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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防治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0:51:39  浏览:99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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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防治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防治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0〕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防治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黔西南州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防治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防治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建设成效,根据《中共黔西南州委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石漠化综合防治工作的意见》、省发改委等部门印发的《贵州省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黔西南州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防治规划(2008-2015)》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实施的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以县(市)为基本建设单位,以小流域为基本治理单元,坚持集中、连片、规模治理的原则,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配置各项治理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工程实施主要内容根据国家所确定的内容,试点内容为:封山育林育草,人工造林、人工种草、改良草地,草地畜牧业发展中的棚圈和青贮窖建设、饲养机械购置,坡改梯及田间生产道路、引水渠、排涝渠、谷坊(拦沙坝)、沉沙池、蓄水池等坡面和沟道设施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开展石漠化监测等。

第四条 工程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严格按规划立项,严格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的审批。严格按作业设计施工,按标准检查验收。

第五条 工程项目安排要突出重点,体现规模效应,注重与“四沿”(沿风景区、沿交通干线、沿城镇周边、沿重点水源地)相结合,与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相结合,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要积极整合各级各类资金投入,形成治理合力。试点工程要不断探索、总结、提炼新的治理模式,创新体制机制,为全面推进我州石漠化综合防治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六条 石漠化综合治理涉及多部门、多行业,工程量大,建设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形成推进石漠化综合防治工作的合力,高标准、高效率、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目标。成立州石漠化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直各部门职责如下:

州石漠化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市)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的实施,协调处理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牵头制定政策、规划和各项制度;协调做好工程实施和监测评价工作;编报工作动态;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向省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州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负责指导、汇总、审查、报批工程实施方案和年度作业设计,衔接和争取国家、省的石漠化综合治理专项资金,及时下达投资计划;牵头组织综合检查及验收。

州财政局:负责依据省、州下达的投资计划落实或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及时下拨国家、省石漠化专项资金;督促、检查、指导县级财政部门加强资金和财务管理。

州林业局:指导、督促、检查石漠化综合治理措施中植被恢复措施;指导、督促试点县有明确林业投资来源的面上项目整合;组织、督促县级做好林业部分的石漠化综合治理动态监测工作;负责统计、汇总报送石漠化工程建设进展情况、信息报表。

州水利局:指导、督促、检查石漠化综合治理措施中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指导试点县有明确水利水保资金来源的面上项目整合(水土保持工程、饮水安全工程、“三小”水利工程、灌溉工程、小水电代燃料工程等);组织、督促县级做好水利水保部分的石漠化综合治理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州级监测成果汇总。

州畜牧水产局:指导、督促、检查石漠化综合治理措施中的草地畜牧业发展工程措施;指导试点县有明确草地畜牧业建设资金来源的面上项目整合;组织、督促县级做好草地和畜牧部分的石漠化综合治理动态监测工作。

州农业和扶贫开发委员会:指导、督促、检查石漠化综合治理措施中的坡改梯及配套田间水利设施、生产道路工程、农村沼气能源建设;指导试点县有明确农村沼气建设资金来源的面上项目整合;组织、督促县级对口部门做好农业、农村能源、新增坡改梯的石漠化综合治理动态监测工作。

州监察、审计、国土资源、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参与指导、检查各县(市)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促进试点工程顺利实施;组织做好所属范围的石漠化综合治理动态监测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成立石漠化综合防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承担工程项目法人职能,应具有相对健全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应安排专职人员负责行政、技术和财务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水利、农(林)业等部门承担二级法人职能,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各试点县(市)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有: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制定的石漠化综合治理建设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项目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负责项目管理。

2.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石漠化综合治理的工程实施方案、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作业设计,按照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对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牵头组织分年度工程项目的县级验收。

3.组织石漠化综合治理建设项目的监理招标,指导、协调单项工程的招标活动。

4.负责落实和管理石漠化综合治理建设资金,按时上报工程情况和财务报表。

5.负责定期向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市)统计局报送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情况、计划执行情况等报表;按时把直接实施的工程内容情况报县(市)农(林)业局汇总。

6.督促、检查县级各部门按时按质做好石漠化监测指标的各项工作。

7.向州石漠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送本行政区域内有明确资金来源的涉及石漠化综合治理实施的面上工程整合进展情况和总体情况。

第八条 项目区所在乡(镇)政府,配合县(市)石漠化综合治理办公室、相关部门,落实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任务;并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和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受益群众投工投劳。

第九条 石漠化综合防治工作和建设试点工程纳入州、县(市)政府绩效目标考核。石漠化综合治理建设工程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制度。项目县(市)人民政府是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工程计划管理

第十条 县(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编报工程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应包括上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初步意见。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林业、农业、水利、畜牧等部门,对各县(市)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进行汇总和综合平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等相关部门;同时发县级发改部门,县(市)据此提前安排相关作业设计的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州财政、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及时分解转下达国家、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任务;会同州财政局下达州级配套资金计划,并将计划下达和执行情况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执行。属于建设地点、项目调整、建设规模变化、投资变更等重大变动,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不涉及投资和治理面积、不降低质量、不影响项目功能的一般性变更,须报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相关行业部门审核同意,报省审批部门备案。



第四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的领导和管理,认真落实并不断完善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等各项制度,确保试点工程取得实效。要注重总结治理经验和模式,发挥综合治理成果的示范带动效应。

第十四条 工程实行公示制。工程实施前,县级农(林)业、水利等具体实施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把项目名称、目标、任务、资金来源、建设规模和实施范围等向项目区群众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项目县(市)要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省批准的《实施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技术规程、标准编制年度项目作业设计,各县(市)政府分管领导应牵头组建工作班子,参与设计单位共同编制,督促设计单位加强实地外业调查,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编制质量,确保各项建设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和农户,资料的图、文、表应齐全。

年度项目作业设计资料要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不准开工建设。年度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属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必须由相关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方案,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六条 各县(市)要加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程建设的相关文件、经审批的县级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及批复文件、阶段性项目建设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招投标资料、相关合同资料、财务资料、技术资料、图片照片、统计数据和录像资料等,要按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严格管理,由专人负责分门别类归档整理保存,并建立相应电子档案。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封山育林、造林工程成活率和保存率要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草地建设、水利水保工程的工程质量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棚圈建设、坡改梯、机耕道等其它建设内容,要达到设计标准,确保满足生产生活需要。

第十八条 各县(市)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实施中需要采购的物资、种苗,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但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要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建立石漠化综合治理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州、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县(市)各直属部门,要实行联络员制度。加强工程建设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具体工作由林业部门负责,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工程建设情况实行月报、季报和年度报告制度。

月报:各县(市)按照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分工,将各部门负责的工程建设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同级林业部门汇总;县级农(林)业部门于每月28日前向州林业局报送,并抄送县石漠化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的石漠化综合治理办公室要及时向州石漠化综合治理办公室上报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州林业局要在每月30日前将本月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汇总后抄送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州相关部门。

季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8日前,各县(市)要将本季度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下一阶段需解决的问题及工作建议以书面报告和工程建设报表两种方式报州林业局;州林业局要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30日前,汇总本季度各县(市)情况,以书面报告和工程建设报表两种方式分别上报省发改委、林业厅、农委、水利厅,并抄送州石漠化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报:县级石漠化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石漠化综合治理年度建设情况,包括工程进度报表、建设管理经验总结、绩效目标考核自查情况等,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石漠化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条 切实加强监测工作。各县(市)的监测具体工作按国家制定的效益评价框架(黔发改农经〔2009〕2660号文转发)开展。各县(市)要本着摸清底数、科学分析和评价工程实施效果、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目标,切实组织监测力量、落实监测经费,扎实做好监测工作。监测分为省级重点小流域监测和州、县面上调查监测。面上调查监测工作由项目县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并分别将监测结果报送对应的州级主管部门。县级水利部门负责全县的监测成果汇总,并将汇总成果资料按要求及时报州水利局汇总后,由州水利局报省水利厅和州石漠化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监测成果包括监测结果调查表、监测结果汇总统计表、本底值调查表、小流域成果图件。

具体责任部门划分为:

林业部门:负责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蓄积调查表及统计汇总表、植物种类调查表、植物固碳量调查表及统计汇总表、林业总产值调查表、新增林果产品产量调查表及汇总统计表、新增薪材数量调查表及统计汇总表、生物多样性指数计算表、林业部分的小流域本底值调查表。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石漠化土地治理面积调查表及统计汇总表、石漠化土地面积、程度调查表及统计汇总表、耕地质量调查表、耕地等级调查表及统计汇总表、国土资源部分的小流域本底值调查表。

农业部门:负责粮食产量表和农村能源表、农业部分的小流域本底值调查表;负责新增坡改梯面积调查表及统计汇总表。

畜牧水产部门:负责草地面积和产草量监测表、畜牧部分的小流域本底值调查表。

水利部门:负责水土流失面积调查表及统计汇总表、新增有效灌溉面积调查表及统计汇总表、新增小型水利水保工程调查表及统计汇总表、水利部分的小流域本底值调查表;负责各部门的检测成果汇总。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综合部分的小流域本底值调查表。



第五章 工程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投资由申请中央专项投入,省、州、县配套,受益群众投工投劳以及整合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等多种方式筹集。各县(市)要制定优惠政策,完善建设管理机制,引导与调动社会其他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二十二条 严格资金用途管理。工程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实施所需物资、材料、种苗的购置、机械作业费、劳务费;工程建设管理费按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执行,在地方投资中列支,主要用于规划设计、工程勘察、初步设计、图文材料等工程档案的编制与管理、检查验收、信息统计及工程建设管理日常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财政局商发改部门,根据项目年度投资规模和地方配套资金比例,确定年度应配套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及时与发改部门足额下达配套资金投资计划,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对当年增加的投资计划规模,所需的配套资金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要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石漠化综合治理建设资金是国家专项基建投资,必须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按部门或行业切块,严禁滞留、挤占、挪用。要按期完成财务报表,按期整理结算、决算等财务资料,按时做出年度财务结算报告,满足年度验收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实行报账制,以工程检查验收结果作为支付工程资金的依据。项目法人、组织实施部门根据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按已完成工程量填写报帐申请书、有关财务凭证,经项目负责人和工程监理人员(技术员)签字,报县(市)石漠化综合治理建设办公室审核,按相关程序报账。

第二十六条 年度作业设计经批准后,且各单项工程开工准备工作完成后,各实施部门或单位向县(市)石漠化综合治理办公室提交启动资金报告,附施工合同,实施村、组(即组民代表)的有关建设承诺后,县(市)石漠化治理办公室按不超过国家补助的50%预拨资金,确保启动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 县(市)石漠化治理办公室在项目年度验收、竣工验收时,要组织各实施部门及时编制项目年度工程财务结算报告、总体工程财务决算报告,及时履行财务、审计手续。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指导项目法人规范财务管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纠正,对整改不力的,要严肃处理;及时按程序和规定审核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九条 县级审计部门要将石漠化综合防治项目的年度验收审计、项目竣工审计工作纳入年度任务安排,确保按时拿出审计成果。要定期开展收支结算的检查审计。各项目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业主限期整改,对违规违纪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条 各县(市)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梳理,并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由投资主管部门调减次年投资份额,直至取消该项目实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及时组织和开展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层次分为:县级年度验收、州级年度验收,省级复核验收。县级自查总体验收,省州检查总体验收。县级年度验收由项目县(市)发改部门组织财政、审计、水利、农(林)业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结果报州石漠化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备案;县级年度验收完成后,向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申请州级年度验收;州级验收完成后,各县及时完善验收资料,按程序向省申请省级复核验收。州级验收办法按省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验收办法执行。

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项目业主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合格;不按期整改合格的,将视其情况追究责任,由投资主管部门给予扣减下一年度投资份额,直至终止项目执行、取消建设项目。

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和标准:工程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规定,有无违规违纪问题;建设任务是否完成,工程效益是否发挥,工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工程档案是否健全、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到位等。

第三十二条 实施单位要做好验收资料的归档和整理工作,确保工程竣工验收的需要。项目竣工验收主要资料有:批准文件、作业设计、竣工验收报告、竣工总结、竣工图件、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监理报告、质量鉴定等。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三十三条 工程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相应资产的移交手续,明确产权,落实各项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建立管护档案,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四条 各地要按照“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灵活、有效的管护机制和运行机制。在促进产业发展和石漠化治理可持续的条件下,应鼓励社会各界、企业、社会团体等参与投资和经营管理。



第八章 其他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和质量检查监督体系和保证体系,按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设计合同文件,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行业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各参建单位要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职责,项目建设各方(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要接受、尊重、支持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施工单位返工。发生严重的施工安全与质量事故,主管部门必须认真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和相关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要依法切实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按规定认真做好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对监理单位发现、指出的问题,项目法人单位和建设单位要及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落实。

第三十七条 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奖优罚劣制度。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精心组织、认真负责,严格技术标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集体和个人,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领导小组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未按时完成任务或质量不合格的,除责令整改以完成任务、达到质量标准外,还应追究组织工程施工的业务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州发改、财政、林业、农业、水利、畜牧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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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清真食品饮食业加工经营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长春市清真食品饮食业加工经营暂行管理办法
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一、为了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加强我市清真食品饮食加工经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民族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加工、经营清真食品饮食的单位,必须有回族负责人、采购员、保管员和主要操作者。其职工总数中回族比例应占60%以上。汉族不准开办清真饭店、经营清真食品(含由回族“顶帽”)。
三、凡加工、经营清真食品、饮食业的单位或个人,除具备“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健康证、营业执照外,还必须向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申领《长春市清真食品加工经营许可证》,使用统一监制的“清真”标牌。上述牌、证同时使用,缺一无效。
四、凡加工、经营清真食品、饮食业的网点,应设有专用的生产、运输、储存、检疫、售货、计量等设施。
五、凡加工、经营清真食品、饮食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制定相应的经营操作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严禁将回族禁忌食品携入厂、店加工或存放;操作人员必须先净手;操作间、工具、餐具不得与非清真物品混用。
六、《长春市清真食品加工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监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办理签发手续并收取成本费。
《长春市清真食品加工经营许可证》及“清真”标牌不得伪造、借用、转让。
七、各农贸市场,要划定出售清真食品的地点,必须设有专用柜台或摊床,并要与非清真摊床保持一定距离。
八、本管理办法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监督执行。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要聘请懂政策、责任感强的回族义务检查员,持《长春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检查证》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九、对不符合清真食品饮食加工经营要求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会同工商、食品卫生部门责令停业、限期纠正;对不尊重回族风俗习惯,随意违反本办法又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进行严肃处理;对严重违反民族政策,损害民族团结,以至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交司法机关追
究责任。
十、本办法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本市各单位的清真食堂。
十一、本办法从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1988年8月2日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国务院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实施规定的通知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国务院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实施规定的通知

1996年3月12日,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国务院995年12月28日通知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对新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自用原材料,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在此之前已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宽限期内,可继续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优惠,即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不包括本通知下发之日后追加的投资)以上的项目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1997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1996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为正确执行国务院上述规定,现就具体操作问题规定如下:
一、上述通知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经贸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依法批准设立,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企业。
二、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精神,1995年10月11日至1996年3月31日期间批准设立的且需申请免税进口自用设备、物料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核后报外经贸部备案审核。备案项目上报外经贸部的时间最晚不能超过4月30日。外经贸部对上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审核后,分期分批将核准的和不予核准的企业名单通知海关总署关税司(由关税司下达各主管海关)和省级外经贸部门。对审核合格的企业主管海关凭海关总署转发的合格企业名单按规定予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审核不合格企业不予备案。由外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的企业,主管海关凭外经部颁发的批准证书予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宽限期内办理进口设备、物料手续时,还应向主管海关出具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核同意的进口设备清单(加盖由外经贸部统一刻制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省级外经贸部门不得将审核权下放。持外经贸部颁发的批准证书的企业,应出具由外经贸部审核同意的进口设备清单。
四、按照通知规定: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含3000万美元)不包括通知下发之日后追加的投资。通知对外公布时间为1995年12月28日,据此,凡在1995年12月28日前外经贸部批准追加投资并换发批准证书的企业(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可按规定予以免税;凡在1995年12月29日至1996年3月31日追加投资后使投资总额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应仍按追加前批准的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规定的宽限期办理。其追加部分在1996年底前可按规定予以免税。
五、经济特区、浦东开发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六、经批准确认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宽限期内进口物品的免税手续、免税品种仍按海关总署署监一〔1992〕1099号文件及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进口的特种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等,应由所在地主管海关上报海关总署审批。
七、1996年4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自用设备、物料等一律照章征税。
八、在备案审核核准通知下发前设备已到口岸的企业,海关按原规定办理进口免税手续并放行。审核不合格企业,前已免税进口货物应追补应缴税款。
各地主管海关要与各地外经贸部门紧密配合,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做好宽限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审核及税收优惠工作。对于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要及时与海关总署关税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