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06:51  浏览:95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2004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28日起施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3383号《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因履行清算职责对他人违约或者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发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的,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

此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定期报告被收容人员情况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定期报告被收容人员情况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几年来,各级民政部门为做好收容遣送工作,做了大量的工作,每年都收容一大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加强了社会行政管理,维护了社会秩序,发挥了社会稳定机制的作用。为进一步发挥这项工作的作用,及时向中央领导、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各地通报全国流浪乞讨的情况,以引起中
央和各级政府对收容、安置工作的重视,我部将建立被收容人员情况的通报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及时收集、汇总所辖区内各站收容遣送的数字分析被收容人员的构成成分、外流原因和目的、是由哪些省市流出的以及被收容人员年龄结构;统计在被收容人员中查获犯罪分子的数字、类别和处理情况,是由哪些收容遣送站查获的,查获的简要过程;反映工作中存在的主要
问题。从今年第三季度起,每季度向我部社会事务司报告一次。
二、每季度第一个月十五日前报上季度的统计材料。
三、上报的数字和情况要准确、属实,不得弄虚作假。
四、我部将对在收容遣送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地区和单位通报表扬。



1989年7月4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青海省人大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青海省人大


(1990年4月30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代表议案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表议案是指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本规定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法律赋予代表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代表议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机关必须认真办理。
第四条 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的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参政、议政,行使管理地方国家事务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各机关和组织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
第五条 少数民族代表可以用本民族的文字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代表所在代表团翻译成汉文附送。翻译有困难的,由大会秘书处负责翻译。
第六条 代表提出议案,要予先做好调查研究等准备工作,并在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逾期提出的,或内容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七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写明议案的名称、需要解决的问题、理由和解决的方案,并用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发的代表议案专用纸,一事一案,用钢笔或毛笔书写清楚。
第八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代表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九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由大会秘书处收集,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审议后分别提出以下意见:
(一)议案需列入本次大会议程审议、表决;
(二)议案不需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进行审议;
(三)议案应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
上述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汇总写出报告提请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
第十条 经主席团审议,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即提请大会审议、表决。
经主席团审议,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的代表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抓紧调查研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的议程。
经主席团审议,决定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议案,由大会秘书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议代表议案时,可以邀请提议案的部分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或其它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专门委员会对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认为该议案需要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议程的,应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认为该议案需要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程的,应列入常务
委员会议程,必要时,可以通过相应的决定或决议。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过审议,认为该议案应由省人民政府或省高级人民法院或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分别交上述机关办理。上述机关应抓紧办理,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办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由
有关专门委员会书面答复提议案的代表。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办理代表议案的情况,应及时进行督促检查。
代表对有关国家机关办理代表议案的情况,可以进行视察,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对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应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数人联名提出。
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力求准确、具体,并用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发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一事一纸,书写清楚。
第十八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属于本省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作为代表来信处理。
第十九条 代表对本省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分别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归口负责处理。
代表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办理并书面直接答复代表。
第二十条 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归口负责机关可以提出建议,由主办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并联名书面答复代表,也可以由主办部门署名书面答复代表。
对不属本单位办理的,应在三十天内退回交办机关,不得延误或者自行转送其他部门。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代表对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有关归口负责机关应当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代表也可以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或提出询问。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条件在会议期间解决的,尽可能在会议期间研究办理,并书面答复代表;不能在会议期间解决的,应在闭会以后认真办理,并按统一的格式在六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同时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归口负
责机关。归口负责机关必须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两个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汇总,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经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199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