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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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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1990年12月21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1年2月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3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2004年1月1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2月12日


  第一条 为加强晋祠泉域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晋祠泉域保护区范围:东边界:沿柳林河与狮子河的分水岭向南至王封村,折向三给村沿汾河至汾河二坝。
  南边界:从汾河二坝经清徐县西高白村沿古交市与交城县行政分界线至郭家梁村。
  西边界:沿娄烦县、古交市、静乐县的交界处往南牛头山、罗家曲村、白家滩村、康庄村到郭家梁村。
  北边界:古交市与静乐县的行政分界线。
  第三条 凡在晋祠泉域保护区内取用地下水、地表水,进行采矿排水和水文地质勘探、开山采石、排放工业废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晋祠泉域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晋祠泉域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工作。
  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泉域范围内水资源的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晋祠泉域保护区按照水文地质特征和水资源保护的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实行分区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 一级保护区为地下水补给和集中开采区,是重点保护区,其范围:
  古交重点保护区:从西向东经罗家曲、古交、寨上、河口的汾河河谷。
  西边山断裂带重点保护区:西铭、大虎峪、上冶峪、店头、马坊、南峪、李家楼、西梁泉以东;闫家沟往南沿铁路至罗城、北大寺、姚村、清源镇、水屯营以西;西铭、北寒、闫家沟以南;西梁泉、水屯营以北。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的矿井直接排放岩溶水;禁止新开凿岩溶水井;禁止擅自挖泉截流;禁止兴建影响泉水出流的工程;禁止倾倒、排放工业废渣;禁止将已污染的含水层与未污染的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严格控制河谷地带孔隙水的开采;工业生产和生活污水的排放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二级保护区为后山径流补给区和前山径流排泄区,其范围:庙前山、石千峰分水岭至王封村以西地区和以东地区。
  在二级保护区内,应当搞好水土保持,植树造林,涵养水源,进行地下水回灌;对现有开采岩溶水的单位,限量取水,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开山采石和开采岩溶水;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的矿井直接排放岩溶水。
  第八条 三级保护区为冲积洪积平原区,其范围:西边山沿线以东汾河以西地区。
  在三级保护区内,严格控制打新井,对泉水和城乡自备井,实施定量取水,总量控制。
  第九条 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泉域水资源的评价和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工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设施。
  第十条 在晋祠泉域保护区内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核,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取水许可证。
  在晋祠泉域保护区内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年度开采计划由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在晋祠泉域保护区开凿岩溶水井的,开采单位须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核,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在晋祠泉域保护区内进行水文地质勘探的单位,须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及勘探设计报告,经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查,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勘探孔作为或者扩为生产、生活用井。
  第十三条 晋祠泉域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和其他取水、排水、堆存垃圾废渣的工程项目,除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建设单位还须提出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并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核,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有关部门方可立项。
  第十四条 在晋祠泉域保护区内,需降压排水采矿的,生产单位须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文地质勘探成果和水资源论证报告,经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核,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晋祠泉域保护区内各类矿井,不得在坑道内打水井,不得向奥陶系地层排水。采矿排水须到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对采矿排水应当逐步做到处理回用,凡年平均吨煤排水大于一吨者,限期进行治理。
  第十五条 在晋祠泉域保护区内开山采石,须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
  经批准开山采石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山采石后须在规定期限内恢复植被,防治水土流失。
  第十六条 在晋祠泉域保护区内进行勘探、采矿、兴建工程、排放污水、堆存垃圾废渣等活动,不得污染水资源和影响晋祠泉出流;凡造成泉域水体污染或者影响晋祠泉出流的,须限期治理。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直接影响晋祠泉域水资源的采矿工程,采取限采、停采或者封闭措施;对直接影响晋祠泉域水资源的取水工程,采取限量取水、停止取水或者封闭措施。
  未经原决定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启用已封闭的矿井和取水工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取水单位对泉域水资源的使用权:(一)影响晋祠泉域水资源环境的;(二)地下水严重超采的;(三)水井分布过密的;(四)遇特大干旱时;(五)国家建设需要时;(六)有替代水源时。
  第十九条 在晋祠泉域保护区内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和采矿排水的单位或者个人,须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由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或者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在晋祠泉域保护区内,煤矿排水超过吨煤吨水指标的,超出部分按照累进制加价收费;采矿排水经处理回用的部分,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取水权、井权,不得私自买卖水资源和改变取水用途。取水权、井权、取水用途确需变更时,应当到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重新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在晋祠泉域保护区内,凡经批准堆存工业废渣、废弃物的单位,或者日取水、排水500吨以上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地下水位、水质、水量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或者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年度取水计划或者擅自超指标取水的;
  (二)将已污染的含水层与未污染的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的;
  (三)擅自将勘探孔作为或者扩为生产、生活井取水的;
  (四)擅自降压排水采煤或者在坑道内打井或者向奥陶系地层排水的;
  (五)擅自启用已封闭的矿井和水井的。
  第二十三条 采矿排水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不缴纳水资源费的,由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办理登记手续,缴纳水资源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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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135号省人民政府令予以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我省第一个全面规范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行为的政府规章。为保证《办法》的实施,4月1日市长办公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分别对此进行了专门研究,确定了具体的贯彻意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办法》的发布实施,是加快水利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其核心是强化水资源管理,足额征收水资源费,筹措资金用于水源工程建设,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各县市区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泛宣传,形成共识,提高全社会遵守执行《办法》的自觉性。水利、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搞好配合协作,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保证水资源费征管到位。

  二、水资源费征收权限的划分。自奎文、潍城两行政区和市属水利工程范围内取水的,其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潍坊市自来水公司的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征收。其它范围内的水资源费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潍坊市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水资源费,分别由三区水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三、征收标准的确定。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确定。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发布全省十七市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152号)文件精神,我市行政管辖区内水资源费征收实行统一标准:地表水,自备水源0.40元燉立方米,公共管网供水0.35元燉立方米;地下水,自备水源0.85元燉立方米,公共管网供水0.80元燉立方米。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四、水资源费分成比例。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分成管理。县市区(含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潍坊市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省级分成比例15%,市级分成比例25%,必须按时足额上缴。

  五、水资源费征收实行“票款分离”制度,水资源费的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六、所有取水单位必须做好取水计量工作,确保量水设施的安装率达100%,并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设施。对未按规定安装量水设施和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设施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严肃处理。

  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上调后,市区自来水价格同步上调;各县市参照市区的标准自行确定自来水价格。

  八、本通知发布之前出台的规定、办法等,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ΟΟ二年八月十三日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下达200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计委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下达200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计委
教发(2001)23号



现将200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是“十五”计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开始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第一年,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有关精神,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编报2001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函〔2001〕20号)要求,在确保教育质量的前提下,落实好今年的招生计划。国家下达招生计划是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不得擅自突破。
二、要切实落实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专科教育统一的发展政策,加大高等职业教育的投入和宣传力度,努力改善其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提高学生报到率,树立高等职业教育良好的发展形象。
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等教育质量,采取措施,加大投入,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正确处理好规模发展与条件保障的关系,保证高等教育的规格和质量。
四、认真贯彻执行《高等教育法》,维护高等教育的声誉,严禁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举办高层次学历教育。对个别地方违反上述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其学生的高等教育学历。请各有关单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立即进行清理和检查。教育部将适时组织力量进行检查,严肃处理此类严重违法、扰乱办学秩序的行为,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在新闻媒体曝光通报批评。
对在《高等教育法》颁发实施前,经原国家教委批准的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小教班”、“高职班”要采取措施,加快收缩招生规模。
五、各地对已经确定的“黄”牌学校,要加大力度改善其办学条件,视条件严格控制其招生规模。对于已经连续两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各地要提出整改措施。凡连续三年的“黄”牌学校,将暂停其招生资格。
六、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做好招生计划的各项管理工作,未经国家批准,不得跨越隶属关系下达或调整招生计划。部门所属高校不能接受地方下达的招生计划。
七、请各地、各部门将下达的所属普通高等学校2001年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抄报教育部、国家计委。
附件: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略)


200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