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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处以上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1:07:18  浏览:81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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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处以上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处以上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为使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保密工作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领导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及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领导本公司、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二条 要把保密工作纳入公司工作的议事日程,每年定期研究、分析保密工作形势,听取保密工作情况汇报,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并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 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积极支持保密部门依法开展保密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及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问题,为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做好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要带头遵守保密法规和制度,经常对身边的工作人员及亲属进行保密教育。

二、部门领导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文件和规章制度,做好本部门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要不定期地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经常对主要岗位人员特别是涉密岗位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第八条 了解和掌握本部门业务工作中的保密范围,把保密工作纳入业务管理之中,要做到业务工作开展到哪一级,保密工作就管到哪一级。要根据国家及公司的保密工作制度,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经常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九条 自觉遵守保密纪律,监督、检查本部门工作人员参加保密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和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

三、处(室)领导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十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上级及本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做好本处(室)的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熟悉和掌握本处(室)工作中的保密范围、涉密岗位,对本部门产生的文件、资料能依照公司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的规定》和《保密工作实施细则》准确、规范定密。
第十二条 负责检查本处(室)人员保密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堵塞漏洞,防止各类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必须逐级上报。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保密纪律,组织本处(室)人员并带头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保密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对本处(室)人员适时进行保密教育。

四、其他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并注意听取保密委员会的意见,凡执行保密工作职责不力的干部不能提拨使用。
第十六条 对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对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失泄密的各级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对当天未阅批完的密码电报要存放在保密柜中或退回机要室。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亲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199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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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自府办函〔2005〕139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日







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自贡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符合条件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要求,合理拉开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差距,控制企业负责人收入与职工收入差距过于悬殊。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和任免。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作为考核期。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考核当期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3.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是指考核当期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的评价采用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相结合的计算方法。纵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比较,横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或者平均值的增减幅度比较并根据比较结果和对应的权重计算分值(附件1)。
(二)分类指标由企业申报,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综合评议指标反映企业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情况,由市国资委组建评议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附件4)。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2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根据年度全面预算管理方案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包括企业考核期初的资产状况、会计核算原则和考核指标统计口径等事项)报市国资委。企业在预报考核目标建议值时原则上不低于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同时应参考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发展水平。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企业运营环境、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平均值增减幅度等因素,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签署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四)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内容调整。考核期内,由于清产核资、企业改革重组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企业沟通后变更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市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建立责任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向市国资委上报一次责任书的执行情况。上半年执行情况于当年7月底前上报,下半年执行情况于次年1月下旬前上报。
(二)建立企业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涉诉事项、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国有资产转让、资产损失和处置以及改制等重大事项时应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
(三)建立业绩执行情况预警制度。市国资委结合企业月度报表、季度报表和有关报告制度的规定加强过程监督,对目标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发出预警通知,督促企业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年度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结果,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和监事会对企业的检查、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调查核实后作出答复。
(四)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市国资委在必要时组织专项稽核检查。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和不良资产比率指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3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3年前年末主营业务收入)1/3-1]×100%
3.不良资产比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的不良资产及挂帐总额与考核期末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比率=考核期末不良资产及挂帐总额÷考核期末资产总额×100%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的评价采用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相结合的计算方法。纵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比较,横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或者平均值的增减幅度比较并根据比较结果和对应的权重计算分值(附件2)。
(二)分类指标由企业申报,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内3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分(附件2)。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包括企业考核期初的资产状况、会计核算原则和考核指标统计口径等事项)报市国资委。企业在预报考核目标建议值时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同时参考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发展水平。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企业运营环境、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平均值增减幅度等因素,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签署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四)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调整。考核期内,由于清产核资、企业改革重组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变更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国家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本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市国资委报告。
(二)市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国家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任期考核专项审计结果,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和监事会对企业的检查、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调查核实后作出答复。
(四)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市国资委在必要时组织专项稽核检查。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5个级别,完成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十九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薪酬奖励、任期薪酬奖励。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企业负责人基薪的计算办法和标准等由市国资委另行制订。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分配系数为1;市国资委管理的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其责任和贡献在0.6-0.9之间确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可按本办法规定确定,也可采取协商方式确定。
第二十二条 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第3年兑现。
第二十三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一)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
(二)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发延期绩效年薪外,还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示或对其进行工作调整。
(三)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发延期绩效年薪外,还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工作调整或不再对其任命、续聘。
具体扣发绩效年薪的公式为:
扣发延期绩效年薪=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年薪×(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四条 任期届满后,市国资委通过监督检查和清产核资,发现由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在下一任期内形成不良资产,市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利润进行追溯调整并按重新核定的利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兑现收入。
第二十五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当年的考核结果视为E级,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外,当年的考核结果视为E级,扣发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按照本办法对下属子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3.经营难度系数
4.综合评议指标及计分办法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综合评议指标得分
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年度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 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2.5%,加0.5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5%,扣0.5分,最多扣4分。
(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由目标值部分和行业标准值部分构成。
1.目标值部分基本分28分。完成目标值时得28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5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5分。
2.行业标准值部分基本分12分。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或增幅达到平均值增长幅度的,得12分,高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高于10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3分;低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低于10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3分;或达到优秀级加3分,良好级加1.5分,较低级扣1.5分,较差级扣3分。
3.无行业标准值比较的企业,其行业标准值部分的基本分可加在该指标的目标值部分的基本分上面。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也应对等增加。
(三)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由目标值部分和行业标准值部分构成。
1.目标值部分基本分7分。完成目标值时得7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0%,加0.5分,最多加1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0%,扣0.5分,最多扣1分。
2.行业标准值部分基本分3分。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平均值或增幅达到平均值增长幅度,得3分,高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高于10百分点,加O.2分,最多加1分;低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低于10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1分;或达到优秀级加1分,良好级加0.5分,较低级扣0.5分、较差级扣1分。
3.无行业标准值比较的企业,其行业标准值部分的基本分可加在该项指标的目标值部分的基本分上面。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也应对等增加。
(四)分类指标基本分20分;若设两项指标,则每个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分类指标得分=该指标纵向比较评价得分×7O%+该指标横向比较评价得分×30%
(五)综合评议指标满分10分。由市国资委组建评议委员会对企业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附件4)。
本办法中的指标行业标准值指国务院国资委定期公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标准值按行业和规模分优秀、良好、平均、较低和较差 5个档次。
三、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职工平均人数等因素加权计算(附件3)。
四、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5个级别。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不良资产比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任期内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
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 0分,由目标值部分和标准值部分构成,指标数据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的两位数。
1.目标值部分基本分28分。完成目标值时得28分,每高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5分;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O%(即资本保值率),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3分;低于100%(资本保值率),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
2.标准值部分基本分12分。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平均值或增幅达到平均值增长幅度的,得12分,高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高于1O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3分;低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低于10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3分;或达到优秀级加3分,良好级加1.5分,较低级扣1.5分,较差级扣3分。
3.无行业标准值比较的企业,其行业标准值部分的基本分可加在该指标的目标值部分的基本分上面。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也应对等增加。
(二)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由目标值部分和标准值部分构成。
1.目标值部分基本分14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14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O.8分,最多加3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8分,最多扣3分。
2.标准值部分基本分6分。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平均值或增幅达到平均值增长幅度的,得5分,高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高于1O个百分点,加O.25分,最多加1分;低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低于1O个百分点,扣0.25分,最多扣1分;或达到优秀级加1分,良好级加0.5分,较低级扣O.5分,较差级扣1分。
3.无行业标准值比较的企业,其行业标准值部分的基本分可加在该指标的目标值部分的基本分上面。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也应对等增加。
(三)不良资产比率指标基本分10分。达到目标值时得1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2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O.5分,最多扣2分。
(四)分类指标基本分10分。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任期分类指标得分=该指标纵向比较评价得分×7O%+该指标横向比较评价得分×30%。
(五)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基本分为20分。根据企业负责人3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计分。
每得一次A级的得8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7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6分;每得一次D级的得5分;每得一次E级的得4分。
本办法中的指标行业标准值指国务院国资委定期公布的企业效绩评价标准每个档次的3年算术平均值,标准值按行业和规模分优秀、良好、平均、较低和较差5个档次水平。
三、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职工平均人数等因素加权计算(附件3)
四、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5个级别。

附件3

经营难度系数

指标 权重(%) 档次 系数f(x) 档次 系数f(x) 档次 系数f(x) 档次 系数f(x)
Z资产总额(亿) 30% Z≥50 1.15 50>Z≥20 1.1 20>Z≥5 1.05 5>Z 1
Y营业(销售)收入(亿) 20% Y≥10 1.15 10>Y≥5 1.1 5>Y≥1 1.05 1>Y 1
L利润总额(亿) 30% L≥0.5 1.15 0.5>L≥0.1 1.1 0.1>L≥0.05 1.05 0.05>L 1
N1职工平均人数(千) 20% N1≥2 1.15 2>N1≥1.2 1.1 1.2>N1≥0.5 1.05 0.5>N1 1
经营难度系数计算 经营难度系数=f(Z)×30%+ f(Y)×20%+ f(L)×30%+ f(N1)×20%


附件4
综合评议指标及计分办法

一、评议指标及分值
(一)三项制度改革(0分-1分)。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增强企业内部活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合理拉开内部分配差距;尊重职工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企业文化建设(0分-1分)。加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学习型组织,形成以开拓创新、拼博进取、敬业爱岗、团结协作等要素为核心的共同价值观和企业精神,形成体现企业特色的企业文化;发挥企业文化的导向作用,营造文明和谐的内部环境,提高企业凝聚力及竞争力。
(三)维护企业稳定(0分-2分)。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切实解决下岗职工、生活困难职工的实际问题,按政策妥善解决离退休职工生活待遇问题;及时分析和掌握企业不稳定因素,建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化解企业各种矛盾,维护企业稳定。
(四)企业战略管理(0分-1分)。适应加入WTO后所面临的形势和挑战,推进企业战略管理,制定、实施适合本企业实际的科学合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目标,制定相应的筹资、投资、开发、重组等经营策略,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推进技术创新(0分-1分)。建立技术创新机制,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提高企业自主开发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加强信息化建设,用现代先进技术改进技术装备和服务环境,提高投入产出效率;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降低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资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
(六)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0分-1分)。实施人力资源开发与利用,建立发现、培养、使用和留住人才的机制,强化人才对企业发展的支撑作用,调动各类人才积极性;适应发展需要,加强关键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加强科技等各类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七)企业基础管理(0分-1分)。根据企业特点建立健全生产、物资、销售、财务、设备等基础管理机制;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控制,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强化成本管理和资金管理;防范市场风险,加强客户管理和货款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在国际国内经贸活动中的正当权益;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依法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八)社会贡献(0分-2分)。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主动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按时足额交纳国家税收及职工社会保险费用;遵守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廉洁经营,维护企业声誉;重视环境保护,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大环保投入;建立责任制和应急处理机制,防止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特别加分:在上述方面成绩突出,获得省、市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分别加1分,最多加4分。
二、计分方法
在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基础上,由市国资委组建评议委员会,综合各方面情况分项打分,得出评议指标综合得分。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济民发〔2007〕45号


各区民政局、房管局、劳动保障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
  为做好我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核实和认定等工作,根据《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和《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济南市公安局
                                   二OO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确保低收入家庭认定过程公开、公正、公平,根据《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六区范围。
  第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际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家庭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四条 家庭低收入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乡镇)和区民政局进行审核认定,申请人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实际居住地社区、街道(乡镇)和区民政局进行审核认定。
  第六条 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和其他经常性收入的上一年实际发生的人均收入。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只要在调查期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主要包括:(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二)经营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三)其他经常性收入1、财产性收入:
  主要包括:
  ①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
  ②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将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③知识产权收入。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专利人将专利权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收入和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地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④其他财产性收入,指除上述之外的财产产生的收入。2、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以及经认定应计入收入的其他收入。
  3、出售财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4、借贷收入:主要包括提取储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兑售有价证券、收回投资本金、其他借贷收入等。
  5、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七条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2、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等;
  3、区(市)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4、工伤人员的护理费;
  5、因公(工)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6、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7、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8、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9、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10、经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八条 对工薪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经单位盖章认定。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对兼职性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区街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其中,属于在市场、商店、早市、夜市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管理部门出具从事经营活动人员收入情况证明,证明其收入情况;市场部门不能证明其收入的,由个人诚信申报,区街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
  第九条 对经营净收入,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诚信申报,区街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条 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区街调查评估确定。(二)知识产权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的收入,按照租赁等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区街评估确定。
  第十一条 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离退休金。凭本人离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凭本人《失业证》予以认定。(三)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四)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证明文件予以认定。(五)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资料等予以认定。
  (六)赡养费和扶(抚)养费。赡养费和扶(抚)养费按照有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后的5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最高不超过给付方收入的50%。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属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扶(抚)养费。
  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和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原系本地非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凭公积金查询存折予以认定。
  (八)接受馈赠收入。由被调查人诚信申报,区街进行评估认定。
  (九)继承收入。继承房产不列入收入,除此外的其他继承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区街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对出售财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出售财产收入的调查期限不受一年限制。
  (二)一个家庭占多项出售财产收入项目的,应合并计算;其支出项目不能重复扣减,并由申请家庭进行支出举证,不能举证的视同没有支出;其收入剩余部分应进行分摊。
  第十三条 对借贷收入,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区街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家庭成员拥有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区街调查评估确定。调查评估期及分摊按照出售财产性收入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程序:
  (一)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未设立社区的地方,可直接向街道(乡镇)申请。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如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收入类证明、婚姻状况类证明、家庭成员属性材料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二)社区受街道(乡镇)委托,对每位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时间不少于5日。无异议的,填写《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乡镇)。(三)街道(乡镇)对证明材料要认真审核,并将申请名单再次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在《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出具意见。群众有异议的,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本人。(四)区民政局对经街道(乡镇)上报的低收入家庭进行审批。审批管理机关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
  第十六条 街道(乡镇)和社区可根据情况成立低收入家庭调查评估小组,负责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对低收入家庭资格进行评估认定,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评估小组由5-7人组成。
  第十七条 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应主动接受并配合街道、社区等部门的调查,主动到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及时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及时送交区街调查工作人员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工作人员应逐项进行核对,留存复印件或需留存的原件。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出具收入情况证明或者在出具证明时弄虚作假的单位及负责人,由有关部门给与批评教育,依法进行处理。对申请家庭不按规定提供诚信申报或提供的诚信申报不真实,以及提供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不予认定或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资格。
  第十九条 各区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跟踪和监督,确保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过程公平、公正、有序。
  第二十条 社区、街道(乡镇)应设立公开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凡举报查实不属于低收入家庭的,一律予以取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