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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26:43  浏览:81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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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5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4]17号)精神,设置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一、划入的职能

(一)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归口管理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能。

(二)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能。

(三)原由市公安局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四)原由市卫生局承担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和实施安全生产丰票否决”工作;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和安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科)

(二)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三)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四)综合监督管理科

(五)人事教育培训科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中央省属驻樊企业、市属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

(二)关于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农机、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监、环保、园林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查处、打击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活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四)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市卫生局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政策、文件,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救治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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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六周岁的强奸犯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六周岁的强奸犯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1956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度刑上字35号的请示收悉。
关于已满十六周岁的强奸犯应否给予刑事处分的问题,我们认为:已满十六周岁人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比较已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示的具体案件,应如何处理,由你院自行决定。


太原市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64 号



《太原市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兵生


二00八年八月十五日


太原市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广播电视信号的安全播出、传输和接收,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和保护。
第三条 市、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市文化广播电视集团(总台)受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享有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管、市政、园林、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城市有线广播电视网执行一城一网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经营。
第六条 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广播电视发展规划,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设立保护标志。 
第八条 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和技术规范。
广播电视线路与电力、通讯等其他城市管线平行或者交越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和国家相关的技术规程执行,必要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广播电视线路管道,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同时配套建设广播电视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住楼及其他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专业规划要求和广播电视设施的工程建设标准,同时配套建设广播电视管道、设备用房。
广播电视管道、设备用房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不予接入广播电视信号。
第十条 工程建设需要移动、拆除有线广播电视发射、接收、传输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并与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就拆建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住楼及其他建筑,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本办法实施前因没有规划设计要求而未建设有关广播电视设施,现申请接通广播电视信号的,应当与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协商确定建设方案。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从事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维护或者向用户提供服务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及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破坏、盗窃、损毁、擅自移动广播电视设施;
(二)损坏、遮盖、涂改设施保护标志;
(三)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收听、收视设备、传送或者截取广播电视信号;
(四)在广播电视设施上非法插播节目及信号;
(五)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烧荒、爆破作业、挖坑、取土、倾倒垃圾矿渣和腐蚀性物品等;
(六)其他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或者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及初装费。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收取的收视维护费等相关费用,应当用于广播电视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广播电视设施进行维护,为用户提供咨询、维修等收视服务,并告知安全使用规定。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故障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故障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一般故障应当在24小时内排除;因灾害或者严重故障等原因无法及时修复的,应当告知用户。
第十六条 对于危害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并向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有功的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广播电视管道,或者未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广播电视管道、设备用房的,依照《太原市城市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依照《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遮盖、涂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标志,造成损失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收听、收视设备、传送或者截取广播电视信号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上非法插播节目及信号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侵害人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行政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