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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印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5:50:40  浏览:90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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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印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印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济南外经贸委,杭州外经贸委,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各商会、协会、学会:
现将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94〕财综字第127号)和财政部《印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94〕财综字第13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计财司)反映。

附件一: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

(94)财综字第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厅(建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有关房改工作的配套文件,要尽快制定,抓紧下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
一、为了合理分配和使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国有住房产权单位向职工(居民)出售国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直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三)企业自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四)其他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三、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按下列比例上交财政:
(一)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85%上交财政。对于安装电梯的高层住宅的出售收入,按80%上交财政。
(二)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60%上交财政。
(三)实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30%上交财政。
(四)企业自管国有现住房出售收入,10%上交财政。
对职工平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县)平均水平的企业,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经企业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适当降低上交财政的比例或免交财政。
四、上交财政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单位的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并全额纳入中央和地方各级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五、留归企业(单位)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全额纳入企业(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六、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国有住房后的资产处理按财政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七、上交财政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收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八、各级房改、建设、房产、金融、国有资产等单位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征收工作。
九、对本办法下达前已出售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各地要认真进行清理,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房改领导小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十一、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财政部印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94)财综字第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缴管理,保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专款专用,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出售国有住房取得收入的各级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和机关团体,均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缴款单位。
第三条 缴款单位上交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以取得的收入总额为上交基数。其上交财政的比例为:
(一)各级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国有住房取得收入,上交比例为85%;其出售安装电梯的高层住宅取得的收入,上交比例为80%;
(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售自管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上交比例为60%;
(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出售自管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上交比例为30%;

(四)企业出售自管国有现住房取得的收入,上交比例为10%。
出售其他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视缴款单位性质比照上述四项比例确定上交比例。
第四条 对职工平均住房面积水平低于全市(县)平均水平的企业,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经企业申请,同级财政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适当降低上交财政的比例或者全额免收。其中,对中央各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确需减免照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并签属意见后,报财政部审批,酌情给予减收或者免收照顾;对地方企业确需减免照顾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机关审批,酌情给予减收或者免收照顾。
减免收入,企业应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各级财政机关负责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地方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取得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地方同级财政机关负责收缴;中央各主管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财政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收缴;中央企业取得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财政部授权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收缴。
第六条 单位出售国有住房,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须向财政机关申报,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单位向职工出售国有住房,应向购房人开具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此票据作为购房人办理产权证书的合法凭证,无票据不得办理产权证书。
单位取得收入后,应按规定填写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缴款书,在十五日内向财政机关缴交收入。
单位出售国有住房结束后,凭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向财政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第七条 地方单位上交财政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直接缴入地方财政各级城市住房基金;中央单位上交财政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季汇总缴入中央财政住房基金,年度终了后,根据决算资料,由中央财政与省级有关财政机关进行结算。收缴工作的具体事宜,均由有关财政机关办理。
第八条 有关财政机关有权对缴款单位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缴款单位应如实提供凭证、单据、帐册等资料和有关情况。
第九条 缴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财政机关确定的上交期限及时办理缴款手续。对逾期不缴款的,有关财政机关除限期追交应缴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拒不缴交收入的,有关财政机关应填发扣款通知书,送当地开户银行扣交。
第十条 缴款单位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隐瞒、转移收入,故意漏交少交的,财政机关除追交应交的款项外,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缴款单位对上交收入同财政机关有异议时,应先按财政机关的决定,如数上交收入,并按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编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缴进度月份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报送财政部。收缴进度月份报表于月份终了后十五天内报送;年度报表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送。
第十三条 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申报登记表、专用票据、专用缴款书和清算单的式样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印制和发放。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前,各单位取得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没有上交财政的,有关财政机关要认真清理,并按本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房产、房改、建设、金融、国有资产等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缴工作。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具体收缴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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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市委的指示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切实转变领导方式,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提升行政效能,健全监督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依法行政、务实为民、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四、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五、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七、市长因公出市或者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八、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者副市长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落实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和市长交办的事项。
  十、市政府各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认真执行国家、省的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着力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努力做到速度与质量、结构、效益相一致,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改革开放,促进本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健全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本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征求意见并协调;涉及下级或者基层的,应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按规定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讲求工作效率,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可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告市政府并定期公布目录。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和英文译审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市政府的重大决策事项应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执行本省、本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九、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各部门还要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者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决定、命令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长、副市长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处理信访反映的有关问题。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务接待等活动,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一岗双责”,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第九章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局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助理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工作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四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助理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市政府报告或者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两次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
  四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有关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者专项问题。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者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其中由市长主持召开的,由秘书长审核,报市长签发;由副市长主持召开的,由秘书长审核,会议主持人审签后,报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阅发。
  四十四、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需提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市政府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报市政府经分管副市长审签后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提交。
  四十五、副市长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须书面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汇报,获准后安排其他负责人代为参加。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遵守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市长、副市长到会讲话,不邀请县(市)、区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县(市、区)、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河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新乡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四十八、除市长、副市长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县(市、区)、各部门一般不得直接向市长、副市长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事项,要做好有关前期工作,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须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九、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加收文签,提出拟办意见,送呈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秘书长签署办理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和副市长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转请其他副市长核批;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或者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不加收文签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五十、市政府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命令、决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发或者签署。
  五十一、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副市长按分工签发。市政府有明确要求,属于综合性全局性事项的,或者副市长认为必要的,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属于重大事项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凡涉及市政府工作的,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签发前须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意见。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者联合发文的,不得请求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或者请求市政府批转或者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办公室转各县(市、区)、各部门办理的公文,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县(市、区)、各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未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县(市、区)、各部门应尽快办理。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十一章纪律和作风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报经市政府按程序核准。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八、市长、副市长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当地负责人到车站及辖区分界处迎送。
  五十九、市长、副市长不为部门和县(市、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长、副市长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登记并通报其他副市长。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报告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办公室。
  六十一、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2008年新政〔2008〕24号文件中《新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

2000年10月30日 09:46 文正邦

内容提要

本书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通过对我国主要部门法学理论(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婚姻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劳动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国际法学,以及"一国两法"理论)的成就和矛盾运动的崭新概括和深入分析,特别是对其中的新观点、新理论、新学说、新流派、新方法、新体系的探究,并跟踪考察其未来发展趋向,力求科学、准确、全面地总结我国法学发展的经验和教训,探寻其客观规律,着重揭示跨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的未来走向,展望其发展的远景。

序 言

张友渔

中国法学应当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一书在这方面作出了可贵的努力和探索。

进入90年代以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都会有更大的发展,在这世纪交替的时期,国际国内形势都给我们提出了更加重大的历史任务,要求我们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而努力奋斗,中国法学也理应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和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来科学地总结法学发展的经验教训,揭示法学发展的客观规律,展望它的未来发展趋势和方向,无疑是法学工作者义不容辞的光荣任务。《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通过对我国十几门有重大影响的法学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发展道路的论述,力求深入系统地来回答这一重大课题,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法学这一宏伟目标而积极思索。尽管这种努力不一定能完全达到上述目的,其中的见解和论断也不一定都十分准确,但毕竟是一个很好的尝试,作出了很有益的开拓性工作。

有鉴于此,特撰数言,是为序。

1991年11月20日

前 言

大凡面临时代转折、社会发展将迈出新的历史步伐之时,往往都会激励起人们巨大的创造性精神以及理论探索热情,本书虽然不是对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的方方面面所作的毫无遗漏的理论描述,而是从一个特定的范围和视角,即选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十几门法学理论来进行典型考察--但这种典型性研究只要是合乎科学性要求,就可望成为对中国法学走向21世纪的一种浓缩。所以本书的书名以及内容也就不回避这一重大主题,并把注意力集中于通过作者们的共同努力以期达到上述目的和效果。正由于本书给自己规定了如此艰难的任务,所以其创作和形成过程经过了长期的酝酿和准备,而且是艰辛的理论积累和苦心思虑的产物,是奋力探索的结果。在这整个过程中,都得到了重庆出版社有关领导和编辑的大力支持和鼓励,并使得本书由科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特别是本书得到了法学界前辈张友渔先生的热情支持,他在逝世前为本书写的序言,成为了他一生鼓励后学者的最好证明。对这些我们都深表感谢。

本书作者是由一批在各门法学中有所造诣、且思想敏锐的中青年学者组成。作者们在写作过程中均经过了潜心研究和反复推敲、数易其稿,可谓是其心血的结晶。但由于我们是处在这样一个飞速变化的时代,以致要紧紧追随信息的"爆炸"和知识海洋的奔腾扩展,即使殚精竭虑也很难做到,加上水平所限,疏漏之处恐在所难免,因此恳切希望法学界前辈和同仁们热情批评教正,我们当视此为对自己的最大爱护。

本书由文正邦主编。作者们的具体分工情况如下:

导论:文正邦;法理学:文正邦、程燎原、吴家如;法史学:耘耕、王人博;宪法学:文正邦、付子堂、田培炎;行政法学:杨海坤;民法学:赵万一;婚姻法学:曹诗权;经济法学:石慧荣;刑法学:姚辉、李永?N;劳动法学:杨显光、顾雪飞;民事诉讼法学:张卫平;刑事诉讼法学:龙宗智;行政诉讼法学:王棋国;国际法学:佟小鄂;"一国两法"理论:文正邦。

全书由文正邦设计、组织、统稿。同时,耘耕对其中数门法学,陈里程对国际法学,于安、姚辉对行政法学,佟小鄂对"一国两法"理论,赵万一对婚姻法学,王人博、刘霞对宪法学,鲁天文对导论等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并由韩德云将本书目录翻译成英文。盛时动、王斌也作了文字性工作。在此,对这些同志都一并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