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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请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7 03:15:47  浏览:82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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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请示



国务院:


近几年来,由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全国耕地锐减的势头初步得到控制。但非农业建设占用高产稳产农田和大中城市菜地的现象仍然有增无减,使部分地区居民的基本口粮已难以自给。针对这种情况,全国已有二十多个省、自治区的数百个县采取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方
式保护基本农田,其中有的省已全面开展这项工作。各地的经验证明,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是保护耕地的有效办法。一是制止了乱批乱占耕地,保住了高产稳产农田和人口增长所需的耕地;二是稳定了耕地承包者的思想,调动了农民对耕地增加投入的积极性,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三是通
过划定保护区协调安排了今后若干年的各类建设用地。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精神,巩固和发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这项工作的成果,拟在全国推广这一做法。具体意见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关系到我国十一亿人口基本生存条件的大事,要坚决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根据当地土地资源、人口增长情况,统筹兼顾农业和各项非农
业建设用地,稳定农田面积,保证人民生活和建设用地的需要,保障农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田保护工作应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认真部署,切实抓好。各地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组织土地、农业、建设(规划)、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各部门要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互相配合、密切协作,把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城市和村镇规划协调一致。
二、根据不同地区确定保护重点。我国东部地区人多耕地少,中部地区是重要农业生产区域,在东部和中部地区要全面开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把大部分农田划为保护区,重点保护起来。西部地区良田较少,要首先把高产稳产农田、城镇郊区农田保护起来。此外,国家和地方政
府确定的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名特优稀农产品生产基地或地块,必须保留的其他农田(如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以及大中城市工矿区的基本菜地也应做为保护的重点。争取在一二年内把全国应保护的农田都保护起来。
三、建立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及地力补偿制度。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要防止不合理的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禁止可能造成保护区耕地污染、沙化、盐渍化和水土流失等破坏土地的活动。划为保护区的耕地必须建立地力补偿制度。各
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重视和加强有机肥料工作的指示》(国发〔1988〕83号)等文件的要求,因地制宜地制定耕地肥力保养的规定,落实各项措施,建立基本农田地力补偿制度,使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同时,要加强对保护区用地的监督检查,对违法占地和破坏土地的要依法惩
处,对保护耕地有功者要给予奖励。
四、严格对占用保护区土地的审批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原则上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在建设项目包括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时,凡涉及农田保护区的,要尽量避开。必须占用保护区耕地的,要严格按照占用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审批权限、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按照省级人民政
府的规定交纳占用农田保护区耕地补偿费用。
五、开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予以解决。
以上意见已商得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等部门同意,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9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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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测办[2007]50号


局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督

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家测绘局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国家测绘局副局长宋超智同志任组长,局办公室主任吴兆琪、副主任李烨(兼服务中心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局所属各单位要成立节能减排工作小组,负责开展资源节约的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考核,层层落实节约资源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节约管理内部考核制度,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兑现奖惩,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节约资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人人有责任、人人有任务、切实把节能减排工作落到实处的工作局面。

二、找准问题,明确任务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务院节能减排的要求、措施和目标,结合单位实际,按照“严、细、实”的管理作风,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开展调查研究和排查,找准节能减排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要及时抓住国务院对节能减排高度重视和严格要求这个机遇,规划节能目标,实现节能改造,力争使单位的节能管理、节能设备和技术再上一个新台阶。

三、推行电子政务,降低行政成本

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办公网络建设,大力推行政务信息化,办公无纸化。要充分使用网络办文办会,减少公文数量和纸质文件的印发,精简会议数量,压缩会议规模,注重会议实效;要对工作流程进行再造整合,减少各种环节,使行政管理层次清晰精确,提高行政效能;要严格经费预算和支出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水电、办公、会议、车辆等经费的管理,有效控制经费支出,降低运行成本。

四、开展节能改造,降低水电消耗

各单位要抓好建筑物采暖、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使用节能装置或设备。积极推广高效节电型灯具,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区域,安装延时或感应等自动控制开关,防止“长明灯”现象;尽量减少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饮水机、电热水器等办公设备的待机电耗,非工作时间要及时关闭电源,节约电能消耗;推广感应式水龙头,使用节水型产品,降低水资源消耗。

五、严格温度标准,减少空调能耗

除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图库等场所外,各单位在夏季和冬季,要尽量减少使用制冷和取暖设备,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要加强对空调设备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采用空调通风系统智能控制、变频调速、除湿等节能技术与产品,优化节能控制技术,降低空调用电负荷,提高空调能源利用效率。

六、加强公车管理,降低车辆耗费

各单位要及时报废淘汰环保不达标油耗高的车辆;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格燃油定额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支;认真落实派车登记制度,合理安排车辆出行路线和用车人员搭配,减少车辆空驶里程,降低公务用车油耗;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从严控制购置大排量公务车,除外业车辆外,原则上五座以下公务车排量控制在1.8升以下。

七、减少公务费用开支,注重新建项目节能

各单位要规范办公用品的配备、采购和领用制度,耗材要实行专人管理、以旧换新、杜绝浪费,提倡双面用纸,注重信封、复印纸再利用,尽量减少使用纸杯等一次性用品,提倡使用钢笔书写,减少一次性笔的使用量。差旅费、交通费要实行定额管理,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加强办公电话管理,提倡简短通话,养成使用IP电话的习惯,努力降低公务开支。要积极推广和应用节能降耗新技术,建设节能、节水、节电、节地、节材和利用新能源的低能耗绿色建筑;要加强办公楼、会议室的装修控制和管理,杜绝超标准过度装修。

八、建立长效机制,营造节约氛围

各单位要制定更加细化的节能、节材、节水标准和制度,建立节约资源的计量、记录、报告、奖惩等管理制度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实行节能降耗信息统计公示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的宣传节能减排和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科学道理,引导职工正确认识国情,增强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节能减排的部署上来,自觉成为节能减排的宣传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形成“人人节约、时时节约、事事节约”的良好氛围。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03年2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3)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设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国电力监管工作,建立统一的电力监管体系,对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二)研究提出电力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建议,制定电力监管规章,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

  (三)参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的制定,拟定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电力市场设置方案,审定电力市场运营模式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设立方案。

  (四)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五)参与电力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的制定并监督检查,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协同环保部门对电力行业执行环保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六)根据市场情况,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监督检查有关电价;监管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七)依法对电力市场、电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电力市场纠纷。(八)负责监督电力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研究提出调整电力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负责电力市场统计和信息发布。(九)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组织实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设7个职能部门。

  (一)办公厅(国际合作部)。

  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公文处理和新闻宣传工作,承办重要会议;管理机关财务、档案、资产、保密、安全保卫、后勤服务和其他行政事务;负责电力市场统计,统一对外发布信息,负责组织建立电力监管信息系统;负责电力监管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电力监管国际比较研究;管理电力监管派出机构的涉外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项目;负责组织国际交流合作活动、安排人员出访和接待国(境)外人员来访;负责办理人民来信来访。

  (二)政策法规部(电力体制改革办公室)。

  草拟电力监管法律法规,提出制定或修改建议;负责授权范围内的电力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宣传工作;统一审核会内各类规章、规则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对电力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部署,组织实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组织办理涉及电力监管机构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应诉工作。

  政策法规部内设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市场监管部。

  制定发电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发和管理发电业务许可证;拟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审定电力市场运营模式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设立方案;监督检查容量电价的执行情况;监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调度、信息披露、结算等行为;查处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参与制定电源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发电企业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并监督检查;监管非竞争性发电业务。

  (四)输电监管部。

  制定输电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发和管理输电业务许可证;参与制定输电企业技术、安全、定额、质量标准并监督检查;监督输电企业无歧视和公平开放电网;监督检查输电企业成本规则和输电电价执行情况;参与制定并监督实施电网发展规划,监督电网企业的投资行为。

  (五)供电监管部。

  制定供电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负责指导供电营业区的划分,颁发和管理供电业务及其相关业务许可证;参与制定供电企业技术、安全、定额、质量标准并监督检查,制定供电服务投诉及处理程序,监管电能及供电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供电企业成本规则和销售电价的执行情况;监管供电企业信息披露;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电力普遍服务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价格与财务监管部(稽查局)。

  研究提出容量电价、输电配电电价和销售电价的定价建议;监管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拟定输电和供电企业成本规则;协同环保部门对电力行业执行环保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对电力企业兼并重组提出建议;负责电力行政执法;拟定电力争议纠纷解决程序,处理投诉、申诉和电力争议纠纷;组织调查电力市场违法违规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对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理决定。

  (七)人事培训部(机关党委)。

  拟定机关及派出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承办干部调配、任免、考核、培训、奖惩、交流、出国政审以及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负责机关、派出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和代管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机关事业编制为98名。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4名;局级领导职数28名(含总监、首席会计师、首席工程师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电力监管工作的发展,逐步调整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及其人员编制另行核定。(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和国家电力公司划转的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四)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管,受其委托承担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