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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南京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7:56:23  浏览:96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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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南京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南京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



我市是国家“八五”期间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工作试点城市之一。为切实搞好这项工作,加速推广散装水泥生产和应用,进一步落实有关经济政策,强化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市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拟订了《南京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广使用散装水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实现国家提出的到本世纪末散装水泥占水泥总产量70%以上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有关散装水泥管理单位。
第三条 南京市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主管本市散装水泥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各县应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县的散装水泥工作,其业务受市散办领导。
第四条 市散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制定本市年度散装水泥生产计划,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三)按规定收取和统筹安排本市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本市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如期建成发放散装水泥的配套设施。
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和改造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要求将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列入计划,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其计划任务书须市散办参与审核,对发放散装水泥能力未达到水泥生产能力70%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列项。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供应单位应严格执行散装水泥生产与供应计划。其主管部门应将散装水泥生产与供应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之一。未完成计划的不得评为先进企业。
第八条 承接本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使用散装水泥设施,凡不具备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以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使用散装水泥率,在1995年底前应达到70%以上。
第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散装水泥的运输单位应加强发放和计量管理,严格执行计量规定。
第十条 凡在城区及近郊一次性浇捣混凝土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均应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一条 发展散装水泥所需资金,银行应予支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贷款。
第十二条 发展散装水泥所需钢材、专用车辆、燃料等物资,按计划渠道提出申请,计划物资部门应优先安排供应。
第十三条 个别企业因生产、经销、运输散装水泥,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经审核可酌情给予减免。
第十四条 为保证散装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运输,散装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的专用车,由市散办核准后,报运管部门批准,其养路费,超限费可予以优惠照顾。
第十五条 按下列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一)用户逾期未退还水泥包装纸袋的,水泥生产企业应按时将纸袋押金的50%上缴市散办作为专项资金,其余50%上缴市财政。
(二)袋装水泥征收散装水泥开发资金,由水泥生产企业向用户按每吨包装水泥代收2元散装水泥开发资金,上缴市散办。
(三)征收散装水泥节约纸袋包装费(以下简称节包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散装水泥,向购货单位按每吨9元收节包费。其中,2元返还使用单位(含提供储存散装水泥设施单位),2元返还水泥生产企业,5元上缴市散办。
外埠进入本市的散装水泥,供应单位应将实得节包费的35%留作自用,35%返回用户,30%上缴市散办。
(四)凡从外埠调购到我市的袋装水泥(计划内除外),由有关部门按每吨4元征收扶持散装水泥费,上缴市散办。
(五)为了支持我市散装水泥出口,凡对外出口的散装水泥(包括散装、吨袋大包装、熟料)节包费从每吨收取9元下降到每吨收取4元。其分成办法:水泥企业留成2元,上缴市散办2元。
第十六条 市散办征收的专项资金应专户存储,由市散办统筹用于:
(一)购置和建设散装水泥的设备、设施;
(二)发展散装水泥的科学研究;
(三)奖励推广应用散装水泥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四)散装水泥的管理。
第十七条 返还水泥生产企业和用户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和建设散装水泥的设备与设施。
用于散装水泥生产的专项资金应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不准挪用,并建立健全有关报表制度。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的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单位,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散装水泥计划的可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散办制定。
对未完成散装水泥计划的单位,由市散办按其未完成部分以每吨2元的标准征收发展散装水泥开发资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1991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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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口药材抽样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进口药材抽样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6]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各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

  为配合实施《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2号),国家局组织修订了《进口药材抽样规定》,制定了《进口药材抽样记录单》、《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现予以印发,自2006年7月15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药材抽样记录单》、《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等各种表格我局将统一印制并邮寄给各口岸药品检验所、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
特此通知


  附件:1.进口药材抽样规定
     2.进口药材抽样记录单
     3.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
     4.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六日


附件1:
                进口药材抽样规定

  一、为做好进口药材的抽样管理工作,保证进口药材抽样的代表性和科学性,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制定本规定。

  二、进口药材抽样由承担该品种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负责进行。申请人应当负责抽样所需的工具和场地的准备,以及抽样时的搬移、倒垛、开拆和恢复包装等事项。

  三、同一合同,药材名称、产地或出口地、包装规格、唛头标记以及合同编号均相同者,方可作为同批进行抽样。

  四、抽样通则:
  (一)抽样前,应当与报验资料核对外包装,唛头号或合同编号,药材名称,产地或出口地(生产厂商名),数量等。有内包装的样品应核对小包装的药材名称、规格,生产厂名等,并注意检查包装的完整性和清洁程度,以及有无水迹、霉烂或其它物质污染等,同时作详细记录。如有部分包件变质,应当另行抽样检验。
  (二)根据药材品种、包装、规格的不同、体质的轻重,结合检验需要,在每一应抽包件中抽取代表性份样250~500克(指一般药材,特殊品种酌情抽取)。同一批各件中所抽份样数量应力求一致,全部份样混合均匀,四分法缩分抽取检验样品。一般药材的检验样品不得少于1公斤,贵重药材根据到货的品种、数量及质量情况决定。
  (三)抽取的检验样品,一般品种分为3份,检验后的剩余样品和挑出的杂质等亦应保留备查。
  特殊(贵细)品种检验后除留样外,剩余样品于发出检验报告书后,凭抽样证明(单据)由报验单位限期1个月领回。
  检验样品的留样(备查份和剩余样品等)一般保留一年(年终处理前年的留样)。属于索赔或退货的,检品的留样须保留至该案完结时。某些不易贮存的留样,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留时间。
  超过保留期的留样,由口岸药品检验所或边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药品检验所自行处理并记录备查。

  五、抽样数量与检验样品数量要求:
根据进口药材的类别、品种,分别规定抽样数量与检验样品数量。
  (一)一般药材:
  1.抽样数量:  60件以下者,抽取3件;不足3件者逐件抽取;60件以上者按5%抽样。
  2.倒箱包数量:  按总件数的1%倒箱(包),番泻叶除外。
  3.检验样品数量:
  1~100件,每50件(不足50件以50件计)作为1份检验样品。
  100~500件,超出100件部分每100件(不足100件以100件计)作为1份检验样品;
  500件以上,超出500件部分每200件(不足200件以200件计)作为1份检验样品。
  4.如遇质量有问题时,可增加抽样件数或倒箱(包)件数。增抽的质量有问题样品,另作检验样品。
  (二)特殊(贵细)品种:
  1.牛黄:
  每2公斤(不足2公斤以2公斤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全部开箱(包)。按个子及碎片的比例分别抽取代表性份样不少于200克,现场检验霉变、掺杂等项(霉变、掺杂者另行处理),然后以四分法缩分抽取检验样品(约50克)。
  2.猴枣:
  全部开箱(包),按个子及碎片分别抽取代表性样品,每箱(包)抽取1份检验样品(约10克)。
  3.海马:
  全部开箱。逐箱抽取代表性份样,全部份样混合均匀。每5箱(不足5箱以5箱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不少于100克)。
  4.蛤蚧:
  全部开箱,做现场检查。酌情抽取代表性样品,每5000对(不足5000对以5000对计)抽取代表性样品10对,作为1份检验样品。
  5.海狗肾:
  全部开箱,逐箱检查。抽取代表性样品。每20公斤(不足20公斤以20公斤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每份取5条做检验,留样1条。
  6.高丽红参(朝鲜红参):
  按不同规格分别取样,600克/盒或以上,每80盒(不足80盒以80盒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300克/盒至600克/盒(不含600克/盒),每100盒(不足100盒以100盒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150克/盒至300克/盒(不含300克/盒),每200盒(不足200盒以200盒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75克/盒至150克/盒(不含150克/盒),每300盒(不足300盒以300盒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75克以下,每500盒(不足500盒以500盒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每份检验样品用量约150克。
  7.西洋参:
  统装和分级西洋参:以最小包装为1件计,5件以下逐件抽取,5件以上每增加5件(不足5件以5件计)增抽1件。每件按不同类型(大、中、小、质轻、质重)分别抽取份样约100克,混合均匀,四分法缩分抽取检验样品(50-100克),每5件(不足5件以5件计)作为1份检验样品。
  原装西洋参:20件以下抽取2件,2件混匀作为1份检验样品。20件以上每增加20件(不足20件以20件计)增抽1件。按抽样件数的20%倒箱(包)做现场检查,然后参照统装西洋参抽取检验样品,每20件(不足20件以20件计)作为1份检验样品。每份检验样品用量约150克。
  8.西红花:
  全部开箱。每10件开启1件,每10公斤(不足10公斤以10公斤计)作为1份检验样品,抽取约75克。
  9.天竺黄、泰国安息香:
  10箱以下开2箱,10箱以上每增加10箱(不足10箱以10箱计)增开1箱。每箱在中间和四角五个部位取份样,混合均匀。四分法缩分抽取检验样品,每10箱(不足10箱以10箱计)做为1份检验样品(约750克)。
10.肉桂:
  每10个包装(不足10个包装以10个包装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 截取代表性样品,总量不少于300克做为检验样品。
  11.血竭:
  每10箱(不足10箱以10箱计)抽取1件检验样品。按20%开箱,每箱自上、中、下不同部位各取血竭2块(原装血竭各取不同类型血竭共500克)为份样,然后自份样上各取代表性样品作为检验样品(约500克)。
  12.苏合香:
  以最小包装作为1件计。10件以下抽取3件,不足3件者全部抽取。10件以上每增加10件(不足10件以10件计)增抽1件。每件抽取的份样即为检验样品,分别检验。每份检验样品用量约150克。
  13.沉香:
  全部倒箱检查。按沉香的颜色、质地、大小分别抽取代表性份样,然后自份样上劈取代表性样品作为检验样品(约500克)。每20箱(不足20箱以20箱计)作为1份检验样品。
  14.藤黄:
  抽取代表性份样,混合均匀。四分法缩分抽取检验样品,每10件(不足10件以10件计)抽取1件检验样品(约150克)。

  六、抽样注意事项
  1.抽样环境应当清洁卫生,抽样工具必须清洁、干燥,符合被抽样品的要求。
  2.抽样时应当防止样品污染,抽取的检验样品应当迅速放入密闭容器中(塑料袋、铁罐或磨口玻璃瓶)。
  3.抽样应由受过培训的专业人员(二人以上)进行,报验单位的有关人员必须在场。
  4.根据到货的质量和包装异常情况,需适当变更抽样方法和数量时,口岸药品检验所、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应与报验单位共同拟定变更方法,以便抽取代表性样品。变更抽样方法的情况,应在《进口药品抽样记录单》中予以记录。

  七、本规定自2006年7月15日起实施。1999年5月1日实施的《进口药品管理办法》附件七《进口药材抽样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进口药材抽样记录单

记录单编号: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药材名称: 产 地:



批件号: 检验通知号:

1. 存货地现场情况记录

1.1 存货地点 : 1.2 抽样地点:



1.3 储存条件等:



2.货物包装情况记录

2.1 外包装是否完整 □ ; 是否封固 □(铅封 □ ;塑料插封 □ ;胶纸 封 □ ; 其它封: )

2.2 外包装为:铁桶 □ ;纤维纸桶 □ ;铝听 □ ;硬纸板箱 □ ;木 箱 □ ; 牛皮纸袋 □ ;蛇皮袋 □ ;其它:

2.3 内包装为:玻瓶 □ ;纸盒 □ ;塑料袋 □ ;其他:

3.药材包装标签与批件核对情况记录:

3.1 □ 品名、包装规格、出口商、批件号等与批件中所载内容一致;

3.2 □ 货物数量与报验时一致;

3.3 □ 不一致内容:(详细列出)







4.抽样情况记录,包括所抽桶(箱、听、袋)号、数量:













5. 抽样结论:





抽样单位: 药品检验所 经手人:



申请人(报验单位): 经手人:



(请注意背面“注意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注 意 事 项

  一、此记录单一式三份,由药品检验所填写。一份交负责通关备案的口岸或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份交申请人(报验单位),一份留档。

  二、表中注“□”处,应当根据现场查验的实际,是该情况则用“√”标出,不是则用“×”标出。

  三、现场查验完毕,对符合要求的,药品检验所应当在“抽样结论”一栏明确标出“符合规定,已予抽样”的字样;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检验所按规定填写《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

  四、此单填写完毕,药品检验所和申请人(报验单位)对其内容核实无误后,双方经手人签字后生效。

附件3:
              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
                               编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以下药材不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口岸检验的要求,不予抽样,请按有关规定处理。
申请人(报验单位):
药材名称:                产地:
批件号:                 检验通知号:
抽样时间:


理由:










                          
抽样单位:              药品检验所       经手人:
申请人(报验单位):                     经手人:
                           



(请注意背面“注意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注 意 事 项

  一、此通知书一式三份,由药品检验所填写。一份交负责通关备案的口岸或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份交申请人(报验单位),一份留档。

  二、此单填写完毕,药品检验所和申请人(报验单位)对其内容核实无误后,双方经手人签字后生效。

关于印发《进口药材抽样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6]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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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药品检验所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

报告书编号: 共 页,第 页

检品中文名称

检品编号


检品英文名称


出口商

产地


申请人(报验单位)

包装规格


批件号

合同号


收样日期

检验目的


报验数量

抽样数量


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 标准规定 检验结果







备注:

检验结论


技术负责人

签发日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抚州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办法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抚州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府办字〔201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抚州市政务信息网络的管理,规范政务信息网络的使用,现将《抚州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抚州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抚州市政务信息网络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抚州市政务信息网(简称政务网,下同)是抚州市电子政务建设的基础,是指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各部门之间及部门内部计算机联网、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政府职能管理现代化、信息化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政务网包括相互间物理隔离的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政务外网与互联网逻辑隔离,通过防火墙与互联网联接。

  第三条 政务网按照全省政务信息网的统一规划和统一标准规范进行建设,由市级网和12个县级网(含金巢开发区)组成。其中市级网上联省政务信息网,下联县级网,横向联通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县级网联通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延伸至乡镇(街道)。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政务网实行分级管理。市信息中心负责政务网省市县纵向主干和城域网主干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协调与政务网提供网络服务的电信运营商的关系;对政务网用户、网络安全等进行管理;为政务网用户提供技术培训、应用指导;开展网络应用开发等工作。

  第五条 政务网接入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计算机网络维护、管理和安全等工作。各政务网接入单位应确定相应的科室和网络管理员负责该项工作。网络管理员接受市信息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管理政务网主干光缆、主机房、UPS机房、视频会议室以及分置于各网络汇聚点和行政中心各弱电间的网络设备,负责处置主干网络故障及突发应急事件。任何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挤占政务网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网络拓朴结构和设备部署,不得擅自修改重要设备参数和配置。

  第七条 为确保政务网网络安全,市信息中心对市本级政务网络的互联网出口实行统一管理,通过通信运营商上互联网的单位或部门不得联入全省政务信息网,以保障政务网的规范运行、安全管理。

  第八条 各部门联入政务网的子网络、计算机及其它相关接入设备,由各部门自行管理和维护。市信息中心负责确定上网技术规范,确保网络主干畅通。

  第九条 政务网主干与节点的运行维护由市信息中心负责,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政务网接入用户无偿使用。用户的光纤线路费用及用户接入设备等相关费用由政务网接入单位负担。

第四章 用户管理

  第十条 使用政务网的单位及个人统称政务网用户。申请接入政务网的用户可按规定填写有关入网表格,完成相关手续后获得入网接口。

  第十一条 政务网用户接入实行规范化管理,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入政务网。

  第十二条 政务网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上网信息负责,不得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布和传播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及淫秽色情等信息。

  第十三条 网络上软件及信息资源的使用应遵守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政务网上的信息资源(主要指数据库资源、软件和内部信息等)属于各信息发布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有取得了信息发布单位的许可方可使用。

第五章 网络应用管理

  第十四条 政务网用户应积极有效地利用政务网络开展工作,提高管理的现代化手段和自动化水平,发挥政务信息网络高速、便捷的作用。

  各级政府和市直各单位在开展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时,要充分利用全市政务网网络平台,不得重复建设。

  第十五条 在使用市政务信息网视频会议系统时,会务工作由召开视频会议的单位自行负责,技术服务工作由市信息中心负责。

第六章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网络资源的统一管理,并对网络管理员和网络用户进行网络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政务网上不得从事任何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损坏网络设备的活动,包括不得在网络上散布计算机病毒、利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访问的计算机、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等各种危害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用户在使用政务网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政务网和国际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政务网用户如发现政务网上存在有害信息时应保留原始记录,及时向主管信息安全及保密部门报告并报市信息中心。

  第十九条 政务网用户须接受并配合信息安全及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市信息中心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抚州市所辖各县(区)政务网网络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