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石家庄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1:55:00  浏览:87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石家庄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1991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1997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发展基金的筹措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河北省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业发展基金的筹措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发展基金(下称农发基金),是指按规定渠道筹集的用于农业发展的专项基金。农发基金是财政支农资金的必要组成部分,属于财政资金。
第四条 农发基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农发基金的使用应统筹安排,避免分散或重复投资。
农发基金的使用,实行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立农发基金筹措和管理的领导组织,负责本级农发基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具体工作由市、县(市)、区、乡(镇)财政部门负责。

第二章 农发基金的筹措
  
第七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制定出本级当年农发基金筹措和使用计划,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农发基金的来源:
  (一)乡、镇、村及其联办企业税收,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实际增加的部分提取百分之五十;
  (二)农村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征收的各种税款比上年增加部分提取百分之八十;
  (三)耕地占用税县(市)、区留成的全部;
  (四)农业特产税县(市)、区留成的百分之六十;
  (五)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县(市)、区分成部分;
  (六)多占、乱占耕地罚款的百分之五十 ;
  (七)制药 、酿酒(含酒精)、淀粉等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盈利工业企业,按国家计划调拨粮食计算,每购进一公斤提取五分钱的粮食生产技术改进费;
  (八)集体所有制屠宰企业(含与其它单位联营的企业)和个体屠宰户,每收购一头猪提取二元,每屠宰、外调一头猪(含白条猪),分别提取五元的生猪生产保护基金;
  (九)市、县(市)、区财政机动财力安排的农发基金;
  (十)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
  (十一)其他来源。
第九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上年度乡镇企业税收、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税款的增加部分、耕地占用税和农业特产税县(市)区留成部分、上级拨入和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农发资金管理。
  第十条 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盈利工业企业,应在每月月初五日前,将上月粮食生产技术 改进费上交同级财政部门,粮食生产技术改进费列入成本。
  第十一条 税务、供销、贸易部门在征收屠宰税和收购、外调、屠宰生猪时,应代扣生猪生产保护基金,并于每月月初五日前将上月筹措的基金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和多占、乱占耕地罚款,由土地部门征缴,并于每月月初前五日内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农发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农发基金领导组织审定的农发基金开发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本着“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相对集中、重点使用”的原则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级使用”的方针,结合本级农发基金收支预算和筹集情况,制定农发基金的投放方案。
 第十四条 农发基金的使用必须以增加粮棉油、肉、食、等副食品总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治理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以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推广农业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开发,择优投入,集中使用,开发一片,成效一片,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原则。
  第十五条 根据我市农业发展总体规划,农发基金重点用于下列支出:
 (一)改造中低产田,沙荒地及荒山、荒坡开发,废弃地恢复利用等补助费;
  (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小流域治理工程补助费;
  (三)推广农、林、牧、渔新科技成果的技术培训、试验、示范区补助费;
  (四)培育优良品种和良种试验、示范补助费;
  (五)农、林、牧、渔等副食品基地建设;
  (六)县(市)以下(不含县<市>)农、林、水、牧、渔技术服务站必须购置的仪器设备;
  (七)农业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
  (八)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农业开发的贴息补助;
  (九)菜篮子基地建设;
  (十)其他农业开发项目支出。
  第十六条 农发基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农口各系统的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
  (二)单位的机构、人员经费;
  (三)支农工业投资;
  (四)企业(含乡镇企业)的流动资金、亏损补贴;
  (五)农副产品深加工投资;
  (六)弥补财政支出;
  (七)非经批准的专控商品支出;
  (八)其他非农业发展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农发基金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基本情况、申请项目、实施项目的措施、申请金额、预计效益、资金筹措方法、还贷期限及其他内容。
  个人申请使用,需由其所在单位提供担保,并按前款规定申请。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对报告进行审查,并组织实地考察论证。对报告内容齐全、属实、措施可行,预计效益可观的项目可予投放;对无资金来源、效益不佳、还贷不落实的项目不予投放。财政部门对申请报告审查终结后,应书面批复申请单位或个人。
  下级财政部门基金不足时,可逐级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和个人接到财政部门准予投放农发基金的批复后,应按时到财政部门以书面形式签订用款合同,合同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有偿使用的,申请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提供担保。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经财政部门审查为合法担保的,应在申请人与财政部门签订用款合同的同时,由担保人与财政部门以书面形式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 用款合同生效后,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将款拨出;用款单位或个人收款后,应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并于每季终了十日内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实施情况,直至项目完成。  第二十一条 农发基金实行先收后支,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农发基金的有偿使用部分必须坚持有借有还,到期收回,
周转使用,并可视项目具体情况收取资金占用费。月费率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逾期周转金按月率千分之十征收滞还金。
  第二十三条 有偿使用农发基金回收后转入农业开发有偿资金专户,继续周转使用。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滞还金,百分之九十转入农发基金周转金本金,百分之十作为业务费。主要用于项目评估、专家咨询、购置必要常用办公设备和凭证账册等项开支。不得用于发放奖金、补贴和职工福利。占用费和滞还金的使用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必须单独编列农发基金收支预决算,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月、季报表。

第四章 违章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代征、代扣、代缴农发基金义务的有关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筹集,解缴农发基金者,财政部门可按有关规定扣缴,并可提请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用款单位和个人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财政部门除追回资金或相应扣减拨款外,可提请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农发基金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有徇私枉法、贪污受贿违纪违法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市政府一九八九年颁布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发展基金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煤炭行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印发《煤炭行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1996年11月8日,煤炭部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各直属煤炭企事业单位:
煤炭行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在保障煤炭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煤炭工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增强煤炭企业的凝聚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现行的劳保医疗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日益突出,企业的医疗费用负担越来越重,现行制度已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因此,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节约医疗资源、控制费用支出、减轻企业负担的新机制,是煤炭行业深化改革的客观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6号)精神,结合煤炭行业的特点,部制定了《煤炭行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以加快煤炭行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
各煤管局(厅、公司)、直管矿务局(公司)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要报部备案;改革进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部报告。

附:煤炭行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6号)精神,结合煤炭行业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目标是:从煤炭行业的特点和实际出发,以煤管局(厅、公司)或矿务局(公司)为整体,建立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煤炭行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并逐步与国家将要实行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平稳接轨,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提高煤炭职工健康水平的要求。
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为煤炭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有利于减轻企事业单位的负担,有利于转换煤炭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方式要与煤炭工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企业经济效益及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职工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要与个人对煤炭工业的贡献适当挂钩,以利于调动煤炭行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四)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促进煤炭行业医疗机构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有效地遏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
(五)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煤炭部按系统规划建设和管理本行业的医疗机构,并在不断深化改革中,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医疗机构合理的补偿机制。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
煤炭行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包括:煤炭部直属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多种经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统筹对象为上述单位的所有职工、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原则上暂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以内提取,具体比例,由各煤管局(厅、公司)或矿务局(公司)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医疗需求和经济负担能力自行确定;超过7%的,须经上一级煤炭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用人单位缴费来源:企业职工从职工福利费中开支,离退休人员从劳动保险费中开支;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从单位预算内资金中开支,差额预算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从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开支;煤炭施工企业从概预算中开支。
个人缴费:先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缴纳,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工资增加,逐步提高。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个人医疗帐户和统筹医疗基金的建立
1.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医疗保险费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暂定为50%),划入个人医疗帐户,专款专用,用于支付个人的医疗费用。
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以本人工资(退休费)为计算基数,并根据按年龄段确定的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计算划入具体人员个人帐户的数额。职工(退休人员)按年龄分为45岁以下、45岁至退休、退休后三个年龄段,年龄档次越高比例越大;具体比例介于65%-135%之间,由各单位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提前退休人员,按职工年龄档次相应确定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
2.个人医疗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本人的医疗支出,可以结转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个人医疗帐户当年结余基金,可按城乡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一部分相对稳定的沉淀基金,可按同期城乡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3.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费用划入个人帐户后剩余的部分,作为统筹医疗基金。统筹医疗基金,原则上由矿务局(公司)社会保险机构管理,集中调剂使用;煤管局(厅)社保机构可从中提取不超过5%的比例作为省级医疗保险调剂金,用于平衡所属单位间的医疗负担差异,抵御医疗风险。部社保机构按此比例,相应提取直管矿务局(公司)的医疗保险调剂金。
(三)医疗费用的支付办法
1.职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后的其余医疗费用,按年度计算,在本人年工资收入5%以内的部分,全由个人支付;在本人年工资收入5%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负担的比例分段确定:5000元以下的部分,个人负担10%;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8%;超过10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2%。
2.退休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后,直接由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但个人要负担一部分;个人负担比例为职工分段负担比例的一半,即分别为5%、4%、1%。

3.在个人帐户支付之外,全年累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本人上年度工资(退休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时(暂定为20%,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超出部分从统筹医疗基金中支付。
4.国家认定的甲类传染病等特殊病种,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需医疗费用,由统筹医疗基金支付。
5.工伤和职业病的医疗费、直系亲属半价医疗费、独生子女医疗费、卫生防疫费、医疗行政管理费、医务人员工资及各种津(补)贴、职业性体检费,以及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医疗设备的购置与维修等费用,不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可按现行办法继续执行。
(四)医疗机构的配套改革和内部管理
医疗机构的规划、基本建设及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维修,应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情况,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立管理体制,理顺投资关系,明确主管单位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规范资金供给的范围和方式,并应随着经济收入的增长,增加对医疗机构的投入。
实行定点医疗和定点购药。医疗保险机构会同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审定。审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充分发挥煤炭系统现有医疗抢救预防保健网的作用,并使之进一步巩固发展完善。允许患者持定点医院医生开具的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
根据国家和煤炭部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卫生部门会同社会保险等相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医疗诊治技术规范和合理的、分档次的医疗收费标准,可报销药品目录等,以加强对医患双方的有效制约,促进医疗单位改善医疗服务,降低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费用定额等内容的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超出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和药品,其费用不能在个人医疗帐户中开支,医疗保险机构也不予支付。
积极试行医疗服务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支付等办法,采用平均门诊人次费用、平均床日费用、平均住院天数等指标,对医疗机构实行定额管理,节奖超罚。
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经主管部门批准,要合理调整医疗机构的收入结构和医疗收费标准,适当增设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收费项目并调整这类项目的收费标准,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收费标准。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降低药品收入在医疗业务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医疗服务收入和药品收入要分别管理、分别核算。

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制定与完善必要的规章制度,规范与引导医疗行为,做到合理诊疗,优质服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单位的服务情况和收费标准进行考核检查和监督。
(五)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使用原则,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审批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各项开支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医疗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确保基金的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提高医疗保险的社会化服务水平,简化费用报销、帐户结算等手续,为职工提供方便。
建立由财务、审计、工会等部门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监督组织,定期审查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营和管理、服务等情况,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四、改革的其他有关政策
(一)对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实行特殊优惠医疗政策。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其医疗费用由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允许各单位对上述人员在每月给予适当的医疗补助费的基础上,实行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的办法,但个人负担比例应低于退休人员的负担水平。
(二)对因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多而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其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救济或补助。
(三)发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险和商业性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以满足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医疗需求,但要坚持自愿参加、自主选择的原则。
五、组织领导与机构
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错综复杂的工作,具体运作过程中,难度很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
(一)煤炭部和煤管局(厅、公司)、矿务局(公司)分别成立由党政领导及社保、卫生、劳资、财务、审计、人事、工会、离退休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并组织制定本单位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协调各方面之间的关系。
(二)部、省局、矿务局三级社会保险机构作为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相应吸收卫生、财务、劳资部门人员成立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办公室,隶属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2.组织制定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医疗诊治技术规范、可报销药品目录等基本医疗服务的有关规定;3.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运营和管理;4.监督医疗机构的日常工作,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5.政策咨询、宣传,纠纷仲裁及其他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三)各煤管局(厅、公司)、矿务局(公司),要根据本意见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本着“保障基本需求,节约医疗资源,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尽快制定医改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抓紧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报煤炭部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六、本指导意见由煤炭部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卫生部人事司关于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人事司关于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位考生:

欢迎您报考卫生部机关和卫生监督中心职位!

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的统一部署,为方便广大考生报考和做好相应准备,现将我部2011年公务员招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学历和学位

社会在职人员,应已经获得相应的学历及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应于2011年7月以前毕业并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二、关于基层工作经历

1、报考人员基层工作经历应符合《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中的规定。

2、报考人员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和实习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3、现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须在“备注”栏内注明试用期是否已满。

4、报考人员在军队系统工作的,须在“备注”栏内注明是否为现役军人。

三、关于英语和计算机水平要求

各招录职位规定的英语和计算机水平,均为最低要求,报考人员应达到或高于规定水平。

四、关于学习和工作经历

1、学习及工作经历须填报完整、准确,时间段应连续,精确到月份。学习经历中应注明各阶段学历、学位、专业。

2、对于招录职位要求的工作经历,需在“工作经历”栏中详细写明。

五、关于3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应届研究生报名

年龄在3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名,应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填写后发送电子邮件到指定邮箱(ganbuchu@moh.gov.cn),邮件主题格式请按“姓名”+“职位代码”+“职位名称”填写,同时将登记表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传真至010-68792255。

资格审查将以收到电子邮件为准。

六、关于联系方式

报考人员须填写手机和固定电话,并保证联系畅通。



另外,我部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工作邮箱变更为ganbuchu@moh.gov.cn,特此声明。



祝您考试顺利!









二〇一〇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