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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4:01:14  浏览:83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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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0〕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日

  

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行政机关电子公文传输工作,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和《陕西省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部署、培训、运行管理和技术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配置的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电子数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和打印过程。

  第四条 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电子公文应当通过延安市电子政务统一平台的各级中心平台传输。

  第六条 传输电子公文须使用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设备。

  第七条 公文签批后,应由负责录入、传输工作的机构通过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生成电子公文,经电子公文传输机构负责人核准后,按照确定的发文范围发送至接收单位。

  第八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接收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接收并处理;紧急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当即时接收并处理;下班和节假日期间发送的紧急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当在发送后2小时内接收并处理。

  第九条 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体例格式等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及时接收。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主动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电子印章由市信息化办公室统一制发。

  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效力。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应指定专人持本部门实物印章印模和介绍信到市信息化办公室制作电子印章,即时领取电子印章加密设备和存储介质。由于操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印章损坏的,须持本部门介绍信到市信息化办公室办理重新制发电子印章手续。由本单位变更、撤销等原因导致实物印章和电子印章作废的,在向有关单位交回实物印章的同时,一并将电子印章的加密设备、删除全部印章信息的存储介质交回市信息化办公室。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不得以电子公文的形式传输。

  第十四条 电子公文传输各环节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电子印章存储介质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十五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用户身份证和电子印章密码口令应由使用单位定期更换。电子公文阅读授权密码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定期制发。

  第十六条 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严禁与政务外网、国际互联网联接,严禁插U盘。

  第十七条 电子公文应当存放于指定服务器,指定专人严格管理,未经电子公文传输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删除和打印。

  第十八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将对电子公文接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在本地区、本系统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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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工业企业灾后重建技术改造达产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工业企业灾后重建技术改造达产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08〕5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工业企业灾后重建技术改造达产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成都市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新增流动
资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推动我市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工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由成都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工投公司)筹集专项资金,用于我市企业灾后恢复生产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和对担保机构贷款担保奖励。

第三条(适用范围)

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规模以上企业,在2008年5月13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遵循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我市工业发展规划、工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充分发挥贴息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帮助受灾企业恢复生产、提高产能和经济效益为目标,推进重点产业加速发展和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第五条(支持重点)

(一)重灾区恢复生产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生产救灾物资和灾后重建重要物资的规模以上企业;

(三)大企业大集团培育企业;

(四)年内由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的企业。

第六条(申报、审核和审定、拨付)

(一)申报:在有效期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向市经委申报;企业也可直接向市经委申报;企业申报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审核和审定:由市经委通过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对企业的贴息申报进行审核,上报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审定。

(三)对经审定合格的企业由市经委下达贴息资金计划,市工投公司依据市经委的贴息资金计划,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拨付贴息资金。

第七条(计算、标准)

(一)贴息计算:只对企业在2008年5月13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银行贷款实际支付息金部分计算贴息资金。

(二)贴息标准:对重灾区恢复生产的规模以上企业、生产救灾物资和灾后重建重要物资的规模以上企业、大企业大集团培育企业、年内由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贷款息金的7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其他工业企业按照实际支付贷款息金的5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已享受国家、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的企业,所享受的政策优于本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如未达到本政策标准的,补足差额部分。

第八条(资金管理)

对享受贴息支持的企业,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保证企业新增流动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对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套取贴息专项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企业享受贴息的资格,追缴已拨付的贴息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担保奖励)

鼓励民营担保公司对工业企业贷款给予担保,在继续执行“成都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成财外〔2006〕69号文)的基础上,对2008年5月13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为工业企业新增贷款提供担保且担保费收取标准低于3%(含3%)的民营担保公司,按其新增担保额给予0.5%的奖励。

担保奖励可与贴息同步申报,其申报、审核和审定、拨付流程以及资金管理等与贷款贴息相同。

第十条(贯彻措施)

各区(市)县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贯彻措施和配套政策。

第十一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成都市工业企业灾后重建技术改造达产
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鼓励我市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加大投入,支持企业灾后重建项目尽快实现达产,增强我市工业发展后劲,结合成都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由成都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工投公司)筹集资金,专项用于我市企业灾后重建技术改造达产项目贷款贴息。

第三条(适用范围)

企业税收解缴关系、项目实施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在2008年5月13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实现达产的灾后重建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大企业大集团项目、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遵循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我市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业发展规划、工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扶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支持企业灾后重建项目尽快实现达产,增强我市工业发展后劲。

(三)市委、市政府决定支持的项目给予特殊支持。

第五条(贴息标准)

(一)对在2008年5月13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技术改造达产项目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一年期贴息。

(二)企业灾后重建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大企业大集团项目,按贷款年利率6%给予贴息。贴息资金安排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三)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项目,按贷款年利率4%给予贴息,贴息资金安排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对已按《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成办发〔2007〕57号)全额享受支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未全额享受支持的项目,可按本政策补足差额部分。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

(三)项目实现达产;

(四)项目已取得银行贷款。

第七条(申报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二)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项目达产报告;

(四)成都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表;

(五)企业贷款的相关凭证(经办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贷款拨付单、结息清单等复印件)。

第八条(申报程序)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向市经委申报;企业也可直接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对申报项目初审后,报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资金拨付)

对经审定确定支持的项目,由市经委下达贴息资金计划。市工投公司依据市经委下达的贴息资金计划,在3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业主。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作冲减本项目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条(管理职责)

对享受贴息支持的企业,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贷款项目的监督,对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套取贴息专项资金的企业,经查实后,取消其享受贴息的资格,追缴已拨付的贴息资金,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贯彻措施)

各区(市)县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贯彻措施。

第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浅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王义江


摘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由家庭养老转向社会养老体制转化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交纳保险金数额较低、管理水平低和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难度大等问题。其中筹集养老保险基金与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是关键,对此,哪些主体应该负责,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本文将重点探讨。在认识到我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基础上,应针对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分阶段,分步骤地改革,为实现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而努力。

Abstract: The rural social pension insurance lags behind in the objective demand for social economic development seriously. During the process of the family supports parents turning to the social pension system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 such that too low the number of the insurance premium is , preserving and appreciation of the value of the pension fund is very difficult ,and that the management level is too low. The preserving and appreciation of the value of the pension fund is crucial , as to this, I will talk that which subject should responsible for , should shoulder which kind of responsibility .On the basis of realizing necessity and urgency of setting up countryside pension insurance in our country, we should change unreasonable places in the system of the rural social pension insurance of the present stage , stage by stage and step by step, work hard for realizing the unified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in urban and rural areas.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家庭养老 养老保险基金 国家 集体经济组织

Key words: Rural social pension insurance The family supports

parents Endowment insured fund country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近年来,“三农”问题变得越来越尖锐,“三农”问题的核心问题是农民问题。目前对“三农”问题的研究很少顾及到农民的养老问题。一些学者将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研究重点放在农村养老问题的对策研究上,未注意对农民群体发生分化现实或者已经注意到,但未能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建设构想。目前我国农村面临着青壮年人口的大规模转移,再加上养老保障制度残缺不全,老年农民老无所养的问题越来越严



重,我们要解决“三农”问题,就要从农民的最基本的保障问题上下功夫,使农民老有所养,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

关于农村养老,许多地区没有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体系,已建立的地区也存在很多缺陷,运行中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所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体系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日益体现出来。

(一)老龄化加快。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农村劳动力的输出,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人口进入城市,年龄结构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据统计,2000年我国农村8.33亿人口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估计占7.36%,到2030年6.64亿农村人口中,65岁的老年人口将达到17.39%为1.29亿。[1]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太小,覆盖对象有缺陷。

目前中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农村。据统计,未纳入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建立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1998年仅占全国乡镇总数的4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不到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0%。另外,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进城务工者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不到200万人增加到2003年的1.14亿人,所以很有必要考虑这个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基本方案中没有体现出对留在农村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给予区别对待。进城务工的农民既没被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也没被纳入到城市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

(三)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的功能被削弱了。

养儿防老的观念在我国农村根深蒂固,家庭赡养一直是最重要的养老方式。以自给自足为基本特色的农业社会中,生产技术基本稳定,社会分工程度很低,“子承父业”高度概括了上下两代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这种稳定的世代交替,能在家庭内部自然的完成赡养老人的职能,并形成相应的道德规范。但是随着以社会分工为特征的工业社会的到来,这一自然稳定的关系就被打破了,“子承父业”不复存在,父子两代除了血缘关系和未成年时的抚养关系之外,几乎没有其他关系。子女的劳动



技能要靠自己的努力去掌握,劳动机会要靠自己去争取,为此往往必须离开生养之地、离开父母。父母不可能像传统经济条件一样控制子女的劳动和收入,子女也不可能像小农经济条件下一样听命于父母。家庭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代与代之间的独立性增强,农村同样是4-2-1的家庭结构,子女的负担很重。这一切使赡养老人只有传统道德这一个约束力,而这个约束力也在日益递减。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入,农民的养老观念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养儿防老的观念则在逐渐减弱。

(四)农村养老难于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 是重要的生产资料。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农民平均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纯农业收入仅占总收入的42.9%。目前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大约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1/4左右来自劳动收入。来自转移性与财产性的收入约占纯收入的5.7%。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之养老更是奢望。[2]有的农民已经摆脱土地的束缚,参与到现实的社会保障中。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很重要的生产资料。近年来农产品的价格日益下降,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对价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也是不可行的。

(五)贫富差距逐年拉大,为今后的社会发展埋下了隐患。

农村的发展一年不如一年,城市的发展却一年比一年好。农村和城市老年人的生活状况的差距也是显而易见的,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推行在出台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后基本上是不闻不问。有项调查表明,进城务工者中有82.4%的单位不为其交纳养老保险,比“城里人”(46.1%)高出很多,由此表明,进城务工者在养老保险方面的整体水平很低[3]。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力度应加大,应该维护社会公正,切实地保障农民权益。

(六)资金筹集与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