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 〔2004〕 7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一日
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市委的领导下,牢牢把握第一要务,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坚持与时俱进,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效率型、责任型政府,切实提高执政为民水平。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及直属机构负责人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奋发进取,开拓创新;恪尽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牢记宗旨,体恤民心,廉洁自律,为民谋利。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增强政府工作的整体合力;要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政府组成人员及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或外出较长时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在市长领导下,审计局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市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一、市政府其他工作机构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制定规则和程序,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管理事务中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和各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创造性和预见性,根据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搞好中长期和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十七、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适时作出通报。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九、市政府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文件规定的部门或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其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也可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后方可发布。
二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二十一、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司法监督,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各部门要认真接受监察、审计等机关的专项监督。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正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诚恳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五章 会 议 制 度
二十二、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市长通气会制度。
二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和通知由秘书长签发。
二十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每次参加人员必须过半数。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意见;
(二)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讨论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等;
(三)讨论通过需要向省政府请示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报请市委审定的事项;
(六)审议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重大决策性、全局性文件;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负责人列席。
二十五、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也可召开专题会议,专题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一些重要问题。
二十六、市长通气会一般每周一上午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出席。主要是通报各自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需要与会人员周知的一般事项,安排协调有关工作。
二十七、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实行议题库管理制度。
(一)会议议题由市长、副市长提出,经市政府秘书长统筹安排后,由市政府办公室通知议题汇报单位准备汇报材料,纳入议题库。
(二)凡列入市政府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的,主办部门要事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根据工作分工召集有关部门会商。协调意见仍有分歧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列明各方意见和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阅;涉及全局性或重大问题,报市长审阅,再提请会议讨论和审定。
(三)议题汇报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涉及多个单位的会商材料是否齐全,解决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政策法规,有无漏商情况等。对不符合要求的,市政府办公室应提出修改意见,及时退回汇报单位修改。汇报单位应将经审核通过的汇报材料一式10份送市政府办公室纳入议题库管理。
(四)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情况下只能从议题库中提取,经秘书长统筹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五)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前1个工作日送参会市长、副市长、秘书长。规范性文件需提前3个工作日送参会市政府领导同志。会上汇报一般不超过20分钟。
二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市长召集的专题会议和市长通气会,本人应提前向市长请假。
二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召集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由市政府办公室审定,特别重要的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按程序审批。市政府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凡要求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确属时间紧、来不及安排上会的,报市长审批。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
三十一、市政府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必须遵照执行、认真贯彻,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并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 公 文 审 批
三十二、以市政府名义的发文,在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前,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国家行政机关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
三十三、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
三十四、向省政府请示、报告工作或回复省政府交办事项的公文,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三十五、以市政府名义与省政府部门、兄弟市、军事机关等商洽工作、请求支持或答复问题的公文,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特别重要的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三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主送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下行文,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签发,其中重要的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的工作,须经相关副市长会签。
三十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凡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发文,须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定后下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重要公文,除需保密的外,应及时予以公布。
三十八、省政府及其部门发给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文件的内容直接承办或转有关部门承办。重要公文,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阅批后转有关部门承办。省政府领导批示件和省政府要求副市长以上领导出席会议、参加活动的通知等,经办公室提出办理意见后,报市长阅批后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
三十九、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宿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文件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审批程序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电子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七章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四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调研、考察工作,要轻车简从。
四十三、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内外事活动,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方案并按程序报批。需请市长参加的活动和涉及几大班子的综合性活动,由秘书长统筹,并报市长同意后安排;需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参加的活动由对应副秘书长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重要活动报市长阅知。
四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市委组织的活动,按照市委要求办理。市政府领导同志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及应邀参加市政协的有关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要求统一安排。
四十五、副厅级以上领导来我市检查指导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后,按规定安排接待。
四十六、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的宣传报道。坚持精简务实,注重宣传效果,多报道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和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各地召开的会议和活动,一般不作报道。市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和出席重要活动,需要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需要公开发表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刊发。
四十七、市长、副市长出国(出境)考察,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负责人出国(出境)考察,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呈批。
四十八、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活动安排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呈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活动安排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呈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第八章 作 风 纪 律
四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工作机构负责人要牢固树立学习为本、终身学习的理念,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信念,增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执政能力;认真学习市场经济、法律和科学技术的新理论、新知识,熟练掌握和运用WTO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不断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应对复杂局面和突发事件的行政能力;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虚心向群众学习,善于在实践中学习,增强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
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工作机构负责人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牢记“两个务必”要求,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紧抓好分管部门、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市政府党组每年适时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五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工作机构负责人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统一,严禁随心所欲,自行其是,阳奉阴违。对市政府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工作中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二、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秘书长出差,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秘书长报告。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副市长与相对应的副秘书长、秘书长与办公室主任一般不同时出差。
五十三、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国(出境)考察或离开本地出差,均应事先向市政府秘书长报告,由秘书长向市政府领导同志通报;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应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开放宿州、诚信宿州、效率宿州建设,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推诿拖拉,严禁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严禁与民争利,损害群众利益。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规范行政记功奖励活动,对政府部门和个人的记功、嘉奖只限于在重大活动、重点建设和应对突发事件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并由市人事部门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以切实发挥记功嘉奖的激励作用。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管理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31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质检机构整体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质检机构在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及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作用,保证质检机构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依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检机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其基本任务是承担对烟草专卖品及其相关产品(以下简称烟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和仲裁性检验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行业质检机构的组成、管理、任务和职责以及审查认可制度。烟草行业各级质检机构及有关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及审查认可
第四条 烟草行业质检网由三级质检机构组成:
一、国家级质检机构(简称一级站)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在烟草行业设立并授权的最高质量检验权威机构。该机构受国家局及其授权的挂靠单位领导,业务上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指导。
二、省级(或区域性)质检机构(简称二级站)是国家局批准在行业内设立并授权的省级(或区域性)质检机构,是其所在省管辖区(或委托管辖区)内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权威机构。该机构受国家局及其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或挂靠单位)的领导,业务上受国家级质检中心和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
条件成熟时,国家局将依据质检机构的综合技术水平、承担任务量以及审查认可结果等方面条件,重点扶持一批重点二级站。
三、企业级(或地区专业性)质检机构(简称三级站)是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在所属各卷烟厂、有关企业和主要烟草专卖品产销地烟草公司设立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是本企业或本地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权威机构。该机构受其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及其有关隶属单位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质检机构和所在地技术监督局的指导。
第五条 对行业质检机构实行审查认可制度。
一、质检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审查认可机关递交审查认可申请书。
二、审查认可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及专家组成审查评审组,具体负责审查评审工作。
三、审查认可依据:
一级站的审查认可按照《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经质[1986]664号)和中国实验室认可委员会发布的《实验室认可准则》(CNACL201-1999)(见本文附件2,文本改版时,应将最新版本作为有效版本,下同)等要求执行。
二级站的审查认可按照《实验室认可准则》有效版本和《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细则》(见本文附件3)及评定要求。重点二级站的审查认可还应依据《烟草行业重点二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
三级站的审查认可依据是《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细则》及评定要求。
四、由评审组提出审查评审报告,报审查认可机关批准。合格者,颁发授权认可证书及印章,并予通告。
五、授权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由质检机构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者挨发认可证书;不合格者,取消授权,收回印章,并予通告;基本合格者,期限三个月整改,对不合格项复查合格后,颁发认可证书,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第三章 任务及职责
第六条 一级站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家局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办法。
二、在授权的承检范围内,承担国家或国家局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并按要求提供检验报告和综合分析报告。
三、承担国内销售或查获的国内外卷烟产品的真伪鉴别与仲裁性检验工作。
四、根据国家局的要求,承担为烟草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新产品鉴定、成果鉴定、报奖及发放生产许可证等提供科学、公正、可靠的检验数据及评价意见。
五、负责有质量争议的烟草产品仲裁性检验。
六、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对行业同类质检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七、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及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检验工作。
八、根据国家局的要求,参加行业重大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大型设备 (或成套设备)及引进项目的论证及验收检验工作。
九、面向社会开展质量、检测等技术咨询服务。
十、参加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培训。 ·
十一、承担国家局要求的其它任务及有关部门的委托检验与仲裁性检验。
第七条 二级站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办法。
二、在授权和承检范围内,承担国家局、省级局和省级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下达的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并按要求提供检验报告和综合分析报告。
三、授权承担辖区内销售或查获的国内外卷烟产品的真伪鉴别与仲裁性检验工作。
四、授权承担本管辖区烟草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新产品鉴定等事项的有关检测检验任务,并提供科学、公正、可靠的检验数据及评价意见。
五、授权承担面向社会开展质量、检测等技术咨询服务。
六、承担本管辖区有质量争议的烟草产品仲裁性检验。
七、指导和帮助企业质检机构的建设,负责培训人员,正确执行统一的检测方法。
八、结合本管辖区的实际情况及发展动态,研究检测技术及方法,提高检测能力并扩大检验业务范围。
九、参与有关科研攻关项目、重点引进项目的论证及验收检验工作。
十、承担国家局和省级局要求的其它任务和有关部门委托的检验与仲裁性检
验。
十一、根据要求积极参加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培训。
十二、重点二级站要承担国家局要求的跨省(市、区)的产品检验和仲裁性
检验任务。
第八条 三级站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办法。
二、负责对本企业(或本地区)产品(合半成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并及时向其归属单位领导及上级部门提供检验报告及改进产品质量的意见。
三、承担供本企业生产用的原料和卷烟材料的质量检验工作。
四、参与本企业重点科研项目,主要引进设备(或成套设备)的论证及验收检验工作。
五、承担所在省级局、地区或本企业要求的其它相关检验任务。
第九条 质检机构应按时按要求完成本办法第六至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任务。
检验工作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要准确、可靠,判断结论要科学、公正。
第十条 质检机构有权向产品生产企业和有关上级部门反映被检产品生产企业在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 各级质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国家局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规定和守则,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一、二级站领导的任命:
一、二级站正、副职领导的任命应按国家局(或省级局)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执行。由省级局或挂靠单位任命的干部均应报国家局人事和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质检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断地开展职工培训和思想教育,使他们具有良好的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 质检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上岗人员由上一级质检机构负责培训、考核,颁发证书。有特殊要求时,由国家局统一部署。
第十五条 质检机构应在每年年初向上级主管部门递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发现或发生重大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十六条 被检单位或其它单位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由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仲裁。
第十七条 质检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对所属质检机构的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质检机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包括技术水平、思想素质、工作成绩),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十九条 对在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岗位上,凡接触有害、有毒物质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其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二十条 对正确使用职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质检人员要给予支持、保护和奖励。对弄虚作假,询私舞弊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扣发工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局1995年发布的《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管理办法》(国烟科[1995]第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