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与质检工作有关的中国加入WTO法律条文的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外函[2001]671号
关于印发与质检工作有关的中国加入WTO法律条文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与质检工作有关的中国加入WTO法律条文摘编》(见附件1)及分类编排后的《与质检工作有关的中国加入WTO多边承诺分类表》(见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局长会议和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局长会议精神,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切实掌握我国加入WTO有关质检工作的各项承诺内容。需了解与质检工作有关的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英文内容及加入WTO法律文件全部中英文内容,可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进行查询。
在组织学习中如遇问题,请与总局WTO办公室联系。联系人:李海清、曹雅斌,电话:010-65994190,65994621,传真:010-65994306。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与质检工作有关的中国加入WTO法律条文摘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
前言 (略)
第一部分 总则
1-12. (略)
13. 技术性贸易壁垒
13.1 中国应在正式刊物上公布作为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依据的所有正式还是非正式的标准。
13.2 中国应在加入时起,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TBT协定》。
13.3 中国对进口产品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目的应仅为确定其是否符合与本议定书和WTO协定规定相一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只有在合同各方授权的情况下,合格评定机构方可对进口产品是否符合该合同商业条款进行评定。中国应保证此种针对产品是否符合合同商业条款进行的检验不影响此类产品通关或进口许可证的发放。
13.4 (a) 自加入时起,中国应保证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适用相同的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为保证从现行体制的顺利过渡,中国应保证,自加入时起,所有认证、安全许可和质量许可机构和部门将获得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实施此类活动的授权。加入1年后,所有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获得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授权。对机构的选择应由申请人决定。对于进口产品和国产品,所有机构和部门应颁发相同的标志,收取相同的费用。它们还应提供相同的处理时间和申诉程序。进口产品不得受制于一种以上的合格评定程序。中国应公布并使其它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获得有关其各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相应职责的全部信息。
(b)加入后不迟于18个月,中国应仅依据工作范围和产品种类分配其各合格评定机构的职责,而不考虑产品的原产地。分配给各合格评定机构的相应职责将在加入后12个月通知TBT委员会。
14.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中国应在加入后30天内,向WTO通知其所有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包括产品范围及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
15-18. (略)
第二部分 减让表(略)
第三部分 最后条款(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1A---过渡性审议机制条款要求中国提交的信息
根据加入议定书18.1款,中国要每年提交一次如下信息,中国和工作组各成员同意无需再纳入审议的内容除外。
影响货物贸易的政策
技术性贸易壁垒(通知给TBT委员会)
(a) 加入后不迟于4个月内,中国将通知接受《良好行为规范》;
(b) 定期审议政府标准化机构现有的标准,使其与相关国际标准协调一致;
(c) 对现有的自愿性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进行修订,使之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
(d) 在根据《TBT协定》的要求,包括其第15.2款及所提及的出版物中进行通知时,以及在对现有措施进行修订时,中国对“技术法规”和“标准”两个术语的使用将遵照《TBT协定》中的含义;
(e) 每5年对技术法规审议一次,以保证其按照《TBT协定》2.4款的规定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按照《TBT协定》15.2款通知内容的一部分,提交描述将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的政策;
(f) 要对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技术法规的百分比在5年内增长10%的进程提出报告;
(g) 提交实施《TBT协定》2.7款程序的细则;
(h) 作为按照《TBT协定》15.2条款通知内容中的一部分,提交已被授权可以制定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的相关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名录;
(i) 中国承认的合格评定机构的最新信息;
(j) 按照工作组报告书TBT部分3(t)款的规定,中国加入后一年内,制定和实施一项新的法律和若干相关条例,以保护环境而对化学品进行评定和控制,这些法律和条例应确保全面的国民待遇并完全符合国际惯例;
(k) 要通知是否在加入一年后,所有的合格评定机构已授权对进口品和国产品进行合格评定,是否遵循了议定书13.4(a)所规定的要求;
(l) 加入后不迟于18个月,中国应仅依据工作范围及产品类别,而不再考虑产品产地,确立中国合格评定机构各自的职责;
(m) 将中国的合格评定机构各自的职责在加入后12个月通知TBT委员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减让表
服务提供方式 :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
部门
或分部门
市场准入限制
国民待遇
限制
其它承诺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CPC8676)及
(CPC749)中包括的货物检验服务,不包括法定货物检验服务。
1)没有限制。
2)没在限制。
3)在本国提供检验服务3年以上的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在中国设立合资技术测试、分析和货物检验公司,注册资本应不少于35万美元。中国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资控股。中国加入后4年内,允许外资服务提供者在华设立独资子公司。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没有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
不作承诺。
四、 中国工作组报告书
Ⅰ-Ⅲ. (略)
IV. 影响货物贸易的政策
A.(略)
B. 进口法规
1-11.(略)
12. 装运前检验
145. 中国代表表示,目前已有商贸检验机构(包括合资机构)从事装运前检验。他进一步表示,中国将承诺遵守《装运前检验协定》,并将管理现有商贸检验机构,允许符合资格的机构按照政府指定或商业合同的约定从事装运前检验。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46. 一些工作组成员要求提供关于中国是否使用私营装运前检验实体的服务的信息。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保证,中国加入时起,与包括私营实体在内的装运前检验实体进行的装运前检验有关的任何法律和法规将与有关相关WTO协定相一致,特别是《装运前检验协定》和《海关估价协定》。此外,与此种装运前检验有关的任何费用将与所提供的服务相当,并符合GATT1994第8条第1款的规定。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C. (略)
D. 影响货物外贸的内部政策
1-2. (略)
3.技术性贸易壁垒
177. 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已建立了一个TBT通知机构和两个咨询点,并已通知TBT委员会;自加入时起,将公布关于已采用和拟议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通知;公布这一信息的出版物名称将在加入时提交的《TBT协定》第15.2款下《中国实施和管理声明》中。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78. 中国代表表示,除中国实施WTO的规定外,自加入时起将建立内部机制,不断地将在GATT1994 和《TBT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向政府部门和各部委(国家级和国家以下一级)以及有关私营部门进行通知和咨询。对于一些工作组成员提出的就拟议中的标准和技术法规进行公开咨询和提出意见的机会问题,中国代表确认,自加入起,中国的程序将会清楚地表明存在这样的机会,且将对所提意见给予适当考虑,而不考虑其来源。中国代表还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将按照《TBT协定》和TBT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决定和建议,设定允许公众对拟议中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提出意见的时间框架。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79. 若干工作组成员要求提供关于国际标准用作现有中国标准基础的程度情况、中国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新标准基础的详细计划以及中国审议现有标准以使之与相关国际标准相协调的详细计划。
180. 对此,中国代表表示:作为ISO、IEC和ITU等组织的正式成员,中国积极参加了有关国际标准的制定。凭借中国在政府机构改革方面的努力,中国将在加入后不迟于4个月内,通知接受《良好行为规范》。中国代表表示,为政府标准化机构规定了明确的政策,以定期审议现有标准,特别是使之酌情与相关国际标准相协调。此外,中国将加速对现有的自愿性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修订工作,以便与国际标准相协调。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81. 一些工作组成员担心中国所使用的“标准”和“技术法规”的表述并不总是与《TBT协定》中的定义相一致,例如,中国有时使用“标准”一词指应属于“技术法规”定义的强制性要求。这些成员注意到中国在中央政府以外的其他各级,特别是在地区、部门和企业一级制定了一些不同类型的措施统称为“标准”的情况。
182. 对此,中国代表表示,在其根据《TBT协定》所作通知中,包括根据第15.2款所作通知在其中提及的出版物中,以及在对现有措施进行修订过程中,中国将按照《TBT协定》项下的含义使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术语。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83. 一些工作组成员还担心,中国没有使用相关的和可获得的国际标准作为其一些现有技术法规的基础。若干工作组成员请求提供关于国际标准用作现有技术法规基础的程度情况、中国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新技术法规基础的详细计划以及中国审议现有技术法规以使之与相关的国际标准或其相关部分相协调的详细计划。
184. 对此,中国代表表示自1980年以来中国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基础视为加快工业现代化和促进经济增长的基本政策。中国代表确认,这一政策还要求每5年对技术法规进行一次审议,特别是为了保证依照《TBT协定》2.4款使用国际标准。他还确认,中国将把这一政策作为其根据《TBT协定》第15.2款所作通知的一部分。他指出,由于中国在过去20年中的努力,中国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的比例已经从12%上升到40%。为了迎接21世纪的挑战和满足《TBT协定》所规定的要求,中国已开始制定一项标准发展计划,并承诺进一步提高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的比例,在5年内再增加10%。中国代表还确认,中国将使实施《TBT协定》第2.7款的程序可公开获得。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85. 在牢记《TBT协定》相关规定的同时,一些工作组成员要求中国确定获得授权可以采用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直接设在中央政府以下一级,地方政府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中国代表答复表示,中国将在加入时,作为其按照《TBT协定》第15.2款所作通知的一部分,提供一份相关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的清单。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86. 关于合格评定程序,关于工作组成员要求提供关于国际指南和建议用作现有中国合格评定程序基础的程度情况,中国使用此类指南和建议作为新的合格评定程序基础的详细计划以及中国审议现有合格评定程序以使之与相关国际指南和建议相协调的详细计划。
187. 对此, 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在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合格评定程序的指南和建议中发挥了充分的作用,例如,作为ISO/CASCO的正式成员。他表示,很难用数量表示此类指南和建议用作现有合格评定程序基础的程度。他确认,中国将依照《TBT协定》第5.4款使用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南或建议作为其新的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中国代表还表示,中国以对技术法规同样的政策同时对合格评定程序进行审议,主要是为了保证依照《TBT协定》第5.4款使用相关国际指南或建议。他还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将保证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适用相同的合格评定程序。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88. 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合格评定机构的复杂性和与《TBT协定》不一致的要求表示关注。特别是,这些工作组成员指出,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的合格评定活动不是由同一个政府实体实施的,且这种情况可能造成对进口产品的不利待遇。对此,中国代表表示,中国政府根据其发展市场经济和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政策,已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中国代表确认,AQSIQ负责中国所有与合格评定有关的政策和程序。他进一步表示,其它政府部委和部门也制定合格评定政策和程序,但发布前须经AQSIQ授权。
189. 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条例》)与《TBT协定》的一致性表示关注。特别是,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条款未能充分解决透明度、非歧视、国民待遇及避免不必要的贸易壁垒等基本义务。
190. 一些工作组成员对被称为“法定检验”的合格评定程序表示关注,法定检验的表述主要在《商检法》第4、5、6条和《实施条例》第4、5和9条中。他们表示,法定检验与国民待遇原则不一致并构成了对国际贸易不必要的障碍。工作组成员同意,WT/ACC/CHN/31和WT/ACC/CHN/32号文件所含法定检验产品清单,并不预断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在《WTO协定》所通知项下的法律地位、性质或作用。中国代表表示,不迟于加入之日,将使《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符合《TBT协定》。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91. 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一种被称为“进口商品安全许可制度”的合格评定程序及其适用表示关注,该制度的表述在《商检法》第22条和《实施条例》第38条中。他们表示,该制度与国民待遇原则不一致并构成了对国际贸易不必要的障碍(例如由于要求进行的频繁工厂检验)。对此,中国代表确认,对于与目前实行进口商品安全许可制度的商品有关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不迟于加入之日,将使相关法律和法规全面符合《TBT协定》。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92. 对于工作组成员的关注,中国代表确认,为消除不必要的贸易壁垒,中国将不保留多重或双重合格评定程序,而且也将不仅对进口产品施加要求。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93. 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在实施合格评定程序过程中信息的保密性表示关注。作为回复,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在这方面将全面实施《TBT协定》第5.2.4项的义务。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94. 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不接受其它WTO成员中的机构进行的合格评定结果的做法表示关注。在这方面,这些成员注意到《TBT协定》第6.1款单方面接受合格评定结果的义务。中国代表答复表示,对经中国承认的机构认证的商品,除随机抽样外,不需再进行合格评定。此外,如经随机抽样,中国的测试结果不同于其它WTO成员主管机构的测试结果,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依照现有国际指南和建议采取行动,或本着解决此类分歧的目的提供审核程序。一些工作组成员要求中国不断公布和更新中国承认的合格评定机构的信息。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提供这一信息。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95. 关于外国和合资合格评定机构,某些工作组成员指出中国不应保留具有对其经营造成壁垒效果的要求,除非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另有规定。中国代表答复表示,中国将不保留此类要求。一些工作组成员还认为,所有满足中国要求的外国或合资合格评定机构应有资格获得认可,并被给予国民待遇。中国代表确认,认可要求将是透明的,并将向外国合格评定机构提供国民待遇。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96. 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下列事项提出了具体关注(a)化学品首次进口登记;(b)获得和申请“CCIB”安全标志和“长城”标志的程序;(c)汽车和零部件,以及(d)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和质量许可证制度。对此,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将在加入之前实施下列措施,除非另有说明:
(a)化学品首次进口登记
--- 在加入后一年内,制定和实施关于为保护环境而对化学品进7行评定和控制的新的法律和相关法规,其中保证完全的国民待遇,并保证完全符合国际惯例。
--- 保证以上新法律和法规所附“化学品名录”中所列化学品免于登记义务,并保证根据新的法律及其法规对国产品和进口产品制定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
(b)CCIB安全标志和长城标志
--- 统一现有认证标志,即“CCIB”标志和“长城”标志,形成一个新的认证标志。对于同类进口和国产货物,所有机构和部门将颁发相同的标志和收取相同的费用。
--- 接受国际电工委员会合格检测电器设备安全标准体系(IECEE CB体系)产品检测报告,中国为该体系成员,并简化获得新的和统一认证标志的程序。
--- 将进口商对相同产品获得两个标志的时限缩短为不超过3个月。
(c)汽车和零部件
--- 统一适用于国产和进口汽车和零部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 制定、发布和实施法律、法规、标准和实施条例,以建立透明的体制,所有法律和法规将据此得以实施,从而使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给予国产同类产品的待遇。
(d)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 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国产品的待遇,包括合格评定所收取的费用和工厂认证的有效期。
--- 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基础,如同类国产品不需进行某项检验,则进口产品也应免除此项检验。
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97. 中国代表确认,除议定书(草案)中另有规定外,中国将自加入之日起实施WTO《TBT协定》项下的所有义务。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4、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198.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使用卫生与植物卫生(“SPS”)程序作为非关税壁垒表示关心,并提出了中国的措施与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不一致的具体事例。成员们寻求中国保证仅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使用SPS措施。且此类措施应充分基于科学原则。
199. 中国代表表示。根据《SPS协定》的规定,中国仅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SPS措施。他还指出,中国绝大部分SPS措施是基于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中国将不会以作为对贸易的变相限制的方式实施SPS措施。依照《SPS协定》,中国将保证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将不保留SPS措施。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200. 工作组成员表示,他们认为中国自在加入之日起遵守《SPS协定》,并应保证其所有与SPS有关的法律、法规、法令、要求和程序符合《SPS协定》。对此,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在自加入之日起完全遵守《SPS协定》,并保证其所有与SPS有关的法律、法规、法令、要求和程序符合《SPS协定》。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201. 工作组成员注意到,议定书(草案)提及的中国关于法律、法规和其他SPS措施的通知包含在WT/ACC/CHN/33号文件中。工作组成员同意,该份通知不预断通知的法律、法规和其他SPS措施的性质或效果在《WTO协定》项下的法律地位。
202. 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已建立了一个SPS通知机构和一个SPS咨询点,并将通知SPS委员会。SPS措施,包括与检验有关的SPS措施,已在外经贸部《文告》等刊物上公布。此类信息也可从中国SPS通知机构或SPS咨询点收集。
Ⅴ. (略)
VI. 影响服务贸易的政策
1-4. (略)
5. 检验服务
317. 对于工作组成员提出的问题,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不再保留具有对外资和合资商品检验机构的经营构成壁垒作用的要求,除非中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另有规定。工作组注意到这个承诺。
(略)
(注:《中国工作组报告》共343条,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内容共29条,占8.45%。本文与国家公布的正式文本有出入的,以国家公布文本为准)
附件2:
与质检工作有关的中国加入WTO多边承诺分类表
(根据与质检工作有关的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摘编整理)
一、加入之时需要完成或开始实施的承诺
技术性贸易壁垒(TBT)/装运前检验和服务贸易(检验服务)部分
序 号
内 容
出 处
(一)原则性承诺
1.
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TBT协定。
议定书第13.2条
2.
保证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适用相同的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
议定书第13.4(a)条。
3. *
中国将已有的或已采取的保证TBT协定实施和管理的措施通知TBT委员会(提交《中国实施和管理声明》)。
报告书第177条;TBT协定第15.2条。
公布已批准和拟议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公布这一信息的出版物名称将包括在上述声明中。
报告书第177条。
描述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的政策。
报告书第184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e条。
提供获得授权可以批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直接设在中央政府以下一级的地方政府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的清单。
报告书第185条。
4. *
按照TBT协定的含义使用术语“标准”和“技术法规”。
报告书第182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d条。
5.
使《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符合TBT协定国民待遇原则等规定。
报告书第190、191条。
(二)技术法规方面的承诺
6.
每5年对技术法规进行一次审议,以保证使用相关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基础。
报告书第184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f条。
7. *
中国将公布实施《TBT协定》第2.7款的程序,即积极考虑接受其他成员的技术法规作为等效技术法规。
报告书第184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g条。
(三)标准方面的承诺
8. *
政府标准化机构规定了明确的政策,以定期审议现有标准,特别是使之酌情与相关国际标准相协调。
报告书第180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b条。
9. *
加速对现有的自愿性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修订工作,以便与国际标准相协调。
报告书第180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c条。
(四)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承诺
10.
中国对进口产品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目的,应仅为确定其是否符合与本议定书和WTO协定规定相一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只有在合同各方授权的情况下,合格评定机构方可对进口产品是否符合该合同商业条款进行评定。
议定书第13.3条。
11.
所有认证、安全许可和质量许可机构和部门将获得授权,可对进口品和国产品实施合格评定。
议定书第13.4(a)条。
12.
对于进口产品和国产品,所有机构和部门应颁发相同的标志,收取相同的费用。它们还应提供相同的处理时间和申诉程序。进口产品不得受制于一种以上的合格评定程序。
议定书第13.4(a)条。
13.
中国将依照《TBT协定》第5.4款使用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南或建议作为其新的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中国以对技术法规同样的政策同时对合格评定程序进行审议,主要是为了保证依照《TBT协定》第5.4款使用相关国际指南或建议。
报告书第187条
14.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中国所有与合格评定有关的政策和程序。他进一步表示,其它政府部委和部门也制定合格评定政策和程序,但发布前须经总局授权。
报告书第188条。
15.
在实施合格评定程序过程中对所获的信息予以保密。
报告书第193条。
16.
统一现有的CCIB标志和长城标志,形成一个新的认证标志。对同类进口和国产货物,所有机构和部门将颁发相同的标志,收取相同的费用;接受国际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电工产品测试证书相互认可体系(IECEE CB体系)产品检测报告,IECEE CB体系产品检测报告,并简化获取新的和统一认证标志的程序;将进口商对相同产品获得两个标志的时限缩短为不超过3个月。
报告书第196(b)条。
17.
统一适用于国产和进口汽车和零部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制度的透明和国民待遇。
报告书第196(c)条。
18.
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要保证对进口产品的待遇不能低于本国生产的产品,包括合格评定的费用和工厂认证的有效期。技术法规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对国产品不进行的检验对进口产品也应免于检验。
报告书第196(d)条。
(五)对国外机构规定方面的承诺
19. *
对经中国承认的其他WTO成员的机构认证的商品,除随机抽样外,不需再进行合格评定。将不断公布和更新中国承认的合格评定机构的信息。
报告书第194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i条。
20.
中国不保留对外国和合资合格评定机构经营构成壁垒的要求,除非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另有规定。所有满足中国要求的外国或合资合格评定机构应有资格获得认可,并被给予国民待遇,认可要求将是透明的。
报告书第195、317条
21.
在本国提供检验服务3年以上的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在中国设立合营技术测试、分析和货物检验(法定检验除外)机构,注册资本不应少于35万美元。
议定书附件九:具体承诺减让表
(六)装运前检验方面的承诺
22.
中国承诺遵守《装运前检验协定》,并将管理现有商贸检验机构,允许符合资格的机构按照政府指定或商业合同的约定从事装运前检验。
报告书第145条
23.
中国保证,与包括私营机构在内的装运前检验机构进行的装运前检验有关的任何法律和法规将与有关相关WTO协定相一致,特别是《装运前检验协定》和《海关估价协定》。与此种装运前检验有关的任何费用将与所提供的服务相当,并符合GATT1994第8条第1款的规定。
报告书第146条
(七)透明度方面的承诺
24.
在正式刊物上公布作为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依据的所有正式和非正式的标准。
议定书第13.1条。
25.
中国已经建立了一个TBT通知机构和两个咨询点。公布并使其它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获得有关其各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相应职责的全部信息。
议定书第13.4a条;报告书第177条。
26.
中国将建立内部机制,不断地将在GATT1994 和《TBT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向政府部门和各部委(国家级和国家以下一级)以及有关私营部门进行通知和咨询。中国的程序将会清楚地表明,对所提意见给予适当考虑,而不考虑其来源。将设定允许公众对拟议中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提出意见的时间框架。
报告书第178条。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部分
(八)SPS多边承诺
27.
中国仅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SPS措施。中国绝大部分SPS措施是基于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中国将不会以作为对贸易的变相限制的方式实施SPS措施。依照《SPS协定》,中国将保证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将不保留SPS措施。
报告书第199条。
28.
中国完全遵守《SPS协定》。
报告书第200条。
29.
中国保证其所有与SPS有关的法律、法规、法令、要求和程序符合《SPS协定》。
报告书第200条。
30.
中国已设立了一个SPS通知机构和一个SPS咨询点, 并将通知WTO/SPS委员会。SPS措施,包括与检验有关的SPS措施,已在外经贸部《文告》等刊物上公布。
报告书第202条。
二、加入后30天内需要完成的承诺
SPS多边承诺
31.
中国应在加入后30天内,向WTO通知其所有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包括产品范围及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
议定书第14条。
三、加入后4个月内需要完成的承诺
标准方面的承诺
32. *
中国将通知接受《有关标准制定、采纳和实施的良好行为规范》。
报告书第180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a条。
四、加入后1年内需要完成的承诺
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承诺
33. *
加入1年后,所有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获得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授权。对机构的选择应由申请人决定。
议定书第13.4(a)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k条。
34.
分配给各合格评定机构的职责将在加入后12个月通知TBT委员会。
议定书第13.4(b)条
35. *
制定和实施对化学品进行评定和控制的新的法律和相关法规,保证完全的国民待遇和完全符合国际惯例。
保证上述新的法律和条例所附的“化学品清单”中的化学品免予注册,并按照新的法律和条例,对国产产品和进口产品制定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
报告书第196(a)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j条。
五、加入后18个月内需要完成的承诺
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承诺
36. *
加入后不迟于18个月,中国应仅依据工作范围和产品种类分配其各合格评定机构的职责,而不考虑产品的原产地。
议定书第13.4(b)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l条
六、加入后2年内需要完成的承诺
对国外机构规定方面的承诺
37.
中国加入后2年内,允许(从事非法定检验的)外资检验服务提供者外资控股。
议定书附件九:具体承诺减让表
七、加入后4年内需要完成的承诺
对国外机构规定方面的承诺
38.
中国加入后4年内,允许(从事非法定检验的)外资检验服务提供者在华设立独资子公司;
议定书附件九:具体承诺减让表
八、加入后5年内需要完成的承诺
技术法规方面的承诺
39. *
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的比例,在5年内再增加10%。
报告书第184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f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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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日
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驻泰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泰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条 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门诊大病统筹和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办法。同时,适当兼顾意外伤害门诊医疗。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加强指导、调度和督促检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部门应积极做好补助经费的测算、拨付工作;市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参保大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市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各高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类保险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高校应组织学生优先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加强自有医疗机构建设,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为参保大学生免费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档案等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章 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五条 驻泰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参保。
第六条 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按100元标准筹集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60元。属于低保家庭、重残人员的个人负担10元,政府补助90元。
第七条 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省属高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及以下高校(包括民办学校)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省财政对市属及以下高校大学生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予以补助。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第九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纳入泰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条 驻泰各高校于每年学生秋季入学时,统一组织办理本校学生参保缴费、医疗保险卡的发放等。参保缴费时间一般截止到10月15日。具体期限由劳动保障部门和高校规定。学校按规定标准代收的医疗保险费,及时足额缴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学或退学的,学校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大学生医疗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08年底前的在校生,2009年3月底前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其医疗保险待遇可享受到毕业当年年底。
第十二条 在校大学生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结算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照泰城城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执行。各高校负责本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的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报销等业务,并协助做好本校大学生住院及门诊就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普通门诊待遇。按参保大学生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拨付高校建立普通门诊统筹,用于学生门诊费用。学生在定点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不低于50%的比例报销。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由各高校制定和负责组织,报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大学生在泰城城区定点医院发生的“三个目录”(包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实行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制度。
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院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300元、500元。
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二级及以下、三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分别按照70%、60%的比例支付。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第十五条 门诊大病医疗待遇。参保大学生患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精神病和结核病等6种大病需门诊治疗的,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600元以上部分,二级及以下、三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分别按照70%、60%的比例支付。大病病种由劳动保障、卫生部门按规定及时增加调整。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门诊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为15万元。
第十六条 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在学校发生的无责任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其门、急诊费用,统筹基金给予50%的补助,每个医疗年度最高补助5000元。全残或死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15000元。
第十七条 参保大学生转诊转院以及急诊住院,在泰城城区外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首先自付费用的5%,并执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其余部分按规定结算。
第十八条 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大学生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医院住院的,可到当地乡镇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按规定支付。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参保大学生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泰城城区内的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为参保大学生的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定点条件的高校所属的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不具备条件和无医疗机构的高校,可在学校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
高校要充分利用自有的医疗卫生资源,在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条 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大病门诊治疗,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等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保大学生在泰城城区外发生急、危重病时,可到当地乡镇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5日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参保大学生因病情确需转院的,定点医院应按照逐级转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及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同时,由所在学校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核准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自杀、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非精神病);
(五)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生育费用;
(七)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其他不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在读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以后年度参保缴费的,应当补齐自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泰政办发〔2007〕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