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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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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24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章 注册和经营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五章 优惠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台和对外的经济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位于东山县城中心,东至樟塘新溪,西至石埔新溪,南至西铜公路,北至向东支渠到下湖溪,面积10平方公里。

第三条 开发区实行外引内联,引进吸收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式,以兴办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出口创汇型的工业项目和发展高优、创汇农业为主,加快发展旅游等第三产业,开发区可按国家规定设立对台和对外贸易企业,自主经营进出口贸易。
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和经营以下实业和业务:
(一)先进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二)生产性外向型和出口创汇型企业;
(三)高附加值的农产品加工业;
(四)旅游、贸易、服务业;
(五)科技、咨询、信息、环保业;
(六)交通、供排水及其他公用基础设施;
(七)房地产开发业;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五条 在开发区投资,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资本独资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兴办股份制企业;
(六)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
(七)租赁或受让开发区企业;
(八)购买开发区企业的债券或股票;
(九)购置房地产;
(十)受让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十一)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商业贷款;
(十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六条 开发区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七条 国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企业自主权、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八条 开发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九条 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东山县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开发区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安排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登记;
(四)负责土地、基建工程和房产业的管理;
(五)管理财政、税收、工商行政和物价工作;
(六)管理进出口业务、处理涉外经济事务;
(七)为国内外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提供咨询与服务;
(八)负责劳动监督管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九)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作,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十)兴办、管理公益事业和公用基础设施;
(十一)管理社会治安与消防工作;
(十二)检查、监督设在开发区内的县属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有关工作,协调设在开发区内的非县属机构(含中央、省、市属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三)省、市、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注册和经营
第十条 国内外投资者兴办各类企业,可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审批权限予以审批(转报)或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向海关、商检、银行、外汇、税务等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开发区所在地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银行应对其提供金融服务。
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投保。
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歇业或停业,应按有关规定清理税款、债务,并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清理完毕后,企业的剩余财产可以依法出卖或转让,外商分得的外汇资金可以按规定汇出境外。
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破产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经依法批准可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十五条 开发区内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并接受劳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开发区内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企业自主确定。
开发区内企业所需职工,可自主招收、聘用,也可以委托经批准的职业中介组织依据有关规定代为招收、聘用。
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条件的企业应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八条 开发区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自主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略高于本地同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或提取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
第十九条 开发区内企业必须采取各项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作业。
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开展工会活动,协调劳资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
许权使用费,如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外商将从企业所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外商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或技术先进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款。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
第二十七条 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经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含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款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帐准备金,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发生的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应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腐蚀、震动等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缩短折旧年限。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所得额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三十条 按国家规定享受海关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由海关规定监管年限。在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货物,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用于国内转卖或销售的,由海关按照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税款。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内联企业产品出口所创外汇实行单独核算,内联企业投资各方的净利润可汇回原地。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费,自企业设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四年起减半征收3年;在开发区内投资建设科技、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用基础设
施项目不计入用地比例,并可申请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三十三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企业或公益事业,可以按规定安排其农村的亲属在其投资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就业,户口迁入开发区。
第三十四条 设在开发区的台资企业,可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五条 开发区内联生产性企业,由企业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六条 开发区内企业除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外,还可享受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优惠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华侨、港澳同胞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的企业,可比照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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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修正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修正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北京天平商标代理公司:
你公司《关于商标申请注册审查意见书》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商标局的《审查意见书》是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发出的,是对商标注册申请中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内容提出的修改建议。目的是修改后的商标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规定。因此,我局在执行这一规定时,通常掌握如下原则:
一、修正商标或修正商品都能使商标申请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申请人有选择的权利。
二、如果申请人选择了与我局审查意见书的要求不同的修正方式,达到了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目的,我局不因没有按要求为由予以驳回。同时,我局驳回理由只能依据《商标法》的规定,不以建议作为驳回理由。另据我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了解,修正以后的申请被驳回,商标评审委
员会在复审过程中,将依照修正后商标局驳回的商标申请及商标局驳回理由为复审对象。



1995年11月3日

包头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管理和奖励办法(暂行)》和《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事局 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管理和奖励办法(暂行)》和《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办法(暂行)》的通知

厅发[2007]85号


各旗县区委、区政府,稀土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自治区驻包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管理和奖励办法》和《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2月19日



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管理和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批与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各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的管理和奖励工作。

第三条 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地区、各单位要重视“新世纪人才工程” 人选的培养、管理工作,把人选安排到重要的学术和技术岗位,并组织他们参加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课题的科研开发工作,具备条件要担任项目主持人或第二主持人,科技部门要为其承担的科研项目,优先立项。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科研经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要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继续教育机会,支持和鼓励他们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参加研修、学术交流和出国(境)考察活动。

第五条 建立考核制度,实行跟踪管理。每年对“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进行一次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各旗县区组织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负责,填写《“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年度考核登记表》,经单位组织考核签署意见后按程序上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表现、履行岗位职责、创新精神、学术成就、课题项目进展和工作实绩等情况。考核结果于第二年一季度报“新世纪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新世纪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管理周期内进行一次中期考核,三年管理期满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总结。

第六条 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三年为一个管理周期,管理周期届满按申报条件重新参加下轮评选;凡连续三届被评为优秀专家者,授予“包头市杰出专家”称号,终身享受此荣誉。距三年管理期满半年内进行新一轮“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申报、选拔工作。

第七条 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

要加强与“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的联系,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走访等方式,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和思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使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八条 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调动、离职、奖惩、健康状况等方面的变化情况,要及时向市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凡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调往市外,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因其他原因不宜作为“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管理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不再按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管理,并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在政治上、经济上或其他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取消其“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称号和待遇。

第十条 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分别颁发《包头市优秀专家》、《包头市拔尖人才》、《包头市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在三年管理周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自批准之日起,优秀专家每人每月发放300元技术津贴,拔尖人才每人每月发放200元技术津贴,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技术津贴,被授予“包头市杰出专家”称号者,每人每月300元技术津贴终身发放。所需经费由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二)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管理周期内安排一次半个月时间的学术休假;

(三)优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子女入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照顾;

(四)“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在事业单位首次聘任(包括晋升后首次)不受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限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规范我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工作,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骨干作用,加快中西部地区人才创业首选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和突出业绩的在职优秀人才;包括外地受聘在我市工作一年以上的各类人才。不包括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包括包头市杰出专家、包头市优秀专家、包头市拔尖人才和包头市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四条 “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第五条 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的推荐、选拔工作,在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领导小组,负责我市“新世纪人才工程”选拔的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组织、人事、科技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负责“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与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创新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申报之日起前三年内,在各自专业领域做出显著成绩。

第七条 包头市优秀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长期在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级、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二)在自然科学研究中,理论上有重大发现、突破或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新,是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获奖者;或是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要获奖者,或是多项二等奖、三等奖的主要获奖者。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学科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享有较高声誉,是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其他社科类国家级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或是省部级一等优秀精神产品奖、社科类成果奖的主要获奖者,或是多项二等奖、三等奖的主要获奖者。

(四)在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及高新技术产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中,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达到自治区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获得两项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者;获“中华技能大奖”人员;获“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五)长期工作在农牧业生产第一线从事优良品种繁育、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获得国家二等以上“星火”奖、农牧渔业丰收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自治区一等“星火”奖、农牧渔业丰收奖或多项二等奖的主要获奖者;或在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推广示范农牧业科研成果及生产实用技术,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全国农村优秀人才”或“全国农牧业优秀科技人员”称号。

(六)在信息、金融、财会、商贸、法律和企业现代化管理等领域,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研成果,或采取的管理技术达到自治区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被政府或行业采纳后取得显著效益,得到同行公认的具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七)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是创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被同行公认,享有较高声誉的教育工作者;是自治区学科带头人(或特级教师)和国家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

(八)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保健第一线,技术精湛,经同行专家确认达到自治区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并已被采用和证明可成功地治愈该领域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自治区范围内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或在自治区医疗护理领域开拓、应用、发展新技术起到关键作用,是省部级学科带头人,被业内公认的专家学者。

(九)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对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在自治区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国家专业最高级别的主创、主演、主编(导)奖项,或省部级成果奖多项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奖人。

  (十)在教练执训工作中培养出2个以上获全国重大体育比赛冠亚军的运动员或运动队,为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

(十一)在其他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

上述条件中,同一项目获多项奖的,以最高奖为准,不重复计算(下同)。

拔尖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工农牧生产第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二)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是获得自治区“五个一工程”奖的主创人员,是省部级二等科技进步奖、优秀精神产品奖、社科类成果奖的主要获奖者,或是多项省部级三等科技进步奖、优秀精神产品奖、社科类成果奖或多项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获奖者。

(三)在科技研究与产品开发工作中,有较大的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省部级奖励;获得一项国家发明专利或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者;在实际工作中起到顶尖技术人才作用,参加国家技能竞赛获得前三名,或在自治区(部)技能竞赛获得第一名的高技能人才。

(四)在工农牧业生产和科技推广工作中,有重要技术突破,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应用中,成绩突出,形成较大的推广面积或生产规模,受到省部级表彰;获得自治区二等“星火”奖、农牧渔业丰收奖或多项三等奖的主要获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农牧业优秀科技人才或农村牧区实用人才。

(五)在信息、金融、财会、商贸、法律和企业现代化管理等领域,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或采取的管理技术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被政府或行业采纳后取得显著效益,得到同行公认的具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六)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创建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被同行公认,是自治区学科带头人和自治区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

  (七)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保健第一线,技术精湛,经同行专家确认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并已被采用和证明可成功地治愈该领域疑难、危重病症,或在我市范围内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或在我市医疗护理领域开拓、应用、发展新技术起到关键作用,是包头市学科带头人,并且在自治区同行中享有一定声誉的专家学者。

(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对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要贡献,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二等奖或多项三等奖的主要获奖人。

  (九)在教练执训工作中培养出1个以上获全国重大体育比赛冠亚军的运动员或运动队,为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教练员。参加全国重大体育比赛获个人单项前三名的运动员。

(十)在其他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九条 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中,成效明显,是省部级三等科技进步奖、优秀精神产品奖、社科类成果奖的主要获奖者,或是多项市级科技进步奖、优秀精神产品奖、社科类成果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主要获奖者。

(二)在科技研究与产品开发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解决了重要的技术难题,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获得一项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者;在实际工作中起到顶尖技术人才作用,参加国家技能竞赛获得前六名,或在自治区(部)技能竞赛获得前三名的高技能人才。

(三)在工农牧业生产和科技推广工作中,有技术突破,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应用中,成效明显,形成较大的推广面积或生产规模,受到市级以上表彰;是自治区三等 “星火”奖、农牧渔业丰收奖的主要获奖者。

(四)在信息、金融、财会、商贸、法律和企业现代化管理等领域,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或采取的管理技术达到我市先进水平,被政府或行业采纳后取得显著效益,得到同行公认的具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五)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创建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明显并被同行公认,享有较高声誉的教育工作者;是包头市学科带头人和市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

  (六)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保健第一线,技术精湛,经同行专家确认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并已被采用和证明可成功地治愈该领域疑难、危重病症,或在我市范围内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或在我市医疗护理领域开拓、应用、发展新技术起到关键作用,是包头市的学科带头人。

(七)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对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要贡献,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或多项市(厅)级奖项的主要获奖者。

  (八)在教练执训工作中培养出2个以上获自治区重大体育比赛冠亚军的运动员或运动队,为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教练员。参加自治区重大体育比赛获个人单项冠军的运动员。

(九)在其他领域做出重要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的推荐、选拔、表彰程序按照《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六支人才队伍推荐评选表彰工作的意见〉等五个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厅发〔2007〕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