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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2:31  浏览:85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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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6〕308号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二轻)厅、局、总会(总公司),各有关检测单位:

  根据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联合发布的《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国检监联(1995)302号,简称《办法》)规定,现将实施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包括:台扇、落地扇、台地扇、壁扇、吊扇、换气扇、转页扇、立柱扇、装饰型吊扇、顶式电风扇。

  二、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取证条件、申请和发放程序、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的减免、工厂质量体系审查要求等均按《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试验室(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机械工业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承担。

  四、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按《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见附件一)执行。

  五、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按《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见附件二)执行。

  六、其它有关事宜:

  1、申请取证的企业如有异地分厂或加工场所的,如分厂或加工场的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在其所在地单独按程序申请取证,否则应随主体厂共同申请并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和工厂审查,其抽样和工厂审查由主体厂所在地商检局和轻工厅、局进行。

  2、产品检测或工厂审查不合格的,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的整改。整改后企业可向有关商检局和轻工厅、局提出复测或(和)复审申请。复测由原承检单位进行,对首次检验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测试,复审由初审单位对不合格的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审查,并分别出具检测及审查报告。对复测或复审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证书按申请单元发放。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

  一、适用范围:

  台扇、落地扇、台地扇、壁扇、吊扇、换气扇、转页扇、立柱扇、装饰型吊扇、顶式电风扇。

  二、申请单元划分:

  按产品品种划分申请单元。

  三、抽样方式:

  1.抽样数量:

  (1)整机:每一申请单元封样台数为同一规格型号电风扇7台(相同品种规格选择控制功能多,结构复杂的),其中:1台样机用于安全项目检验,3台样机用于性能项目检验,其余用于复检。

  (2)零部件:电镀件,油漆件(涂敷件)各3套。

  2.抽样地点:在工厂仓库中抽取(基数不少于100台)或在生产线上随机抽样(基数不限制)。

  注:(1)已取得安全认证的企业将减少送样数量,只补测必能项目;

    (2)在当年进行过部级以上监督检查合格的,只补测部分项目。

       抽样数量由检测单位和商检局商定。

  3.抽样说明:

  (1)抽样产品应为近六个月内的产品,抽样时填写抽样单(见附表6)。

  (2)抽样产品自封样日期起20天内,由受检企业送至检测单位。

  (3)检测后的样机由检测单位通知受检企业处理。

  四、承检单位:

  1.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北京303)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下斜街29号    邮 编:100053

    电 话:(010)63013391

    传 真:(010)63013391

    联系人:乔惠琦、赵家瑞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支行

    收款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帐  号:144105-69

  2.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广州307)

    (机械工业部广州日用电器科学研究所)

    地 址:广州市新港西路204号     邮 编:510302

    电 话:(020)84451692

    传 真:(020)84183160

    联系人:李伯宁

    开户银行:广州市中行新港西办事处

    收款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帐 号:256-517002-05

  五、检验标准:

  1.GB4706.1-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2.GB4706.27-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风扇和

                  调速器的特殊要求》

  3.GB/T13380-92  《交流电风扇和调速器》

  4.GB/T14806-93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交流换气扇及其调速

                  器》

  5.QB/T1841-93   《交流转页扇和调速器》

  6.QB/T1945-94   《装饰型交流吊式电风扇和调速器》

  7.QB/T1944-94   《交流顶式电风扇和调速器》

  8.《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的规定。

  六、按国标检验项目及缺陷性质:

  见附表(顶式电扇按附表5,装饰吊扇按附表4,转页扇按附表3,换气扇按附表2,其它产品按附表1)。

  七、按国标检验的判定原则:

  1.合格判定:

  (1)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0,轻缺陷不计;

  (2)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1,轻缺陷不计。

  2.不合格判定:

  (1)致命缺陷台项数为1;

  (2)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3。

  3.复检判定:当致命致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2时,允许进行该项复检,复检用三台备用样机进行。复检后,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0,则判合格,否则判不合格。

  4.零部件按三台记缺陷数:致命缺陷数为零。

  出现缺陷时,允许用三台备用零部件对缺陷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缺陷数为零。(轻缺陷不计)。

  5.属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之外的缺陷,不作复检限期改进。

  八、按《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规定进行检测的按相应规定进行判定。

  附表1:   落地扇和台扇及吊扇等检验项目及缺陷性质

┌──┬─────────────────────┬──────┬──┐

│  │                     │ 缺陷性质 │  │

│序号│         检验项目         ├──┬─┬─┤备注│

│  │                     │致命│重│轻│  │

├──┼─────────────────────┼──┼─┼─┼──┤

│1  │电动器具的启动              │√ │ │ │  │

├──┼─────────────────────┼──┼─┼─┼──┤

│2  │输入功率和电流              │√ │ │ │  │

├──┼─────────────────────┼──┼─┼─┼──┤

│3  │防触电保护                │√ │ │ │  │

├──┼─────────────────────┼──┼─┼─┼──┤

│4  │发热                   │√ │ │ │  │

├──┼─────────────────────┼──┼─┼─┼──┤

│5  │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     │√ │ │ │  │

├──┼─────────────────────┼──┼─┼─┼──┤

│6  │防水                   │√ │ │ │  │

├──┼─────────────────────┼──┼─┼─┼──┤

│7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 │ │ │  │

├──┼─────────────────────┼──┼─┼─┼──┤

│8  │过载保护                 │√ │ │ │  │

├──┼─────────────────────┼──┼─┼─┼──┤

│9  │耐久性                  │√ │ │ │  │

├──┼─────────────────────┼──┼─┼─┼──┤

│10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 │ │ │  │

├──┼─────────────────────┼──┼─┼─┼──┤

│11 │机械强度                 │√ │ │ │  │

├──┼─────────────────────┼──┼─┼─┼──┤

│12 │结构                   │√ │ │ │  │

├──┼─────────────────────┼──┼─┼─┼──┤

│13 │内部布线                 │√ │ │ │  │

├──┼─────────────────────┼──┼─┼─┼──┤

│14 │元件                   │√ │ │ │  │

├──┼─────────────────────┼──┼─┼─┼──┤

│15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 │ │ │  │

├──┼─────────────────────┼──┼─┼─┼──┤

│16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 │ │ │  │

├──┼─────────────────────┼──┼─┼─┼──┤

│17 │接地措施                 │√ │ │ │  │

├──┼─────────────────────┼──┼─┼─┼──┤

│18 │螺钉和接线                │√ │ │ │  │

├──┼─────────────────────┼──┼─┼─┼──┤

│19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 │ │ │  │

├──┼─────────────────────┼──┼─┼─┼──┤

│20 │非正常工作                │√ │ │ │  │

├──┼─────────────────────┼──┼─┼─┼──┤

│21 │防锈                   │√ │ │ │  │

├──┼─────────────────────┼──┼─┼─┼──┤

│22 │标志(安全)               │√ │ │ │  │

├──┼─────────────────────┼──┼─┼─┼──┤

│  │标志(性能)               │  │ │√│  │

├──┼─────────────────────┼──┼─┼─┼──┤

│23 │包装                   │  │√│ │见注│

├──┼─────────────────────┼──┼─┼─┼──┤

│24 │转速测定及调速              │  │√│ │  │

├──┼─────────────────────┼──┼─┼─┼──┤

│25 │风量                   │  │√│ │  │

├──┼─────────────────────┼──┼─┼─┼──┤

│26 │使用值                  │  │√│ │  │

├──┼─────────────────────┼──┼─┼─┼──┤

│27 │噪声                   │  │√│ │  │

├──┼─────────────────────┼──┼─┼─┼──┤

│28 │涂敷件湿热                │  │ │√│  │

└──┴─────────────────────┴──┴─┴─┴──┘

注:包装中跌落试验为重缺陷,其它项为轻缺陷。

  附表2:       换气扇的检验项目缺陷性质

┌──┬─────────────────────┬──────┬──┐

│  │                     │ 缺陷性质 │  │

│序号│         检验项目         ├──┬─┬─┤备注│

│  │                     │致命│重│轻│  │

├──┼─────────────────────┼──┼─┼─┼──┤

│1  │防触电保护                │√ │ │ │  │

├──┼─────────────────────┼──┼─┼─┼──┤

│2  │电动器具的启动              │√ │ │ │  │

├──┼─────────────────────┼──┼─┼─┼──┤

│3  │输入功率和电流              │√ │ │ │  │

├──┼─────────────────────┼──┼─┼─┼──┤

│4  │发热                   │√ │ │ │  │

├──┼─────────────────────┼──┼─┼─┼──┤

│5  │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     │√ │ │ │  │

├──┼─────────────────────┼──┼─┼─┼──┤

│6  │防水                   │√ │ │ │  │

├──┼─────────────────────┼──┼─┼─┼──┤

│7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 │ │ │  │

├──┼─────────────────────┼──┼─┼─┼──┤

│8  │耐久性                  │√ │ │ │  │

├──┼─────────────────────┼──┼─┼─┼──┤

│9  │非正常工作                │√ │ │ │  │

├──┼─────────────────────┼──┼─┼─┼──┤

│10 │机械危险                 │√ │ │ │  │

├──┼─────────────────────┼──┼─┼─┼──┤

│11 │机械强度                 │√ │ │ │  │

├──┼─────────────────────┼──┼─┼─┼──┤

│12 │结构                   │√ │ │ │  │

├──┼─────────────────────┼──┼─┼─┼──┤

│13 │内部布线                 │√ │ │ │  │

├──┼─────────────────────┼──┼─┼─┼──┤

│14 │元件                   │√ │ │ │  │

├──┼─────────────────────┼──┼─┼─┼──┤

│15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 │ │ │  │

├──┼─────────────────────┼──┼─┼─┼──┤

│16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 │ │ │  │

├──┼─────────────────────┼──┼─┼─┼──┤

│17 │接地措施                 │√ │ │ │  │

├──┼─────────────────────┼──┼─┼─┼──┤

│18 │螺钉和接线                │√ │ │ │  │

├──┼─────────────────────┼──┼─┼─┼──┤

│19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 │ │ │  │

├──┼─────────────────────┼──┼─┼─┼──┤

│20 │防锈                   │√ │ │ │  │

├──┼─────────────────────┼──┼─┼─┼──┤

│21 │标志(安全)               │√ │ │ │  │

├──┼─────────────────────┼──┼─┼─┼──┤

│  │标志(性能)               │  │ │√│  │

├──┼─────────────────────┼──┼─┼─┼──┤

│22 │包装                   │  │√│ │  │

├──┼─────────────────────┼──┼─┼─┼──┤

│23 │包装跌落                 │  │√│ │见注│

├──┼─────────────────────┼──┼─┼─┼──┤

│24 │噪声                   │  │√│ │  │

├──┼─────────────────────┼──┼─┼─┼──┤

│25 │风量                   │  │√│ │  │

├──┼─────────────────────┼──┼─┼─┼──┤

│26 │风压                   │  │√│ │  │

├──┼─────────────────────┼──┼─┼─┼──┤

│27 │耗能指标                 │  │√│ │  │

├──┼─────────────────────┼──┼─┼─┼──┤

│28 │涂敷件湿热                │  │ │√│  │

└──┴─────────────────────┴──┴─┴─┴──┘

注:包装中跌落试验为重缺陷,其它项为轻缺陷。

  附表3:    转页扇和调速器的检验项目及缺陷性质

┌──┬─────────────────────┬──────┬──┐

│  │                     │ 缺陷性质 │  │

│序号│         检验项目         ├──┬─┬─┤备注│

│  │                     │致命│重│轻│  │

├──┼─────────────────────┼──┼─┼─┼──┤

│1  │电动器具的启动              │√ │ │ │  │

├──┼─────────────────────┼──┼─┼─┼──┤

│2  │输入功率和电流              │√ │ │ │  │

├──┼─────────────────────┼──┼─┼─┼──┤

│3  │防触电保护                │√ │ │ │  │

├──┼─────────────────────┼──┼─┼─┼──┤

│4  │发热                   │√ │ │ │  │

├──┼─────────────────────┼──┼─┼─┼──┤

│5  │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     │√ │ │ │  │

├──┼─────────────────────┼──┼─┼─┼──┤

│6  │防水                   │√ │ │ │  │

├──┼─────────────────────┼──┼─┼─┼──┤

│7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 │ │ │  │

├──┼─────────────────────┼──┼─┼─┼──┤

│8  │过载保护                 │√ │ │ │  │

├──┼─────────────────────┼──┼─┼─┼──┤

│9  │耐久性                  │√ │ │ │  │

├──┼─────────────────────┼──┼─┼─┼──┤

│10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 │ │ │  │

├──┼─────────────────────┼──┼─┼─┼──┤

│11 │机械强度                 │√ │ │ │  │

├──┼─────────────────────┼──┼─┼─┼──┤

│12 │结构                   │√ │ │ │  │

├──┼─────────────────────┼──┼─┼─┼──┤

│13 │内部布线                 │√ │ │ │  │

├──┼─────────────────────┼──┼─┼─┼──┤

│14 │元件                   │√ │ │ │  │

├──┼─────────────────────┼──┼─┼─┼──┤

│15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 │ │ │  │

├──┼─────────────────────┼──┼─┼─┼──┤

│16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 │ │ │  │

├──┼─────────────────────┼──┼─┼─┼──┤

│17 │接地措施                 │√ │ │ │  │

├──┼─────────────────────┼──┼─┼─┼──┤

│18 │螺钉和接线                │√ │ │ │  │

├──┼─────────────────────┼──┼─┼─┼──┤

│19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 │ │ │  │

├──┼─────────────────────┼──┼─┼─┼──┤

│20 │部件与电子电路安全检查(附件B)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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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374号



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专用税票)从1996年采用水印纸涂碳印刷以来,有效杜绝了伪造专用税票骗取出口退税问题。但由于受碳墨技术的限制,涂碳税票底层联次复写字迹不清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影响了税款的入库、对账和核算工作。为彻底解决税票复写不清问题,并进一步增强专用税票的防伪性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专用税票由涂碳票据改为压感票据。现将有关改版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版后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第二联和完税分割单第二联均采用以下防伪措施:一是采用压感水印纸(即带水印的无碳复写纸),水印图案仍为“税徽”加“G”、“S”两字,将专用税票背面朝上放置在深色对比物上可显示比较明显的水印图案;二是专用税票台头中央的“税收票证监制章”均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在紫光灯照射下呈红色反应;三是缴款书“缴款单位”右边和分割单“购货企业”右边均采用无色荧光油墨印有“S”字样,在紫光灯照射下显绿色。各地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鉴别,如发现难以鉴别真伪的专用税票,要及时送往总局鉴定。
二、改版后的第一批专用税票将于2001年5月至6月陆续发送各地,请注意查收。各地收到新版专用税票后即可启用,现存的原版涂碳专用税票可继续使用至2001年7月底。从2001年8月1日起,各地必须全部统一使用新版专用税票,同时原版专用税票一律废止并全部上缴销毁。废止的原版专用税票务必于2001年9月底前全部清理上缴省级国家税务局,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组织集中销毁。废止专用税票的清点、缴销和销毁工作必须严格按现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为增强专用税票的复写性能,新版专用税票采用敏感性较强的压感纸印刷,因此,各地在搬运、堆放和填用新版专用税票过程中应注意避免碰撞、挤压和刮擦税票,以保持税票票面整洁。
四、为防止专用税票供应脱节,并便于安排专用税票的印制和领发工作,今后各地在编报专用税票需用量计划时,应在专用税票的预计需用量之外,另按预计需用量的30%留出库存周转量,其中省级国家税务局库存周转量应维持20%的水平,县级国家税务局库存周转量应维持10%的水平。当需要动用库存周转量时,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申领专用税票。


2001年5月24日

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

教育部


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
教育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对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保健工作质量,提高师生员工健康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指设在高等学校内、主要为师生员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机构,按学校规模大小及服务对象多少分别设置校医院或卫生科。
第三条 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应坚持面向全体师生员工、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提高师生健康水平服务的工作宗旨。
第四条 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校人群的健康状况;开展学校健康教育;负责学校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防治;对影响学校人群健康的有害因素实施医务监督。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五条 负责新生入学健康检查,定期对学校各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各类健康检查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第六条 对患病体弱学生实施医疗照顾;对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提出休、退学处理意见。
第七条 对学校社区内危重病例实施抢救。校内医疗保健机构不能处理的危重及疑难病例,应当及时转上级医疗机构诊治。
第八条 协助教务部门开设大学生健康教育课程(选修课或必修课)或定期举办健康教育讲座,增强学生自我保健能力,促进学生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九条 开展学校社区内医疗服务,做好各种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控制工作。
第十条 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做好学校社区内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对学校教学卫生、体育卫生、劳动卫生、环境卫生、饮食与营养卫生等实施医务监督,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积极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对公费医疗进行改革和管理。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由各高等学校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受主管校长直接领导,或由主管校长委托总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编制,应根据服务对象的总人数及任务,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核定。卫生技术人员应占其总编制的80%以上。其中,中、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应达到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60%左右。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科室设置,除执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相应等级医院及综合门诊部的有关规定外,根据学校卫生工作的特点,应设立健康教育及心理咨询科室(组),或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有条件的校医院可设置适当数量高知病房。
第十七条 校医院(卫生科)的管理,实行院(科)长负责制,院(科)长由所在学校任命。
第十八条 校医院(卫生科)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应明确各科室人员职责权限,执行各项保健医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进修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卫生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建设应纳入学校基建总体规划。其建筑面积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或《普通高校建筑面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基建与设备费、经常性经费、预防经费、健康教育经费,应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减少转诊,降低公费医疗支出。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高等学校医疗保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长期从事高等学校医疗保健工作成绩显著者,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医风恶劣、工作不负责任而导致医疗事故者,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8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