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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0:12:08  浏览:82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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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厦思政[2004]121号

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厦门市思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八日

厦门市思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进步,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我区所属的单位或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的原则,并接受群众监督。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 区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及相关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人选由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报区政府批准。

  第五条 区科技局负责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设置和评奖条件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研究开发、技术发明和应用推广科技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成就的科技工作者或组织。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技术发明项目、研究开发及应用推广项目、社会科技事业项目、软科学项目四类。

  ㈠ 技术发明项目类: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进行研究开发中,做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前人尚未发明发现或者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的技术发明。

  ㈡ 研究开发及应用推广项目类: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并得到推广应用的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科学技术成果。

  ㈢ 社会科技事业项目类:在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城市建设、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社会公益性事业中取得的,或者在计量、技术标准、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并得到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㈣ 软科学研究项目类:在研究制定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与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评价、预测或系统分析、现代科技管理等方面做出的系统研究及其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等的科学技术成果。

  根据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增设新的奖励种类。

  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 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㈡ 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㈢ 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三章 评奖标准和奖励等级

  第八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4个等级。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授奖等级的评定标准如下:

  ㈠ 技术发明项目类

  1、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领先水平,并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3、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或者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省内领先水平,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4、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或者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市内领先水平,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㈡ 研究开发及应用推广项目类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年创本级地方税收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年创本级地方税收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年创本级地方税收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4、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年创本级地方税收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㈢ 社会科技事业项目类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在本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本行业内得到较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3、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4、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㈣ 软科学研究项目类

  1、建立了完善的数据、资料库,做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所采用或创造的研究方法有重大创新,研究成果具有国内领先水平,产生特别重大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着重大作用,可以评为特等奖。

  2、积累了较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做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有较大创新,研究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产生重大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着较大作用,可以评为一等奖。

  3、积累了较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并做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有一定创新,研究成果具有省内领先水平,并取得了较大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二等奖。

  4、积累了较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并做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有一定创新,研究成果具有市内领先水平,并取得了一定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采用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各等次的奖励金额由区政府确定,并在每次评奖的实施方案中明确。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奖每三年一次。

  第十二条 请奖项目由项目完成单位或完成者填写请奖申报表,并附上相关材料,直接向区科技局申报。

  ㈠ 属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须由各个单位联合签章申报。

  ㈡ 同一课题的各个项目应作一个整体项目申报,不得分项申报。凡申报请奖前有争议项目,待争议解决后方可申报请奖。

  ㈢ 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者申报时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㈣ 申报请奖项目应取得厦门市科技成果登记号,具备科技成果管理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科技成果结项证书》或《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等。

  第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请奖项目进行评审并作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的建议,由区科技局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荣誉证书和奖金由思明区人民政府颁发。奖金获得者须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十五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和评审费用由区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 申报请奖项目要实事求是,财务部门需出具经区财政局审核过的税额证明。评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秉公办事。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应予以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思明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厦思政 [2001] 59号文《厦门市思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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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报社成本核算办法

新闻出版署 财政部


国营报社成本核算办法
1991年4月25日,新闻出版署、财政部

为了统一报社的成本核算办法,加强成本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营报社会计制度》和《国营报社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企业管理并独立核算的各级国营报社,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团体附属的报社。

一、成本核算的任务和要求
(一)报社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和报社成本计划,核算报纸采访、编辑、排版、印刷、发行过程及其他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计算报纸等产品的全部成本,提供成本报告和有关资料,促进报社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报社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成本。凡在本期内实际发生,应属本期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已否付出,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反之,凡不是本期实际发生,不应属于本期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付出,也不应计入本期成本。
(三)报社必须加强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和产成品等各项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盘点等制度;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制定或修订材料、工时、费用的各项定额以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内部劳务供应的内部计划价格;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
(四)报社必须按月计算报纸等产品的成本,月度为每月一日至当月月末。计入当月成本的材料消耗、费用开支与产品产量,起讫日期必须一致,不得提前或延后。
(五)报社必须根据计算期内印刷、发行的报纸数量和其他产品完工验收入库的数量,实际消耗及实际价格,计算报纸等产品的实际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六)报社对采访、编辑、排版、印刷、发行和其他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必须以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按照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费用项目和车间、部门设置帐册,进行核算,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七)报社成本核算中的各种处理方法,包括材料的计价、价差的调整、费用的分配、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成本计算以及发行销售费用的计算,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变更。如需变更,要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将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成本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在当期的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八)报社核算报纸成本应当采取分步法;报社所属印刷厂核算排字、制版、印刷、装订等工艺成本,可采取品种法(简单法);报社生产经营其他产品以及所属出版社的成本核算,除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外,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可参照《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国营商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国营出版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
(一)报社核算报纸成本应以每一种报纸为成本核算对象,以对开千印张为核算单位。
报社核算报纸的生产成本,一般应当设置纸张、印制费、编辑费、记者站经费、企业管理费等成本项目。
纸张:是指报纸用纸。
印制费:是指报社印刷厂自己排印报纸和委托外单位排印报纸的各项费用。
传版费:是指报纸因委托外单位印刷所发生的传真及数据传输版面等费用。分地印刷点少的报社,此项费用可并入印制费项目。
编辑费:是指编辑部门为采访和编辑报纸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记者站经费:是指国内外各记者站采访和组稿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记者站多的报社可设置此项目,不设记者站的报社可不设此项目,记者站少的报社也可合并在编辑费内核算。
企业管理费:是指整个报社为管理和组织全社工作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报社核算印刷厂排印报纸的印制成本,一般应当按报纸品种的排字、制版、印刷等工艺步骤分类归集生产费用。
排字费:是指报纸在排字工艺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制版费:是指报纸在制版工艺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印刷费:是指报纸除纸张、油墨外在印刷工艺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报社核算报纸生产成本时,以上各项费用应合并列入“印制费”项目。
报社核算报纸印制过程中的排字、制版、印刷等工艺成本,一般应当设置油墨、其他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福利费、废品损失、车间经费、工厂管理费等项目。
油墨:是指直接用于印刷报纸的外购和自制的各色油墨。
其他材料:是指各工艺为排印报纸耗用的外购和自制的各种辅助材料。
燃料和动力:是指各工艺直接用于排印报纸的外购和自制的燃料、动力。
工资及福利费:是指各工艺直接参加排印报纸的工人工资、按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及按规定计入的原材料节约奖。
车间经费:是指各车间为管理和组织本车间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工厂管理费:是指印刷厂为管理和组织工厂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印刷厂规模比较大的报社设置此项目,印刷厂规模不大的报社可以不设此项目。工厂管理费应按规定的办法分别摊入排字、制版、印刷等工艺成本。
实行一级成本核算的报社,也可将印制费按费用性质划分成本项目。
(三)报社核算:报纸的广告成本,一般应当设置广告组稿费、绘制费、广告业务费、广告人员工资、差旅费等项目。为了简化核算手续,纸张和印刷费可不计入广告成本。
广告组稿费:是指按规定为组织广告支付的费用。
绘制费:是指广告设计、编排、制版等费用。
广告业务费:是指为发展广告业务所发生的宣传资料费和小型会议费。
广告人员工资:是指广告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差旅费:是指广告部门工作人员为开展广告业务出差所发生的车膳、住宿等费用。
其他:是指为广告业务而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三、生产费用的汇集和分配
(一)纸张费用
纸张(包括报纸用纸、杂志内页及封面用纸)是报社的主要材料、纸张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等。进口纸张还应包括外贸部门的代办手续费等。
报社应当按实际成本进行纸张的日常核算。每月根据各种报纸、杂志耗用纸张的原始记录,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耗用纸张的实际成本。
纸张在印刷报纸、杂志过程中产生和回收的白残纸、白烂纸、废报纸、黑烂纸等,应当按照可以利用的价值或可以回收的净额,直接从各种报纸、杂志的纸张费用中扣除。
(二)其他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1、报纸及其他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其他外购材料(包括纸张以外的其他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备品备件、外购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的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等。进口材料还应包括进口环节各种税项及外贸部门的代办手续费等。
自制材料的成本,包括制造过程中所消耗的材料,工资和其他费用、不负担企业管理费。
委托外部加工材料的成本,包括加工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往返运杂费、加工费用和加工税金。
2、报社直接用于报纸及其他产品生产的其他原材料、辅助材料和燃料,凡能够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该成本核算对象;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按照产量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在有关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一般消耗性材料,应当按照领用材料的车间或部门,根据材料的用途,计入“车间经费”“编辑费”和“企业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3、报社除纸张以外其他材料的日常核算,采用计划成本还是实际成本,由报社自行确定。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其他材料日常核算的报社,耗用材料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选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分批实际法”等。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其他材料日常核算的报社,月终必须将耗用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应当按照材料类别或品种进行核算,不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材料的类别由报社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和加强管理的要求,自行确定。材料成本差异必须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耗用材料应承担的成本差异,除委托外部加工发出材料可按上月的差异率计算外,都应使用当月的实际差异率。
4、车间、部门储备的材料应当作为报社库存材料的移库处理,不得计入生产费用。车间、部门剩余不用的材料,要退回仓库;留待下月继续使用的材料,要办理“假退料”手续。
生产经营中回收的下脚废料,一般应当按照可以利用的价值或可以回收的净额,从有关产品的材料费用中扣除。
5、报社的动力费用,应当根据计量仪表记录的实际耗用数量进行分配。暂时没有车间、部门计量仪表的,应由动力部门或有关部门确定合理的分配标准,作为分配动力费用的依据。
生产经营过程直接耗用的动力费用,凡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当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应当按照生产量等合理的比例分配计入。照明通风用电、取暖用蒸气的费用,应当计入“车间经费”“编辑费”和“企业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三)工资和福利费用
报社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的工资,应当根据手续完备的工资计算单(表)等有关资料进行汇集。计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报社直接从事报纸排、印和其他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计入。计件工资应按规定直接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计时工资应按实际工时,定额工时等进行分配,分别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职工福利费应比照工资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按规定提取的原材料节约奖应直接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
编辑部门和管理部门的干部以及不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照部门,直接计入“车间经费”、“编辑费”和“企业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和修理费。
报社计入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应当根据《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按月提取,并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车间和部门,分别计入“车间经费”、“编辑费”和“企业管理费”等有关项目。
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要严格分清大修理费用与经常性的中小修理费用。凡提取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的报社,应按照核定的大修理基金提取率按月提取大修理基金,计入“车间经费”、“编辑费”和“企业管理费”等有关项目。实际发生大修理费用时,在提取的大修理基金中开支。实际发生的中小修理费用,一次或分次计入“车间经费”、“编辑费”和“企业管理费”等有关项目。
不提取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的报社,修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应实行计划管理,按实际发生费用一次或分次计入“车间经费”、“编辑费”、“企业管理费”等有关项目。
(五)低值易耗品费用摊销
凡单价在50元以下的管理用具和小型工、卡具,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车间经费”、“编辑费”、“企业管理费”等有关项目。
单价超过规定的限额(按报社不同规模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已达到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但属于易损坏、破碎或更换频繁,经批准列入低值易耗品管理的,领用时可列入“待摊费用”,分月计入成本,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可以跨年摊销)。
其余的低值易耗品,可以采取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摊销50%的办法,也可以采取净值摊销法。
低值易耗品报废时的残值和应向过失人收回的赔偿款,应当从当月的摊销数额中扣除。
(六)待摊和预提费用
报社对于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应当在费用支出时,列作待摊费用,并分别费用项目,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月摊入产品生产成本,不得多摊、少摊或不摊。分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报纸排、印过程中铸字、浇铅版使用的铅料,领用时列作待摊费用(计入“在用铅”科目),每月根据铸字和浇铅版熔化合金铅的重量,按1%至3%的损耗率计算摊销数。
对于应由本月成本负担而在以后月份支付的费用,应当在本月提取时,列作预提费用,并分别费用项目计入本月的产品生产成本,不得多提、少提或不提。预提费用与实际发生数差异较大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额,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不得保留余额。因特殊情况必须保留余额的,需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在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项目、内容,要按照规定加强管理,一切不属于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范围的支出,不得作为待摊费用或预提费用处理。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一般内容规定如下:
1、新建、扩建报社或车间、部门一次大量领用的低值易耗品;
2、不提取大修理基金的报社修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大修理费,提取大修理基金的报社发生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中小修理费用。
3、一次支付的固定资产租赁费和租入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
4、为提高报纸质量、时效所发生的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调整设备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用;
5、按规定应分期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的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证费、专利费、设计费,以及为引进设备、技术而支付的职工技术培训费用(包括职工出国培训和请外国专家来报社培训的费用);
6、报社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支付的数额较大的契约、合同公证费、签证费、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咨询费、诉讼费和聘请律师费;
7、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由报社开支的数额较大的技术改进奖和合理化建议奖;
8、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一次支付的财产保险费;
9、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补提的数额较大的折旧;
10、按季支付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支出;
11、为发行报纸一次支付额较大的宣传推广费;
12、年末预订的下年度报刊费用;
13、铸字、浇铅版领用的铅料;
14、其他经过财政部门批准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
(七)辅助生产费用
报社辅助生产车间的生产费用,包括本车间直接发生的材料、工资和其他费用,以及其它辅助部门转入的费用,应当按照不同的辅助生产车间及其所提供的产品、劳务、作业的种类和成本项目进行汇集和分配。
辅助生产车间的车间经费。数额较大的,应当单独汇集;数额较小的,可以直接计入辅助生产的有关项目。
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编辑部门和管理部门提供的产品、劳务和作业,不负担企业管理费,但为外单位、本报社建设部门、专项工程和福利事业提供的产品、劳务和作业,均应负担企业管理费。
辅助生产车间的劳务、作业成本,应当根据该车间提供的劳务、作业量分配给受益单位或部门。
辅助生产车间互相提供的劳务、作业成本,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交互分配。互相提供劳务、作业不多的,可以不进行交互分配,所发生的费用,直接分配给辅助生产车间以外的受益单位或部门。
工具车间、机修车间制造的工、卡、模具和修理用备件等,应当比照基本生产车间生产的产品进行成本核算。
(八)车间经费
车间经费包括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应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耗用的机物料、折旧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劳动保护费等。
车间经费的分配方法一般有下列几种:
1、按生产工人工资;
2、按生产工人工时;
3、按机器工时;
4、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生产工人工资及福利费之和);
5、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
6、按产品产量或产值。
以上分配方法一经确定采用,不能随意变动。
(九)编辑费
编辑费核算报社编辑部门开展采访编辑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编辑费包括编辑部门的职工工资和应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差旅费、稿费、邮汇费、电报电话费、摄影费、报刊图书资料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编辑费发生时,凡能确定由某种报纸单独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该成本核算对象。应由多种报纸共同负担的编辑费,一般应按各编辑部门人数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
(十)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核算报社及所属印刷厂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全社工作、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印刷厂规模比较大的报社,可设置工厂管理费,单独核算印刷厂的各项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部门的职工工资和应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差旅费、会议费、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运输费、仓库经费。警卫消防费、材料产品盘亏和毁损(减盘盈)、劳动保护费、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外事费、职工教育费、技术研究费、坏帐损失费等。
企业管理费的分配方法一般有下列几种:
1、按生产工人工资;
2、按生产工人工时;
3、按机器工时;
4、按车间成本或报纸直接成本;
5、按产品产量或产值;
6、按各部门人数。
以上分配方法一经确定采用,不能随意变动

四、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
报纸(包括代印报)和广告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每月以各种报纸、广告为成本核算对象汇集的生产费用,即为当月印制报纸和刊登广告的产成品成本。定期出版的报纸,本月为下月出版的报纸所完成的排字、制版、印刷等生产量,应计算在产品成本,结转下月。
报社印刷厂其他产品核算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本的划分界限和办法一般规定如下:
1、各类印刷排版产品已付型的计算产成品成本,未付型的计算在产品成本;
2、各类胶印照相制版产品,已打样签证的计算产成品成本,未签证的计算在产品成本;
3、各类印刷产品,已按印制单规定的产量,印刷、检查完毕,可供销售或可转装订车间装订的计算产成品成本,在此以前的计算在产品成本;
4、各类装订产品已装订、检查、包扎完毕可供销售的计算产成品成本,在此以前的计算在产品成本;
5、其他产品已作为产品交库或已能分段对外计件收款或虽不能对外计件收款,但可以全部移交下道工序加工的计算产成品成本,在此以前的计算在产品成本;
6、各类产品的在产品成本,以工时法或约当产量法计算。
7、在产品数量很少或期初期末在产品数量基本相等的,可以不计算在产品成本。当期发生的生产费用,全部作为产成品的成本。

五、产品的发行销售成本
(一)报纸及其他产品的发行销售成本,包括销售的生产成本、发行销售费以及按照规定计入报纸及其他产品发行销售成本的其他费用。报社委托邮局和其他发行单位发行报纸的发行费直接计入“销售”的有关项目冲减销售收入。
(二)报纸及其他产品发行销售成本的结转,必须以销售收入为依据,发行销售成本的计算口径必须与销售收入的计算口径相一致,不能只计算销售收入不计算发行销售成本,或者只计算发行销售成本不计算销售收入。
(三)报纸发行及其他销售产品的生产成本,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报纸发行的生产成本,一般每月月终按实际报纸生产总成本扣除自用报纸成本结转一次。广告的生产成本,即每月单独为刊登广告汇集的直接费用。对其他产品采用实际成本进行产成品明细核算的报社,销售产品的生产成本,可以在“分批实际法”、“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中选定一种。对其他产品采用计划成本进行产成品明细核算的报社,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及其差异分配率,一般应按产品品种分别计算;如果产品品种繁多,也可按产品类别计算。销售产品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必须按当月的实际差异率计算。
(四)发行销售费用,是指报社在报纸发行和其他产品销售过程中为发行报纸和销售产品所直接支付的各种费用。发行销售费的内容一般规定如下:
工资及福利费:是指报纸发行人员和其他产品销售人员工资及按国家规定可提取的福利费。
折旧费:是指报纸发行和其他产品销售所需设备的折旧。
修理费:是指报纸发行和其他产品销售所需设备、低值易耗品的维修费用。
租赁费:是指报纸发行和其他产品销售所借设备的租赁费。
办公费:是指报纸发行部门和其他产品销售部门的办公费用。
差旅费:是指报纸发行人员和其他产品销售人员的公出差旅费用。
运输费:是指报纸发行和其他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
宣传推广费:是指报社为发行报纸、推销产品或者提供劳务、服务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刊登、播放广告,在公共场所设置、张贴广告,以及为发行报纸所必须的赠报、贴报费用。
会议费:是指为报纸发行和其他产品销售需要举行会议所支付的会议费用。
外事费:是指报纸发行部门和其他产品销售部门因公出国费用和接待外宾费用。
门市部经费:是指设在报社内专门的发行销售机构,为批发、零售报纸及其他产品所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
发行销售站经费:是指设在报社外的发行销售点,为发行报纸和销售其他产品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门市部、发行销售站发生的各项费用,也可以按照发生费用的性质,由报社直接计入上述各有关项目,不单设“门市部经费”和“发行销售站经费”两个项目。
委托发行销售费:是指委托非专门发行单位和个人发行报纸、销售其他产品所发生的费用。
其他:是指报纸发行和其他产品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报社实际发生的发行销售费,应当全部由当月发行的报纸和销售的产品负担,可以直接归属某种报纸或产品负担的发行销售费,应直接计入;需要在发行的各种报纸或销售的各种产品之间分配的发行销售费,可按照发行数量的比例或生产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六、成本核算的组织
(一)报社应当根据成本管理和内部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建立相应的成本核算组织体系,加强成本核算工作的领导,配备必要的成本核算人员,认真开展成本核算工作,并实行成本核算责任制。
(二)大中型报社一般都要实行分级成本核算,小型报社以及内部经济责任制不要求进行分级成本核算的报社,可以实行报社一级成本核算。
(三)报社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要认真计量、验收一切物资的进出、消耗;要定期或不定期认真进行财产、物资的清查盘点;要按照定额管理的要求,控制各种原材料、燃料、动力、工具的消耗以及工时、设备利用、物资储备、资金占用、费用开支等情况,及时、准确提供成本核算需要的各项原始资料。有成本核算任务的基层单位,要根据报社分解下达的成本指标,结合各自的生产经营特点及经济责任制的要求,按时进行各自的成本核算工作。
(四)有条件的报社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班组经济核算,本着干什么、管什么、算什么的要求,采用简便可行的核算形式和方法,核算班组或个人直接掌握的单项消耗指标。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0〕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来宾市人民政府二届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来宾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30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来宾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来宾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收入;
(六)对政府的捐赠款和援助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
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招标或者选择何种招标方式,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已取得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审定的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批文。
第九条 招标人具备国家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国家规定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由招标人从招标代理机构库名录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招标代理机构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招标代理机构库名录中的代理机构进行考核,重点考察工程量清单、预算书编制,代理服务诚信度等方面,并根据考核情况对代理机构库进行更新,对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必须同步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属国家审批的项目,依法必须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媒介发布;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在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来宾日报》、来宾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公告,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但内容必须一致。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投标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招标文件发布网站、招标文件出售地点等。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布后第三天在来宾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文件,并同时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不记名方式发售招标文件和提供施工图纸。除施工图纸外,潜在投标人可以在来宾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上获取招标文件的内容。施工图纸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借用,招标文件的售价按成本价计取。网上发布的招标文件应该包括招标须知、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合同要求、工程量清单、预算书等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公开组织潜在投标人共同踏勘现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需要组织现场踏勘的应提前三天在来宾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公布踏勘时间和地点。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自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解答,同时将答疑的内容在来宾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该答疑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或其拟派技术人员提出与招标项目要求不符的资质条件。若确需提高资质等级要求的,应报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且最多只能提高一个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采用由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范本,原则上同类项目招标文件使用同一范本,招标采用的评标定标办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以及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办法。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必须分项单列,其它处不另设废标条款。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范本编制,对于招标文件与范本不一致的内容应用大一号黑体字编印,并经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办公室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信誉业绩的分值比例设置为65:25:10。其中,投标报价等于有效报价范围最低价的得满分65分,以此为基数报价每高出1个百分点减3分,不满1个百分点的用插入法计算;投标人信誉业绩的10分中,设置拟派驻的项目经理个人业绩分值不低于6分。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审核,并经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确定。经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于投标截止日前7日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总价、综合单价、措施费、规费、主要材料单价等。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审核项目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预算控制价,实行限时办结制。单项送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15个工作日内审结;单项送审金额在1000—3000万元以内的,20个工作日内审结;单项送审金额在3000-5000万元以内的,25个工作日内审结;单项送审金额在5000-10000万元以内的,30个工作日内审结;单项送审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45个工作日内审结;对一些特殊大中型建设项目,审核时间适当延长。项目预算审结后,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并书面告知项目招标人和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未经审定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备案,招标人不得用于招标。
第十七条 发布招标公告时,对外公布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应设定有效报价范围,投标报价高于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或低于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90%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有效报价范围。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需要投标报名,但在参加投标前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填报《进驻来宾企业资质年度登记备案表》,否则,投标无效。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将投标保证金汇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帐号,投标保证金额按投标工程预算总价的百分之二提交,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的提交与退回一律使用投标人单位帐号。投标保证金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到达指定帐户的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及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主持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不参加开标的,不得对开标结果提出异议。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中的业主评委应由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且不得超过一名,其他所有评委均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除我市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评委无法满足工程建设项目专业技术评标要求外,不得从异地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由商务标评委和技术标评委组成,技术标评委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三。
第二十四条 对资格后审实行动、静态双向审查。对不满足招标文件中资格后审条件,应当作废标处理的,直接认定投标文件作废;通过静态资格审查后,有效投标报价范围内的投标人为9家以上的,从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算起,依次往上类推取报价低的9家进行评标,剩余其他投标人不参与评标。因有效投标报价相同,难以按报价高低确定9家参与评标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一)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的;
(二)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有相同人员的;
(三)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四)不同投标人授权同一人作为投标人代表的;
(五)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六)参与项目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编制或审核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参加投标活动的;
(七)有证据证明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地完成评标工作。在对各评委的评标得分汇总时,如某一评委对同一投标人的商务、技术、信誉等分项评分偏离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评分均值的25%时,则需要对该投标人的实际得分进行修正,即该评委的该项评分值将被剔除,以其他未超出偏离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分替代。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得分高低顺序推荐出中标候选人一、二、三名。
第二十八条 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人候选人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确定中标单位;公示期间有异议并提供相对举报线索,经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实行中标工程担保制度。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需交纳支付担保,中标人要向招标人交纳中标价5%的履约保证金,且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招标人在履行合同期满后,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中标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原中标人中标资格后,招标人可以对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投诉即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程序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条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总承包项目涉及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须报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示。分包合同于订立后15日内送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备案。不在规定时间内订立合同及进行合同备案的,其不良行为将记入诚信管理档案。
第三十一条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只能负责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只能负责一个重大项目的监理工程或三个及三个以下一般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对施工项目中标的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实行中标后执业证书暂时保管制度,对重大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证书保管制度,暂时保管的证书,待工程竣工后退回。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并对其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负责,未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及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变更。
第三十二条 加快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完善交易市场网站信息平台,对招标项目进展及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信息公开。加强交易市场场内监管,重点对开标、评标活动实行现场监督与视频场外监督相结合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依法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上公布,且及时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日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视情节轻重,可以取消其投标资格;投标人在投标日三年前有行贿犯罪记录或者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而未被取消投标资格的,视情节轻重,适当降低当事人的信誉业绩分。投标人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以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资的项目对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资的项目以市本级财政投资为主的,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市内各县(市、区)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