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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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毛里求斯政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4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商定建立大使级的外交关系。
中国政府表示坚决支持毛里求斯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的斗争。
毛里求斯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领土完整和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一九七二年四月十五日于北京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舟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舟山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舟委发〔2005〕35号),不再保留市文化体育局、市广播电视局,组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是主管全市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指导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协调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产业发展。
(三) 规划文化、文物、出版设施建设布局;参与或组织实施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市级公共文化设施。
(四)综合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电影业),加强群艺馆、文化馆(站)、图书馆、影剧院等建设;指导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指导少儿文化。
(五) 综合管理全市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文学、摄影、书法等工作,重点抓好各门类艺术精品的创作与生产管理和文化、文物科技工作。
(六)申报、推荐全国、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相关审核、申报和管理工作,实施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审核、申报考古发掘、文物保护、文物维修项目; 申报、管理文物维修经费。
(七)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行政(行业)管理;负责广播电视的日常宣传监管和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
(八)负责全市公开发行报刊、连续性内部资料、图书型内部资料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企业的审核、报批。受省新闻出版局委托,负责辖区内出版印刷行业管理。
(九)负责全市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政管理工作,调解著作权纠纷,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
(十) 指导监督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办理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开展全市对外文化交流工作。
(十一)指导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的活动。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内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计划财务处)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组织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信访、联络接待及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和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对局属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负责局系统内的基本建设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指导直属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宣传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聘和出国人员政审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三)文化艺术处
研究制订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和文化艺术发展规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市专业文化、艺术事业;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社会文化活动;研究指导艺术专业剧团的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全市文艺创作和艺术生产工作;指导直属文艺单位的业务建设;负责全市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开发。
(四)广播影视处
研究制定全市广播电视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台(站)的审核、报批和年检工作;负责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视频点播、闭路电视系统、大屏幕电视、营业性电视摄像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等经营机构的审核、审批以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广播电视频率、频道;负责广播电视的日常宣传监管和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负责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行业管理。
(五)新闻出版管理处
研究制定全市出版发行单位和出版物市场发展规划布局,负责全市出版的公开发行报刊、连续性内部资料的日常审读和年检审核;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申请出版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审核、报批(事先应征得市委宣传部的同意);负责市本级申请出版图书型内部资料(除党史类、史志类、文史类、宗教类、外宣类、法律法规类以外)的审批;负责全市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跨省发展会员的读书俱乐部及其类似组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企业的审核、报批,以及上述企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兼并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审核、报批。
根据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全市申请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审批以及上述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负责全市申请出版物印刷企业、可录音类音像复制企业、外商投资印刷(复制)企业的审核、报批;负责市级打字、复印单位审批;负责全市印刷企业的年检换证;指导市印刷行业协会工作。
承担著作权的行政管理工作,调解著作权纠纷,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
(六)产业法规处
负责起草、审核局有关政策性文件;负责局行政复议工作;承担市文化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文化市场管理和“扫黄”“打非”工作;指导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的体制改革和产业发展;管理、监督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协调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对外交流工作;指导各类文化经营行业协会,并开展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编制为23名(含派驻纪检监察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2名。
四、其他事项
撤销市文化市场稽查队、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组建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所属的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编制8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主要职责:贯彻执行文化市场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演出娱乐、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和走私盗版影片放映行为,查处图书、报纸、期刊、影像制品、电子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盗版侵权行为,承担“扫黄”“打非”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6日
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人员车辆进出管理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人员车辆进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1997〕1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人员车辆进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人员车辆进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正常秩序,促进保税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保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出保税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进出保税区人员、车辆的管理。
第四条 进出保税区的人员、车辆,凭有效证件从管委会设立的出入口通道通行。
第五条 进出保税区的人员、车辆,由保税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负责查验证件。
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必须接受海关查验。
第六条 凡已在我国各入出境管理机关办妥入境手续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进出保税区的,持护照和各类有效证件通行。
第七条 国内人员进出保税区的,凭下列有效证件通行:
(一)管委会机关和驻区机构工作人员持保税区工作人员通行证;
(二)保税区内企事业单位员工持保税区进出许可证;
(三)临时进出保税区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和保税区临时进出许可证。
第八条 管委会机关和驻区机构的机动车辆、往返于保税区与境外的直通车、往返于保税区与码头的接驳车以及转关运输车辆进出保税区,凭保税区车辆通行证以及有效车辆牌照、行驶证通行;其他进出保税区的机动车辆,凭保税区车辆准行证以及有效车辆牌照、行驶证通行。
第九条 除保税区工作人员和执勤人员的非机动车辆外,其他非机动车辆一律不得进入保税区。
第十条 警务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及救护车等特种车辆需进出保税区执行公务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后放行。
第十一条 保税区工作人员通行证、保税区进出许可证、保税区临时进出许可证、保税区车辆通行证和保税区车辆准行证由管委会统一监制,公安机关核发,报管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 保税区工作人员通行证、保税区进出许可证和保税区车辆通行证,有效期均为一年;保税区临时进出许可证和保税区车辆准行证有效期由公安机关视实际情况核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翻越保税区和非保税区之间的隔离设施,也不得抛投、传递物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