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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封山育林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06:59  浏览:96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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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封山育林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封山育林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3]23号)


第一条 为加快森林资源培育,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根据林业部《封山育林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面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树木天然下种萌芽、萌蘖以及飞机播种条件,采取封山育林措施可以成为森林的,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林业局是全市林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封山育林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第五条 封山育林坚持“以封为主、封育结合”的原则。必须划清与“造林后管护即属封山育林”的界限。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封山育林。

(一)经过封山,可以天然萌发,能够形成林分的山场。(二)天然更新的幼林。

(三)三类(含三类)以下的柞蚕场。

(四)已分到户,农户自身不便管理的杂柴场。

(五)人工造林难以成林的高山、陡坡、岩石裸露地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地区。

第七条 封山育林应具有一定的规模,不宜零星分散,要集中实行一条沟或一面坡全面封禁。

第八条 封山育林要因地制宜,可实行全封、半封或轮封,封育年限一般五至七年。

水源涵养林及用材林实行全封,封育期七年。

薪炭林(柴场)、经济林(蚕场)实行半封或轮封,封育期五年。

第九条 实行全封的山林,封育期间禁止采伐,放牧、割草和其它一切不利于林木生产繁育的人为活动。实行半封的山林在林木主要生长季节实行封禁,其余时间在严格保护幼苗、幼林的前提下,可以有计划地进行砍柴、割草、采集等活动。实行轮封的山林,可将封山育林区划片分段,轮流封禁、开放。

第十条 封山育林的管理

(一)各乡(镇)林业部门和村委会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封山育林管理制度,做到“四有”,即有封山育林标记(石碑或石塔),有乡规民约,有护林员队伍,有技术档案。(二)经营单位或个人在封育期间,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对林间隙地要及时补植造林,并适时做好抚育间伐。

(三)禁止单位或个人到封山育林区私自收购烧柴,所需烧柴由乡(镇)林业部门统一调拨或到指定地点收购。

(四)作蚕场、柴场解封砍柴由乡(镇)林业部门审批,核发砍柴证。用材林解封抚育间伐由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无审批证件不许采伐。

(五)封山育林区的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护林员要确定管理制度,落实管护岗位责任制。

第十一条 护林员队伍由村委会或乡(镇)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各乡(镇)、村之间要建立护林联防制度。

第十二条 护林员由乡(镇)林业部门或村委会自行骋用,其主要职责是: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巡护管理封山育林区林木,制止违反规定进入封山育林区的一切人为活动;保护封山育林标志,发现毁林现象、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要及时处理并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毁林案件。

第十三条 护林费可从下列经费中解决:

(一)造林补助费。

(二)村公积金。

(三)民助。

(四)以物代劳。

(五)自办多种经营。

(六)绿化费。

第十四条 护林费要取之于民,用于护林,不准多收,要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挪用或占用。

第十五条 封山育林受益后,由村委会根据农户山场面积或出资、出劳等情况直接受益于农户。

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封山育林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须及时逐级汇总上报。封育期满的,要进行检查验收,符合成林标准的,要列入有林地,并按其林种进行管理,未达到标准的,延长封育期。

第十七条 对封山育林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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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二ОО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商品林木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建立的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
第五条 林木种子生产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林木种子生产情况:生产的树种(品种)名称、地点、立地条件、周围环境,育苗使用林木种子的产地及种源;
(二)产地气象记录;
(三)林木种子质量;
(四)林木种子采集、调制记录:采集地点,脱粒、干燥、净种、精选、分级、包装等调制情况,各环节技术负责人;
(五)育苗和苗木出圃情况:各种苗木的生长发育情况及各阶段采取的技术措施,起苗、分级、假植等;
(六)林木种子检验记录:检验时间、检验内容、检验结果、检验证书编号及责任人;
(七)林木种子流向:贮藏保管及调出的时间、数量、单价、种子批号、苗批号、购种协议、购种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
(八)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生产林木良种的,还应当包括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生产转基因林木种子的,还应当包括基因名称及其来源、转基因的方法。
生产植物新品种的,还应当包括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林木种子生产者应当填写《林木种子生产档案表》(见附表1)。
第六条 林木种子经营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林木种子来源:树种(品种)、产地、调入时间、调入价格、数量;外地调入林木种子,应当将购销合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标签、质量检验证书和检疫证书原件存档;
(二)林木种子加工情况:精选时间、技术措施及责任人;
(三)林木种子贮藏情况:种子入库、出库时间和数量;
(四)林木种子包装、运输情况:林木种子包装材料、调运的起始时间、运输工具、运输环境等;
(五)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情况:入库、出库和贮藏期间种子质量情况,包括检验时间、检验内容、检验结果、检验证书编号及责任人;
(六)林木种子销售情况:树种(品种)、时间、数量、质量(种子的净度、含水量、发芽率,苗木的苗高、地径)、单价、种子批号、苗批号、销售去向,并将销售合同原件存档;
(七)需要归档的其他相关材料。
经营林木良种的,还应当包括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林木种子经营者应当填写《林木种子经营档案表》(见附表2)。
第七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妥善保存,定期检查。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及时修复。档案毁损或丢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补齐原有内容。
第八条 林木种子种植材料(苗木)的生产、经营档案应当至少保存5年。
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生产、经营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第九条 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交接手续。
第十条 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不再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将生产、经营档案上交原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保存。
第十一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
第十二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十三条 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未依法制作、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


















附表1
林木种子生产档案表
填写日期: 编号:
生产单位名称
林木种子种类 良种□ 普通种□
苗木种类 播种苗□ 移植苗□ 嫁接苗□ 扦插苗□
良种证书编号
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地检疫证编号
质量检验证书编号
生产合同编号
林木种子生产情况 树种名称:
采种林类型:种子园:□ 母树林:□ 一般采种林:□其他:□
生产时间:
苗龄:
生产地点:
生产数量与规模:
立地条件及周围环境:
丰歉情况:
林木种子调制情况
产地气象记录
林木种子流向 种子调出时间:
调出种子数量:
单价:
种子、苗木批号:
运输方式:
购种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附表2
林木种子经营档案表
填写日期: 编号:
经营单位名称
林木种子来源 树种名称:
产地:
调入时间:
调入价格
调入数量:
购销合同编号:
林木种子种类 良种:□ 普通种:□
苗木种类 播种苗□ 移植苗□ 嫁接苗□ 扦插苗□
良种证书编号
经营许可证编号
产地检疫证编号
质量检验证书编号
林木种子调制情况
林木种子贮藏情况 入库(假植)时间:
出库时间:
数量:
林木种子包装情况 包装材料:
包装规格:
林木种子运输情况 调运起始时间: 运输工具:
林木种子销售情况 销售时间:
销售数量:
单价:
销售去向:
销售合同编号:
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后的交通执法前景

按照山西省公安厅交管局的统一部署,笔者有幸参加了高速公路管理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录入培训班的学习培训,对于新系统建立后的交通执法前景,谈谈自己的看法。
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建立后,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发放将首先进行计算机录入,从总队领用录入开始,在高速公路交警系统中,经过管理处、支队、大队、民警的五级计算机录入,到达民警手中。每一起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在各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中,都可以直接查到使用人。在执法文书使用的过程中,一本文书使用完毕后才能重新领用下一本文书。也就是说,文书使用完毕后,录入中不能缺少一份,否则,该民警将无权再次领用这些执法文书,该民警将失去执法资格。
目前,在执法中大量存在着民警随意作废执法文书的现象。表现为:1、罚款不开处罚决定书;2、随意降低处罚额度;3、重处罚轻记分,只处罚不记分;4、作废执法文书,放弃法律规定的处罚行为。由于以上的这些执法行为,造成了民警执法行为不统一,同样的违法行为经过执法者后,出现不同的结果,有些时候,差别巨大!引起人民群众对交警执法的不满,严重时,怨声载道。
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后,为有效杜绝执法不统一的顽症找到了有效的途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相当多的违法行为在处罚时,都有相当的自由裁量,为了进一步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在《山西省实施办法》中,相应地规定了每一种违法行为相应的处罚标准,而且这个标准是唯一的,例如: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的违法行为,按照《山西省实施办法》第71条第4项的规定,处罚的标准是:罚款50元,记1分。当这个违法行为的代码“1101”输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系统会自动弹出“罚款50元,记1分”,有效地避免了执法的随意性。由于实施了罚缴分离,也就彻底杜绝了罚款不开票据和多罚款少开票据的顽症。在计算机录入后,罚款与记分并重,减少了执法随意性,使用计算机录入,强化了对民警的执法监督,为净化公安交警道路交通执法环境提供了平台。
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
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的目的是要杜绝违法处罚的随意性,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目前,在遇到交警处罚时,违法嫌疑人一般的思路是:找熟人,找关系,寻求免于处罚或者是减少处罚,实在无能为力的情况下,寻求免于记分。这个过程在相当程度上消除了民警执法不规范造成的后果。由于计算机介入,致使执法的人情味大大降低,加上罚缴分离,给了当事人15天缴纳罚款期限。对于一些有争议的违法处罚,由于人情失去了作用,必然有一部分违法嫌疑人会寻求法律的保护,通过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例如: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当违法嫌疑人被执法民警拦截,告知必须接受处罚时,违法嫌疑人会以种种理由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当争议进入行政诉讼后,由于目前执法活动中缺乏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违法嫌疑人又没有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签字认可违法行为,所以,必然导致行政诉讼败诉。为此,为了适应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的新形势,必须增强证据意识,强化民警执法的取证手段,增添摄象机等设备及时取证,以维护法律尊严,使民警正常的执法活动不受恶意诉讼的侵犯。
多年来,我们交通民警路面执法的模式都是重结果,轻程序。由于惯性思维的推动,在大额处罚时,面对严重的处罚结果,就更容易引发违法嫌疑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例如:营运客车超员50%以上,不足100%的违法行为,违法代码:1601B。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和《山西省实施办法》第81条3款、5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罚款1500元,记6分。当民警按照规定扣留车辆后,乘客会在极短的时间内自行疏散。一旦违法嫌疑人不承认超员50%以上,不足100%的违法事实时,由于证据没有及时固定,这样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将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严重时,民警还要承担错误扣车导致的赔偿。为此,就必然要求在增添摄象机等设备及时取证的情况下,在违法现场制作笔录,及时履行法律程序,完成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一般程序的制作过程。
所以,为了适应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的新形势,必须完善公安交警的执法模式,进一步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
当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后,还会带来一些新问题:违法嫌疑人为了逃避处罚,主动要求扣车、扣证不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甚至阻拦民警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求达到逃避处罚的目的。在简易程序处罚中,虽然法律规定不能扣留违法嫌疑人的驾驶证、行驶证,但是,违法嫌疑人主动要求民警扣留驾驶证、行驶证,主动要求不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为了逃避处罚,启发、纵容民警违法的现象将更加隐蔽,由于这些行为相当隐蔽,对民警的腐蚀性相当强,应当引起各级领导和民警的高度关注。

2005-6-2



作者: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处四支队十大队 邵军 程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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