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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部关于加强机械行业经济法制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47:52  浏览:97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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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部关于加强机械行业经济法制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机械部


机械部关于加强机械行业经济法制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机械部

正文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宪法所确定的目标,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加强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是法制经济。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机械工业法制建设
诸方面的工作,使法制建设更好地保障和推进机械工业的改革、开放和发展,现就机械工业法制建设工作提出若干意见:
—、努力提高法制观念,加深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是法制经济的认识
法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法制建设必须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同步发展。市场经济有发达与不发达、成功与不成功之分,凡是运转效率高的、搞得比较成功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是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国家。没有健全的法制,就没有完善成功

的市场经济。更进一步说,市场经济之所以要求法制,一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要求法制;二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运转需要法制,三是市场经济主体的自主性要求法制;四是市场经济的合同性和市场经济往来的信用性要求法制;五是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和有序性要求法
制;六是市场经济的统一性要求法制;七是市场经济的国际性要求法制;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的规范性要求法制。
因此,机械行业各级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要牢固树立起市场经济的法制观念,要把加强法制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展公平竞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扩大产品出口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努力提高法制观
念,学会和掌握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
二、要重视和搞好法制工作的组织建设
组织建设是搞好法制工作的重要保障和前提。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机械行业形成了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较高法律知识水平、熟悉行业情况、善于理论联系实际、富于开拓和敬业精神的法制工作队伍。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生力军,是机械工业法制工作的宝贵财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
展,这支队伍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地一定要使这支队伍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引导法制队伍向市场经济领域的深度和广度进军。机械工业各级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和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不论具体情况如何,都要有一名主要领导人分管法制工作,并给予法制
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以充分的考虑,使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与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要求相适应,首先从组织上保证法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进—步明确法制工作的任务
法制工作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面很广,根据机械工业的实际情况和多年的实践经验,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统一指导全行业的法制建设工作。
(2)学习、了解国家重要的法律、法规,用以指导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
(3)为领导的重要决策提供法律可行性分析研究,当好本单位的法律顾问和参谋。
(4)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的立法活动,结合机械行业的实际情况向立法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整章建制,完善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
(5)定期地、经常性地、有重点地对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在机械行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堵塞漏洞,并向国家有关方面反映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过程中的问题,逐步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
(6)管理和指导机械行业的法律顾问工作。
(7)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工作,培训法律人才。
(8)进行法制工作的调查研究、信息交流和发布、理论联系实际的探索、法制工作经验的总结和交流等。
(9)协调处理行业重大经济技术纠纷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事务。
(10)组织本地区机械行业法律服务中心或法律服务网络,为行业提供各项法律咨询服务。
四、搞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机械行业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一定要十分重视这项工作。要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除坚持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清理债权债务外,要让企业法律顾问充分参与企业改革、股份制改造、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技术引进和产品出口、
对外合资、合作、以及联营、租赁、兼并、国有资产评估、企业集团组建等重要经营决策活动的论证、起草、签约、监督履行,以及纠纷处理的全过程,以便把问题和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企业领导要主动征求和重视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把企业行为纳入法制轨道。要为企业法律顾问创造
必要的工作条件,解决其在职称评定、职务待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国家尚未正式确立企业法律顾问的职称系列以前,各地可先按经济师系列予以解决,或按法律顾问的原专业予以解决。为了从制度上保证企业法律顾问能够参与企业的决策过程和相应地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建议各
地积极推广湖北省武汉市机械行业首席法律顾问制度的经验,选择有条件的企业进行首席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让一些政治素质好、熟悉法律法规、富有管理经验、处理过多项法律事务,并且长期担任法律顾问机构负责人的同志,成为首席法律顾问并享受副厂级待遇,与总工程师、总经济
师、总会计师并列为企业四总师,共同参与企业的重要决策活动,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各省市机械工业厅局、汽车办(公司),要对本地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统一的指导和管理。要注重调查研究,选择典型引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积极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要关心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使其安心工作;要积极创造
条件,使企业法律顾问不断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今后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经部批准后由各省市机械厅局、汽车办(公司)自行组织,由部统一发给资格证书。要坚持对法律顾问进行年检注册制度,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动态的管理,根据企业法律顾问的表现、业绩、遵纪守法等情况,决定是否年检注册。对
于不称职的、不安心为企业服务的、违法乱纪的、长期不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调出机械行业的,不予注册,收回证书。
五、要长期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工作
提高法制观念,首先要学习、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国家正在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将会有一大批重要的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实施,对我国的经济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机械工业各级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把普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长期
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长抓不懈。要使广大职工了解、熟悉并掌握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按照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的要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坚持善始善终地、保质保量地搞好“二五”普法工作,要对普法的效果进行考核验收。要在“二五”普法的基础上,

继续把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长期坚持下去,推向新的高度、广度和深度。要特别注意抓好领导干部的学习,要把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作为衡量考核干部的重要方面。同时,领导干部要自觉地带头学习法律知识,为本地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作好表率。
六、组织好各地机械工业经济法研究会和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网络)的工作
各省市机械工业厅局、汽车办(公司),要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大力加强机械工业经济法研究会的工作。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起来,建立起本地区机械行业的法律服务中心(网络),作为政府的支撑系统。这在当前是客观需要,也是大势所趋。机械工业经济法研究会,是
机械工业部领导下进行机械行业法制建设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实践的群众性的社会团体。要把机械行业有志于经济法制工作的同志,通过经济法研究会的形式更加密切地组织起来,加强学习研究和信息交流、案例分析、培训提高、咨询服务等活动。市场经济的发展,给我们提供了广阔的工作
领域。各地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本地区、本行业的法律服务中心(网络)。其任务,一是为行业的改革开放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协助企业解决经济技术纠纷。开展法律服务,可以更加直接地了解和接触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的问题,既
提供了服务,反过来又能更加准确有效地为领导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减少决策的盲目性。这是很有意义的,也是大有可为的工作。
七、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执法监督检查,是法制建设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特别是政府机关转变职能、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获得较大的自主权以后,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就显得更加重要和必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主要通过一系列的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贯彻落实和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目标的实
现,一方面是要靠企业自身法制观念的增强,自觉地把企业各项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坚持依法治厂;另一方面是要靠政府的监督。立法需要执法,执法需要监督。权力如果没有监督和制约,就会产生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各地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把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作为机
械工业各级机关转变职能和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长期坚持下去,不断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新路子,并使之逐步完善。通过执法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机械行业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和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机制,
提高各级领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199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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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2〕7号
02-3-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促进就业,根据国家“十五”计划《纲要》的
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应扩大就业的需要,全面推进劳动力市场建设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适应扩大就业的需要,将劳动力市场建设作为劳动保障事业
发展的重要基础工程,统筹规划,并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总体规划。

(二)“十五”期间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充分开发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
为出发点,进一步提高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以下简称“三化”)水平,务
求在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快就业制度改革,逐步打破城乡
分割和地域分割,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为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就
业奠定基础。

(三)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总结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经验,推动所有地
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分期分批达到劳动力市场“三化”的基本要求。组织有条件的
城市进一步开展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推进试点,争取通过2-3年的努力,在建立街道社
区就业服务网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强化就业服务功能、提高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
构筑社会化的就业服务体系以及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四)切实保证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的经费投入。各地要协调有关部门,按要求将
劳动力市场建设费列入各级财政支出预算,保证就业服务工作和信息网络运行有稳定的资金
来源,并依法加强资金的管理。

二、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五)“十五”期间,要形成以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主导,其他部门
和社会办就业服务组织共同发展,集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务派遣、创业指导、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就业服务技术支持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就业服务体系。

(六)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各级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每年应根据政府促进就业、控制失业率的目标以及本地就业困难群体的状况,确
定公共就业服务的任务和重点服务对象,争取政府安排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设立公共就业服
务项目,通过实行工资性补贴、提供免费服务和培训等方式,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公共
就业服务由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充分发挥社会培训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
探索按服务实绩拔付使用就业专项经费的机制。各地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劳动就业服
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问题。

(七)加强城市公共就业服务的统筹管理。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制
定公共就业服务实施方案,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确定公共
就业服务的具体对象和具体项目,统一服务流程和规范标准,实施全市公共职业介绍信息联
网,实现信息共享,定期组织对公共就业服务的成效开展统一评估。

(八)巩固发展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免费向失业人员和特殊服
务对象提供公益性服务;在完成公共就业服务任务的基础上,可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不断
拓展服务功能,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以及其他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求的有偿服务
项目。要加强就业服务技术方法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完善服务手段,改进服务方法,提
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形成一批人民群众信得过、满意度高的窗口。

各地要适应下岗、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街道、社区就业服
务网络,作为公共就业服务的基层窗口,直接承担对街道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
发挥乡镇劳动服务站在组织劳务输出、管理外来劳动力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九)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工作的衔接。建立健全失业登记、失业
保险金申领发放、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相互衔接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办法,为失业人员接受就
业服务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提供便捷服务。规范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
培训的补贴办法。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对职业培训的信息引导和服务作用,提高职业培训的针
对性和有效性。

(十)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加快建立以中心城市为依托、广覆盖、
多层次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制度,逐步扩大到所有具备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并不断增加工
资指导价位发布的信息量,提高信息质量,充分发挥其劳动力市场的价格信号作用,直接、
及时、便捷地服务于企业和劳动者。

(十一)充分利用社会各类资源,加快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发展职业介绍、劳务派
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职业培训,以及其他同人力资源开
发与就业相关的服务和培训实体,为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提供全方位服务。支持和
指导工会、妇联等组织建立各类职业介绍和培训机构。支持各级残联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
机构建设,提供适应残疾人特点的公益性就业服务。

(十二)按知识化、专业化要求加强就业服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就业服务岗位技
能培训,完善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考评办法,加快培养就业服务发展所需的各
类人才。各地要指导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采取灵活的用人、考核办法,建立各种有效的激励机
制;大力加强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

(十三)“十五”期间,要力争使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前台服务
全部使用计算机,地级以上城市劳动力市场综合服务场所建成局域网,并实现与辖区内主要
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培训机构信息联网。有条件的城市要逐步将
信息网络联接到街道和社区就业服务组织。

(十四)积极发展互联网就业信息服务。鼓励和发展各类网上自助式就业服务。有条件
的城市,可依托城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立互联网站,开展网上招聘求职服务。建立全
国性的就业服务网站,与有条件的联网城市实行链接,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实施网上求职招
聘提供信息服务平台。

(十五)加强对信息网络的管理,促进就业服务各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的信息
管理制度,制定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做好网络维护,保证网络正常运行。研究制
定网上招聘求职的规则,规范网上招聘求职行为。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公开发布系统,利用
电视、广播、报刊、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发布就业信息,消除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信息的人为
分割和封锁。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监测分析制度,对职业供求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向
社会公开发布。

四、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

(十六)建立规范的就业登记制度。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
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就业登记的具体办法,建立就业登
记、失业登记与就业服务紧密结合的工作流程,加强对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的管理。要逐步建
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及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结合的机制,形成规范
的就业管理制度。

(十七)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
用工行为的指导,制定和完善用人单位发布招聘广告、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缴
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等的具体制度和操作办法,加大监管力度,切
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八)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各地要认真执行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制定和
完善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准入条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审批。指导督促职业介绍机构
明示合法证照、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
将日常监督检查与定期清理整顿结合起来,联合有关部门,每年定期集中力量对劳动力市场
的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建立劳动力市场良好秩序。

(十九)制定有利于促进城乡劳动者流动就业和通过灵活形式就业的政策,建立和完善
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消除不合理的市场分割和行政限制。坚持城乡统筹就业的改革
方向,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新格局。





批转市计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市粮食局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计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市粮食局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4〕0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计委、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市粮食局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储备粮管理,增强粮食宏观调控能力,规范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和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6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是各级政府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粮食风险基金分别按市级和区县级两级设立。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最低规模控制制度,市级粮食风险基金必须确保中央核定的规模,区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必须确保市核定的规模,若遇特大灾害和突发事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据实增加。

  第四条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设立专户。粮食风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必须通过专户核算和结算。

        

第二章 粮食风险基金筹集

  第五条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由中央财政定额补助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构成。区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市级财政定额补助和区县级财政预算安排构成。市级财政对区县的定额补助,原则上按区县级储备规模所需费用和贷款利息的补贴比例核定。

  第六条 各级政府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要将粮食风险基金按照核定的额度打足,不得留有缺口。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一年度滚存使用,不得因上年度有节余而相应减少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

  第七条 专户存储的粮食风险基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抵顶本级财政的配套资金。

       

第三章 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

  第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付地方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支出和费用支出。

  第九条 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政府为平衡粮食市场,实施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空,吞吐调节粮食供求而支付、代垫的利息、费用支出。

  第十条 用于政府为平抑粮食销售价格,抛售粮食发生的差价支出。

  第十一条 用于轮换地方储备粮油及处理陈化粮所发生的合理损失及差价支出。

  第十二条 政府规定用于粮食方面的其他政策性支出。

       

第四章 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对区县粮食风险基金的定额补助资金半年拨付一次。每半年的首月15日前,市财政局将粮食风险基金补助资金,拨付到区县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区县财政应将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 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付利息和存储费用时,由同级财政通过农业发展银行专户向购销企业拨付。支付的粮食储存费用,按月预拨,定期清算。支付的利息必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末之前拨补到粮食购销企业。

  第十五条 粮食购销企业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粮食主管部门按月申报存储费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3日之前申报利息补贴。财政部门凭粮食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的申报表,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拨款通知书,送达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依据财政部门的拨款通知书当日(节假日顺延)将资金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

  第十六条 粮食购销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利息和存储费用后,应将该支付给承储企业的存储费用及时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

      

第五章 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粮食风险基金由市计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农发行市分行共同监督,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各区县自筹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到位。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粮食风险基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对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的行为,将根据《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49号)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市金库,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发展银行及粮食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如有违反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区县财政局,按月份和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粮食风险基金报表。月份报表于每月终了后3日内报送,同时抄送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年度报表经同级粮食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签章后,于次年一季度末之前报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

                 天津市粮食局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