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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人口文化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24:05  浏览:97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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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人口文化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人口文化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单位:

  为大力宣传改革开放30年以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以及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精神,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良好环境,定于2008年9-10月间举办"全国人口文化宣传月"(以下简称"宣传月")活动。

一、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决定》精神为指导,围绕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加强宣传倡导和社会舆论引导,进一步唤起全社会对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高度重视,广泛传播婚育新风,建设人口文化和婚育文化,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思想基础、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



二、 主题



婚育新风,文化中国;关注人口,共创和谐



  三、重点宣传内容



  (一)宣传改革开放和人口发展30年来取得的巨大成就,让人民群众分享改革开放成果,继续坚定不移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二)宣传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


  (三)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促进社会性别平等;



  (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和科普知识,建设人口文化和婚育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四、主要活动



  (一)组织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文艺调演。国家人口计生委5月至10月组织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文艺调演。各地可选送近期调演或近年产生的优秀文艺作品参加全国调演活动。同时,各地应积极组织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丰富多彩的文艺演出活动。全国调演活动将委托有关地方分别组织歌曲舞蹈类、戏剧戏曲(地方戏)类、曲艺小品类等艺术类别的调演,并组织专家和群众参与评奖。全国调演活动结束后,在适当时候组织在北京举行汇报演出。


  (二)组织举办有关人口文化和婚育文化展览等活动。组织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中国人口报、中国人口出版社、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中国人口文化发展中心等单位举办有关人口文化和婚育文化建设的成果展览、人物或大事评选、影视精品展播展映、新家庭文化屋展示和宣传品发放服务等活动。



  (三)组织重要宣传日活动。通过新闻发布会、人口发展论坛或人口文化论坛等形式,在9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控制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发表28周年纪念日)启动宣传月活动,在10月28日(第9个男性健康宣传日)举行"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宣传日"活动。在宣传月活动中,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必要的宣传日,展开相关的宣传活动。



  (四)编辑出版《改革开放与人口发展30年纪念文集》。约请国家人口计生委和有关部委领导、著名专家学者撰文成集,作为改革开放30周年重点图书上报国家新闻出版署。


  各地应围绕上述重点活动提出适合本地的宣传月活动计划或项目。



  五、实施步骤



  4月至9月下旬,为宣传月准备阶段。围绕重点宣传内容完成各项重点活动筹备和协调组织工作。


  9月至10月,为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文艺调演实施阶段。之前,5月至8月完成调演准备工作。



  9月25日至10月31日为宣传月集中活动阶段,完成宣传月各项活动。



  六、组织领导



  国家人口计生委设立宣传月活动组委会。组委会主任由人口计生委主任李斌担任,执行主任由人口计生委副主任赵白鸽担任,组委会副主任由人口计生委潘贵玉、江帆、王培安,及中纪委驻人口计生委纪检组组长勾清明担任。



  组委会成员由各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国家人口计生委各司司长及直属挂靠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口计生委宣传教育司,负责宣传月重点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其他活动的统筹安排。



  七、工作要求



  宣传月活动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群众性、多样性和多层次性特点,各地和委各相关单位要精心策划,做到周密组织,确保宣传月活动效果。



  (一)制定计划,统筹安排。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工作计划。加强组织工作协调,做到人员、活动、经费三落实。



  (二)高层倡导,社会推进。在活动月中要通过邀请党政领导发表讲话,推动党政干部学习人口理论,组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会同宣传、文化等部门与工、青、妇、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共同组织有关社会宣传活动,形成高层倡导和社会推进的氛围。



  (三)群众参与,注重传播。要通过公益广告、标语口号、图文音像、互联网络、声讯短信等现代传播方式,群众喜闻乐见和积极参与的广场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等活动形式,弘扬人口文化和婚育文化。



  (四)整合资源,服务基层。各省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协调组织宣教中心、人口文化促进会等创作语言通俗易懂、群众喜爱的高质量宣传品,加强部门合作,通过计划生育服务站、人口学校、人口文化大院和社区生育文化中心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群众文化活动。



  (五)新闻造势,营造环境。充分发挥地方主要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正面引导舆论,围绕宣传月主题进行广泛深入地采访报道,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



  (六)抓好落实,务求实效。各地要制定好实施方案,讲求活动实际效果,防止走过场等形式主义。



  活动期间,人口计生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宣传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活动组织作出评估。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各地要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报送专题总结报告,宣传月活动组委会将对宣传月活动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 二 ○ ○ 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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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卫生局


厦劳社〔2005〕36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各社保经办机构:

  为完善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的管理服务和费用结算,加强对医疗机构工伤医疗服务的管理,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做到既合理使用诊疗项目、合理用药,又能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防止和减少工伤职工被动医疗消费造成的医疗费用报销纠纷,规范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医疗机构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四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规定,我们组织制定了《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附件:《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卫生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日

  附件:

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的管理服务,保障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及协议医疗机构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等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职工、社保经办机构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是指按本办法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条件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提供工伤医疗救治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条件审定

  第三条 本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皆具有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条件,可直接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成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创伤急救和外科技术力量较强的特色专科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特色专科,分布在主要工业区区域内或其周边区域的其他综合性医疗机构,可向厦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条件认定。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条件认定,可向厦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和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特色专科概况(包括基础设施、医疗设备、人员、技术)材料;

  (四)医疗机构评审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评议和评审。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疗技术专家5-7人、医务管理人员2-3人、劳动保障部门2-4人组成,医疗技术专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条件的评审审定采用票决制,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的委员投赞成票同意审定为协议医疗机构的即获得通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文确认,向社会公布,并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第三章 工伤医疗管理服务

  第七条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供工伤保险的法规、政策及文件资料,并提供有关工伤医疗、康复政策咨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应当组织相关职能科室人员学习、掌握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管理的政策和文件,并按规定实施工伤医疗、康复服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工伤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工伤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工伤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的有效期一般为2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2个月通知对方,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文本,应当发送给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供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查备用。

  第八条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指定职能科室、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劳动保障职能处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持沟通、联系和协调,共同做好参保职工工伤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对参保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要实行单项管理,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九条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应当严格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实施医疗服务,合理使用诊疗项目、合理用药。参保职工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协议医疗机构为工伤职工出院带药量最多不能超过30日药量,为工伤职工门诊开药量最多不能超过10日药量。工伤职工门诊就诊应当出示工伤证明或说明工伤情况。

  第十条 工伤职工因急诊、急救到非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或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工伤在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经抢救治疗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到本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因抢救期间治疗需要使用特殊诊疗项目、药品目录的,应当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除急诊处置、急救及因公外出以外的工伤职工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职工应当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用药或购药,不能在非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药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确需使用人工器官、进口体内放置材料等目录外特殊诊疗项目的,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经工伤职工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使用,其费用实行单项费用审核管理,费用核销办法按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使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诊疗项目、药品及其费用金额,协议医疗机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其费用由用人单位以现金垫付,再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销。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工伤医疗费用的控制和管理。经用人单位同意后使用人工器官、体内放置材料等特殊诊疗项目及药品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予核销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治疗非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参保职工因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到本市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由经治医生提供伤情摘要、提出转外就医理由及意见建议,经科主任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签暑意见后,按业务分工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转外就医。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转外就医:

  (一)伤情诊断困难,经本市三级医疗机构专家会诊后仍不能明确诊断的;

  (二)本市三级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无法治疗或治疗效果不显,而外地有较好治疗方法和疗效的工伤职工;

  (三)其他经本市三级医疗机构专家会诊后认为需要转外就医的工伤职工。

  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因治疗需延长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期限、或旧伤复发、依赖医疗需要就医治疗以及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需提供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经治医生出具的病情摘要和意见、建议,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后,加盖协议医疗机构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印章。

  协议医疗机构认为工伤职工有必要在本市医疗机构范围内双向转诊治疗或设立家庭病床治疗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协议医疗机构应当为工伤职工填写医疗终结诊断评定表,出具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期限的建议意见,医疗终结诊断评定和伤病情诊断应当明确工伤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和组织器官缺失或功能障碍的状况和程度。

  第四章 工伤医疗费结算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导致伤害事故等情形明确属于工伤、且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用人单位填报《工伤医疗费预支申请表》报至工伤认定职能部门初审并认可同意、签署意见后,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参保有效后,出具《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通知工伤职工所在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根据《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对该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实行先记帐后结算的管理方式,在职工出院后由协议医疗机构按季度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

  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第三人责任导致职工受伤害的,经工伤认定后,按交通事故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认定结论,其医疗费中应由工伤职工一方承担的部份,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分阶段报销,或由用人单位申请按比例预借的办法,向社保经办机构预支医疗费。

  参保工伤职工在门诊就诊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预先垫付,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再按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相关规定,与经办机构结算。

  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实行费用结算的,协议医疗机构在接到《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之前,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工伤职工预先垫付住院押金,协议医疗机构应当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医疗服务。

  按本条第一款预先记帐后由基金结算支付医疗费用的,如因用人单位不准确报告事故伤害情况等原因造成不认定工伤的,由基金预先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返还给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 参保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医疗依赖在协议医疗机治疗的,经办机构根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书》、《工伤职工医疗依赖确认书》,出具《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通知工伤职工治疗所在的医疗机构,其医疗费用采用先记帐后结算的管理方式,由协议医疗机构按季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

  第十八条 参保工伤职工转外就医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预先垫付,分阶段报销。医疗期限长、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以上,参保单位预先垫付有困难的,可采用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预借预支的方法,预支医疗费用,医疗结束后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

  第十九条 参保工伤职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康复治疗,并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康复治疗方案的康复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协议康复机构结算。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在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检查和审核。并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与协议医疗机构间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有义务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相关医嘱及帐目清单。必要时,协议医疗机构应当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查询工伤职工病历资料的便利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进行年度考核。对违反规定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依法给予处理。

  对协议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申请表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证书式样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附表:1、《厦门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申请表》样式;
地址:http://www.xm.gov.cn/zfwj/P020050324376606713944.doc
     2、《工伤保险工伤医疗费预支申请表》样式;
地址:http://www.xm.gov.cn/zfwj/P020050324376608432811.doc
     3、《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样式。
地址:http://www.xm.gov.cn/zfwj/P020050324376608758371.doc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第九次全国高校党建会议的有关工作部署,现就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用马克思主义占领高校思想文化阵地的政治意识,提高对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作为信息传播新的媒体,越来越成为高校师生获取知识和各种信息的重要渠道,并对大学师生的学习、生活乃至思想观念发生着广泛和深刻的影响。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拓展了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渠道和新手段,为加强和改
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通过网络,可以快捷、准确地了解师生的思想情绪和他们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相互沟通;可以及时获取大量有价值的信息,丰富思想政治教育的资源和视野;利用网络开放性、交互性、及时性等特点,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思想政治教育活
动。同时,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如网上良莠混杂的信息,增加了人们特别是青年学生辨别真伪的难度,一些人在网上发表的不负责任的信息和议论易于产生某些思想混乱,敌对分子利用网络进行煽动,可能影响高校和社会的政治稳定。用正确、积极、健康的思想
文化占领网络阵地,同时防止一些人利用网络传播错误的思想和信息,已经成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非常重要而又紧迫的课题。
目前,一些高校在利用网络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做了初步的探索和尝试,如在党委领导下,成立党政领导和党委宣传部门、学生工作部门、有关技术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的领导;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加大经费和设备的投入;开设网上党校、网
上团校,设立理论学习、时事政策、“两课”辅导与答疑、心理咨询、学生生活服务、校务公开征询等网站,努力增强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但在总体上,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的工作还刚刚起步,在思想认识、工作体制、条件保障、队伍建设等方面,都亟待大
力加强。
各地教育部门、高校党政领导和广大思想政治工作者,要深入学习领会江泽民同志“要重视和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使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实效性,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的重要指示,认真贯彻落实李岚清同志在第九次全国高校党建会上关于要“高度重视和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
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师生在享受因特网传播信息便利、快捷的同时,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提高抵御错误思潮和腐朽生活方式影响的能力”的重要讲话,针对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要求,进一步增强用马克思主义占领高校思想文化阵地的政治意识,提高对思想
政治教育进网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对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和利用网络为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尽快作出具体规划和统一部署,提上学校重要议事日程。
二、切实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扎实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的各项工作。
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的领导和建设、管理,对有关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规划校园网的建设和管理。影响较大的高校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成立由负责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委领导为组长,由主管网络建设工作的
校领导和学校宣传思想、学生工作、稳定工作和网络技术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领导小组。要把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纳入校园网络建设的总体规划,将网络文化纳入校园文化建设的总体格局进行规划和部署。要根据网络技术的特点和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的需要
,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明确党委宣传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和技术部门等的具体职责,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三、要根据教育环境和教育对象的变化情况,充分运用网络手段拓展思想政治教育的视野,用正确、积极、健康的思想文化占领网络阵地。
当代大学生在成长的环境、学习和生活的方式、接受信息的形式、思维方式等方面都发生和正在发生重大的变化。要根据这些新的变化,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加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在方法、手段等方面的改革与创新。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开展丰富生动的形势与政策宣传教育
;深化“两课”教学改革和邓小平理论“三进”;及时了解师生的思想动态和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的做好教育引导工作、纠正重大错误信息和批评错误言论等工作;宣传学校改革发展的成就和将要出台的重大改革措施,推进校务公开和决策民主;加强党建和团建工作;活跃学生课外
生活和校园文化活动,弘扬主旋律,扶植正气等等。各高校都要重点规划建设几个在师生中有吸引力、有影响的网站。
四、进一步健全有关管理办法,加强对上网师生的自律教育。
各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网络运作,加强对局域网、校园网的管理,加强对免费个人主页及其链接的审查,落实实名注册登记,并通过必要的技术、行政、法律等手段,阻止各类不良信息进入校园。要将管理和教育结合起来,自律与他律结合起来,通过各种形式
,增强师生上网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政治意识、自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培养健全人格和高尚情操,树立良好的网络道德,自觉构筑抵制不良冲击的“防火墙”。
五、采取切实措施,大力加强队伍建设。
各高校要对广大教职员工普遍进行思想政治工作进网络的教育。同时,要培养一支既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熟悉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又能较有效地掌握网络技术、熟悉网络文化特点,能够在网络上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队伍,包括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党团员和师生骨干队伍,是
做好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的重要的组织保证。各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并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提供熟悉和使用网络的条件。教育部将分批对各地教育部门主管处室人员和直属高校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各地教育部门也应制定规划,组织对有关人员
的培训。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应主动加强有关网络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努力适应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的需要。
六、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对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所需要的人员编制和必要经费、设备等方面给予切实保障,并做好硬件与软件建设规划,认真论证技术方案,抓好落实和检查。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我部。



200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