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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24:22  浏览:86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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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按照《办法》规定,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认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申请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认定。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向获得甲级、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见附件1)。

  省级财政部门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和重视《办法》的贯彻和落实,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制定具体的资格认定工作方法和程序,做好资质认定工作的布置和培训等工作,做到政策要求明确,认定程序清晰规范,组织工作高效。

  二、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京外申请甲级资格的机构是否具有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确认审核,并向财政部出具审核意见。

  (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定期向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人员进行培训,对通过培训的人员出具相关培训证明。

  (三)甲级资格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见附件2)执行。乙级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参照财政部“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确定。

  (四)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审核通过拟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其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格认定工作完成后及时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拟认定资格机构公示无异议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将分别颁发甲、乙级资格等级证书,同时在其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

  三、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代理的业务范围,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业务及政府采购咨询服务业务。

  (二)甲级机构资格申请方式。申请甲级资格的机构需要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资格申请”专栏,按照网上提示和要求完成申请程序及资料的申报。同时,将相同的书面申报材料加盖公章报送财政部。申请有效时间以收到书面材料时间为准。 

  (三)《办法》实施之后,财政部将定期集中对甲级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申报材料递交时间为每年6月1日、11月1日开始5个工作日内。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6月1日期间甲级资格证书到期的,财政部将继续接受资格申请,按《办法》进行资格审查认定。对乙级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的时间,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四)《办法》实施之后,已按原《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取得政府采购审批或确认资格的甲级机构,其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效期结束后,符合《办法》规定申请甲级资格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不需要重新申请乙级资格。

  (五)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需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诺函(见附件3)。

  (六)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例样)

  2.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3.承诺函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例样).doc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zhengfucaigouguanli/201011/P020101129330230480893.doc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doc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zhengfucaigouguanli/201011/P020101129330230935836.doc
承诺函.doc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zhengfucaigouguanli/201011/P0201011293302311313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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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在中药中擅自添加枸橼酸西地那非等其他物质违法行为专项打击活动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开展在中药中擅自添加枸橼酸西地那非等其他物质违法行为专项打击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法严厉打击在中药中擅自添加其他物质,特别
是擅自添加枸橼酸西地那非等其他物质违法行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
内开展对在中药中擅自添加枸橼酸西地那非等其他物质的违法行为专项打击活动。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药监局)自接到本
通知之日起,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对本辖区内企业生产、经营的具有补肾、壮阳功能的中
药进行清理。清理工作要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二、各省(区、市)药监局要根据清理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督抽验检查计划,并由省(区、
市)药监局主要负责同志牵头领导、进行组织协调。

三、各省(区、市)药监局一定要按照清理情况切实加大监督抽验检查工作的力度,确
保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的含有补肾、壮阳功能的中药监督检查的覆盖面。

四、此次专项监督抽验检查的方法,要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方法(见附
件)进行检验。

五、各省(区、市)药监局对检验中检出违法添加枸橼酸西地那非的企业,要按照《药
品管理法》的规定依法严肃处理。对在经营企业中检查出违法添加枸橼酸西地那非需要核
实生产企业的,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区、市)药监局有责任、有义务支持协助进行核实。

六、各省(区、市)药监局将抽查检验的结果和各地对违法添加枸橼酸西地那非企业依
法查处的结果,于2002年1月30日前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情况组织力量对各地抽验检查情况、各地协查核实情
况和查处情况进行督查和检查。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药中掺伪枸橼酸西地那非的TLC和HPLC检查法
 

一.TLC法

1.薄层板;


硅胶GF254板

2.展开剂;


乙醇-正己烷-氨水(70:30:1)

3.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取样品适量(口服液5支,混匀,量取半支的量;胶囊10粒,混匀,称取相当于l粒的量;片子10片,研细,混匀,称取相当于1片的量)至l0ml量瓶中,加混合溶剂[甲醇-水-氨水(75:25:1)]适量,混匀,胶囊和片剂超声处理5分钟,用混合溶剂定容至刻度,滤过,作为供试品溶液。

4.对照品溶液的制备:


取枸橼酸西地那非对照品适量,加混合溶剂制成每1
ml中含枸橼酸西地那非2
mg的溶液,作为对照品溶液。

5.操作:供试品溶液和对照品溶液各点样5μl,用展开剂展开,晾干,254nm紫外灯下检视。

 

二.HPLC法

l.色谱柱:


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填充柱。

2.流动相:

0.05mol/L磷酸三乙胺(取7ml三乙胺用水稀释至1000ml,用磷酸调pH值至3.0±0.1)-甲醇-乙腈(58:25:17)。

3.检测波长:

290nm。

4.进样量:

10μl。

5.供试品溶液:

TLC项下的供试品溶液,用甲醇稀释5倍。

6.对照品溶液:

TLC项下的对照品溶液,用甲醇稀释5倍。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旧城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旧城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政〔2011〕17号


陕县、湖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旧城改造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三门峡市旧城改造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旧城(包括棚户区、城中村,下同)改造步伐,优化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旧城区域内建设年代久远、建筑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基础设施不全、影响城市功能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改造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所属区域,均纳入旧城改造范围。
  第三条 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市场运作、渐次推进”的原则,坚持重点改造与成片开发相结合,综合开发与配套建设相结合,逐步实现居住安全、配套齐全、管理有效、环境美化的目标。
  第四条 旧城改造涉及的房屋征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章 土地和规划管理
  第六条 纳入旧城改造范围并完成征收、安置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纳入储备计划,实施开发整理。开发整理后的净地,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七条 旧城改造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及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第八条 旧城改造范围内原属国有划拨的生产用地,由规划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依法进行调整。对改变土地用途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重新予以划拨或出让。
  第九条 优先审批配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开发整理的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当年土地供应计划,按期供应,用于保障旧城改造项目开发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对旧城改造范围内工业企业整体搬迁出改造区域的,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工业集聚区内优先保障供应土地。
  第十二条 在项目用地规划审批时,应确定满足旧城改造需要的容积率。
  第三章 税收及各项收费
  第十三条 对旧城改造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享受《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被征收人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征收契税。
  第十五条 旧城改造项目出让土地收益,除按国家规定提取农业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廉租房建设资金和上缴省里部分外,其余部分主要用于旧城改造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公用服务设施建设、旧城改造前期的安置费、征收补偿费等相关费用的支出。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建设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七条 市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征收。
  第四章 补偿和安置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时,参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房屋产权调换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依据就近就高确定调换安置面积的原则,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分别进行调换。套内建筑面积调换时,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按
  1∶1进行置换,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下调15%计算,征收当事人双方结算套内建筑面积的价差款。公摊面积调换时,房屋征收部门免收套内建筑面积调换部分相对应的公摊面积的价差款。
  (二)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住宅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增加30%乘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载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证载建筑面积)确定;非住宅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增加20%乘以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确定。
  (三)搬迁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发放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发放。房屋征收部门用期房与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应按上述标准发放2次搬家补助费。
  (四)临时安置补助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按9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算,最低不得低于400元/户·月。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家交房之日起,到通知被征收人领取安置房钥匙之日延后2个月止。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
  征收商业、生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用,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六)提前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提前搬迁奖励实施方案给予不同档次的户奖,每户奖金金额5000-20000元;或按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的面积奖。
  提前搬迁奖励的期限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许可期限,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征收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前搬迁奖励方案应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对旧城改造区域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居民,同等条件下由住房城建部门优先解决其住房问题。
  第五章 棚户区改造
  第二十条 棚户区改造除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外,要严格执行省财政设立的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的相关规定,通过奖励、补助、贴息等形式,将省奖励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湖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结合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