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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3年内地普通中学西藏班(校)初中招生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00:41  浏览:90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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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3年内地普通中学西藏班(校)初中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3年内地普通中学西藏班(校)初中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民厅〔2003〕3号
2003年2月19日


  为做好2003年内地西藏班初中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内地西藏班初中计划招生1785人,其中进藏干部职工子女计划招生170人。分省计划招生任务见附件。有关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据此安排招生工作和新生入校前的准备工作。
  二、内地西藏班初中招生在教育部指导下,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具体负责实施。招生录取工作要实行西藏全区统一测试,统一划线和限定数学单科最低分数线,统一录取的办法,确保生源质量。对教育发展相对落后的阿里、那曲两个地区的考生可适当降分录取。
  三、在确保生源质量的前提下,农牧民子女应达到招生计划总数的70%以上。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必须严格把关。
  四、为确保内地西藏班初中招生计划的严肃性,招生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须报我部批准。
  五、各内地西藏班初中学校在成都接新生时,可进行一次新生体检。发现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可退回西藏。
  六、新生录取工作要认真把关,严禁各种违纪现象发生,确保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附件:2003年内地普通中学西藏班初中分省(市)招生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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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表彰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先进个人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表彰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先进个人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安监总人事〔2008〕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赴四川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下发以来,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的统一安排,深入扎实地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有效地推动了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有力地促进了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全系统特别是战斗在灾区一线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医务人员,挺身而出、不畏艰险、抢险救灾、忘我工作,为抗震救灾做出了重要贡献。在繁重的安全督查任务和特大地震灾害面前,广大安全监管监察干部职工不辱使命,不负重托,一手抓安全督查,一手抓抗震救灾,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弘扬正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授予刘晓芳等43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先进个人”称号;授予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等64个集体“抗震救灾先进集体”称号;授予黄锦生等411人“抗震救灾先进个人”称号。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广大安全监管监察干部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学习他们忠于职守、无私奉献的崇高境界,学习他们吃苦耐劳、埋头苦干的顽强精神,学习他们认真负责、深入扎实的良好作风,学习他们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的精神风貌;要大力弘扬先进精神,学习先进事迹,进一步坚定信心、扎实工作,同心同德、齐心协力,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附件: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先进个人、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八年八月五日

杭州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杭政〔1988〕32号 


正文:








(1988年8月1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市民办科技机构的管理,促进民办科技机构健康发展,维护技术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杭州市境内的民办科技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科委及各县(市)科委对本市、县(市)民办科技机构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民办科技机构是指:
  (一)科技人员在辞职、停薪留职后创办的或由离退休科技人员、闲散科技人员创办的集体、私营、个体的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机构;
  (二)企事业单位之间联办的人、财、物独立的集体科技机构。
  第五条 申请成立民办科技机构按市科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民办科技机构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对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进行研究、开发、应用、推广;
  (二)对引进的技术、科研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和推广;
  (二)生产和销售自己研制的新产品、技术软件,同时可以经营配套的技术装备和经核准的新产品;
  (四)从事技术信息、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
  (五)从事其他技术贸易活动。
  第七条 民办科技机构从事上述各项业务活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并按照《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和《杭州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八条 民办科技机构应当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贷款。
  第九条 民办科技机构凡具备条件的,均可向市、县(市)科委申请承担国家或地区计划任务和接受委托项目。
  第十条 民办科技机构应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
  第十一条 民办科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招聘职工。招聘职工应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民办集体、私营、个体科技机构的技术贸易收入,按照有关税法规定,交纳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并可按照税法规定的条件和权限申请减免所得税。
  第十三条 民办科技机构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专利和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十四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科技成果鉴定,由市科委或其他有关部门主持进行。未经鉴定或经鉴定不合格的,不得推广应用,不得投放技术市场。
  第十五条 民办科技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实行奖惩,并应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
  第十六条 民办科技机构有权拒付任何部门或单位的不合理收费和摊派。
  第十七条 民办集体科技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任一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民办科技机构,可以承包或租赁其他企业。 第十九条 民办科技机构可自主决定内部机构设置。
  第二十条 私营、个体民办科技机构,在依法缴足税款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决定工资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第二十一条 民办集体科技机构税后纯收入的分配,应有45%作为科技发展基金,30%作为奖励基金,其余部分作为集体福利基金。
  第二十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民办科技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市、县(市)科委以及有关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