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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2:51:34  浏览:83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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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试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试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金融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使各项业务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行政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规章制度,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定,本行制定和颁发的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进出口银行所有工作人员(含合同工、临时工)。各级负责人员和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一律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允许任何人员有超越本办法的特权。
第四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不得免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第五条 对于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工作人员的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处理的尺度应与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工作人员的行为和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在处理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工作人员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在处理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各级负责人员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对于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工作人员的处理种类有: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扣发考核性津贴;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初次或者过失违反金融规章制度且情节轻微的;
(二)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坦白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
(三)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后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能够主动赔偿因违反金融规章制度所造成的损失的;
(五)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的;
(六)会计、出纳岗位工作人员具有违反金融规章制度性质的工作差错未超过规定的业务差错率的。
第十条 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给中国进出口银行造成财产损失或信誉损失的,中国进出口银行可以要求其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章 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负责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1.对金融规章制度不认真传达贯彻、不组织实施的;
2.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
3.业务管理混乱,致使违规行为人有机可乘的;
4.应当监督检查而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
1.隐瞒已发现的违反金融规章制度问题的;
2.在发现或者知悉违规隐患、线索及情况后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致使损害后果扩大的;
3.不按规定报告已发生的案件、重大违规情况的;
4.有意包庇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人的;
5.默许、暗示、指使或者强迫工作人员进行违反金融规章制度活动的。
(三)各级负责人员指使或者强迫工作人员进行下列账外经营活动之一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1.账外设账的;
2.不按规定入账或者上报入账情况的;
3.隐瞒或者少报或有资产及负债的。
(四)对于下级的请示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给予答复也未向上级报告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有关法人授权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签字人超越授权权限签署法律性文件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一)对需要计提的支出不按规定比例和期限提取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二)对需要按比例控制的支出擅自超比例使用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三)采取挂账等手段逃避费用控制和固定资产购建控制,超指标支出费用或者购建固定资产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除限期清理并账外,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1.截留收入或者虚列成本设立小金库,用于私分或者滥发奖金的;
2.截留、转移收入或者虚列成本,进行账外经营的。
(五)违反规定或者超越权限处置资金、财产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六)违反规定或者超越权限或者从物资采购、工程发包、固定资产购建中收受贿赂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有关会计与结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一)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对票据、凭证、密押、证明文件等审查不严,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问题,造成透支、挪用、冒领、被骗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二)对于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种类设簿登记入册、专人保管,不按规定办理请领使用手续,对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规定处理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滥用、盗用、丢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三)违反规定和指令签发空头、空白或要素不全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支票,办理付款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四)账外设账或者业务活动及款项不按规定入账反映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五)未按规定核对账目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造成账账不符、账款不符、账表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六)乱用会计科目;未经授权或者不根据实际发生的会计事项填写会计凭证、不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登记账簿;未经主管人员审核签字,擅自填制凭证冲账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导致会计核算信息严重失真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七)违反规定管理印鉴卡的,给予经济处罚;导致印鉴卡丢失、被串换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八)故意制作、上报假账、假表、假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九)未凭有效划款指令进行款项支付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有关资金计划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一)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进行资金划拨、资金拆借、债券回购以及资金交易操作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违反规定拆出拆入资金不入账、转移资金不入账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三)违反规定将拆入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进行直接投资或者证券交易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四)利用拆借资金、信贷资金买卖股票;利用拆借资金、信贷资金贷款给企业或者个人买卖股票;利用银行资金为证券商、企业或者个人垫交股票交割清算资金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违反规定,在代客外汇买卖时擅自为客户做外汇买卖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有关信贷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本条所称信贷包括出口卖方信贷、出口买方信贷、对外担保、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和对外优惠贷款的信贷业务。
(一)超越权限发放或者审批贷款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二)违反规定办理对客户的授信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三)违反规定办理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发放假名、冒名贷款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五)违反规定或者超越权限开立保函、贷款承诺书、贷款意向书、资信证明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六)未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致使借款合同出现对贷款人不利的条款或者违法条款,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七)未按规定保管借款合同或者担保合同,未按规定保管抵押物、质物的权利凭证或者未按规定保管质物,致使上述凭证或者质物丢失、毁损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八)在办理担保贷款时,未按规定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并办理贷款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及保证)手续的;或者在办理抵押、质押贷款时,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押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造成贷款风险或损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九)在贷前调查、贷款初审和评审中,隐瞒实际情况,导致审查与决策失误,造成贷款风险或者损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十)贷后管理人员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或隐瞒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使用贷款等违约情况以及严重影响其偿还能力的其他情况,造成贷款风险或者损失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一)贷款到期后未按规定发送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或者办理其他收贷手续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十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本条所称关系人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董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七条 违反有关出口信用保险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一)超越规定权限出具保险意向书或办理承保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查赔案导致错赔或骗赔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三)由于未按规定对承保项目进行管理造成损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有关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一)计算机应用、维护及操作人员违反规定对账务进行处理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二)违反规定擅自编制、使用、修改业务应用程序调整系统参数和业务数据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违反规定,在业务用机上使用与业务无关的软件或者利用通讯手段非法侵入其他系统和网络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四)违反规定将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计算机软件、文档、资料据为己有或者借给外单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有关印章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一)违反规定制发、保管、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印章(包括行章、部门章和业务章)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二)发现中国进出口银行印章丢失、被盗、被伪造等情况,不按规定报告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三)在开展业务与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保管、使用个人名章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有关保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一)违反规定保管、使用密押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泄密、滥用、盗用、丢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二)泄露借款人、咨询客户及其他有关客户商业秘密的,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违反规定泄露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及业务系统密钥、口令等重要信息和数据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四)有下列违反保密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1.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秘密并造成损害后果的;
2.以牟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秘密的;
3.泄露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4.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诹、使用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秘密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
5.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五)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秘密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文书、档案、统计、法规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一)不按规定收发及处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二)违反档案收集、移交、借阅、保存及管理规定,致使文件、凭证、账簿、报表、合同等不能按规定归档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造成档案丢失、毁损、被串换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三)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故意制作、上报假表、假数、假材料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四)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公布中国进出口银行统计资料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五)法律法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业务部门送审的法律性文件形式审查不严,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审查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六)不按规定报告经济诉讼案件的有关情况或者报批经济诉讼案件费用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有关稽核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一)被稽核对象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给予警告处分;拒不改正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二)被稽核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转移、隐匿违规取得的资产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三)报复陷害稽核人员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四)稽核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对在稽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规定提出意见或者报告,回避或掩盖问题真相的,袒护、包庇违规行为人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有关监察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一)被监察对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1.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销毁证据的;
2.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3.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4.拒绝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5.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6.有其他违反有关监察规章制度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三)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1.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
2.对在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规定提出意见或者报告,回避或者掩盖问题真相的;
3.袒护、包庇违规行为人的;
4.不按规定保护检举人、致使检举人受到侵害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
6.不按规定对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进行调查与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其他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一)违反规定使用行名行徽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二)违反工作人员职业形象的有关规定,给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形象、信誉造成损害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三)在银行业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五)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金融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我行的合同工、临时工,凡发现经济处罚不足以惩处其违规行为的,一律给予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察室负责对违规责任人做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监察室在对工作人员进行经济处罚时,可以对违规责任人直接做出罚款的处理,也可以通过人事部门对违规责任人做出扣发奖金、考核性津贴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经济处罚中的罚款所得款项,由处罚执行部门交财会部列入营业外收入。
第三十条 监察部门对通过执法监察或者已发生的事故、案件进行调查发现的违规责任人,认为依据本办法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下达处分决定。
第三十一条 稽核部门对在实施稽核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需要给予处理的违规责任人,有权建议监察部门对违规责任人做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业务管理部门在实施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需要给予处理的违规行为人,应当向监察部门提出经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给予处理的书面建议,由监察部门核实,并报经同意及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监察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后,人事部门应当将处理决定记入被处理人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本办法未规定但属于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比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后,凡与国家新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定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进出口银行监察室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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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发[1992]860号

1992-05-29国家税务总局

  今年3月,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国税发[1992]079号《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发出以后,部分地区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国税发[1992]079号通知规定,生产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出口的高税率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是指委托所有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出口均予退税,并非单指委托附表所列的企业出口方予退税。
  二、国税发[1992]079号通知附表所列的各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是指总公司及其在北京的直属分支公司,不包括设在北京以外地方的分支公司。
  三、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在京的分支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的轻工、文体进出口公司出口乳胶制品和其他橡胶制品,准予退税。



关于印发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五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五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


现将《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五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附: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五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实施意见


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五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于2003年1月经联合国人口基金执行局会议批准,并已按照计划启动。为了加强对各项目地区的工作指导并按照项目文本要求开展项目活动,提高项目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与服务水平,实现项目预期目标,国家人口计生委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为指导,贯彻国际人发大会行动纲领精神,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改进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为重点,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为目标,积极推广优质服务知情选择,坚持解放思想、事实求是、稳中求进的工作原则,切实保证项目县既全面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又要符合项目文本的各项要求。为确保第五周期项目活动的顺利开展,各地要把开展项目活动和我委提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等活动紧密结合,利用国际、国内资源,借鉴国际社会先进经验,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主要目标


开展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五周期项目的主要目标是:


(一)通过实施国际合作项目,借鉴和汲取国外有益的经验和先进技术,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要充分利用第四周期项目取得的成果,发挥项目县的示范作用,积极推广成功经验做法,努力实现国际人发大会行动纲领的目标。


(二)通过项目活动,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管理机制,体现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理念和方式。


(三)在实施项目中,要整合社会资源,拓展技术服务。计生、卫生部门在实施项目中密切配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增加对未及人群的服务(如青少年、男性和流动人口以及边远地区人群),加强艾滋病预防宣传教育和社区关爱方面的工作。


三、加强部门协调,建立组织机构


(一)各级计生委要充分认识实施第五周期项目的重要意义,要争取在3年后,通过项目实施,在本地区形成一批符合国际人发大会精神,符合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发展要求的先进示范县,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要建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委分管主任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一名熟悉业务、协调能力强的处级干部为项目协调员。项目所在地级计生委要派一名副主任参加省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项目县要成立领导小组,由一名分管县(市)长负责牵头,计生、卫生、教育、妇联、宣传等有关部门共同参加。各省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市)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情况应报我委国际合作司备案。


(三)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五周期项目是计生、卫生两部门共同执行的项目。在项目实施期间,计生部门要特别加强与卫生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尤其是在技术服务领域,要树立计生卫生联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意识,努力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


四、加强对项目县的工作指导


(一)项目县开展活动始终要贯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主线,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质量监督及管理。


(二)改进考核评估体系和统计工作。按照项目文本要求,项目县要建立一套科学、简便易行的统计和考核评估体系。要将服务质量和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评估项目工作优劣的重要标准,把群众需求和对管理工作的意见作为改进统计工作和考核评估的依据。省、地两级计生委要加强对项目县统计考核工作的指导,严格按照项目文本要求进行考核评估。对项目县的考核每年只进行一次,考核评估方法要有别于其他县(市),其结果不纳入全省和地市排队。各省项目领导小组(包括地级计生委)要与各项目县共同制订项目县考核评估方案,结合实际完善考核评估内容,加强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做好信息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项目县的统计报表要按照项目要求增加孕产妇死亡率、出生婴儿死亡率,人工流产率、住院分娩率以及妇女生殖保健服务质量、群众满意程度等有关指标。


(三)宣传教育是作好项目工作的舆论先导。各项目县要按照项目文本的要求,培训一批(县、乡级)懂业务、会管理、了解项目操作程序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制作出一批内容新颖、结合当地实际,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宣传品。宣传内容包括: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推行知情选择、优质服务;开展青春期教育、艾滋病防治;进行社会性别意识教育、促进男女平等;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指导项目县的指导,对项目启动会的召开、项目实施意见的形成、项目人员的培训、技术服务规范的制定、基线调查等工作要提出具体指导意见,要制定定期到项目县检查指导工作的时间表。


(五)联合国人口基金项目提供的经费主要用于人员培训、考察,宣传品制作、必要的设备购置、应用课题研究等活动。按照联合国人口基金援华项目方案的要求,项目地区各级都要提供一定的地方配套资金,以保证项目活动的正常进行。各项目县领导小组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向政府部门提出配套资金的要求,并保证予以落实。各级计生委在项目实施期间要对项目县在经费、物质、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和倾斜,以促进项目活动健康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