《世界瑰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礼品特展》等筹备工作顺利进行。

  同志们,越是形势好的时候,越要保持清醒头脑。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与实际期待还有不少差距,前进中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最近,中央领导同志就文物系统抗震救灾工作、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批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们要认清肩负的重大责任和使命,扎扎实实抓好贯彻落实,不断开创文化遗产事业的新局面。

  二、关于2008年下半年工作安排

  下半年全国文物系统的首要任务是开展地震灾区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昨天我们已就这项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现就今年下半年工作,我强调几点。

  ——进一步推进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提请国务院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组成进行调整,并拟请示国务院于近期再次召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会议。督促各级普查机构全面启动实地调查,除四川等部分受自然灾害影响特别严重地区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到第四季度要确保县域实地调查启动率达到80%。严格做好质量控制工作,落实普查质量控制省级责任制。协调落实普查经费。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加强普查宣传,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

  ——深化博物馆免费开放试点工作。召开博物馆免费开放试点工作座谈会和年终总结会,制定明年全国博物馆免费开放的总体工作方案。开展博物馆进校园、进社区试点,探索博物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新举措。开展专题调研,起草免费开放博物馆机制体制创新的指导意见。启动中小博物馆发展战略规划研制,提升基层博物馆的展示服务水平和社会教育功能。

  ——加强文物法规制度建设。重点推动《博物馆条例》、《文物认定标准和办法》、《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条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制订工作;出台一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继续开展文物执法督察,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继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重点违法案件,开展专项督察。

  ——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继续开展第七批国保单位申报遴选工作。落实《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完善工程方案审批程序。推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范和标准尽快出台。开展西藏三大工程主体建筑验收工作,做好九大工程方案审批工作;进一步加强涉台文物保护;做好晋东南早期建筑保护工程管理制度和维修方案的审批工作。组织柬埔寨吴哥一期工程的验收,做好二期工程的前期准备。

  ——抓好考古和大遗址保护工作。参与三峡四期移民工程验收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做好南水北调、川气东送、西气东输二线、京沪高速铁路等国家大型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南海Ⅰ号”沉船考古、保护工作和西沙群岛水下文物普查工作。积极推进大遗址保护工作。

  ——加强世界遗产工作。完成明长城资源调查工作,确保年底向社会公布明长城相关数据;做好32届世界遗产委员会各项准备工作,争取福建土楼申报世界遗产成功。

  ——继续对博物馆实施全行业的管理和指导。继续开展博物馆质量认证,启动全国二、三级博物馆评估工作。组织《博物馆陈列展示设计资格资质管理办法》课题的验收,审定颁布《博物馆陈列展展览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并启动第一批资质认证工作。指导中国博物馆学会做好2010年国际博协大会的筹备工作。会同中宣部等召开革命文物工作座谈会。

  ——规范社会文物管理。加紧制定《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备案管理办法》,争取在今年内出台。完成《民间收藏文物鉴定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完成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核查工作。制定追索工作预案,建立多部门快速反应、密切协作的追索工作机制。推动流失文物数据库建立。

  ——进一步发挥科技的引领支撑作用。开展《灾后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综合信息平台》、《可移动文物保护综合管理平台》的研发工作;开展“指南针计划”、“中国数字博物馆”试点工作等。

  同志们,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广大文物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已基本完成了上半年的工作任务,取得了抗震救灾斗争的阶段性成果。下半年文化遗产工作的任务依然繁重。我们要坚定信心、把握主动,齐心协力、奋发有为,为全面完成全年既定的目标和任务而奋斗!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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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发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文件精神,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网上交易,警惕和防范交易风险,商务部现发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请参照本指导意见内容,积极开展网上交易活动,依法维护各方权益,创造和维护网上交易良好环境,不断总结经验,共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三月六日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网上交易是信息技术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新的交易方式,是电子商务的一种重要模式。鼓励开展网上交易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拉动消费,促进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服务。

  当前,网上交易正在我国城乡市场普及,发展速度快,社会潜力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维护网上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网上交易健康有序发展,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网上交易及其参与方

  (一)网上交易

  网上交易是买卖双方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常见的网上交易主要有:企业间交易、企业和消费者间交易、个人间交易、企业和政府间交易等。

  (二)网上交易参与方

  网上交易参与方包括网上交易的交易方和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

  1.网上交易的交易方,具体指:

  (1)卖方,利用互联网出售商品或服务。
  (2)买方,利用互联网购买或获得商品或服务。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格的,交易方应当符合其规定。

  2.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根据其服务内容可以分为:

  (1)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从事网上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服务。网上交易平台是平台服务提供者为开展网上交易提供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互联网、计算机、相关硬件和软件等。

  (2)网上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为优化网上交易环境和促进网上交易,为买卖双方提供身份认证、信用评估、网络广告发布、网络营销、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险等辅助服务。

  生产企业自主开发网上交易平台,开展采购和销售活动,也可视为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

  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可以同时提供网上交易辅助服务。

  二、网上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网上交易具有特殊性,可以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但网上交易的参与各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遵守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网上交易以互联网环境为基础。为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网上交易参与各方,特别是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三)诚实守信,严格自律

  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自律,健康有序地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网上交易参与方规范行为

  (一)网上交易的交易方

  1.认识网上交易的特点

  网上交易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进行信息交流、洽谈、签订合同乃至履行,效率高,成本低。但交易方在了解对方真实身份、信用情况、履约能力等方面有一定难度,存在一定的违约和欺诈风险。交易方应认识网上交易的特点,谨慎交易,积极防范风险。

  2.了解交易相对方的真实身份

  交易各方在交易前要尽可能多的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交易信息,可以要求对方告知或向交易服务提供者询问,必要时也可以向有关管理、服务机构查询。

  交易各方应在适当的时间将自身与交易有关的真实信息告知对方,如:营业执照和特殊业务许可证照的有关信息,实体经营地址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如果一方拒绝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另一方要谨慎对待,慎重交易,警惕和防范利用网上交易进行欺诈的行为。

  3.遵守合同订立的各项要求

  交易各方采用电子邮件、网上交流等方式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注意下列事项:

  (1)与数据电文确认收讫有关的事项;
  (2)以数据电文形式发送的要约的撤回、撤销和失效以及承诺的撤回;
  (3)自动交易系统形成的文件的法律效力;
  (4)价款的支付,标的物和有关单据、凭证的交付;
  (5)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选择,准据法的确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交易方采用格式合同的,制定合同的一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并注意适应网络特点,相对方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谨慎操作。

  4.依法使用电子签名

  交易各方通过电子签名签订合同的,要遵守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选择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认证服务。

  5.注意支付安全

  交易各方选择网上支付方式的,要通过安全可靠的支付平台进行,及时保存支付信息,增强网上支付的安全意识。交易各方进行网下支付的,要充分考虑货到付款、预付货款等方式的特点,注意资金的使用安全。

  6.依法发布广告,防范违法广告

  交易各方发布的网络广告要真实合法。浏览广告的一方要增强警惕性和鉴别能力,注意识别并防范以新闻或论坛讨论等形式出现的虚假违法广告。

  7.注意保护知识产权

  交易各方要尊重知识产权,依法交易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8.保存网上交易记录

  交易各方可以自行保存各类交易记录,以作为纠纷处理时的证据。大宗商品、贵重商品与重要服务的交易,可以生成必要的书面文件或采取其它合理措施留存交易记录。

  (二)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

  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服务提供者提供网上交易相关服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相关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的,应依法办理;需要具备一定物质条件的,包括资金、设备、技术管理人员等,应符合要求的条件。

  2.规范服务,完善制度

  服务提供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如:

  (1)用户注册制度,
  (2)平台交易规则,
  (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6)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8)争议解决机制
  (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3.信息披露

  服务提供者应以合理方式向用户公示各项协议、规章制度和其他重要信息,提醒用户注意与其自身合法权益有密切关系的内容,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的阅读和保存。

  4.维护交易秩序

  服务提供者应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和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服务,维护交易秩序,建立并完善网上交易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交易风险警示机制。

  5.维护用户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

  服务提供者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用户的注册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交易各方发生争议时,应依照法律和约定协商解决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服务提供者应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尽可能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卖方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方便消费者选择可靠的卖方。

  网上支付服务的提供者应根据网上交易的特点,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保障使用人的身份信息和账号信息的安全。

  6.保存交易记录,保证数据安全

  服务提供者应特别注意保存网上交易的各类记录和资料,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7.监督平台信息

  服务提供者应注意监督用户发布的商品信息、公开论坛和用户反馈栏中的信息,依法删除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减少垃圾邮件的传播。

  8.维护系统安全

  服务提供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提高网上交易的安全性。
 
  四、网上交易促进

  (一)加强网上交易的环境建设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范围广、层次高的电子商务工作体系,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和促进机制。

  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引进和自主创新,不断发展网上交易技术,构建有利于网上交易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

  鼓励行业协会、交易社区建设有利于网上交易的各类机制,包括预警、欺诈投诉、争议处理、信用评估、行业与交易社区联动机制等。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等参与、协助相关主管部门研究、规范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为,规范物流配送行为,促进电子签名应用,提高网上支付的安全性和物流配送的准确性。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等参与制定网上交易的标准和规范,参与建设网上交易的安全认证体系、信用体系、网络仲裁和网络公证体系等。

  (二)促进全国网上交易的协调发展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网上交易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合作,特别注意促进中西部地区网上交易的发展。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城市网上交易向农村扩展,提高农产品网上交易的比例。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扶持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引导中小企业通过网上交易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

  (三)参与电子商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参加电子商务国际组织,参与电子商务国际交流与合作。

  鼓励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参与电子商务相关国际规则、条约和示范法的研究和制定。

  (四)倡导网上交易理论研究和案例研究

  鼓励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开展网上交易模式、交易平台建设、交易主体行为分析、网上营销、网络广告、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安全、纠纷解决、统计标准等方面的理论研究,为促进网上交易发展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等与政府相关部门、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合作,总结网上交易的经验教训,形成具有推广价值的网上交易模式和操作规程。



沈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提高户外广告的发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道路、绿地、广场、机场、车站、桥梁、各类场(馆)、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和空中悬浮物、飞行物发布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发布的广告。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资格审查、广告内容审查、广告发布前登记和广告发布后的监督检查。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审批和户外广告在市容方面的日常协调和管理。
第四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场地使用协议、设计图纸和广告彩图及有关资料,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二)持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设置审批手续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前内容审查和登记审批手续。
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 审批后需延长发布时间、变更审批事项的,应向原批准机关分别办理变更手续。
审批后三个月内未发布广告的,原批准法律文书废止。
第六条 户外广告实行年度审验。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文字、汉语拼音及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规定,要书写规范。
第八条 户外广告必须标明承制单位名称。下列广告还应标明。
(一)治疗性药品,标明准字、宣字号,“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等忠告语;
(二)医疗器械,标明“械准字”、“医械广审字”和“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等忠告语;
(三)烟草,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等忠告语;
(四)专利产品,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
(五)39度以下的酒类产品,标明酒的度数。
第九条 举办赞助性的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举办各类商品展销会、订货会等经营活动,需临时设置实物广告、条幅广告、广告牌、空飘物等户外广告,其主办单位必须在取得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后,再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并按规定设置。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归经营者所有,除城市建设、道路改造等国家需要,有权通知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迁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损坏。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市容观瞻、损害市容市貌;不得妨碍交通安全、毁坏绿地和市政公用设施。
户外广告的设计、绘制要美观、新颖。广告设施要坚固、安全。广告经营单位应做好广告媒体的日常维护。户外广告出现陈旧、亮位残缺、破损等有碍市容观瞻及安全时,设置单位要及时整修,对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发出的限期整改通知,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十二条 印刷单位承接印刷品广告、印制业务时,应查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无批准文件的,一律不准承印。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在市政府统一规划和指导下,在市区内选择适当位置设置公共广告栏。
张贴广告(含广告信息),必须在公共广告栏内发布。
第十四条 重点地区、部位的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实行竞价拍卖。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三)防碍市容市貌、交通设施使用、通讯、供电、园林绿化的;
(四)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标志、国歌音响的;
(五)有淫秽、迷信、荒诞、丑恶内容的;
(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首创、返老还童等广告用语的;
(七)画面粗糙、有碍观瞻的;
(八)贬低同类产品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限期拆除。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补办变更手续,或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注销登记证,同时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广告发布者整修或拆除已发布的户外广告。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就地销毁。
第二十一条 广告发布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恢复原状,同时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