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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3:30:20  浏览:96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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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2号

  现发布《电视剧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田聪明  
二000年六月十五日

电视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视剧管理,发展电视剧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视剧制作、审查、进口、出口、发行、播放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电视剧制作、审查、发行、播放等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 国家对电视剧制作、进口、发行等环节实行许可制度。禁止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
  第五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对为电视剧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视剧的制作
  第七条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2、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专用设备。
  审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的电视剧制作发展规划。
  第九条 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电视剧制作单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制作电视剧实行出品人(即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出品人对本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全部制作活动负责。
  制作电视剧应当实行科学的成本核算,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通过开展电视剧题材规划,加强对电视剧制作的引导、协调和服务。
  第十三条 电视剧制作单位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必须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报批后,方可开展摄制工作。
  第十四条 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制作完成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规定数量的国产电视剧后,方可与港澳台或外国合作制作电视剧(以下简称“境内外合作制作电视剧”)。
  境内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应当由境内方按规定程序事先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
  境内方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协议对合作制作电视剧进行具体管理。
  第十五条 境内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分为联合制作、协助制作和委托制作三种形式。
  联合制作是由境内方与境外方共同投资,共派主创人员,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制作方式。联合制作应当坚持以境内方为主的原则,双方共同确定剧本,共同投资;境内方主创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境岗位方必须全程参加制作工作;版权由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共同署名。
  协助制作是由境外方出资并提供主创人员,境内方提供劳务或设备、器材、场地予以协助,在境内拍摄全部或部分场景,双方根据协议进行利益分配的电视剧制作方式。
  委托制作是境外方委托境内方按有关规定在境内制作的方式。
  第十六条 聘请境外演职员参与制作国产电视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
  第十七条 省(区、市)及其以下的电视剧制作单位需要到境外拍摄电视剧的,应当事先报经本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所属的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到境外拍摄。
  第十八条 电视剧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其制作的电视剧的著作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电视剧作品,应取得电视剧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以投资、资助的方式参与制作电视剧,具体办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电视剧的审查
  第二十条 未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放、进口、出口。
  第二十一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境内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出口电视剧、聘请境外演职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作单位制作的以及与地方单位联合制作并使用中央单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电视剧。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负责审查本辖区内电视剧制作单位制作的或与辖区外单位联合制作并使用本辖区单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电视剧。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立电视剧复审委员会,负责对送审单位不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或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提起的复审申请进行复审。
  第二十二条 电视剧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宣扬种族、性别、地域歧视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国产电视剧制作单位、境内外全中作制作电视剧的境内方应当在电视剧制作完成后,按规定报相应的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
  进口电视剧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定的电视剧进口机构按有关规定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四条 电视剧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电视剧报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修改、删剪意见或审查结论,并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通过的,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 送审单位对电视剧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电视剧复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及完备的电视剧复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审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六条 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在发行、播放、进口、出口时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规定重新送审。

  第四章 电视剧的进口和出口
  第二十七条 进口电视剧,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视剧的进口业务。
  第二十八条 电视剧制作单位可以出口或委托其他机构出口其制作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
  第二十九条 进口、出口电视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省(区、市)及其以下的单位参加境外的电视展、电视节等涉外电视剧交流活动,应当报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直接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局批准。
  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活动的电视剧必须事先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利用信息网络、卫星等方式进口、传输电视剧的管理办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 电视剧的发行和播放
  第三十二条 电视剧制作单位可以发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发行其制作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国产电视剧。
  从事进口电视剧发行的机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定。
  第三十三条 举办国际性、跨省际的电视节、电视剧展,应当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举办省内的电视节、电视剧展,应当报本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播放电视剧并坚持播前审查制度。
  第三十五条 电视台每天所播出的每套节目中,进口电视剧不得超过电视剧总播出时间的25%,其中黄金时间(18时至22时)不得超过15%。
  电视剧播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
  第三十六条 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责令修改、删剪或停止发行、进口、出口、播放的决定。制作、发行、进口、出口,播出机构必须执行有关决定。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进口电视剧的;
  (二)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发行进口电视剧的;
  (三)进口、发行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涉外电视剧交流活动的,或者擅自将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用于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活动。
  (五)随意更改已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并用于发行、播放、进口、出口的;
  (六)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的;
  (七)不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特殊情况下对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作出的责令修改、删剪或停止发行、进口、出口、播放决定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无法无天;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二)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进口电视剧的;
  (三)播放进口电视剧的时间超过规定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电视节、电视剧展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无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擅自制作用于发行、出口、播放的电视剧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或推算与境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
  (三)播放、出口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国产电视剧的。
  第四十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电视剧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用于电视播放的电影故事片,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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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府网络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府网络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政府网络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永州市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我市政府网站的安全可靠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实施政府上网工程加快永州市政府信息网建设的通知》(永办发[2001]1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网站,是指永州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站点。包括永州市政府中心网站——“永州市政府信息网”,也包括县区政府网站和林场、管理区、开发区、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及社团等建立的分站点。
   第三条 永州市政府网站是永州市各级政府机关在因特网(Internet)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永州市政府信息网”是其统一的市级平台,在该平台建立链接的各单位是“永州市政府信息网”的分站点。
   第四条 永州市政府网站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 永州市政府网站的宗旨是:宣传永州、服务群众、构架桥梁、共享资源、提供信息、支持决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永州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是永州市政府网站的领导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永州市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网站的规划、建设和督促检查工作。永州市经济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中心)是永州市政府中心网站和市级平台的建设单位。市公安局是负责政府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开发区和市属单位应当明确主管领导、相应工作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分站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与市信息中心联系。
   第八条 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政府工作意识、安全法制意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并定期接受市信息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网站安全负责人和安全员需领取公安机关核发的培训合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九条 市政府负责建设“永州市政府信息网”和全市政府网站统一的市级平台。市信息中心承担具体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其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由市财政负责。
   第十条 各县区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开发区和市属各单位应当在市政府网站的统一平台下建设分站点。其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由各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开发区和市属各单位分站点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由各地各单位负责。市信息中心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开发区的所属乡镇和工作机构,应当在县区(林场、管理区、开发区)的网站内建立分站点。有关规定由各县区(林场、管理区、开发区)制定。
   第十三条 根据永州市政府网站发展和各分站点的建站需要,市信息中心可为分站点用户提供网站空间租用及数据库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网站及分站点的网站设计应当庄重、典雅、美观、大方,体现永州特色及各地各单位的特点。
   第四章 上网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永州市政府网站上网信息内容应当以政务信息和便民服务信息为主,信息选择以有利于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开展网上办公和宣传推介永州为原则。以下内容应当在政府网上发布:
   (一)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
   (二)机构设置、职能及职责分工;
   (三)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和依据、联系电话等;
   (四)审批、核准、备案和年度审核等需要给申请人答复的事项及其工作进度和办事结果;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六)应当公开的统计资料、重要工作动态及其它信息等。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网站及分站点的网页、聊天室、邮件、公告栏等栏目中,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宣传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政务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无偿查询在“永州市政府信息网”及其分站点发布的政务信息。
   第五章 上网信息报送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网站及分站点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及时报送和更新网上信息内容。
   第十九条 在“永州市政府信息网”上建立分站点的各县区、各林场、管理区、开发区和市属各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本站点信息的更新。县区(林场、管理区、开发区)一般每天更新一次,市属单位每周更新一次。
   第二十条 永州市政府网站各分站点的信息,如需由“永州市信息网”统一发布的,各分站点应当确定专人及时负责信息报送。
   第二十一条 “永州市政府信息网”建立网站栏目编辑责任制。涉及各工作部门的栏目,其信息编辑、更新或报送由相关工作部门负责。各栏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信息组织和信息采集,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报送、更新信息。
   第二十二条 市属各部门凡重大活动、重要会议之后,应及时将活动或会议的方案信息、图片信息、视频信息报送市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制作上网。
   第二十三条 “永州市政府信息网”将对各单位报送信息数量进行统计,并对信息质量进行评价,定期上网公布和通报结果。 第六章 网站运行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永州市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永州市政府信息网”的主域名为yzcity.gov.cn,代表永州市政府机关。
   (二)各县区政府和各林场、管理区、开发区网站要求采用独立域名。所用域名按程序向中国互联网中心申请。
  (三)市属各单位在“永州市政府信息网”建立分站点的,其域名由市信息中心统一分配。域名格式为:xxx.yzcity.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的英文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二十五条 永州市所属各单位的网站都要在显著位置放置“永州市政府信息网”微标,加入到“永州市政府信息网”的链接。“永州市政府信息网”微标的管理和使用,由市信息中心负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在政府网站上的公开信箱,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和处理,做到每日查看信件,对提出问题的信件要在20日内回复。
   第二十七条 “永州市政府信息网”的电子信箱供分站点单位或其工作人员个人使用。电子信箱的开设和撤消,统一由市信息中心负责。 各分站点公开信箱的回复信件应同时发到“永州市政府信息网”信箱,信箱地址为webmaster@yzcity.gov.cn。
   第七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网站及分站点应当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各级政府网站安全组织应当接受同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的业务指导,在单位行政首长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本网络的安全保护及其用户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网站及各分站点的网站建设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如采用访问控制技术和信息加密技术,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等。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网站及各分站点要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程序对应进行保密审查的上网信息内容报送同级政府保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网站及各分站点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永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对参与公路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2]544号



关于对参与公路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结合公路工程特点,现对参与公路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要求规定如下:

  一、公路施工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见附件)承包工程,不得跨资质序列、越级、超范围承包工程。

  公路施工企业参与专业工程(指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公路交通工程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综合系统工程等)投标和施工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工程承包资质;公路施工企业参与施工总承包工程(指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工程中任意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一起招标的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应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二、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在发布项目招标公告和编制招标文件时,要明示该项目各标段的工程内容,同时明示各标段对公路施工企业的资质、已承担过类似工程的业绩等条件和要求。

  三、公路施工企业若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主办人应具备与所投标段工程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成员单位应具备与其承担的工程内容相适应的资质。

  对依法分包的工程,分包人应具备与其分包的工程内容相适应的资质。

  四、施工总承包工程中的桥梁、隧道,若其规模(总长、跨径)超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则施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相应的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

  五、对公路交通工程通信、监控、收费系统中任意两个及两个以上系统一起招标的,施工企业应具备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资质。对公路交通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纳入土建工程一起招标的,施工企业应同时具备公路工程的相应资质和交通安全设施资质。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监督管理,对公路工程招标的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进行审查或核备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审查公路施工企业的资质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予以纠正,以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

  附件:公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公路 投标 施工 资质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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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 :建设部,北京、天津市公路局,上海市公路处,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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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1、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序号 企业等级 承包工程范围
1 特级企业 可承担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工程的施工。
2 一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米及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3 二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跨跨度<100米的桥梁、长度<1000米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4 三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座桥长<500米、单跨跨度<40米的桥梁工程的施工。


2、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序号 企业等级 承包工程范围
1 一级企业 可承担各级公路的各类路面和钢桥面工程的施工。
2 二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3 三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3、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序号 企业等级 承包工程范围
1 一级企业 可承担各级公路的土石方、单跨跨度小于100米、单座桥长小于500米桥梁、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2 二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的土石方、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3 三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的土石方、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4、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序号 企业等级 承包工程范围
1 一级企业 可承担各类桥梁工程的施工。
2 二级企业 可承担单跨100米及以下桥梁工程的施工。


5、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序号 企业等级 承包工程范围
1 一级企业 可承担各类隧道工程施工。
2 二级企业 可承担断面20平方米及以下且长度1000米及以下的隧道工程施工。


6、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序号 企业等级 承包工程范围
1 交通安全设施分项 可承担各级公路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工程施工及安装。
2 通信系统工程分项 可承担各级公路干线传输系统、程控交换系统、移动通信系统、光(电)缆敷设工程、紧急电话系统的施工及安装。
3 监控系统工程分项 可承担各级公路交通信息采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中央控制系统、供电配套设施系统的施工及安装。
4 收费系统工程分项 可承担收费公路收费车道及附属配套设备、收费管理系统及配套设备的施工及安装。
5 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 可承担各级公路干线传输系统、程控交换系统、移动通信系统、光(电)缆敷设工程、紧急电话系统、交通信息采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中央控制系统、供电配套设施系统的施工及安装和收费公路收费车道及附属配套设备、收费管理系统及配套设备的施工及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