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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8:59:55  浏览:96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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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凉府发〔2008〕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凉山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九届州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




凉山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政府)工作,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国务院工作规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州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州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州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四、州政府领导全州各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省政府的命令、决定,州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全州行政机关中全面贯彻实施。

  五、全州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效能建设,认真执行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转变工作作风,改进管理方式,增强执行力,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六、州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七、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八、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政府的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协助州长处理州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

  九、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常务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副州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代表州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一、秘书长协助、配合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处理州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州政府办公室的工作。

  十二、州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代行州长职务。

  十三、州政府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

  各委、办、局根据法律、条例、规章,以及上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和州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审计局在州长和省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州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相互协调,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州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四、州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五、健全经济调节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州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六、严格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七、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推进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坚持平等互助,增进民族团结。妥善处理社会各种关系和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八、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努力提供和逐步完善公共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九、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二十、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议案、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急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一、各部门提请州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二、州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各部门、各县市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州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州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四、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五、州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拟定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行政措施或决定,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地方行政性法规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州政府规范性文件报省人民政府和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十六、各部门、各县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州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州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州政府备案,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州政府报告。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十七、州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和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州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州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八、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九、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十、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州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制发的公文,除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州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二、进一步健全州政府新闻发布会和发言人制度。秘书长为州政府新闻发言人,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服务的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七章 健全行政监督制度




  三十三、州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州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三十五、加强全州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州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六、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州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三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州长公开电话工作,认真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州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要切实做好州长公开电话的办理工作,及时答复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充分发挥州长公开电话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十八、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九、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严格按程序和时限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和基层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勤俭办一切事情,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一、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二、州政府实行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三、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州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凉山军分区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州政府调研员、副秘书长、州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州政府各直属机构、综合办事机构和州级有关单位(含省垂直管理部门和省、州双重领导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州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县市长可列席全体会议。

  邀请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州法院、州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州政府全体会议。

  州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部署州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州经济社会形势;

  (五)讨论提交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六)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州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十四、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会议出席人员必须在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凉山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州政府调研员、州政府副秘书长、州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与议题有关的州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州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州政府常务会议。

  州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可不定期召开。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制订完成上级下达的重要任务的措施,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和州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州经济社会形势;

  (三)讨论决定州政府的工作安排、立法计划和其他重大问题;

  (四)讨论和审议提交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议案、工作报告和必须经州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州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

  (六)听取有关部门、县市政府的专题汇报,研究有关政策措施,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州政府各部门领导干部的职务任免,各部门、各县市领导干部的奖惩,以及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需要县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会议,以州政府名义对个人、集体的表彰、奖励等;

  (八)通报和讨论州政府其他事项及州长认为须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十五、提请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州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州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州长批印。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按规定时间送达与会同志。

  四十六、州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向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请假。州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州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州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州长报告。

  四十七、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州长签发。

  四十八、副州长、秘书长受州长的委托或按照工作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州政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十九、州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不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县市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州政府批准。全州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简便、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各部门、各县市政府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州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律送州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直接向州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分管副州长应及时协调处理。

  五十一、各部门、各县市政府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州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州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五十二、州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草案、议案、人事任免,由州长签署。

  五十三、以州政府名义发文,经州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州长签发。属于分管副州长职权范围的事项并以州政府函件下达的,可授权分管副州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可由秘书长签发。

  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分管副州长或州政府秘书长签发。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事务类函件可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州政府批转或州政府办公室转发。

  各部门报请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可根据情况经分管副州长或秘书长审签后授权有关部门冠“经州政府×××副州长或秘书长同意”向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行文。

  五十四、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确有必要、注重效用”的行文原则,进一步精简公文。要加快推进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五、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六、州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州委、州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提请再议,但在没有重新做出决策前,不得有任何与州委、州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授权代表州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州政府同意。

  五十七、州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须经严格评估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州政府报告。

  五十八、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外事纪律。

  五十九、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州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准地方负责人到车站及辖界处迎送。

  六十一、州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州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二、州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州长与分管常务的副州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州长、秘书长出差、休假应事先报告州长或州委授权报告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要及时告知州政府办公室,由州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领导同志。

  州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州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州政府办公室向州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对州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州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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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10〕24号


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绵阳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绵阳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门前三包”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包括涪城区、游仙区、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范围内的临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在门前责任区范围内实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责任制。

第四条“门前三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出租门面实行“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产权单位有义务承担日常监管的责任。

各区(园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各区(园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的管理、考核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具体负责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制定考核管理办法,组织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完善管理网络,进行日常检查、考评和监督。

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的指导下,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等形式,协同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容貌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规划、公安、城管、工商、卫生、环保、交通、经济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改善城市市容环境、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单位以及未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范围,包括责任单位的建筑物及周围地面和设施。周围地面的范围为建筑物墙基至道路沿石。

第九条“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由其管理单位或经营者按照批准的范围,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无责任单位的地段和城市公共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管、交通、铁路、电信、邮政、供电等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做好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容貌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工作: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内地面保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及时清扫道路积雪;制止和劝阻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行为;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

(二)包绿化管理:负责管护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三)包容貌秩序:负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市貌;建筑物立面保持整洁,门店招牌和夜景灯光按要求设置;制止和劝阻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车辆及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户外设施,不得倚门设摊、占道经营。

第十一条责任单位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环境卫生:地面无痰迹、油污,无瓜果皮核、烟蒂、纸屑,无垃圾杂物,无污水,无积雪;保持地面、花坛内外、树木周围整洁。

(二)绿化管理:绿化带内的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无践踏、损坏的现象。

(三)容貌秩序:建筑物立面整洁、美观,门店招牌、夜景灯光以及户外设施按要求设置,无破损、残缺;无倚门设摊、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车辆;无毁坏或擅自改动、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等行为。

第十二条“门前三包”可以采取下列三种形式:

(一)责任单位自包;

(二)责任单位联包;

(三)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代包。

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代包后,其“门前三包”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 “门前三包”管理部门不得接受责任单位的委托代包。

第十三条 “门前三包”实行责任制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各区(园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园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与责任单位应当分别签订责任书。

责任书应当明确“门前三包”的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到责、权、利相结合。

第十四条“门前三包”管理,可以实行违规行为记分卡制度,在责任书上明确处理措施,约定相应的限期整改、考评公布、挂牌公示、行文通报、行政处理、媒体曝光、经济处罚等保证等措施。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要确定负责人和相应数量的专管员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门前三包”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居(村)民委员会和责任单位开展“门前三包”工作,检查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应当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做到定岗、定人、定责,并自觉接受“门前三包”责任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的监督、检查、考评。

第十七条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义务,保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市容秩序达到规定标准。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门前三包”责任区按自包、联包、代包分类悬挂相应的标识牌,标识牌应当标明责任单位、管理范围、管理人员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十九条责任单位应保持“门前三包”标识牌的整洁、完好,并悬挂在门(店)外醒目位置,自觉接受“门前三包”管理单位和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每月进行综合检查和专项抽查,并按标准进行考核评比。

第二十二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同专管员对辖区内的“门前三包”工作每日进行不间断的巡查、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考核评比的依据。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劝阻和制止无效以及不进行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市、区(园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部门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检查、监督和管理职责,或检查、监督、管理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对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责任单位违反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市貌等管理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城镇“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铁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15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铁路局、各铁路专业运输公司:
为缓解铁路货物运输价格偏低矛盾,疏导成品油价格调整对铁路运输成本的影响,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调整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调整后的《铁路货物运价率表》附后。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控,严格控制铁路运价调整的连锁反应。加强对铁路运输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铁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及时修改有关运价明码标价公告内容。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铁道部。




附:《铁路货物运价率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铁 道 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铁路 价格 通知






附:


铁路货物运价率表

办理类别
运价号
基价1
基价2

单位
标准
单位
标准

整车
1
元/吨
5.70
元/吨公里
0.0336

2
元/吨
6.40
元/吨公里
0.0378

3
元/吨
7.60
元/吨公里
0.0435

4
元/吨
9.60
元/吨公里
0.0484

5
元/吨
10.40
元/吨公里
0.0549

6
元/吨
14.80
元/吨公里
0.0765

7
 
 
元/轴公里
0.2445

机械冷藏车
元/吨
11.50
元/吨公里
0.0790

零担
21
元/10 千克
0.117
元/10 千克公里
0.00055

22
元/10 千克
0.167
元/10 千克公里
0.00075

集装箱
1吨箱
元/箱
10.10
元/箱公里
0.0369

20英尺箱
元/箱
219.00
元/箱公里
1.0374

40英尺箱
元/箱
429.80
元/箱公里
1.6374






运费计算办法:

整车货物每吨运价=基价1+基价2×运价公里
零担货物每10千克运价=基价1+基价2×运价公里
集装箱货物每箱运价=基价1+基价2×运价公里
*整车农用化肥基价1为4.40元/吨、基价2为0.0305元/吨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