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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8:44:24  浏览:95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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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10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长沙市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

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物价上涨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带来的生活压力,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分工责任制的通知》(湘政发〔201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长沙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价格上涨情况,对市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市属和区、县(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入园儿童)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第二章 补贴对象的界定

第三条 价格临时补贴对象为在我市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含民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入园儿童),具体分为以下六类:

(一)市属高校同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二)市、区、县(市)所属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同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三)市、区、县(市)所属普通高中学校同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寄宿学生;

(四)市、区、县(市)义务教育学校同期享受生活费补助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五)市、区、县(市)所属公办幼儿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六)其他没有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市属高校学生和市、区县(市)所属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普通高中寄宿学生,没有享受生活费补助的市和区、县(市)义务教育学校寄宿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和公示,教育、财政部门认定,可以享受价格临时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和时间

第四条 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我市上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价格上涨幅度确定补贴标准:食品价格指数(同比)达到11%-15%,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食品价格指数(同比)超过15%,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

第五条 补贴时间根据我市食品价格指数(同比)涨幅时间确定。

第四章 资金分担办法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根据各区、县(市)人均可用财力和“省管县”相关财政政策要求,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一)市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芙蓉区、天心区、雨花区、高新区、长沙县所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由各区、县财政承担;

(三)市财政分别承担开福区和望城区所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20%,其余部分由各区财政承担;

(四)市财政分别承担岳麓区、浏阳市和宁乡县所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30%,其余部分由各区、县(市)财政承担。

第五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七条 价格临时补贴按月申请、评审,分学期发放。

第八条 区、县(市)属学校将同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名单、普通高中寄宿学生名单和同期享受生活费补助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名单报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名单,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属学校将同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高校学生名单、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名单、普通高中寄宿学生名单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名单,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对学生名单进行审核认定,确定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名单。

第九条 没有享受国家助学金的高校学生、中职学校学生、普通高中寄宿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和公办幼儿园入园儿童,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价格临时补贴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长沙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申请表》。学校和公办幼儿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校和公办幼儿园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价格临时补贴评审小组,对学生提交的《长沙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申请表》相关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区、县(市)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将拟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名单报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拟发放名单,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将拟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名单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拟发放名单,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对拟发放名单进行审核认定,确定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名单。

第十条 市财政局按时足额将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拨付到市属学校、公办幼儿园和区、县(市)财政局;区、县(市)财政局要足额配套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资金,将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区、县(市)学校和公办幼儿园。

第十一条 各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应按时足额将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给学生。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的评审和发放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各学校和公办幼儿园要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教育部门和各学校、公办幼儿园要统筹利用现有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的学生价格临时补贴信息系统,确保学生信息真实、准确,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财政、教育部门和各学校、公办幼儿园要加强对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对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学校、公办幼儿园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通过银行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学校和公办幼儿园,不得向学生收取办卡费或押金等费用。对于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物价、商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活必需品流通市场的监管,优先保障学校食堂供应。教育、物价、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食堂的监管,重点监管食堂食品定价、卫生等情况。

第十六条 统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指标的测算,与教育、财政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通报物价指数变化等信息。

第十七条 各学校和公办幼儿园要坚持多管齐下的原则,切实履行对食堂食品价格的调控责任,保证学生生活不因物价上涨受到影响。学校和公办幼儿园要通过调低食堂上缴费用等方式,降低食堂经营成本。鼓励学校建立蔬菜、大米等食品生产和供应基地,实现产销直接对接,减少物资采购的中间环节,降低食品原料价格。

第十八条 学校和公办幼儿园作为食堂的管理主体,要加强对食堂食品卫生的监管,确定校内专职人员监管食堂,保证食堂食品卫生,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第十九条 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扶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和公办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额度的经费,用于减免学生学费和补助学生生活费等支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长沙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申请表

2、长沙市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花名册



























附件1



长沙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

人口

班团

职务


父亲

单位

(职业)

家庭地址


母亲

单位

(职业)

邮编

联系

电话












困难
































年 月 日
































校长(园长)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长沙市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花名册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学生姓名
学 校
班 级
是否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价格补贴

时间

(月)
价格补贴

金额

(元)
班主任或

辅导老师签名
学生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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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邮电部


邮电部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1991年4月23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邮电软科学研究的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指导和协调各单位开展软科学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电软科学研究计划是邮电部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邮电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管理,主要包括立项、实施、检查、结题、奖励以及其他相关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 研究任务及范围
第三条 邮电软科学研究是邮电科技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以解决我国邮电通信建设中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促进通信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以辅助各级领导决策为根本目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而进行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活动。
第四条 邮电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邮电通信发展战略、对策、预测与规划;方针、政策与法制;经营管理、技术经济分析、体制改革;情报分析以及邮电软科学研究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

第三章 计划的分级管理
第五条 邮电软科学研究计划实行分级管理。
部科技司是部的软科学研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部的软科学研究计划,并会同部内业务归口部门和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凡未列入部的计划,只列入各单位的邮电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由各单位负责管理。
第六条 部科技司应加强对各单位软科学研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做好各软科学研究单位之间以及与有关单位之间计划工作的协调,避免多层次的重复研究,使软科学研究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四章 计划的编制
第七条 部科技司、各软科学研究机构和有关单位,在编制软科学研究计划时,应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紧密结合邮电事业发展目标、方针、政策、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以及中心工作的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第八条 凡拟列入部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其项目承担单位均应认真填写《邮电部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签章后报部科技司。
申报时间为申报计划年度前一年的十一月至十二月。
第九条 部科技司对各单位申报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与有关业务归口部门协商审定,或视不同情况组织专家,按照《邮电部软科学研究计划立项审定办法》择项审核。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与可能,综合平衡,提出年度邮电部软科学研究计划。

第五章 计划的实施
第十条 部软科学研究年度计划,经部批准下达后执行,实行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部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负责单位和参加单位,要切实抓好计划落实,从人员、时间和条件上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项目负责单位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部科技司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部软科学研究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如项目负责单位因特殊原因提出需要进行修改和调整时,应以书面形式报部科技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按调整后的计划进行工作。
第十三条 部软科学研究经费由科技司采取一次审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章 项目的结题
第十四条 部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结题视不同情况可采取鉴定、验收和撤销三种方式。
第十五条 项目按计划要求完成后,负责单位应向科技司提出结题的书面申请,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并提交项目的研究报告和必备的研究资料。
第十六条 科技司在接到《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的一个月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因发生不可能抗拒的原因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时,项目负责单位应及时向主管单位和科技司提交项目中止或撤销的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办理中止或撤销手续;未使用完的经费应全部退还经费下达单位。

第七章 成果的归档和登记
第十八条 项目通过鉴定或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单位应及时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及有关材料报部科技司。
第十九条 部科技司对各项目负责单位报送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按照部有关成果管理办法进行审查、登记,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第八章 成果的应用推广及奖励
第二十条 部科技司会同有关业务归口部门对确有应用推广价值的研究成果,要通过举办汇报会、讲座、展示会等多种形式积极进行推广应用。
第二十一条 申报部级科技进步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按《邮电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申报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按照《国家科技进步奖软科学行业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邮电部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略)
附件二:邮电部软科学研究计划立项审定办法

附件一:略

包头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1996年11月12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本市扶正执法监督工作,保障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律法是指:

(一)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各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二)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法监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各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本市各地区、各部门范围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人民统一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具体负责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各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行政及其监督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实施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 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三) 协调市属各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四) 依法查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培训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六) 建立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持证上岗制度;

(七) 办理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赔偿请求案件;

(八)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 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三) 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四) 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五)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六) 行政执法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 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八) 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及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情况;

(九) 罚没款物的处置情况;

(十) 行政复议应诉与行政赔偿情况;

(十一)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包头市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上报备案;

(二) 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各工作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以前向市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提交上年度本地区、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工作报告;

(三) 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市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根据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确定行政执法检查的重点,对各旗县区政府和市属各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抽查。各地区、各部门还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每半年报市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一次;

(四)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各工作部门对重大行政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重大行政处罚的标准是:行政拘留10日以上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对公民罚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万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与之相当的;责令停产、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的;

(五) 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督查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反映的且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违法案件,由市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组织调查或者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 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由市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均应持证上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七) 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形式。

第九条 市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各工作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被监督的部门或者地区应予协助,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条 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发生争议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主持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争议双方对人民政府的决定必须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责令修改或者提请政府宣布撤销;

(二) 对主体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飞仔撤销,并提请政府责令该机构停止其执法活动;

(三) 对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 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纠正或者提请政府予以纠正;

(五) 对行政机关非法收费、罚款、集资、摊派的,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 对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罚没款(物)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或者失职、渎职行为,通知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时,应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及时送达被监督的行政机关。被监督的行政机关,应当在监督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结果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拒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枪的处理决定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妨碍、阻挠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假公济私,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行政执法状况不好的部门和单位,年终考核时不得评为先进。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