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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24:28  浏览:8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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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近段时期以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和张德江副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9月15日,温家宝总理在大连主持召开会议,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问题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环境友好的发展理念。要以解决煤矿安全、交通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问题为重点,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加强教育,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企业要承担主体责任,严格依法生产经营。政府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并创造条件让群众参与对企业安全和环保的监督,参与对政府相关工作的监督。要建设更加高效的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

9月2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会议充分肯定了“十一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重点分析了“十二五”时期面临的严峻形势和挑战。指出当前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特殊时期,安全事故总量依然较大,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部分高危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监管监察及应急救援能力亟待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既要解决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结构性和区域性问题,又要应对新情况、新挑战,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会议强调,编制和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把安全生产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力争到2015年,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和政府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全面改善,全国安全生产保持持续稳定好转态势,为实现根本好转奠定坚实基础。会议明确了“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的六项主要任务,包括完善企业安全保障体系、完善政府安全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完善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完善应急救援体系以及完善宣传教育培训体系。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考核评估,加大政策支持和投入,落实重点工程项目,确保规划顺利实施。会议强调,国庆长假将至,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尤其要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保障出行和旅游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祥和、平安的节日。

张德江副总理指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做好综合协调和筹备工作,近期召开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研究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并对搞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等多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精神,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崇高宗旨,对于做好当前和“十二五”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指导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把握,深入贯彻落实,以更加严格的要求、更加有效的措施,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推向深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继续保持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势头。但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主要是少数行业(领域)较大、重特大事故上升,少数地区重特大事故上升,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较大以上事故环比上升,企业瞒报较大事故的行为时有发生。

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暴露出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在工作、思想、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突出问题。主要是一些领导干部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一些重大项目建设没有依法履行规定的审批核准和安全评估程序,存在未批先建、先建后批、未经批准改变规划设计的现象。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工作不落实,设备和工艺陈旧落后,没有严格按照要求培训职工,也未能根据规章配备安全设施,有的配备了也不使用。一些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审批核准走过场,甚至失职渎职,姑息、包庇和纵容违法违规行为。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切实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扎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进一步推动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进一步突出预防为主,持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重在预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为落实“预防为主”的必要手段,进一步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执法监督力度。要立足于查大隐患,防大事故,以解决煤矿、交通运输和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的安全问题为重点,持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煤矿要突出瓦斯、水灾和火灾防治,着力落实各类安全防范措施,强化“一通三防”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道路交通要突出治理汽车超载超限超速,重点加强客运和危险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深化铁路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危害铁路安全的非法行为;加强水上交通和渔业安全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要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等各个环节,认真排查、着力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源头上加强监管,严格准入,强化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经常化的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强化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措施、资金、时限和责任,定期开展隐患自查自改与自我评估,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主动报有关部门备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汇总上报制度、定期抽查制度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并实行挂牌督办,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企业,要依法惩处。

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深入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着力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要通过达标创建,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特别是矿山企业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现场遇到险情必须第一时间停产撤人,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把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车间班组、每个工作岗位,把管理落实到每个生产环节、每个工作细节。要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和岗位技术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要通过考核,持证上岗。

四、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发展观念,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要从源头上加强监管,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把准入关。要坚持预防为主,监督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要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加强对关闭取缔企业和单位的盯守监控,严防明关暗开、死灰复燃,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彻底铲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和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加大惩治力度,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巩固和扩大“打非”工作成果。要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做好事故调查,严肃责任追究,举一反三,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继续做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实施考核工作,坚持周调度、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制度和定期向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沟通情况的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工作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认真编制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全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这是指导我国“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扎实推进“六大体系”和“六个能力”建设。要搞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宣传贯彻,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理念、方针和目标任务,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地区、各相关行业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要突出加强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抓紧实施列入计划的国家、区域性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油气田、船舶溢油、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搜救等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经济政策,认真落实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等制度,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加大用政策引导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要抓住机遇,认真组织编制好各地区《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部门配套规划及专项规划,推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要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安排部署好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为实现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开好头、起好步。

六、切实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国庆节假期时间长,公共活动集中,人员流动性大,公共场所人流量增加,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异常繁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国庆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

(一)强化交通安全监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交通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节日期间运输车船、客货场站、码头渡口、轨道交通等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要加强对边远地区、农村赶集日、极端恶劣天气条件下农村道路客运、渡口渡船和湖区库区旅游观光船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运营工具,严厉查处拖拉机、低速载货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和无证驾驶、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铁道、民航等部门要根据客流量,合理安排车次、航期、航班,确保旅客出行安全。各类运输企业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严防各类违章驾驶行为;全面检查各类运输工具技术性能和状况,防止带病运营;加强对乘客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坚决防止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带上车(船、飞机)。

(二)强化旅游安全监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旅游场所的安全管理,做好对游船、缆车、索道等旅游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和使用。对带有危险性的登山、探险、漂流等旅游项目,要制订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要加强对重点旅游景点天气情况、旅客数量、交通往宿等相关信息及境外旅游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类旅游场所要按照接待客量,控制高峰时段旅客数量,确保安全有序。

(三)强化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管。对国庆节期间举办的各类大型聚集活动,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批把关,坚持安全“一票否决”制度;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消防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商场、市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歌舞厅、网吧、医院、学校、建筑工地、人口居住密集区以及各类出租房等进行重点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排查火灾等事故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和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人员密集场所要坚决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四)强化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商贸其他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管。要加强节日期间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加强对停产整顿矿井、已关闭矿井等的巡查,严防非法违法生产,停产检修的矿井要确保通风、排水正常,并认真做好恢复生产前的安全检查。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格审批程序,杜绝违章、违规和非法运输,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流散或泄漏,严禁通过滚装船、集装箱等运载工具在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加强重点部位的监控,防止遭受破坏。

(五)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和联动,形成合力。要加强预案管理,落实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备、物资和专家等应急资源,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遇有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有效进行处置。对安全大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专人盯守,确保不留盲区和死角;对重大危险源和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实施停产或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确保绝对安全。

(六)切实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国庆节期间的值班值守工作,坚持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及时准确上报信息。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有关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和妥善处置,确保社会稳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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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
1995年3月9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适应铁路运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结合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关于加强计划管理,改善宏观调控措施的暂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主要是对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重大技术措施。
第三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是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组成部分,并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之内。这是改善铁路运输设备技术状态,挖潜提效,实现以内涵为主扩大再生产的重要手段。

第二章 更新改造工作范围
第四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工作范围
1.对原有设备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更大技术措施;
2.为提高电气化、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而进行的技术改造;
3.设备和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购置或新建;
4.综合利用原材料、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节能、战备等需要添置的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
5.住宅、文教、卫生及其他生活设施改造、建设。

第三章 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原则
第五条 在现行体制下,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特点,更新改造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铁道部、铁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和铁路分局[包括广铁(集团)各铁路总公司,下同]三级管理。
第六条 更新改造计划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注重技术经济效益。在论证项目方案时,不仅要从技术上进行研究,而且要从工程造价、建设周期、新增能力及运营成本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比较,选择经济合理方案,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
第七条 更新改造必须制定中长期计划。中长期计划是确定铁路技术改造目标的纲领,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应以中长期计划作指导,并保证中长期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 要贯彻“技术先进适用,讲求效益,量力而行”的原则,在保障提高运输生产安全可靠性和作业效率的基础上,做好综合平衡。

第四章 更新改造计划项目的分级管理
第九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资金来源,主要是按铁路应计折旧固定资产价值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计提的折旧资金。资金的提取和使用,在现行体制下,实行“部分集中,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十条 机车车辆折旧资金及计划年度前一年新增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资金,由铁道部集中使用;除机车车辆以外固定资产的折旧资金,30%由铁道部集中使用,70%由铁路局安排使用。广铁(集团)公司提取和分配折旧资金的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管理办法由部另定。
第十一条 铁道部管理项目
1.主要干线、编组站以扩大运输能力为目的的综合性技术改造,以及牵引动力改革引起的机务段技术改造;
2.跨局的客车扩大编组及开行重载列车有关改造项目;
3.配合地方政府对省会、直辖市所在地客站进行总体改扩建;
4.路网性零担中转货场及加冰所;
5.营业铁路新建、扩建客、货车辆段及机械保温车辆段;
6.涉及全路性的新技术、新设备及通信和电子计算机网络工程;
7.面向全路招生、分配的中等专业学校改扩建;
8.重点战备工程;
9.重点缺水和水质不良的地区水源改造;
10.铁路与公路平交改立交,由铁路局按国家计委、国家建委(1981)建发交字532号文规定的修建标准和投资划分办法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进行设计和施工。铁路投资部分600万元以下由部补助1/3,超过600万元的补助1/2。
11.铁道部直属单位的更新改造项目及其他铁道部指定的项目;
12.配合使用外资贷款的路网性项目。
第十二条 铁路局管理项目
1.线路、站场、行车设备改造;
2.客货运设备改造;
3.机务、车辆设备改造;
4.工务、电务设备改造;
5.行车安全设备;
6.重点技术措施;
7.住宅、文教、卫生及其他生活设施改造建设;
8.环保、劳保、节能措施;
9.战备项目;
10.设备更新购置;
11.其他更新改造项目;
12.配合使用外资的局管项目。
第十三条 铁路局分配给铁路分局的资金,其分配及使用管理办法由各铁路局自行确定。

第五章 更新改造计划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计划项目的立项,首先要逐级提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由铁道部报国家经贸委审批;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由铁道部审批,报国家经贸委核备;局管非生产性项目,除住宅、文教卫生项目外,2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报铁道部审批;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铁路局审批,其中5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应报铁道部各有关业务司局核备。铁路局可将部分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给分局。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局(或分局)计划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经局(或分局)第一管理者(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签批上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铁道部(铁路局)不予受理。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批复工作由各及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各级有关业务部门办理。必要时应组织有关单位或委托技术咨询部门事先进行调查、评估。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建设理由:既有设备状况及能力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设的必要性。
2.建设方案及规模;
3.设计范围、标准及主要技术条件;
4.有关协作配合事项;
5.主要工程数量、设备和投资估算;
6.设计文件交付日期,建设工期及实施进度;
7.新增生产能力及经济效益分析,资金来源,投资回收年限和社会效益的初步测算等。
为加强前期工作,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及设计等项工作时,前期工作费用可由各级计划部门核定,列入更新改造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设计及审批阶段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项目按两阶段进行设计,其他项目按一阶段进行设计。设计文件由各级计划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审批。其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铁道部设计鉴定中心组织审批。各级计划部门必须加强力量,组织好设计文件的审批工作。
设计规模和标准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执行,如有突破,则需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六条 编制和下达计划阶段
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没有批准设计文件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计划项目的总投资须以批准的设计概(预)算为准。
第十七条 项目实验阶段
各级计划部门对正在建设的项目以及下级计划部门上报的年度计划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纪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为。经常了解在建项目的施工进度情况,对重点工程要深入现场调查。每季度末和半年要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作出分析,必要时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的验收和后评价阶段
项目竣工后计划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并进行固定资产的登记入帐。对较大的技术改造工程,在项目竣工投产后,部、局计划部门要组织进行后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另文规定。

第六章 加强计划管理,严肃计划纪律
第十九条 更新改造计划要严格按程序办事,做到实事求是,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立项。不得弄虚作假,巧立名目,盲目上项目。
第二十条 严格按批准设计文件的规模和标准组织施工,不准任意突破。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年度计划的规模要严格控制在铁道部下达的规模内,不得突破。
第二十二条 严禁用更新改造资金建设楼堂馆所。
第二十三条 不得挪用更新改造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等多种经营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严禁使用更新改造资金新购置小轿车。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计划纪律的,一经查出,要由铁路局(或分局)的第一管理者写出书面检查上报,上级单位视情节轻重,酌情裁处,必要时核减当年铁路局(或分局)的更新改造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计划司负责解释。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穗府[2008]51号

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的《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穗府[2003]2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管理,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5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工作是指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以及指定的信息直报点向市政府报送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下称各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为本单位服务为重点,同时为上级机关和下属基层单位服务。

第六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反映建立科学发展体系、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提出要求和任务,支持和指导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部门发挥整体功能,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由市府办公厅负责实施,日常工作由市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负责;各单位要指定专门处(科)室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主管领导一般由分管市府办公厅的副市长或秘书长担任,分管领导由市府办公厅分管领导担任;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主管领导一般由单位分管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担任,分管领导一般由单位指定负责报送信息的处(科)室领导担任。

第十条 为提高服务领导科学决策的效率和水平,应严格内部刊物的审批制度,限制内部刊物的数量和发放范围。原则上一个单位只能有一份内部刊物,发放范围只能在本系统内派发,不得越级派发。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组织实施政务信息工作计划。

  (二)拓展政务信息工作队伍,加强业务培训,组织、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三)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调研活动。

(四)完成上级政务信息工作部门的工作指标和任务。

(五)向各政务信息报送单位提出信息报送要求和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六)加强同上级政务信息工作部门和兄弟单位的联系,组织开展学习交流活动。

(七)做好信息资料及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聘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信息员必须是公务员编制的在编人员;其他单位信息员必须是单位正式编制的人员。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向市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报送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及信息员的有关资料,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告知备案。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现代化手段的建设,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网络设备管理、维护和值班制度,扩大信息查询和搜集能力,保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的畅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逐步建立电子数据资料库,收集、整理和存储本地区或者本系统基本的和重要的数据资料,以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共享的需要。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管好、用好计算机远程工作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为信息员参加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考察调研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章 信息报送

  第十九条 信息稿件的主要类型。

(一)动态类信息。包括国家、省、市领导的批示、指示及贯彻落实情况、市政府中心工作贯彻落实情况,本单位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国家和省的重大政策动态,外地政务动态,区域协作和经贸合作动态;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媒体及互联网报道的有关广州市的重大动态信息等。

(二)综合类信息。包括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效,采取的主要措施,值得借鉴的典型经验;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效果。

  (三)重大问题和敏感类信息。包括体制因素、客观因素造成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预测性信息;民族宗教纠纷和涉外信息;专家学者建言献策;社情民意调查;调研信息等。

第二十条 信息稿件的质量要求。

(一)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要准确无误。

(三)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四)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以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件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五)反映的情况、问题、思路、举措、经验,应当有新意。

(六)反映情况和问题要有一定的深度,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七)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送的程序途径。

(一)各单位向市府办公厅报送的信息稿件,必须经过本单位政务信息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二)信息稿件必须通过专网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密级信息除外)。

(三)应急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应急主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二条 信息稿件的采编分发。

  (一)市府办公厅从专网电子邮箱采编各单位报送的信息。

(二)按各信息刊物的采编原则和侧重点选取、编辑信息。

(三)编印好的各类信息刊物,按照审定的发放范围进行派发。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设定科学、合理、严密的量化考核体系,引导各单位优质、有序、高效地开展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府办公厅每年召开一次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会议,对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积极单位和信息员进行通报批评,提出撤换不合格信息员的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