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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4:06:32  浏览:9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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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杭州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永明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
  (一)在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项目建设的;
  (四)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位置、建设高度、层次、面积、立面和使用功能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定要求的;
  (五)未取得《杂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新建、改建大门、围墙、画廊、售货亭、广告牌、岗亭、霓虹灯、路灯以及街道两旁装修店面、改变建筑立面、搭建棚盖等杂项工程建设的;
  (六)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临时工程建设的;
  (七)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已满,未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或未经批准延期使用,逾期不拆除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章行为,是指:
  (一)设计单位承接没有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图件的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
  (二)施工单位承接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
  (三)建设工程项目虽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开工前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灰线的(不含加层及装修门面);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五)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反城市规划实施违法建设的,应责令建设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建设,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通知供电部门停止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水。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处理。继续违法建设或施工的,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的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并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项目,不论是在建的还是已经建成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
  (一)建在规划道路、规划河道、规划公共绿地上的;
  (二)占压地下公用自来水管、雨污管、电力、电讯、煤气等管线的;
  (三)直接影响防洪、泄洪的;
  (四)明显影响市容、交通、消防安全的;
  (五)与居住建筑间距达不到最低规定,直接侵害居民利益的;
  (六)在规划已确定并将在近期实施的建设范围内的;
  (七)建在高压走廊范围内,影响安全的;
  (八)与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不符,影响风景资源保护的;
  (九)严重违反文保、环保、铁路、航空、交通、无线电、地下工程、河港等专业部门的保护规定的。


  第七条 对严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应予拆除,但尚不影响城市规划近期实施的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并征得市园林文物部门的同意),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补办临时使用手续后,予以暂时保留使用,今后规划实施时一律无条件折除。属于违法建设的住宅用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交市人民政府统一处理,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时亦应无条件拆除。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补办规划审批手续,补交规费后予以保留:
  (一)工程项目基本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村镇规划和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的;
  (二)建在工厂、仓库区等单位内部的生产、生活、办公等配套用房,且基本符合规划要求的;
  (三)新建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定点,总图方案审批,基本上按规划要求实施,仅违反规划审批程序的;
  (四)原地改建(含翻建)、扩建(含加层)项目,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五)采取改正措施后(包括部分拆除),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六)超过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进行建设,但与当前规划要求无矛盾的;
  (七)临时建筑期满未拆除,但与当前规划要求无矛盾的。


  第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决定予以保留的违法建设项目,不论是暂时保留还是长期保留使用的,对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一般地段的公益性用房、办公用房、临时性用房、特种用房、生产生活配套用房,按建成面积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二)在主要道路两侧、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按建成面积工程造价的30%处以罚款;
  (三)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建成面积工程造价的50%处以罚款;
  (四)临时建筑期满未补办延期手续又不拆除的,每年度按建成面积工程造价的15%处以罚款。
  除(一)、(二)、(三)、(四)项规定外,其他违法建设项目,按建成面积工程造价的20%处以罚款。


  第十条 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处理完毕之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其一切新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事宜。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违章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设计单位承接未取得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图件的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所取的设计费全部没收,并由设计主管部门暂停其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设计资格。
  (二)施工单位承接未取得规划建设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所取得的经济收益全部没收。属外地进杭施工单位的,由进杭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6个月接受新的施工任务。属本市施工企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一级施工企业等级。
  (三)未通知规划管理部门放(验)灰线的,或未挂施工牌照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没收规划建设保证金。


  第十二条 在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的,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据土地管理法规进行处罚。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可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法规进行处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经依据本办法作了处罚并已执行完毕的,土地管理部门和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可不再处罚。


  第十三条 罚款必须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全额上交市级财政。


  第十四条 违法建设项目经处理后予以保留或暂时保留使用的,必须经消防、环保、防疫、建管等部门对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对进行违法建设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同级行政监察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法建设项目未按本规定处理批准保留使用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已经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营业执照无效,予以收回。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一律无条件拆除,亦不作为安置补偿的依据。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杭州市规划管理局是杭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杭州市规划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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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黄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市政府工作要切实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领导、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统一步调,坚决维护市委的核心领导,坚决服从市委的统一部署,把市委的决策部署化为政府的自觉行动,创造性地加以落实,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

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市长、秘书长之间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六、各委(室)、各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定、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市政府各部门的立场必须和市政府的立场完全一致,不能只代表某个方面的利益。部门之间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尤其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和事项,要及时沟通、相互支持、通力协作,不能相互推诿、扯皮。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八、加强对全市经济运行的引导与调控,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合作,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九、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一、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三、市政府制订重大行政决策,要依法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并协商。重大行政决策的立项、论证和评估,一般都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参与,并重视征询市政协委员的意见。对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和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决策事项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提案,要认真研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

十四、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科技顾问、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和社情民意反馈制度。

十五、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建立和完善民主科学决策的监督制度、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建立督查信息反馈机制,提高督查质量和效率,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市方略,把依法行政贯穿于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十八、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规范性文件议案,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保政令统一;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提请市政府讨论和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一、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论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

二十四、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市政府重要政务活动的信息,宜于公开的,要及时进行新闻报道,由市政府新闻机构负责安排。

二十五、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利用信息技术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利用电子监察改进行政审批服务,利用政府网站不断满足社会公众要求。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六、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要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要自觉履行。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及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地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形势,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邀请公民旁听制度。凡持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持有暂住证、享有政治权利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可申请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黄石市公民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组织。

三十八、市长、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市政府办公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召集并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九、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汇报材料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和汇报材料于会前送达市政府领导同志。

市政府常务会议采取简便、节俭的形式召开,使用电子会务系统,一般不印发纸质会议材料。

四十、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市长请假。

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与会,会前必须向市政府办公室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由召集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受委托主持召开会议的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审签后,报分管副市长签发。

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应由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三、各级、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黄石市政府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四、各级、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报市长审批。

四十五、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以及人事任免事项,由市长签署。

四十六、市政府正式文件(黄政发、黄石政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函件(黄石政函),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由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市政府办公室正式文件(黄政办发),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由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市政府办公室函件(黄政办函),一般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副市长签发。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在严格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办公平台,全面推进协同办公,加快公文流转进程,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第十一章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四十八、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依据《黄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四十九、接到较大(Ⅲ级)以上等级的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其中,对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到达事发现场。

五十、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发现)后,各级、各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市政府,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属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上报。对因迟报、漏报和瞒报而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做到勤政、廉政、善政。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少发文、发短文,少讲话、讲短话”的务实作风。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行政区域分界处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七、精简和规范公务活动。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和外事活动安排,由主办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安排。副市长之间实行AB角工作制度。副市长离黄出访、出差和休假,由与其对应的副市长代为出席重要公务活动。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离黄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委书记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市长、秘书长离黄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黄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项目年”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项目年”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0]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

现将《宜昌市“项目年”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宜昌市“项目年”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项目年”活动的管理,引进、开发建设高新技术、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名优品牌等项目,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根据中国共产党宜昌市第二次代表大会和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二届五次会议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项目年”活动的组织、督办、考核和奖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年”活动,是指为引进、开发建设高新技术、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名优品牌等项目而实施的专项活动。2000年为“项目年”活动起步年,“十五”期间为“项目年”活动期。

第三条 “项目年”活动中引进和开发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实际,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得实施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或盲目投资。“项目年”活动中引进和开发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监理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章 活动组织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的“项目年”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全市“项目年”活动。“项目年”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年”活动办公室),负责“项目年”活动的综合平衡、协调服务、调查研究、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活动中涉及的项目进行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第五条 县市区、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包括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埠湖管理区,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年”活动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项目年”活动的年度工作计划,并在上年度的12月1日前报送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项目年”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应当包括已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争取报批后建设的项目,以及为引进、开发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 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负责对报送的“项目年”活动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初审,并将列入考核的项目提交市“项目年”活动领导小组审定。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初与各责任单位签订“项目年”活动责任状,并将列入考核的项目予以公布,作为年终考核、奖励的依据。考核项目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删除或增加;确须调整的,应当由有关责任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在每月3日前向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报送“项目年”活动和考核项目的进展情况。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应当及时综合、研究全市“项目年”活动的进展情况,向市“项目年”活动领导小组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和年度情况。

第八条 市“项目年”活动领导小组不定期的召开办公会议,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应当及时通报各责任单位开展“项目年”活动的情况。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有权检查考核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可根据需要发出考核项目建设督办通知书。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督办通知书执行并说明情况。

第三章 项目考核

第十条 “项目年”活动考核对象为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项目年”活动中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按下列规定分类考核:

(一)重点考核项目,即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年实现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项目及国内外知名企业或名优品牌项目。

(二)一般考核项目,即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年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工业或其他项目。

(三)重大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项目,即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对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带动意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项目。

第十二条 实施分类考核的项目,其完成投资和实现税收的审核工作分别由市计划、经贸及财政部门负责;是否属于国家高新技术项目的审核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是否属于国内外知名企业或名优品牌的审核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对考核项目分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两个阶段进行考核。对考核项目是否完成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目标,由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依据批准该项目建设的部门出具的书面材料考核认定。

第十四条 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当年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的考核项目,在年底前报告市“项目年”活动领导小组,由其确认责任单位是否完成责任状所确定的年度考核目标。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对积极实施“项目年”活动并完成考核目标的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年”活动的考核奖励。

第十六条 重点考核项目按期开工的,对实施该项目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各奖励1000元;对实施该项目的市直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单位分别奖励1万元,并对实施该项目的市直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奖励1000元。

第十七条 重点考核项目按期竣工投产的,对实施该项目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各奖励2万元;对实施该项目的市直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并对实施该项目的市直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奖励2万元。

第十八条 一般考核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项目按期开工予以通报表彰;按期竣工投产的,对实施该项目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各奖励5000元,对实施该项目的市直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项目业主单位负责人各奖励5000元。

第十九条 考核项目当年开工并竣工投产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分别计算奖金,年终同时发放。

第二十条 对未完成“项目年”活动责任状考核目标或两年内未实施市级重点考核项目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予以黄牌通报。第二十一条 对开工后未按期竣工投产的,奖金予以扣回;对投产后经税务部门认定未能达到预期经济效益的,所发奖金由“项目年”办公室予以扣回,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对在项目建设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并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项目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

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