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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16:49  浏览:98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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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妇社发〔2009〕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促进儿童保健工作,提高儿童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我司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制订了《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儿童保健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doc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
(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8.对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与科学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9.根据当地儿童保健工作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10.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开展与机构职责、功能相适应的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技术服务。
2.掌握辖区内儿童健康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各项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反馈;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儿童保健服务、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质量控制。
3.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
(四)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或协助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服务,收集和上报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
(五)其它医疗卫生机构
1.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应遵循本规范。
2.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服务管理与工作评估。
3.参与辖区儿童工作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考核评估。
三、内容
(一)胎儿保健
动态监测胎儿发育状况,为孕妇提供合理膳食、良好生活环境和心理状态的指导,避免或减少孕期有害因素对胎儿的影响,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
(二)新生儿保健
1.新生儿出院前,由助产单位医务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和健康评估,根据结果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2.开展新生儿访视,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首次访视应在出院7天之内进行,对高危新生儿酌情增加访视次数。访视内容包括全面健康检查、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指导,发现异常,应指导及时就诊。
3.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三)婴幼儿及学龄前期儿童保健
1.建立儿童保健册(表、卡),提供定期健康体检或生长监测服务,做到正确评估和指导。
2.为儿童提供健康检查,1岁以内婴儿每年4次、1~2岁儿童每年2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1次。开展体格发育及健康状况评价,提供婴幼儿喂养咨询和口腔卫生行为指导。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进行预防接种。
3.对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中重度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中重度贫血、活动期佝偻病、先心病等高危儿童进行专案管理。
4.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心理行为发育咨询指导。
5.开展高危儿童筛查、监测、干预及转诊工作,对残障儿童进行康复训练与指导。
6.开展儿童五官保健服务,重点对龋齿、听力障碍、弱视、屈光不正等疾病进行筛查和防治。
7.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
四、要求
(一)专业机构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机构必须为卫生行政部门已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专业人员
1.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2.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三)业务用房
1.县(市)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
(1)儿童保健管理用房:开展儿童保健群体工作和信息资料管理业务,房屋面积各不少于15平方米。
(2)儿童保健门诊用房:儿童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区、流向合理、符合儿童特点;应设立分诊区和候诊区,总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儿童健康检查门诊诊室不少于两间;专业门诊用房根据所开展的专业需求确定(见附件)。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当地儿童保健需求、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业务量配置用房,面积参照本规范执行。
3.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儿童保健相关专业门诊,根据业务工作量参照本规范执行。
(四)各专业门诊设施设备
根据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内容,配备必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见附件)。
五、评估
(一)建立区域儿童保健工作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儿童保健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儿童保健工作网络建设情况、儿童保健服务质量和儿童健康水平改善情况进行评估。
(二)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实施开展儿童保健工作的考核评估。
附件
儿童保健专业门诊用房及设备设施基本要求

门诊名称 诊室设置和面积 诊室设施
儿童生长发育门诊 诊室2间,测量室1间,治疗室1间。不少于40平方米。 体重计、卧式量床、身高计、压舌板、儿童诊查床、儿童血压计、软尺、X片阅片灯等。
儿童营养门诊 诊室1间,营养指导示教室1间,监测评估室1间。不少于30平方米。 体重计、卧式量床、身高计、压舌板、儿童诊查床、儿童血压计、皮褶计、食物模型、食物量具等。
儿童心理卫生门诊 诊室2间、心理行为、智力测查室各1间,治疗室2间。不少于60平方米。 心理行为测查量表和工具、心理行为干预辅助设备等。
儿童康复门诊 诊室1间,评估室1间,运动康复室1间(100平方米),语言训练室1间,仪器康复室1间。不少于150平方米。 相关康复器材和设备等。
眼保健门诊 诊室1间,验光室1间,检查室1间,治疗室1间。不少于50平方米。 标准对数视力表(灯光箱)、儿童图形视力表、色盲检查图谱、眼位板、眼底镜、裂隙灯、视力筛选仪、眼瞬息图像筛分仪、点状视力检测仪、弱视矫治系列设备等。
听力保健门诊 诊室1间,检查室1间,治疗室1间。不少于30平方米。 额镜、耳镜、听力筛查仪、耳声发射仪、听觉脑干诱发电位、多频稳态测听仪、声阻抗仪等。
口腔保健门诊 诊室及检查室共1大间,辅助用房2间。不少于40平方米。 牙科治疗椅、消毒设备、光固化机、儿童口腔预防保健等相关材料和用品等。
健康教育室 健康宣教室1间。不少于20平方米 电脑、电视、DVD机、投影仪等。
相关医技设备:血分析仪,尿分析仪,显微镜,酶标仪, X光机、牙片X光机、B超、脑电图机、微量元素测定仪、生化分析仪、骨密度检查仪等。


卫生部办公厅 2009年十二月 日印发
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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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审计署机关2004年党的纪检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共审计署直属机关纪委


关于印发《审计署机关2004年党的纪检工作要点》的通知


审直纪发〔2004〕2号

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党总支、党支部:

现将《审计署机关2004年党的纪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中共审计署直属机关纪委

2004年1月29日



审计署机关2004年党的纪检工作要点



根据中央纪委第三次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和审计署直属机关党委工作部署,审计署机关2004年党的纪检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方针,坚持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作风,紧紧围绕审计工作中心,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审计纪律监督检查,为建设依法、求实、廉洁的审计机关,促进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的不断提高,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一、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扎扎实实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构筑思想道德防线

(一)积极协助直属机关党委,组织好落实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按照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要求,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不断引向深入。要通过各种方式,教育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断提高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审计工作的能力,真正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清政廉洁,在思想和工作实践中真正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二)加强纪律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和廉洁从审意识,增强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利用机关局域网,播放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

(三)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围绕落实《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一是要把权力观教育作为思想道德教育的重点,开展系列教育活动,组织一次廉政形势报告会,举办一次职务犯罪案例图片展览,各党支部召开一次高质量的组织生活会。二是加强审计职业道德教育,协助做好审计机关文化建设的有关工作。三是协助机关党委,认真组织好下半年署机关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二、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构筑纪律约束防线

(四)加强检查,推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必须严格遵守八项要求:1.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2.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3.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4.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5.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6.要公道正派,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7.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8.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按照中央纪委的要求,今年还要组织清理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和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或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的问题;继续落实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规定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要继续执行不得在招标采购中收取回扣等规定。要把上述规定纳入述职述廉内容,列为检查考核的目标。

三、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加强对审计权力运行的监督,构筑制度监督防线

(五)要继续把严格执行审计“八不准”规定和相关制度,作为机关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审计“八不准”规定的要严肃查处。按署统一部署,年内组织一次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的调研,总结经验,对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认真研究,提出建议。

(六)审计项目质量管理、审计准则等审计法规,是制约监督审计权力运行的重要制度和措施。要结合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的实施,按照署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形式,做好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的宣传学习活动。

(七)做好信访举报工作。按照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信访举报事项的查处、移交、转办工作。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注意做好思想工作;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直属机关党委和纪工委报告,维护署机关和社会的稳定。

(八)积极配合做好中央纪委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工作。要加强机关纪委与驻署纪检组和监察局的工作联系,主动通报有关情况,研究有关问题,协同做好署机关反腐败工作和党的纪检工作。






江苏省政府批转江苏软件园管委会关于江苏软件园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政府批转江苏软件园管委会关于江苏软件园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
苏政发(2001)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同意江苏软件园管委会制定的《江苏软件园发展的若干规定》,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加快江苏软件园(以下简称园区)的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若干规定。

第一章 园区目标
第一条 园区充分利用江苏高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的人才资源和技术优势,依托江苏信息产业良好的发展基础,面向国内外软件产品研发市场,按照“建设、服务、管理、投资”的宗旨,通过营造适合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设计研发的、具有一流水平的技术平台、软件测试、服务管理等一体化外部环境,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吸引国内外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研发机构入园,形成一个国内一流并具有特色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综合示范园区。
第二条 建成后的园区将成为以通信、网络安全等软件为主的国家级软件开发基地,国内领先的集成电路研发基地,国内一流的软件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和国际化的软件人才培训交流中心。同时,提升南京珠江路科技一条街的水平,连同南京、苏州、无锡、常州等地在建的软件园,最终形成科工贸一体化的江苏沿江软件产业带。

第二章 园区环境
第三条 为充分发挥园区的孵化功能,对租赁园区房产的软件开发企业,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型,通过适当的房租补贴方式,降低企业软件开发成本。
第四条 园区逐步完善中介服务体系,为从事技术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家规范的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人才、财务、金融、标准和计量、专利、法律、公证等各类中介服务。
第五条 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配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园区内企业实施检查和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园区内企业进行年检(审)的,可由园区管委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办理。严禁向园区内的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第六条 园区内企业不分所有制和员工身份界限,实施统一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政策,为企事业单位和职工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险服务。
第七条 园区内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其党、工、团组织关系经申请批准,可由园区党、工、团组织进行管理;员工档案、职称评定、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可由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协助办理。

第三章 企业设立
第八条 鼓励入园的非公司制企业改组成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设立时,有转化潜能的智力成果、专利发明、技术成果等要素可视作物化资本,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20%。允许软件产品作为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其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最高比例可达35%。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 设立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时,按《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金有困难的,资本金可分期到位,但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金的10%以上;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须追加至50%以上,三年内全部到位。资本金到位前,股东按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有关部门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属服务性收费项目,减半收取费用。

第四章 企业税收政策
第十一条 凡在园区内注册登记并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暂按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经财税部门批准,园区内新办的软件企业自实现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四条 软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年增幅在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第十五条 软件企业为开发软件所购置的关键设备,单价在10万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为5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管理费用,不再提取折旧。
第十六条 加速企业软件开发的商品化,对企业软件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软件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七条 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软件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单独计价);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或受益年限的,在五年内平均摊销。经税务机关批准,软件企业所购软件的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第十九条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在园区内进行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第五章 项目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支持园区内企业与外国企业联合设立研究开发中心。重点扶持建立省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开发中心。
第二十一条 园区内企业开发的优秀软件产品可优先列入政府的产业发展计划,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各类科技产业计划。
第二十二条 省内信息化重大项目招标和政府采购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园区内的软件企业。

第六章 投融资政策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园区科技项目贷款担保体系,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互助担保机构。同时,鼓励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向企业贷款担保资金提供捐赠。
第二十四条 对经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单笔300万元以下的软件研发项目贷款,可优先纳入园区科技项目贷款担保体系,帮助落实银行贷款。
第二十五条 重点扶持优秀的软件研发企业和项目,经园区管委会办公室会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对其银行贷款利息优先享受财政贴息;优先推荐省软件产业股份公司和境内外投资公司参股入股;优先为企业的上市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园区内经认定的软件研发项目,经评审后可在国家和省发展软件产业专项资金中酌情给予扶持或向境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推荐。
第二十七条 引进国(境)外专家来园区内实施科研成果转化项目,经园区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可优先申请经费资助、经费有偿使用和贷款贴息。

第七章 人才政策
第二十八条 对在园区内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配偶在外省市的,如园区所在地有接收单位的,可不受夫妻分居时间等条件限制,向政府劳动、人事部门申请办理调入手续,并尽快办理。
第二十九条 对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出国出境,有关外事、出入境管理部门优先给予办理多次往返港澳地区通行证或出国护照。
第三十条 凡园区内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需定居的,其本人及随归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以及未满16周岁或超过16周岁,但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可委托园区创业中心按有关规定帮助解决常住户口和子女的入托、上学手续。留学人员原籍是外省市,在园区内投资或开办企业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园区所在地政府人事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尽快办理入户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从事研究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可将其在园区内的工作业绩作为必要条件,业绩突出的,可以不受资历和岗位数额等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章 进出口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园区内软件企业为生产《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和备件,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对国内企业通过与境外签订的技术许可合同、顾问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以及为进行技术改造引进的先进技术时,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第三十三条 园区内企业生产出口属于免征增值税的产品,其用于生产该出口产品而采购的国产原料、零部件及委托加工等,已缴纳的增值税按规定给予退还;属于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已缴纳的增值税按规定给予退还。
第三十四条 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经海关保税监管,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如进口免税的料、件不能加工复出口,在国内销售时应补缴已免征的税款。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和另有规定的产品外,经申请给予优先办理出口产品退税。
第三十五条 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自行生产软件产品出口,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第九章 收入分配政策
第三十六条 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第三十七条 建立软件企业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第三十八条 园区内允许科技人员参与股权收益分配。属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从项目实施起的三年内可享有不低于6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4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属企业自主开发的科研项目,从项目实施起的三年内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30%的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20%的股权收益;属单位未开发项目,经与单位协议约定,开发者自筹资金进行开发的,对其成果享有独占使用权。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凡园区内的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规定。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还可享受《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江苏软件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