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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奖惩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27:25  浏览:87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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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奖惩办法

铁道部


铁路运输安全奖惩办法

1986年4月22日,铁道部

总 则
第1条 为搞好铁路运输安全,实现“在安全正点,优质服务,良好效益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满足国计民生的运输需要”,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铁路运输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领导,加强基础工作,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树立主人翁责任感,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同时必须赏罚分明,对安全生产好的,要及时进行表彰;对造成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第3条 实行铁路运输安全奖惩制度,必须贯彻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思想教育为主、行政处分为辅的原则,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奖 励
第4条 铁路局实现百日无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由铁道部授予奖旗一面,并分别按(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分组,下同)铁路局职工总人数每人平均一元、零点七元发给奖金;连续二百日无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分别按铁路局职工总人数每人平均二元、一元五角发给奖金;连续三百日及其以上无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分别按铁路局职工总人数每人平均四元、三元发给奖金;对实现“安全年”(连续三百六十五天无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的铁路局,由铁道部授予安全奖杯,按铁路局职工总人数每人平均四元、三元发给奖金,实现四百天无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时不再发给奖金。
铁路分局实现百日或连续几个百日无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由铁路局酌情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对连续一千天无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的铁路分局,由铁道部授予安全奖杯。
第5条 铁路局实现百日无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无职工死亡事故,无责任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无责任旅客死亡事故,无货运重大、大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时,由铁道部授予奖旗一面,并按铁路局职工总人数每人平均四元、三元发给奖金。
第6条 局全年平均行车重大、大事故率(每百万机车总走行公里平均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件数)最低的前三名,且没有发生严重的重大事故,由铁道部按铁路局职工总人数每人平均一元发给奖金,若同时也是铁路局全年职工因工死亡千分率最低的前三名,加发一元奖金。
铁路局全年平均行车重大、大事故率最高的后三名,且事故率高于上年水平时,由铁道部按铁路局职工总人数平均每人扣发一元企业利润留成基金,若同时也是铁路局全年职工因工死亡千分率最高的后三名,加扣一元企业利润留成。
第7条 对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
对防止或挽救行车事故者,由基层站段、铁路分局或铁路局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表扬或记功、记大功,并酌情发给奖金。
对防止或挽救客运列车、货物列车冲突和脱轨等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重大事故,由铁路局或分局给予记功和酌情发给奖金,或给予晋级(一般晋升一级)。实施晋级奖励,要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对防止或挽救其他事故有功人员,也可酌情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8条 铁路局实现本办法第四、五、六条的规定所得的奖金,应主要发给行车直接有关人员和贡献突出的有关各级领导干部,领导干部和职工的奖金额既不要平均分配,又不能相差太大。

处 罚
第9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的铁路职工,给予批评教育。
对造成行车一般事故的责任者,给予批评,必要时给予警告;对造成行车险性事故的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错误办理接发列车、列车冒进信号等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险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加重给予降级处分。
对造成行车大事故的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加重处分。
对造成行车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情节严重的开除路籍,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对造成各类行车事故的关系人员,应视其情况给予低于事故直接责任者的行政处分。
对造成其他事故的责任者和关系人员,也应视其情节轻重,损失大小,比照行车事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0条 各单位的领导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凡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应视其情节和损失情况,给予站段、铁路分局有关领导干部以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发生客运列车、货物列车冲突和脱轨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情节给予铁路局有关领导干部以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凡发生职工重大伤亡事故、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旅客死亡事故、货运重大、大事故或火灾重大事故,也应根据情节分别追究站段、铁路分局、铁路局领导干部的责任,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11条 领导干部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应加重处分。
第12条 对于发生事故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时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
第13条 对于因发生事故受到上述各种行政处分的职工(包括领导干部),一律免发奖金,必要时还应罚款或令其适当赔偿经济损失。免发奖金时间的长短以及罚款、赔偿经济损失的有关事宜,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14条 凡在非道口处和在有人看守道口上发生铁路责任的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时,影响责任局(分局)的无行车重大、大事故的连续安全日数。
跨越站内(两端进站信号机以内)正线、到发线的道口,必须派人看守,因无人看守发生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时,不论责任属于何方,均影响铁路局(分局)的无行车重大、大事故的连续安全日数。
在区间无人看守道口或站内正线、到发线以外线路无人看守道口上发生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时,如属铁路责任,影响责任局无行车重大、大事故连续安全日数。但死亡、重伤在十人及其以上或经济损失(包括路内外设备和货物损失)达十万元及其以上的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虽非属铁路责任,根据情节和严重程度,由铁道部研究决定减免铁路局百日安全奖金或影响无行车重大、大事故的连续安全日数。

附 则
第15条 凡铁路局实现本办法第四、五、六条的有关规定后,应以电报报铁道部,由铁道部有关业务局共同审核,经部行车安全监察室报请主管副部长批准,通电表彰和奖励。
第16条 给干部的处分时,应由干部的任免单位批准。
第17条 所需奖励费用,按照铁道部有关文电规定发放,属于铁道部奖励的费用,由部财务局拨付。
第18条 凡发现弄虚作假,隐瞒事故,虚报成绩,骗取荣誉和奖金的,应给予责任者和有关领导干部以纪律处分,并追回奖旗、奖杯、奖金。
第19条 各铁路局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或修改本单位有关运输安全奖励办法,报铁道部核备。
第20条 各铁路局每年由铁路局长主持,组织有关部门对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纠正,并将检查情况、意见和建议报部。
第21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安全日数可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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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

今年入汛以来,连续发生多起矿井透水、溃浆等水害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7月2日9时30分,贵州省黔南州平塘县牛棚煤矿因地下水位上升及水量增大,加之采矿活动导致强含水层与采空区连通,采空区挡水墙突然溃水,造成23人被困井下;7月2日12时30分,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煤业公司八矿樟村井因强降雨造成采空区垮冒,地表大面积塌陷、泥浆溃入井下,造成8人死亡、12人被困井下;7月6日11时左右,中石化西南油气田公司重庆钻井公司104井场突遇山洪,造成5人死亡、1人失踪、现场设备设施严重受损;7月10日23时,山东省潍坊市昌邑正东矿业有限公司因地面采坑内存放的尾砂塌陷溃入井下,造成24人被困。汛期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采取紧急措施,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隐患的矿井要停止作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把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到突出位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各项要求,深刻吸取近期矿井水害事故教训,采取紧急措施,全面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并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要部位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隐患和突出问题。要严格落实责任,主要领导要站在防汛抗灾第一线,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形成完备的责任体系,确保各项工作和措施落实到位。要切实做好因台风、强降雨、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突出重点,切实强化汛期安全管控

(一)要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加强防洪和防治水工作,加强对矿井采空区、塌陷、积水区及周边地表水系的巡检、排查,尤其要加强矿井涌水量观测,做好疏水与排水系统的检查维护。受洪水威胁的矿井,要立即停止井下生产作业,撤出井下人员,坚决杜绝淹井(矿)事故的发生。与此同时,要加强尾矿库监测监控,防止溃坝漫坝事故发生。

(二)要大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对受到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威胁的地质勘探、油气井场、施工工地、生产厂房,要切实采取防范措施,加强巡查、监测监控,落实防溃坝、坍塌、滑坡及泥石流措施。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企业、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和有关军工企业要落实防雷电措施,加强对防雷电设施的检测维护和对生产线的监控。

(四)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控,全面检查墙体及塔吊、提升机、落地式脚手架等垂直运输支撑设施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情况,发现问题或遇雷雨、大风天气,要立即停止作业。

(五)渔业船舶、海运及海上石油钻井作业要做好防台风、防风暴潮的准备工作,强化相关防范措施,必要时及时撤出海上作业人员。

(六)其他各行业(领域)企业,都要结合实际,强化落实,下大气力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三、加强值守,切实做好预警预报预防工作

要加强汛期应急值守工作,建立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信息传递渠道,确保事故信息及时、准确上报。特别是要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实现协调联动,密切关注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和雨情、水情、汛情等情况,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督促指导有关单位提早做好台风、强降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应对工作,做到早预警、早准备、早防范。

四、强化保障,切实做好应对工作

要强化应急保障和准备,完善应急预案,搞好日常演练,储备必要的装备和物资,组织好救援力量,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强化组织指挥,科学安全施救,一旦发生事故,真正做到有序、有力、有效救援。

五、强化问责,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对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各类事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查明原因、搞清情况、总结教训。凡因重视不够、防范不力而导致的事故,都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举一反三,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民政、人事、卫生、体改部门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上海市、广东省社会保险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原劳动部基础上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行政机构,原由劳动部管理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事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民政部管理的农村社会保险、各行业部门统筹的社会保险,以及卫生部门管
理的医疗保险,统一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担负着研究制定与组织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规划、方针政策和提出法律法规草案以及改革方案的任务。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
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主管部门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主管部门要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开拓进取,争取用3-5年
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城镇劳动者得到比较充分的就业和基本的社会保障,为保证国有企业三年走出困境并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
的稳定做出贡献。
按照中央的部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开展工作,内设机构的“三定”工作正在抓紧进行。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各地也将进行机构改革。为了做好机构改革期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商民政部、人事部、卫生部和国务院体改办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工作正常运转和联系渠道畅通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主管部门在机构改革期间,要按照现行职责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确保队伍不散、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工作正常运转。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协商合作意识,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主动建立良好的协商合作机制。工作中遇到意
见不一致的问题时,在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或上级协调解决之前,不得自行部署。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主管部门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报告;对带有全局性或普遍性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全力以赴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
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是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目标的关键环节,是当前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更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主管部门的头等大事。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精心组织,加大力
度,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进一步推动再就业服务中心体系建设,督促资金到位,加强再就业培训,加快推进劳动预备制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东南亚金融危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提高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比例的工作,增强
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做好企业职工下岗情况的监测监控和统计分析,同时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促进下岗职工通过多种形式尽快实现再就业。
三、千方百计保证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目前,部分地区和行业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问题比较突出,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关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要求,加快制度并轨,积极扩大履盖面,提高统筹层次
。对目前拖欠养老金的问题,有关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经当地政府或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组织实施,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及时发放,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国务院即将召开全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部署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各地区在会前主要应抓紧做好调研、测算等基础性工作,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做好准备。已经开展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城市,要注意总结经验,完善办法。各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
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做好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保证广大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正常就医。
五、切实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监管
进一步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提高收缴率,确保正常发放。完善专户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防止基金流失。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机构改革期间挤占挪用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等问题的发生,对顶风违纪的,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对已
被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抓紧清理,尽快追回。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要严格控制调剂金的使用和基金列支,确保基金安全。
六、抓紧做好社会保险统一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要求,加强社会保险统一管理的调研、论证。同时,着手研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工作计划。5月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利用召开全国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的机会,召开全国劳动、社
保厅局长座谈会,听取对当前和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部署年内工作,请提前做好准备。
希望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为国分忧,为民解难,为开创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1998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