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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民间艺人、小剧场演出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06:15  浏览:89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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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民间艺人、小剧场演出管理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民间艺人、小剧场演出管理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

一、开放小剧场(系指城乡集体、个体小剧场,曲艺厅,书曲茶社,以及农村文化中心,村(屯)文化室、文化专业户等营业性演出、放映场所),一律由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发给执照。
二、民间艺人(系指长期在农村和城镇从事二人转、曲艺、木偶、皮影、杂技等民间艺术演出活动的职业、半职业班、组、个人)从事演出,必须持民间艺人身份证和演出许可证。身分证和演出许可证,由本人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取得同意后,持介绍信和本人户
口到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离休、退休人员,原则上不予登记),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并报市文化局备案。经考核的民间艺人要有组织的编队(组)演出。
三、经考核合格的民间演出团体,发给集体演出证件。演出证件上开列准演节目和民间艺人名单。演出时不得逾越证件所规定的范围。演出活动应立足本地,在本市交换演出由各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出市演出需经市文化局批准。外地来我市民间演出团体必须持市一级文化
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否则不予接待。
四、对民间艺人政治思想、演出剧目、艺术质量、表演作风等,各县(区)每年要进行一次复查,对表现好的团队,予以表扬、奖励;违反国家法令和民间艺人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罚款、停演整顿和缴销演出证件。未经复查不准继续演出。
五、民间艺人和小剧场的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党的各项文艺政策,讲究演出质量,注意社会效果。对于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宣扬色情、淫秽内容,散布封建迷信,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演出和小剧场管理混乱的,
各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制止。对于不听劝阻或无理取闹的,可停止其演出,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演出收费要合理,标准可根据演员阵容、剧目质量确定,一般不得高于三角,带茶座的不得高于五角。演出分成原则上按三、七分成;剧场条件设备简陋,无专职服务人员,可按二、八或二、五和七、五分成。剧场要有合乎规定的门票和帐目,建立完备的结帐手续。
七、小剧场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搞好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清洁卫生,维护好公共秩序。
八、演出广告一定要同节目内容相符,不得弄虚作假,欺骗观众。外地民间艺人来我市演出的广告,须经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登出。
九、各级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对坚持“二为”文艺方向、遵纪守法从艺人员和小剧场的演出,要给予积极的支持,不准以任何借口刁难或增加额外的经济负担。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8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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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民事赔偿责任


专业: 法学
作者: 方永贵


论文摘要

本文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民事赔偿责任方式、赔偿损失范围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在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上,应完善赔偿主体,特别是配合作庄机构并获取非法利益的证券经营机构,应作为民事赔偿主体之一,这有利于在犯罪空间、技术设备等硬件上控制操纵价格行为的发生。在损失赔偿范围的确定方面,对基准日的确定,必须建立在人民法院或中国证监会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上;对基准日的技术处理层面,应将时间与成交量相互结合,才比较科学合理。

关键词:操纵行为人、公众投资者、庄家、基准日


目 录

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4
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9
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10
四、损失赔偿范围的确定...........................................12
五、完善我国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建议...............15


引言
中国股市让股民损失最大的,就是大户、机构投资者对证券交易价格的操纵。庄家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利用各种操盘手段,在收集筹码、拉升、洗盘、出货四阶段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并配合各种利好、利空消息,塑造人气进行出货,从而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在中国证券市场起步与发展的十来年中,作为公众投资者,在投资理念、投资方法上都极不成熟。投资股票大多跟风炒作,但最终都是在庄家精心策划的布局中股票被套,损失惨重。象中科创业案,股价被操纵时从10元持续上涨到84元,庄家资金链断裂之后,股价从84元狂跌到6元,致使广大投资者出现巨额损失;银广夏案、亿安科技案,都是在庄家的精心布局中,利用虚假财务手段、重大重组题材操纵股价,致使股民产生巨大损失。近期发生变故的科龙电器,不但公司董事长被刑拘,股价也从2004年初的最高8.28元,一路下跌到2005年7月最低价1.58元,跌幅为81%,投资者损失惨重。
之所以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其重要原因之一即是我国证券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不健全。操纵交易价格者所受的处罚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为主,且罚款数额极低,造成作庄机构的法律风险成本极低,达不到应有的惩罚目的。在民事赔偿方面法律缺失,公众投资者即使因为庄家的价格操纵导致重大损失,也无法得到经济上的赔偿。
我国现在施行的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百零二条对信息披露虚假陈述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对操纵交易价格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规定,这是现有证券法不完善之处。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立法来看,法律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一般都设置了具体明确的民事责任。如美国证券法规定,操纵上市证券价格的,操纵者应向参加交易而受损害者负赔偿责任;日本证券法规定,受害者在自己因操纵市场行为受损失时起1年内或从违法行为实施后的3年内,可以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香港证券法规定,如有人因受虚假市场蒙蔽而受损失,违法者有责任作出赔偿,这一规定不受违法行为是否受到成功检控而影响。
在2005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已经增补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条款,明确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说明国家立法部门对这方面的重视及其重要性。但法律规定只是原则性的,具体在操作层面还需要实施细则的规定,所以本文所阐述问题对于立法的理论细化工作具有重要的探讨意义。

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
(一)赔偿主体
1. 赔偿主体分类
赔偿主体通常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人,在证券界通称“庄家”(以下简称操纵行为人)。
操纵行为人既包括机构投资者,也包括自然人投资者,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主要操纵行为人是机构投资者。
从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与现实操纵行为人主体来看,赔偿主体可分为:
(1)证券公司、证券咨询公司;
(2)证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
(3)基金管理公司;
(4)其它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机构或自然人;
(5)就机构投资者而言,董事、监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操纵行
为的,其行为代表法人的行为,应当由法人与直接责任人依据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共同赔偿主体。
2. 赔偿主体分析
(1)证券公司、证券咨询公司
这类主体作为操纵行为人具有信息灵通、专业性强,操盘水准高的特点,在整个市场违规中占有较大比重。证券公司作为代理证券买卖及自营证券买卖的专业性机构,是最直接的市场参与主体之一,有着便利的操纵条件及专业性人才。同时,证券公司因为只能依靠证券市场的自营投资或代理证券买卖获取利润,即公司的生存与发展皆依赖证券市场,故造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颇多。象当年的万国证券操纵“327国债案”,具有“证券教父”之称的万国证券总裁管金生,制造了中国债市最具震撼力的“327”事件[1]。2005年5月宣告关闭的南方证券,也是中国证券二级市场叱咤风云的作庄主角。
(2)证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
这类主体作为操纵行为人,多是操纵自身股票价格,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因此具有信息准确、题材丰富等特点。但上市公司作为操纵行为人,在整个市场违规中所占比重不大,因为上市公司对证券的投资并不是它们的主业。这类主体如“啤酒花”董事长艾克拉木·艾沙由夫通过不断设立子公司、孙公司形式,操纵自己掌控的上市公司股票。
(3)基金管理公司
这类主体作为操纵行为人,多以价值投资理念对个股进行投资,但利用公司旗下多只基金对个股进行交叉持股,从而达到操纵股价的目的。由于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证券要求信息披露的透明度高,每个季度对其投资组合必须进行公告,所以基金管理公司在整个市场违规中所占比重很小,这是本身的运作机制约束所致。
(4)其它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机构或自然人
这类主体作为操纵行为人,多以短线投机为特点。机构投资者多是在政策面、上市公司基本面转好时入市,在市场火爆时退出,获取巨额利益。自然人投资者大多是一些中大户,由于资金实力上的限制,其操纵股价多以快进快出为主,短线获利了结。

铁路职工制服监察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职工制服监察管理办法
1994年1月10日,铁道部

第一条 铁路职工着装统一制服,是标志鲜明的履行职务的需要,有利于运输生产集中统一指挥和严肃纪律,有利于国内外观瞻。
第二条 凡按规定穿着铁路制服的职工,在履行职务中,必须衣帽徽章整齐,保持铁路制服的严肃性。
第三条 铁路着装监察是铁路制服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实行着装监察有利于铁路制服的严格管理,有利于增强铁路职工的荣誉感。
第四条 铁路制服监察人员的设置:
1.铁路制服着装监察不设专职人员,由铁道部、铁路局、工程局生活处主管路服工作的人员组成,亦可吸收分局生活部门人员。
2.名额:部劳资司、运输局各1~2名,各铁路局2名,工程局1名,各大公司1名,分局1名。
第五条 铁路制服监察人员的职责:
1.按部规定的着装范围,深入各单位检查、监督路服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有权听取各单位(包括站、车)铁路制服着装情况的汇报。
3.发现违背部规定的“四统一”的着装原则,有权制止和通报处理。
4.对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改变职务标志,提高面料质地的,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其纠正。
第六条 铁路制服监察人员的义务:
1.各级铁路制服监察人员要有较强的思想和政治素质,认真钻研业务,熟悉制服管理知识及有关规定。
2.秉公办事,执法严明,勤奋工作,不以权徇私。
3.坚持铁路制服“统一式样、统一颜色、统一标志、统一补贴”的原则。认真检查,敢于负责。
第七条 工作条件:
1.凭监察证可在有铁路电报所单位拍发电报。
2.凭监察证及有关证件进站上车进行监察。
第八条 铁路制服监察工作制度:
1.执行任务时,必须携带监察证。
2.可采取听、查、访等方法,亦可不通知进行抽查。
第九条 监察证的管理:
1.各局根据本办法,提出申请,报部批准领证。
2.监察证遗失后,应立即声明登报作废,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报部申请补发。
3.监察人员工作变动或调离本岗位工作时,应及时缴部,予以注销。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铁道部劳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