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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8:28:44  浏览:81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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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公告2011年第36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470.3-2011)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105/W020110513509503837888.pdf
  按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该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弹药装药(GB 14470.3-2002)。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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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府发[1997]29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景德镇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六日


 景德镇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搞好我市企业“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工作,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 10号)和劳动部、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关于在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通知》(劳部发[1997]25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服务中心在政府指导下,依托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的对企业结构调整(包括破产、兼并和减员增效)中产生的下岗职工进行托管的中介机构。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能是保障接受托管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在规定时间内对下岗职工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组织劳务输出、办理社会保险等促进再就业方面的帮助和服务。

  第三条 在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设立景德镇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主要职能是指导本市各再就业服务中心(站)开展工作,对下岗职工分流安置提供就业服务,负责筹集、管理、使用和核拨市属企业下岗职工托管费用。也可接受不具备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行业和企业的委托,有条件地对部分下岗职工进行托管。

  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都应组建本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行业系统内列入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和职工再就业计划的下岗职工进行托管,并为其分流安置提供全面服务。具备条件的企业,在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可利用现有的职能机构组建再就业服务站或挂再就业服务站的牌子,按托管规模配备充实工作人员,实施对下岗职工的托管。

  第四条 托管范围为市政府优化资本结构试点领导小组确定的破产企业、被兼并企业和减员增效企业。
  凡属托管范围的企业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下岗职工可作为托管对象:
  1、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
  2、身体健康,能适应正常生产工作需要;
  3、非自愿性中断就业又有再就业愿望、 并愿意服从分流托管安排的;
  4、已办理待岗证。
  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上的下岗职工,长期病假、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以及受处分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仍由企业管理,不予安排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

  第五条 托管经费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托管经费按每托管1人6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筹集。 资金来源采取政府、社会(通过再就业基金渠道筹集)和企业(或主管部门)各出一部分的办法,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资金由所在企业全部承担,切实保证经费落实。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资产变现中所得的职工安置费、兼并企业和减员增效的企业(或主管部门)为下岗职工交纳的职工安置费,应拨付给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
  托管经费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负责管理和核拨,经市劳动局批准包干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市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切实做好资金预算工作,根据资金承受能力,确定接收下岗职工的数量。托管经费必须在托管分流方案批准后,下岗职工托管之前,足额拨入托管经费专户。专户资金按居民同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为托管经费,托管经费不计征税费。
  拨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经费应全部用于保证被托管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主要用于被托管职工的生活补助费、门诊医疗费、社会保险费、转业转岗培训费、再就业安置补偿费等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各类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组建单位负责解决,不在托管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申请托管下岗职工的企业和主管部门,要在清理外来工、农民工及返聘的退休人员基础上,制定深化改革、分流下岗职工实施方案,提出分流托管下岗职工申请,连同《分流托管下岗职工实施方案》和《托管下岗职工名册》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市劳动局审批后,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核拨托管经费。

  第七条 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签订双方或三方托管合同。对破产企业的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与职工双方签订托管合同;对被兼并企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与职工和兼并企业三方签订托管合同;对实施减员增效企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与职工和企业三方签订托管合同。
托管合同必须明确托管期限和各方在托管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下岗职工的托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托管期内,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下岗职工进行管理、教育、培训,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两至三次的再就业机会。对提前安置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可视托管滞留时间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安置补偿费;对符合《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退休。

  第九条 被托管职工应积极参加各种转业转岗培训,在无能力自找单位、自谋职业时,应服从组织调剂安置。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两次不接受介绍就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以提前解除托管合同。

  第十条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已实现再就业或由于各种原因而终止托管关系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及时书面通知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托管期满后仍未能就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其解除托管合同。

  第十一条 解除托管合同的人员,应与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到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符合《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有关待遇。也可以委托市技术工人交流中心保管档案,实行保职挂编。

  第十二条 实行职工分流托管的企业,不得使用外来劳动力和返聘退休人员,因生产需要确需新招收人员,须先招用本企业被托管职工,在本企业被托管职工未全部分流之前,未经劳动部门批准不得招收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桑蚕茧统一收购经营管理工作的职能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桑蚕茧统一收购经营管理工作的职能的通知



1995-5-29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桑蚕茧统一收购经营管理工作的职能的通知国经贸贸〔1995〕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外经贸厅(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今年桑蚕茧收购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4号)要求,为搞好今年的桑蚕茧收购经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桑蚕茧的统一收购管理

蚕茧的收购工作继续由中国丝绸公司(集团公司)或丝绸进出口公司负责统一收购经营管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丝绸公司可委托供销社进行代购工作,但供销社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丝绸公司签发的蚕茧收购委托方可执行收购任务。对未经许可收购经营蚕茧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各有关部门要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维持好收购秩序。特别要加强对毗邻省间、县间收购秩序的管理,努力收好本地区的蚕茧,严禁跨地区收购。各省余缺的蚕茧,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和各省(区、市)丝绸进出口公司统一委托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进行调剂,各地要对现有茧站进行清理整顿,加强管理,建立严格的桑蚕茧收购、烘茧资格证许可证制度。

二、继续实行蚕茧省内外准运证管理办法

凡属正常的调剂交易活动,必须持有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或省级丝绸公司的准运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持有准运证的正常调运应简化手续,予以方便。对无证贩运,非法收购、调运蚕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投机倒把处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做好蚕茧总量和加工能力的综合平衡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蚕茧总量和加工能力的综合平衡工作,逐步做到产销基本平衡。要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产业政策,限制小丝厂、小绸厂的盲目发展,协调茧、丝绸产销关系。缫丝能力已超过蚕茧供应量的省(区、市),由省级主管部门牵头对缫丝厂清理整顿,压缩缫丝能力,保证茧丝总量和加工能力的综合平衡。

四、加强桑蚕茧收购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桑蚕鲜茧收购价格由中央管理的政府定价改为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后,各省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规定的中准价及浮动幅度制定具体价格,不得超出国家计委规定的范围,也不得另外实行“价外补贴”、“工业返利”、“生产扶持费”等变相提高价格。省级以下政府无权制定和擅自提高蚕茧收购价格。各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购价格,不准抬级抬价、压级压价、擅自提价或变动提价收购。对违反规定的,各级物价部门要按规定严肃查处。

五、强化质量监督管理

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桑蚕茧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现行规定的要严格查处。鲜茧收购要逐步推广“组合售茧、缫丝计价”的办法”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应采取干壳量或茧层率计价,严禁目测评茧。



加强桑蚕茧生产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

蚕种生产是茧丝绸生产的基础,为提高蚕茧质量,要实行省级专营、科学育种。各地要搞好蚕农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努力防止各种自然灾害,加强科学管理。

七、切实加强蚕茧收购工作的领导

各省(区、市)对蚕茧收购经营管理工作,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收烘期间,各地应设蚕茧收购联合办公室。各地有关部门也要设立相应的办公室或成立领导小组,配合做好蚕茧收购工作。各地物价、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把查处蚕茧收购经营管理中违法违纪问题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认真抓好。届时,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成检查组进行巡视、监督、检查。

八、保证蚕茧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银行发放的用于蚕茧收购贷款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违者严肃查处。蚕茧收购款要要及时拨付,防止出现打“白条”现象。各地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应支持蚕茧收购工作,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请各地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送国家经委。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