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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0:25:44  浏览:80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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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科技干部局,国务院各部委、直
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企业集团及总公司,中国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推动博士后研究工作深入发展,促进博士后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为企业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增强企业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加快产学研结合和科研成果转化,决定在目前企业博士后试点工
作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现将《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
企业博士后工作经过几年试点,在为企业培养高层次急需科技和管理人才,加速产、学、研结合方面,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
为推动博士后研究制度深入发展,加大博士后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力度,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建立技术创新机制和对高层次科技与管理人才的需要,现就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博士后工作的重要意义
企业博士后工作是博士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已逐渐成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站和企业技术创新的一种重要手段,大力开展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逐渐成为培养企业高层次科技人才与管理人才的重要措施,企业博士后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类企业
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欢迎和支持,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关注。实践证明企业博士后工作是我国博士后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要充分认识企业博士后工作在科研、教学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提高我国科学技术水平,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迫切需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加强联系,进行人才信息交流,在人才培养和科技攻关上形成合力。积极深入地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可以密切企业与设站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协作,逐步形成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良好合作机制,加快产、学、研结合的步伐。
要充分认识企业博士后工作在提高企业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方面的重要作用。科研与生产脱节,科研成果转化率低,是长期困扰我国经济与科技发展的重要问题,企业博士后工作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渠道。企业通过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密切生产与科
研的关系,既有利于企业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也有利于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转化。
要充分认识企业博士后工作在培养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企业通过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能够为企业的科研开发和经营管理引进高层次人才开辟新的渠道。同时,通过博士后的研究工作,还可以为企业带出一支高水平的技术人才队伍,培养和
造就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企业创新所需要的新型科技人才与管理人才。
二、坚持正确方向,明确工作重点
企业博士后工作要把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培养高层次、复合型科技和管理人才作为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发展方向。要在对国民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优先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为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提供人才服
务。同时,要积极利用企业博士后工作为高科技农业示范基地和高技术农业企业服务,为高产、高效、优质农业发展服务。
要在保证博士后培养质量的前提下,每年优先选择60家左右建有国家认定的技术中心、具有较好研究开发条件的重点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逐步使其成为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人才的重要途径和措施。
三、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要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两方面的积极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都有自己的优势,在合作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挥企业科技开发经费充足、研究课题与生产经营实际结合紧密、易于出成果、出效益的优势,又要充分发挥高等
学校和科研院所具有高水平的教学、科研人才和先进的科学实验设备,科研资料齐全,信息灵敏的优势。要积极促进双方密切合作,使之相互渗透和融合,在人才培养、科研开发、科技进步上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之
间应主动联系,互相沟通,建立长期或短期的合作关系,双方应以高水平的研究项目为合作基础,发挥优势,分工合作,共同做好企业博士后工作。
四、探索发展模式,完善运作机制
企业博士后工作要坚持政府推动,政策引导,逐渐走向市场化的运作模式。
要解放思想,积极创新,不断拓宽企业博士后工作的领域。在建立、完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模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在大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密集的地区,依托当地高科技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集中设立综合服务性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沟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当地企
业在技术开发进步方面的相互联系,成为当地企业发展的“智囊团”和提高企业科技含量的服务站。
要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有利于出人才、出成果出发,积极探索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各种具体办法措施。要引导博士后研究人员到经济建设的第一线,开展成果转化、技术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积极支持各具特色的创业基地,使其成为博士后研究人员高新技术成果的“孵化器
”。
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博士后工作的运作机制,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合理调整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博士后研究人员三方面的利益关系。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的权益归属。
五、加强工作指导,促进企业博士后工作健康发展
企业博士后工作是一项新生事物,正处在发展完善过程中,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使企业博士后工作积极稳步地开展起来。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企业博士后工作要继续贯彻“择优评选、保证质量、稳步发展”的方针。副省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要有博士
后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地区企业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逐步形成工作管理体系。各地要把企业博士后工作作为整个博士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和具体特点,抓紧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规范企业博士后工作的管理和服务行为,确保企业博士后工作有序进行,取
得实效。
要重视对企业博士后工作的评估工作,全面检查工作站的运作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企业博士后工作经验交流,对搞得好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要予以表彰,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找出原因,及时帮助改进;对设站后两年内未有进站人员的企业博士后科研
工作站,要撤消其设站资格。要充分发挥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工作站的领导和指导工作,确保这项新的事业稳步、健康、顺利发展。



199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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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团内生产企业进行药品品种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废止)

国家药监局


关于集团内生产企业进行药品品种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药监注[20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适应改革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速实施GMP认证的进程,目前部分省、市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了改制和资产重组,并同时在集团内调整品种和剂型,以形成布局合理,各具特色的集约化、规模化生产基地。药品生产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后进行品种、剂型调整,减少了集团内药品生产企业产品重复生产,优化了产品结构,同时也加快了实施GMP认证工作的步伐。为了保证药品生产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等一系列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实施,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加强集团内药品生产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后药品批准文号的管理,现将集团内生产企业进行药品品种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今后集团内药品生产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其生产品种和剂型需要调整的生产企业,必须经药品品种调整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后,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二、集团内非GMP认证企业的品种可调整到GMP认证的企业,也可调整到非GMP认证的企业,该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实施GMP期限内通过GMP认证。

  三、集团内GMP认证企业所生产的品种,可调整到其它相应GMP认证的企业,但不可调整到非GMP认证企业。   

  四、集团内,如非GMP认证生产企业品种和剂型调整到其它非GMP认证企业,经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原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的该品种剂型注销。   

  五、集团内,凡调整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调出方必须将全部技术及资料无保留地转给调入方,并保证其生产出质量合格的产品。

  六、参加中成药地方标准整顿、化学药品再评价、中药保健药品整顿、中药注射剂及其它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在未完成整顿、评价等工作前不能进行生产企业的调整。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集团内生产企业药品品种和剂型调整的管理。进行调整药品生产企业的集团均需首先填写《生产企业调整药品品种申请表》(见附件1)和报送相关的申报资料(见附件2),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报我局审核批准。

  八、认真做好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审查核实工作。贯彻执行我局《关于贯彻实施23号局令,统一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187号),保证我局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顺利进行,一并做好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请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以保证我局换发批准文号工作完成。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005年5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6日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各方面对老年事业的投资或捐资。国家发行福利彩票的地方收益,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老年福利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的老龄工作,督促、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分工做好老年人工作。

基层社区、村可以依法设立老年人组织。老年人组织是由老年人自愿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主发挥作用的群众组织,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老人节。各级人民政府在老人节期间,应当组织各种形式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老年人社会保障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条 实行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年老退出社会劳动领域的劳动者,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养老保险金。

第九条 逐步在农村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收益,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未实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济。

第十条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实无赡养能力、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城镇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全额享受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老年医疗事业纳入医疗卫生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形成完善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

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镇,为符合条件的退休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农村老年人参加合作医疗,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予以照顾,对贫困老年人给予资助,对重病患者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二条 老年人持本人身份证或者老龄工作委员会制发的优待证到医疗单位就医,医疗单位应当给予优先服务。

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医院应当开设老年人门诊或者老年人家庭病床。

城镇可以建立基本医疗救助基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对重病住院、无力支付医疗费的孤寡老人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提供护理服务,或者委托他人护理并承担费用;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老年人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公园,使用文化、体育公共设施等的优惠办法。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免费或者优惠收费的公共服务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免费或者优惠收费标志。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老年人告知相关优惠规定。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教育工作的领导,统一规划,保障老年人继续教育的权利,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法律知识教育,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老年文化、体育事业。文化、体育、公共娱乐等场所,应当设立适合老年人活动的项目及设施;社区、村要配套老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以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老年福利机构建设,完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

优先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普及老年人护理知识,向老年人提供稳定、规范的服务。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或捐资兴办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健康机构、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事业,应当按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人需要的生活用品。

第十九条 老年人可以自愿参加与自身条件相适应的社会活动,将其知识、经验和技能贡献社会。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老年人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

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体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因权益受到侵害而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上门或者采取其他方便的形式,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老龄工作委员会。

老龄工作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和基层老年人组织,对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的诉讼,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查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拒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一)虐待、遗弃老人的;

(二)侵犯老年人合法的居住权和财产权的;

(三)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

(五)赡养人配偶或者家庭其他成员阻止、干扰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或者不关心、不照料老年人,使老年人得不到家庭供养和照料的。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1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