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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0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29:37  浏览:80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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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0号


(2002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1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0号公布)



经2002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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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科计[2004]92号 杭卫发[2004]261号

各区、县(市)科技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的科研创新能力建设,培植杭州市属各级医疗机构中更多的医学学科成为国家和省医学重点学科,把我市的重点专科专病建设成高素质人才培养的基地,成为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的中心环节,从而推动整体医学水平的提升,特制定《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卫生局
二ΟΟ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为引导支持我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进步活动,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在杭州市科技计划中,重点支持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并安排科技经费。为确保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该资金,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十五”期间每年在杭州市科技经费中安排。杭州市卫生局及相关单位予以配套。
  二、经费申请范围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杭州市属各级医疗机构中国家、省、市级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
  三、经费申请条件
  1、结合各重点学科的科研优势和社会需求,针对本学科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以临床应用为目标,有明确攻关方向的课题;
  2、围绕本学科临床急需的应用及开发性研究的课题;
  3、课题组负责人具有领导课题组开展工作的能力,课题组成员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时间保证;
  4、优先资助重点学科的硕士、博士、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及留学归国人员、省市新世纪科技拔尖人才等科研人员的课题,促使科学技术与人才培养同步发展;
  5、对经市科技局、市卫生局考核优秀并授予科研创新基地的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资助。
  四、项目立项程序
  1、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按《杭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的立项程序安排。
  2、申报项目单位应填写《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连同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其它有关材料,经杭州市卫生局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会同市卫生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审机构对受理项目进行评审。
  4、根据评审结果,经综合评价和行政决策,经分管市领导审定后确定资助项目,在杭州市科技计划中立项。
  五、资金审批、拨付及财务处理
  1、市科技局根据《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2、市卫生局对科研经费1:3配套,各项目承担单位对市科技局、市卫生局资助经费按 1:3配套,用于科研项目、创新能力建设和科研基地建设。
  3、各承担单位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六、项目的监理和考核、验收
  1、按《杭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市科技局、市卫生局对列入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的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绩效,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并采取定期小结、定期监理和实地抽查等形式实施监管。
  2、列为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的科研项目,每年考核一次,承担单位必须在次年1月底前将项目进度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市卫生局;项目完成后须按合同书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卫生局组织验收。考核和验收的主要内容:
  1)计划执行和目标完成情况;
 2)科研成果及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水平及其对本学科的发展和促进业务水平提高的情况;
 3)经费投入、配套及使用情况;
 4)单位内支持措施的落实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5)学术活动开展和学术地位的变化情况;
  6)促进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提高、人才引进培育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3、经考核、验收达到优秀的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由杭州市科技局、杭州市卫生局对承担单位授予“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创新基地”标牌(管理办法另定)。
  4、项目实际运作结果与合同书约定出入较大或有严重违约行为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取消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资金资助资格。
  七、本办法自发布后实施。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湖州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联审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州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联审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1]24号



  现将《湖州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联审事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湖州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联审事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事项联办操作程序,规范完善联审制度,特制定湖州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联审事项暂行办法。
  
  一、联审范围
  联审事项指基建项目、技改投入500万元以上项目和其他须由2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
  
  二、联审责任单位
  联办件审批实行责任单位牵头负责制,即从项目的主项受理到综合验收,由责任单位对其各个环节的审批跟踪负责。
  1、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等联审事项的责任单位为市计委;
  2、技术改造等事项审批的责任单位为市经委;
  3、城市公用事业审批的责任单位为市城建委;
  4、个私商贸业审批的责任单位为市工商局;
  5、湖州开发区范围内事项审批的责任单位为湖州开发区;
  6、其他联审事项以审批程序的最后审批把关部门为责任单位。

  三、联审程序
  1、各窗口受理的事项认定属于联办范围的,应立即与该事项的审批责任单位联系,审批责任单位确认后,通过有关窗口分别受理,并同时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一联报“中心”业务处。
  2、责任单位应及时督促、检查各有关窗口的资料准备,审查落实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由“中心”通知有关部门组织联审。
  3、有2个或2个以上审批环节的项目,前一环节审批完毕后,审批责任单位和有关窗口应帮助指导服务对象尽快准备好各种文件、图纸资料,实行跟踪服务。服务对象再次申报后,按本条1、2款规定办理。

  四、联审会议
  1、联审会议由“中心”组织安排并由“中心”领导主持。
  2、联审会参加对象:
  参加对象由责任单位提出,与“中心”商定后通知。
  3、联审会要求:
  (1)责任单位要责成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两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中心”业务处。“中心”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并将联审资料送达。
  (2)参加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须派本单位主管审批的领导出席,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应委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
  (3)联审会需现场踏勘的,由“中心”和牵头责任单位组织集体踏勘。
  (4)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联审范围内的小项目、简单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中心”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后,各窗口应在2天内完成,并报“中心”业务处和责任单位。各窗口在“联系单”上签署意见后,视同联审会议的决定,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5、对联审会涉及但未进“中心”的单位,有关单位也应按此办法执行。

  五、本暂行办法由湖州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