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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计价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8:02:45  浏览:93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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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计价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计价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药监分局,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计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医疗机构在2002年7月31日前,将现行的自制制剂及委托加工制剂价格向上海市物价局商品处办理申报手续。在执行本办法时如遇问题,请及时告知上海市物价局商品处。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计价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医疗机构自制及委托加工制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由医疗机构按本办法制订,报上海市物价局审核,经《上海价格信息药品专刊》公布后执行。
  第四条医疗机构制剂,以主要成本为基础核算价格,具体为:
  (一)医院购进原料药(药材)调制及委托加工的制剂:
  最高零售价=原、辅料实际进价(每料)÷成品量×毛利率+包装料实际单价。
  (二)医院购进半成品后调制的制剂:
  医院购进半成品调制的,应以半成品的原辅料价格作为计价基础,按上述计价公式计算零售价。
  以上毛利率见附表一。
  第五条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申报程序如下:
  (一)医疗机构制剂需调整或制定价格时,应向上海市物价局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医疗机构制剂成本申报表》(见附表二),同时报送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申报表(复印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的,需报送市药监局的相关批件。
  (二)上海市物价局从接到申报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答复或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并在《上海价格信息药品专刊》发布。
  (三)为保持制剂价格的相对稳定,在原、辅料成本变动幅度不超过10%时,零售价格可不作调整。对多家医疗机构配制的同品种制剂,经平衡后统一制定最高零售价格。个别特殊剂型规格或不宜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计价的药品,另报市物价局审核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做好制剂的明码标价工作,具体执行价格不得超过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第七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医院制剂价格的监督检查,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条本办法由上海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颁布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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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南府发〔2006〕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法制办:

  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行为,严格“南宁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以下简称“土地审批专用章”)的用章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土地审批事项行使审批权,具体使用“土地审批专用章”。

  第三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土地审批专用章”:
  (一)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批准;
  (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入股审批;
  (五)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
  (六)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50公顷至100公顷的批准;
  (七)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使用、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建设用地批准;
  (八)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0.3-3公顷)审批;
  (九)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审批;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审批;
  (十一)0.3—3公顷以下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十二)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第四条 使用“土地审批专用章”时,经办人员填写用章申请单,经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批准后方可用章。

  第五条 “土地审批专用章”由市国土资源局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用章,并做好用章登记和存档工作。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用章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定期组织检查使用情况。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审批土地,使用“土地审批专用章”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厅科技字〔2011〕1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部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实现软科学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部依据《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交科技发〔2010〕334号),制定了《交通运输部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交通运输部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部软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软科学项目)管理,促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交科技发〔2010〕33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软科学项目是指纳入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管理现代化为目标,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知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手段和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跨学科、多层次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软科学项目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管理的主要环节包括: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验收(评审)、成果管理等。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软科学项目的提出和立项应围绕交通运输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主要包括交通发展理论、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政策与法规、公共管理与体制机制、技术经济分析等方面。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于每年5月30日前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软科学项目建议书(样式见附件1)。
第六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议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费预算等进行评议,对是否立项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七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对经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及其经费预算建议。
第八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软科学项目研究大纲(样式见附件2)评审,采取比选委托、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同一年度每位负责人承担的软科学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
第九条 确定软科学项目承担单位后,部科技主管部门(甲方)与承担单位(乙方)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样式见附件3)。
第十条 软科学项目签订任务书(合同)后,列入部年度科技计划。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承担单位,特别是负责人应加强对软科学项目研究的管理,确保项目研究人员的充分投入和合理配备,确保研究经费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确保软科学项目研究的进度和质量。
第十二条 软科学项目研究应严格按照任务书(合同)确定的时间进度开展,实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须于当年5月30日和11月30日前按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格式要求向部科技主管部门上报《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软科学项目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和中间咨询制度。承担单位须在研究过程中召开专家咨询会,形成会议纪要和专家意见处理表(样式见附件4),并于申请验收时作为验收材料提交。部科技主管部门通过抽查和审查等形式,对项目的执行情况、阶段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四条 需对软科学项目的考核目标、研究内容、负责人、完成时间等事项作调整或变更的,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报部科技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任务书(合同)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未能按时上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或遇到重大问题未及时专题报告的承担单位,部科技主管部门将对其通报批评,并按照部科技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验收与评审
第十六条 软科学项目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承担单位应申请验收(评审),并按规定提交项目验收(评审)材料(样式见附件5)(电子文档刻录光盘)。
经审核符合验收(评审)条件的,部科技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对不符合验收(评审)条件的项目,部科技主管部门将责令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后再次提出申请。
未纳入部科技计划的软科学项目,部科技主管部门一般不予评审。
第十七条 在任务书(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按期完成的软科学项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执行期结束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报部科技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八条 对于不能完成软科学项目以及项目逾期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经部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的承担单位,将视情节对其通报批评,责令退回部分或全部部拨经费,暂停承担单位或主要负责人承担软科学项目的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软科学项目验收(评审)以任务书(合同)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主要对项目研究工作是否达到任务书(合同)约定的目标和要求,研究成果的作用、创新性、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评审)一般采取会议形式,邀请专家不少于7人。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提出质询的基础上,讨论形成验收(评审)意见。
通过验收(评审)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由部科技主管部门向第一承担单位颁发《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验收意见通知书》或《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需办理《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的,承担单位应在评审会后两个月内提交相应文本,逾期不予办理。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完成验收(评审)的软科学项目须按照《交通运输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厅科技字〔2010〕5号)进行成果登记。
第二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及时将研究成果所形成的调研数据、统计分析资料、决策方案、政策建议和论证结果等上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为制定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决策提供支撑。
第二十三条 软科学项目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将验收(评审)结果及软科学项目成果的应用情况纳入承担单位、负责人的信用记录中,作为其再次承担软科学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附件中未列的有关文本格式参照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发布的《交通部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厅科教字〔2007〕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