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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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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0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企业设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产权界定
第五章 股权设置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七章 企业变更与终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鼓励、引导和规范股份合作企业健康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参照股份制原则,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财产按股份所有,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劳动群众自愿组合,全员入股,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实行联合劳动,民主管理,留有公共积累;
(三)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四)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五)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 股份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投资者以其入股资产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 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依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干涉。
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
第六条 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的城镇和乡村集体企业、合作企业和新组建的股份合作企业。

第二章 企业设立
第九条 股份合作企业可采取原有企业改组或者新组建两种方式设立。
第十条 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应当经原企业资产所有者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报原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实施方案;
(三)企业章程;
(四)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
(五)依法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的报告以及股东出资的验资报告;
(六)审批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集体所有制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继续享受政府对集体企业的优惠待遇,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 新设立股份合作企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人以上作为发起人;
(二)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万元;
(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股份合作企业章程。
第十二条 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
(三)企业注册资本、股金来源和股权设置;
(四)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五)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六)职工(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八)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九)章程修订程序;
(十)职工(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营业执照中的企业性质栏内注明“股份合作”字样。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依法与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企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通过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股份合作企业实行职工大会和股东大会合一的制度,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职工(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劳动报酬;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企业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企业章程;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职工(股东)大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大会表决议案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八条 职工(股东)大会作出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六)、(七)项规定的决议,必须经企业全体职工(股东)的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由企业全体职工(股东)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股份合作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为职工(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职工(股东)大会,并向职工(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职工(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企业年度经营计划;
(四)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的方案;
(七)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厂长(经理),根据厂长(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厂长(副经理);
(九)制订企业章程修改方案;
(十)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11人。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2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表决议案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任期按企业章程规定执行,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股份合作企业规模较小的,不设董事会,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举产生由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股份合作企业经营规模较大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3至5人,由职工(股东)大会选举,向职工(股东)大会负责,对董事、经理及企业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权。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的任期和董事相同,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股份合作企业规模较小的,不设监事会,可以设1名监事。
第二十二条 股份合作企业设厂长(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招聘,对董事会负责。
厂长(经理)可以从本企业的职工(股东)中聘任或者招聘,也可以从企业外聘任或者招聘。但从企业外聘任或者招聘的厂长(经理)必须入股。
厂长(经理)主持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职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制度;
(五)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厂长(副经理);
(七)聘任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企业中层以下管理人员;
(八)企业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厂长(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定期向董事会和职工(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四章 产权界定
第二十三条 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必须对原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和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行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二十四条 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应当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成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组,清理、确认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核实企业全部资产,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企业财产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确认许可

新组建的股份合作企业应当在明确财产关系的基础上,核定资产的价值量。
第二十五条 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应当保证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完整性,合理核定资产的价值量。
第二十六条 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应当在清产核资或者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本着以下原则界定产权:
(一)国家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扶持设立的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其对该企业的扶持,可作为该企业向国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借款,按双方约定的方法和期限归还;
(二)法人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的法人所有;
(三)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或者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该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共有;
(四)企业历年公共积累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集体共有;
(五)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集体共有;
(六)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集体共有;

(七)职工个人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者个人所有;
(八)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历年积累中职工福利、奖金节余、工资储备基金等属于职工个人的部分,应当量化给改组时在册职工,投入到改组后的企业。

第五章 股权设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投资,或者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折价入股投资。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股份合作企业根据资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股权。一般设集体股、个人股和法人股。新组建企业没有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法人投资的,可只设个人股。
(一)集体股。指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资产所形成的股份;以及股份合作企业设立后的公共积累形成的股份,其股权归企业集体共有,由职工(股东)大会设立的职工持股会持有。
(二)个人股。指职工个人以合法财产折股或者以现金、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其股权为个人所有。

(三)法人股。指企业外法人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该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其股权为法人投资者所有。
集体股和个人股为普通股,享有红利分配权、企业管理权、认股优先权,并承担风险;法人股为优先股,优先股按约定的股息优先支付股利,不参与企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应当吸收职工个人股,并逐步提高其比重。
股份合作企业中个人股和集体股不得低于企业总资本的51%。
股份合作企业雇用的临时工不持有本企业的股份。
第三十条 股份合作企业不设国家股。原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时,国有资产可以由职工出资购买或者实行有偿租赁,企业向发租方缴纳约定租定。
第三十一条 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将部分原集体资产折股后量化到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个人,作为职工参加分红的依据。
股份合作企业设立后的公共积累,归企业集体共有,但可将部分分折股后量化到职工,参加企业分配。
量化到职工个人的集体股份,不得继承、转让、抵押,职工调离,或者被企业辞退、开除,或者死亡时,由企业收回。离退休职工继续享受已量化到个人的股份红利。
第三十二条 股份合作企业的职工必须按章程规定认购一定数额的股金。职工个人股不得退股,但职工调离、退休,或者被企业辞退、开除,或者死亡时,可以将其股金全额退还给职工或者其合法继承人,也可以由企业按当时股份价值收购。
企业外法人股经董事会同意可以转让。
第三十三条 股份合作企业不发行股票,只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资产证明和分红依据。股权证不能上市交易。
第三十四条 股份合作企业应当建立股权管理制度,对股权证发放、登记、转移、退股及红利分配等情况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农村组建土地股份合作企业的,可以村、组为单位,实行土地作价折股到户,联合经营,土地仍归集体所有,股权参加分配。实行土地作价折股经营,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原集体所有制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其原占用的国有土地可继续依法使用,但不得作为股权投入。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条 股份合作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法交纳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形式和标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自主决定。其分配顺序是:
(一)弥补企业以前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支付优先股股息;
(五)提取分红基金。
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5%提取。
第三十八条 企业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增资本金。公积金转增资本金的,应当向集体股和个人股按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法定公积金转为企业资本金的,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企业公益金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发展生产基金和分红基金的比例。
股金红利率不得超过企业资金利润率,股金红利由各股权所有者收取,或者转增股本投入再生产。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连续5年未弥补的亏损,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当年盈利但未补足上年亏损的,不得分红。

第七章 企业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一条 股份合作企业的合并或者分立,由职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企业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企业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
第四十三条 企业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分立协议应当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经营范围、债权债务。对企业债务的承担应当事先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债权人,重新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分立各方无法达成协议的,不得分立。
第四十四条 企业合并、分立、停业、迁移及主要事项的变更,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企业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予以终止:
(一)职工(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二)依法被撤销;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企业因前款第(一)、(二)项所列原因终止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做好清产核资和各种债务的清偿工作。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职工(股东)代表大会和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清算组批
准,不得处分企业资产。
第四十六条 企业因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原因终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七条 企业清算后的财产在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前款同一项中规定该清偿的费用不能足额清偿的,可按比例支付。
清偿后的剩余资产,按优先股、普通股股权所有者的顺序和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八条 企业终止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报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不申请注销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股份合作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核准登记事项或者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利用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行为抽逃资金、隐匿和私分财产,逃避债务的。
第五十条 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立会计帐册,或者将企业资本以个人名义另立帐户存储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擅自处分企业资产牟取非法收入的,由财政机关或者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对责任人处以非法所得1至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向企业摊派或者侵吞、挪用企业资产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造成损失的,必须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股份合作企业管理人员的产生、罢免程序规定,擅自委派或者选调企业管理人员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的服务性企业或者其他特殊行业的企业,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施行前登记成立的股份合作企业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继续保留,但应当在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两年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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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规定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规定的答复

1989年10月22日,国家工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湘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来文请示如何确认《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所述行为,现答复如下:
确认《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所述行为的关键,是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使消费者“足以造成误认”,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足以造成误认”是指不仅会造成商品产源的误认,还包括使消费者产生当事人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联系的错误认识。
一般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的,就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对《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所述的其他几种情况,应做具体分析,要综合考虑该注册商标的驰名度,以及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的实际使用情况后,予以认定。
关于湘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来函反映的湘乡啤酒厂将湘乡市酒厂在酒上使用的“湘乡”商标作为啤酒名称使用的问题,鉴于注册商标“湘乡”的核定商品是白酒,与啤酒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湘乡啤酒厂的这一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该厂使用酒的别名问题,应按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人事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用航空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 民用航空总局


人事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用航空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现将《民用航空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民用航空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时遵照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评审办法按《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航空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总 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民用航空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结合民用航空工程各专业的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其职务与工资待遇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三、民用航空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四、民用航空工程包括:
航空器维修与适航、航行、通用航空三个专业。
五、适用范围
(一)航空器维修与适航
1、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改装及其质量控制的技术人员。
2、从事民用航空器适航合格审查、适航检查和适航监督的技术人员。
3、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与适航专业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
(二)航行
1、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航行情报、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空域管理、航空器运行性能管理及飞行签派的技术人员。
2、从事航空器飞行程序设计、空域规划,以及机场建设中有关空域、净空条件、通信导航设施布局等评估设计的技术人员。
3、从事航行专业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
(三)通用航空
1、从事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生产技术、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
2、从事通用航空专用设备研制、检测和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
六、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中、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1、符合以下条件,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①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
②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③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④在任工程师期间,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或获民航总局(省、部,下同)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技术资格:
①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②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③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三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七、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申报工程师资格
1、能熟练地应用计算机处理本专业工程技术问题。
2、具备在2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3000字符的能力。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了解本专业计算机应用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应用计算机处理本专业复杂的工程技术问题。
2、具备在2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5000字符的能力。

分 则
八、航空器维修与适航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一般地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各专业分支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分别为:
①飞机维修
飞机设计与构造、飞机强度计算、空气动力学、飞机系统与附件、可靠性与维修性工程学、航空材料学、航空制造工程、无损检测和表面防护技术。
②航空发动机维修
气体动力学、发动机原理、发动机构造与强度、航空材料学、发动机制造工程、发动机控制与测试技术、发动机故障诊断、发动机附件及其系统的工作原理与构造。
③航空电子、电气维修
自动控制原理、电子显示技术、航空仪表以及高低频电路、脉冲与数字电路、信号与信息网络、航空通讯、导航与雷达、自动飞行控制系统或航空电机电器学、电源系统、电路计算。
④航空器适航审查
按照从事适航审查项目(飞行性能与试验、飞机机体、航空发动机与动力装置、设备与系统)的不同,要求掌握其相应的专业理论与设计知识。
⑤航空器适航监督
按照从事适航监督对象(制造、维修)的不同,要求掌握其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
上述①、②、③互为相关专业,④、⑤互为相关专业,在同一专业领域中对从事不同专门化工作的人员,根据专业对口与实际需要,对知识要求各有侧重。
(2)掌握本专业及有关的法规,熟悉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等。
(3)了解可靠性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在航空器维修或适航管理中的应用,掌握现代航空器维修和适航管理的基本技术及方法。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参加过可靠性(或全面质量)管理的理论学习;或从事过可靠性(或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②了解航空器维修或适航审定的全过程,具有独立完成任务和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③能指导本专业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从事外场维修的人员:曾参加一种以上机型的D检(或大修)以下各级维修工作,掌握关键操作,具有系统了解某一机型维修工作全过程和正确判断、排除较复杂故障的经历。
②从事内场维修的人员:曾参加飞机结构检查(或大修)、航空发动机或飞机机载电子、电气设备翻修工作的全过程,并具有正确编写工艺文件、判断设备故障、设计制作维修用的一般设备及工夹量具的经历。
③曾参加一型以上航空器型号合格审查或生产许可审查(或复查)、技术标准规定项目审查(或复查),发现过影响飞行安全的技术问题,并参与编写了审查报告。
④曾参加不少于五个单位维修许可审查及复查;或二型十架以上航空器的适航性检查,发现过影响飞行安全的技术问题,并独立编写了审查(检查)报告。
⑤曾参加航空器重大故障修复(或改装)方案的制定,并参加(或监督)了该项目的实施工作。
⑥曾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民航地区管理局级以上的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一项以上或制定航空器维修方案二项以上,并具有参加项目论证、方案设计、试验研究、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⑦具有正确收集航空器的使用数据,进行可靠性分析,撰写出对维修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技术报告,并将其推广应用的经历。
⑧曾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一种以上机型的D检(含大修)或大中型航空维修单位的生产技术组织工作,具有独立编制生产计划与流程图和综合协调处理各种现场生产技术问题的经历。
3、业绩与成果
(1)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获得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级技术改进二等奖以上的前三名完成者;或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级技术改进三等奖的项目主持者。
②参加制定一项以上民航总局级或二项以上民航地区管理局级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等,并付诸实施。
③在航空器维修或适航管理工作中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以及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产品等一项以上,解决了航空器维修或适航管理工作中的技术难题,为保证飞行安全、加强技术管理做出了突出成绩,并获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
管部门认可。
④在航空器维修工作中,未发生过影响飞行安全和正常运行的工作失误,并发现、总结出航空器某一故障规律,提出的预防措施得到采纳。
⑤在适航审查或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过影响飞行安全的隐患,提出的改进建议(或预防措施)得到采纳。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撰写以下论文、技术报告之一:
①在民航总局级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②在内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技术报告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一定的水平或实用价值。
③撰写由本人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故障分析报告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一定水平或实用价值。
(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对本专业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各专业分支除具备工程师级别相应专业分支必备的理论知识外,还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分别为:
①飞机维修:疲劳断裂理论、损伤容限理论和复合材料理论。
②航空发动机维修:疲劳断裂理论、发动机振动理论。
③航空电子、电气维修:计算机应用技术、现代新型电子系统理论或多路传输理论。
④航空器适航审查:深入掌握一门(飞行性能与试验、飞机机体、航空发动机与动力装置、设备与系统)以上专业理论。
⑤航空器适航监督:深入掌握一门(制造、维修)以上专业理论。
上述①、②、③互为相关专业,均应掌握判断、排除和预防航空器重大故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④、⑤互为相关专业,均应掌握判断审查(或监督)对象符合适航要求所必须的专业知识。
(2)掌握现代航空器的适航性要求和适航管理方法,或可靠性、维修性要求和维修管理方法。
(3)掌握系统工程、全面质量管理理论知识在航空器维修和适航管理中的应用。
(4)全面掌握本专业及有关的法规,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的内容及其制定依据。
(5)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重要、复杂、关键技术问题。有主持航空器重大故障研究(或重大改装和修理的设计、施工)或民航总局级以上的重要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的经历;或担任过航空器某一专业分支(飞行性能与试验、飞机机体、航空发动机与动力装置、设备与系
统、制造与质量控制、持续适航监督)适航审查的负责人。
②能跟踪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具有开拓新研究领域或解决本专业生产实践中关键性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③能指导本专业研究生、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主持或为主承担民航总局级以上的科研、技术改进等项目一项以上或制定某型航空器维修大纲二项以上;或主持民航地区管理局级科研、技术攻关、技术推广等项目二项以上,并具有独立完成项目的立项、论证、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②曾主持航空器使用中重大故障调查处理的技术工作,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或修复方案,并具有参与组织实施的经历。
③曾主持或为主进行宽体飞机结构检查三架次或窄体干线飞机D级检查十架次(支线和小型飞机大修或D级检查二十架次)以上;或发动机翻修二十台次以上;或起落架、辅助动力装置、燃油调节器等复杂设备翻修二十件以上,并根据发现的故障,提出了正确的预防或改进建议,经实
践证明其质量符合技术要求。
④曾主持或为主进行航空器型号合格审查;或机载设备和零部件制造技术标准规定项目审查不少于三项五次,并独立编写审查报告,提出了有独创性的建议。
⑤曾主持或为主进行航空器生产许可审查(或复查)五次以上;或航空器维修许可审查和复查十五次以上;或单机适航性检查大中型飞机二十五架次(中小型飞机五十架次)以上,发现过影响飞行安全的重大问题,并监督持证人(申请人)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或预防措施。
⑥曾主持或为主制定和审定航空器重大改装(或修理)方案二项以上,并提出了提高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建议。
⑦具有正确运用航空器的有关信息统计资料,进行可行性和维修质量分析,撰写出对保证飞行安全有重要指导作用的技术报告,并将其推广应用的经历。
3、业绩与成果
(1)任工程师期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二项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得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前三名完成者。
②主持或为主承担制定二项以上民航总局级以上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等,并付诸实施。
③在航空器维修或适航管理工作中,主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产品等二项以上,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④在航空器维修或适航管理工作中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二项以上,解决了航空器维修或适航管理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为保证飞行安全、加强技术管理做出了突出贡献,并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⑤主持或为主承担制定二项以上多发性(或重大)故障的预防措施,或航空器的重大改装(或重大损伤修复)方案,并被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⑥在飞机大修(含结构检查)或发动机、复杂附件及机载设备(起落架、辅助动力装置、燃油调节器等)翻修中,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⑦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查或机载设备和零部件制造技术标准规定项目审查和复查中,发现并监督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经实践证明,所审项目符合适航要求或被国外适航当局认可。
⑧在适航检查监督中,发现并监督解决了重大技术质量问题,或发现过影响飞行安全的重大隐患,为保证飞行安全做出了突出成绩,并为主管部门认可。
(2)任工程师期间,撰写以下论文、论著之一:
①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并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较高学校水平或实用价值。
②在民航总局级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达到国内本专业先进水平,并为同行专家认可。
③正式出版三万字以上的专著、五万字以上的译著。
④撰写由本人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审查报告、重大故障分析报告三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达到国内本专业先进水平,并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九、航行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一般地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为:飞行性能、领航学、机载设备、航空气象、航图,除此之外还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分别为:
①空中交通管制:飞机与发动机构造概论、管制理论与技能、空域规划理论、飞行组织与实施、中外陆空对话。
②航空器运行管理:飞行程序设计、机场运行最低标准、飞行组织与实施、飞行签派业务。
③航行情报:航图投影原理及使用、特种航图、航行情报服务、飞行程序设计。
上述①、②、③互为相关专业。
(2)了解通信、导航、雷达、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等设施的原理和使用,机场建设与布局的有关知识。
(3)掌握本专业及有关的法规,熟悉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和国际民航公约的有关附件、手册等。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从事空中交通管制的人员:能正确处理各类航行电报,熟练受理、批复飞行计划,正确应用有关天气预报资料,了解天气形势与发展趋势,熟悉复杂天气对航空器运行的影响,并能正确应用航空器性能和管制单位间的协调方法、本管制区的搜寻与救援程序及实施方法。
②从事航空器运行管理的人员:具有各机型飞行全过程航行数据分析计算,正确应用有关天气预报资料,了解天气形势与发展趋势和各种复杂条件下安全放行航空器的能力;或具有熟练运用飞行程序设计规范,灵活处理空域、障碍物和导航设施之间关系,合理设计飞行程序的能力。
③从事航行情报的人员:能熟练提供飞行前的航行情报服务,向国内外机组作口头讲解,熟练地处理各类航行情报资料。
④具有独立完成任务和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⑤能指导本专业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日均保证201架次以上、51-200架次、50架次以下的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岗位上,独立正确实施程序管制或雷达管制分别在二年、三年、四年以上。
②曾独立或为主正确实施航空器飞行中特殊情况下的管制服务二次以上。
③曾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机场建设中有关空域、净空条件、通信导航设施布局等评估设计项目二项以上或空域开发、航路规划项目三项以上,并具有参加项目论证、方案设计、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④曾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制定一般机场的进近程序、复飞程序、起飞离场程序、目视盘旋程序、等待程序、紧急离场程序和机场使用细则,并得到采纳。
⑤曾作为技术骨干制定(或审核)机场分析或航线分析项目二项以上,并至少有一项得到采纳。
⑥曾独立正确完成本岗位所承担机型在复杂气象和特殊情况下的飞行签派工作。
⑦曾承担长期性航行资料的编辑和修订工作;或编辑出版《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和航图;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航行情报服务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⑧曾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民航地区管理局级以上的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一项以上,并具有参加项目论证、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3、业绩与成果
(1)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获得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级技术改进二等奖以上的前三名完成者;或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级技术改进三等奖的项目主持者。
②参加制定一项以上民航总局级或二项以上民航地区管理局级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并付诸实施。
③在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运行管理、航行情报等工作岗位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以及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等一项以上,为保证飞行安全、加强技术管理做出了突出成绩,获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的认可。
④管制工作业务技术熟练,独立实施过程序管制或雷达管制,未发生过责任事故。
⑤制定(或审定)不少于四个机场完整的非精密仪表飞行程序;或不少于二个机场的精密进近仪表飞行程序,并付诸实施。
⑥完成不少于四个机场的机场分析(审定)或五条主要航线的航线分析(审定),并付诸实施。
⑦完成不少于二个机场建设项目中有关空域、净空条件、通信导航设施布局等方面的预可行性、可行性研究或设计,其中至少一项付诸实施。
⑧完成各种航图、航行资料的编辑出版或航行情报服务工作,未发生过影响飞行安全的严重差错。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撰写以下论文、技术报告之一:
①在民航总局级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②在内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技术报告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一定水平或实用价值。
③撰写由本人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一定水平或实用价值。
(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其科目名称与工程师级别的相同),对本专业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2)全面掌握本专业及有关的法规,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的内容及其制定依据。
(3)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的重要、复杂、关键技术问题。有主持空域开发、航线规划、机场建设中有关空域、净空条件、通信导航设施布局等评估设计或民航总局级以上的重要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的经历;或在某一专业分支领域有较显著的技术性突破,并撰写有科研论
文或技术报告。
②能跟踪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具有开拓新研究领域或解决本专业生产实践中关键性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③能指导本专业研究生、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主持或为主承担民航总局级以上的科研、规划设计、技术改进等项目一项以上;或主持民航地区管理局级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二项以上,并具有独立完成项目的立项、论证、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②取得程序管制和雷达管制合格证,独立编写程序管制和雷达管制的培训大纲、教材,并有指导管制员理论与技能训练,培养技术骨干的经历。
③曾根据空中交通流量、空域结构的现状,提出过管制工作的改进措施或空域资源开发方案二项以上,并具有组织实施其中至少一项的经历。
④曾主持制定复杂条件下航空器安全运行的方案或航空公司运行手册二项以上,并具有组织实施其中至少一项的经历。
⑤曾主持或为主制定地形和空域环境复杂机场进近程序、复飞程序、离场程序、目视盘旋程序、紧急离场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或新航线、新管制空域规划三项以上,并具有组织实施其中至少一项的经历。
⑥曾主持审批机场分析和航线分析报告四次以上,其中至少有三项得到采纳。
⑦曾主持编辑新版航行手册(或航行资料汇编)一项以上或设计和编辑特种航图五种以上,未发生过影响飞行安全的严重差错。
3、业绩与成果
(1)任工程师期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奖。
②主持或为主承担制定二项以上民航总局级以上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等,并付诸实施。
③在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运行管理、航行情报等工作中,主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等二项以上,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④在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运行管理、航行情报等工作岗位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二项以上,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为保证飞行安全、加强技术管理做出了突出贡献,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⑤遇航空器处于危急关头时,管制工作处置措施正确,为保证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
⑥主持二项以上或为主承担三项以上跑道基准代号为3D以上的机场建设中有关空域、净空条件、通信导航设施布局等评估设计项目,并有其中二项付诸实施。
⑦主持制定(或审批)机场分析、航线分析、特殊离场程序三项以上,并付诸实施。
⑧主持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或与此类似的民航长期性航行资料二项以上,并得到广泛应用。
⑨主持设计的新航图图种得到广泛应用。
(2)任工程师期间,撰写以下论文、论著之一:
①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并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
②在民航总局级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达到国内本专业先进水平,并为同行专家认可。
③正式出版三万字以上的专著、五万字以上的译著。
④撰写由本人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三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达到国内本专业先进水平,并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十、通用航空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一般地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各专业分支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如下:
①农林业航空
植物学、生态学、土壤学、作物栽培学或造林学、昆虫学、植物病理学、植物化学保护、飞行原理、航空播种、航空化学处理。
②航空遥感
摄影化学、遥感技术、领航学、摄影与空中摄影学、航空摄影测量学、空中摄影技术。
③航空探矿
地质学、电磁辐射理论、场论、应用地球物理学、遥感技术基础理论、领航学、航空电法探矿、航空磁法探矿。
④航空吊挂
电子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机械学、直升机飞行原理和吊挂性能。
⑤专用设备
光学、摄影与空中摄影学、遥感技术基础理论或机械制造工艺、金属材料与热处理,以及电子学、机械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飞机构造、飞行原理。
上述①、⑤互为相关专业,②、③、④、⑤互为相关专业。
(2)掌握本专业及有关的法规,熟悉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和规章等。
(3)熟悉本专业航空器和专用设备的技术性能。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参加并熟悉一项以上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生产作业、专用设备使用维修(或生产)或通用航空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的全过程。
②具有独立完成任务和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③能指导本专业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民航地区管理局级以上的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一项以上,并具有参加项目论证、方案设计、试验研究、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②曾作为技术骨干承担二项以上农林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生产作业项目的技术设计和实施方案制定,并根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过正确的改进意见。
③曾承担国外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项目一项以上,并具有参与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织实施等全过程的经历。
④曾参加研制或改装通用航空专用设备等项目一项以上,并具有参加方案设计和性能测试的经历。
⑤对专用设备的使用、设计提出的改进建议得到采纳,并具有组织实施的经历。
3、业绩与成果
(1)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获得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级技术改进二等奖以上的前三名完成者;或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级技术改进三等奖的项目主持者。
②参加制定一项以上民航总局级或二项以上民航地区管理局级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等,并付诸实施。
③在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生产实践中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以及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等一项以上,解决了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④航摄作业飞行300小时以上,航摄仪操作达到航摄教员水平,并未发生过产品质量等级事故。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撰写以下论文、技术报告之一:
①在民航总局级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②撰写由本人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一定水平或实用价值。
(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其科目名称与工程师级别的相同),对本专业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2)全面掌握本专业及有关的法规,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的内容及其制定依据。
(3)掌握本专业航空器和专用设备的技术性能。
(4)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①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重要、复杂、关键技术问题。有主持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重大生产项目,重要专用设备的开发(或重大改装)项目,重大航空特殊抢险救灾项目;或民航总局级以上的重要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的经历。
②能跟踪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具有开拓新研究领域或解决本专业生产实践中关键性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③能指导本专业工程师、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主持或为主承担民航总局级以上的科研、技术改进等项目一项以上;或主持民航地区管理局级科研、技术攻关、技术推广等项目二项以上,并具有独立完成项目的立项、论证、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②曾主持二次以上或为主承担三次以上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生产中的二项以上作业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技术工作,提出的处理方案(或改进措施)得到采纳。
③曾组织完成规模较大的通用航空作业项目(一次一个地区农林业航空作业项目不少于300小时,中小比例尺航空摄影作业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公里、大比例尺的不少于300平方公里,航空物探不少于5万测线公里)二项以上,并独立完成技术设计和技术报告。
④曾主持一项以上或为主承担二项以上通用航空专用设备的设计、制造(或重大改装),并具有参加总体方案设计、性能测试和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的经历。
⑤曾为主承担国外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项目一项以上,并具有主持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⑥航摄作业飞行400小时以上,未发生过产品质量等级事故,并具有检查航摄教员的经历。
3、业绩与成果
(1)任工程师期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二项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得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前三名完成者。
②主持或为主承担制定二项以上民航总局级以上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等,并付诸实施。
③在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生产实践中,主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等二项以上,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④在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生产实践中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二项以上,解决了生产实践中的重大技术难题,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⑤主持或为主承担开发的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新项目及新型专用设备,达到国内同行领先水平或填补了国内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并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⑥主持或为主承担生产的航摄产品获得部级优质产品奖(限前二名)。
(2)任工程师期间,撰写以下论文、论著之一:
①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并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
②在民航总局级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达到国内本专业先进水平,并为同行专家认可。
③正式出版三万字以上的专著、五万字以上的译著。
④撰写由本人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三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达到国内本专业先进水平,并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附 则
十一、本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十二、有关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审条件中所列基础理论、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内容,为国家教委审定的全日制大学本科教材,并可通过答辩,考察是否具备所规定的知识。
(二)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三)技术报告、论文的水平由人事职改部门聘请三名以上专家评估或由评审委员会确认。
(四)“主管部门”系指民航总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十三、本评审条件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解释。



199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