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产生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9:16:17  浏览:80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产生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2]155号


关于产生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产生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是否只有超标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的请示》(鄂环办[2002]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另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根据以上规定,你局请示中所指产生噪声的工业企业,应按照国家监测规范和标准进行厂界噪声监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对其进行监督性的监测。如果监测企业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该企业必须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发(20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一些国家相继发生多种动物传染病,疯牛病、口蹄疫还在蔓延。我国作为一个畜牧业大国,防疫任务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确保我国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动物防疫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建立动物防疫责任制动物疫病防治,不仅关系畜牧业的发展,而且关系到经济发展、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
在当前形势下,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站在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今年全国动物防疫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当前,要重点做好口蹄疫的防治。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动员,加大工作力度,严防国外口蹄疫传入,消除各种隐患,确保高发季节不发生疫情或有疫不流行、有病不成灾,一旦发生,坚决控制和彻底扑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职责是:负责落实地方防治经费;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做好防疫物资储备;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二、狠抓关键环节,强化动物疫病防治措施
(一)强制免疫,提高畜禽免疫率。动物免疫要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措施来实行,重大疫病的免疫应按国家要求达到免疫密度,并建立免疫档案和免疫标识制度。要实行免疫目标管理,分类分区、有步骤地提高畜禽免疫率。对口蹄疫的免疫,总的要求是,所有地区生猪、牛、羊的免疫率都达到100%;2001年的任务是,种畜场、规模养殖场、供港基地,疫情县和边境地区的生猪、牛、羊,城郊县、生猪集散地和外调的生猪,以及全国的奶牛免疫率达到100%。
(二)严格疫情报告,及时掌握疫情。健全完善疫情监测网络,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一旦发现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情,要在24小时内报告农业部,对于重大疫情农业部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对瞒报、谎报和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严加惩处。
(三)及时封锁疫区,严格控制疫情范围。各级政府收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快速诊断,并及时果断地下达封锁命令。在怀疑是重大疫病暴发而又无法立即作出诊断的紧急情况下,要先行采取临时性隔离或封锁措施,做到封得严、锁得住。同时,要妥善安排封锁区内人员的生活。对封锁区人员出入,必须严格审批、严格消毒。严禁一切交通工具和用具移出封锁区,特别要杜绝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从封锁区输出。对拒不执行封锁命令的,要严肃查处。对造成疫情扩散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强制扑杀染疫畜禽,坚决消除疫点。对于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必须及时强制扑杀。扑杀一定要坚决、果断、彻底。同时,要加强有关防疫知识的教育,耐心做好群众思想工作;落实扑杀补偿政策,补偿资金要及时补到受损失的农户,并积极帮助他们恢复生产,确保扑杀措施顺利实施。对发生疫病的地区,要全面消毒;对扑杀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发现一个疫点,消灭一个疫点,不留隐患。
(五)强化检疫和监督,消除疫情隐患。抓好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发挥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作用,一旦发现染疫畜禽,必须依法就地处理,不得放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于出栏的畜禽,无论用途、去向如何,都必须派人到场、到户检疫,决不允许漏检,保证将可能患病的畜禽限制在饲养场和饲养户;对于屠宰的畜禽,必须派人到屠宰厂(场、点)实施现场同步检疫,做到有宰必检,检疫率要达到100%。对只收费不检疫,或者只出证不检疫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国外疫病传入。严格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执法检疫,防止国外疫病传入我国。一是在与已发生疫情的周边国家的接壤地区,要采取封闭边境市场、严格出入境管理、建立防疫隔离带等措施。二是严禁从有疫情的国家进口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和动物源性生物制品。对违反规定进口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决不允许流入市场或使用。三是建立应急反应系统,初步形成一套防止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和蔓延的有效机制,提高我国对外来疫病的早期监测预警以及快速反应能力。四是加强技术支持与储备工作,进一步做好国外疫情动态的收集、跟踪、分析和研究,及时提出防治建议,切实做到有备无患。
三、增加经费,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要继续加大动物防疫经费投入力度,动物防疫经费要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对防疫工作所需疫苗、车辆等物资要予以保证;对预防免疫和强制扑杀要给予补助。要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实行中央、地方财政补贴和群众负担相结合的办法。一旦发生口蹄疫,为减轻农民负担,国家对饲养户因发生口蹄疫造成损失的扑杀补助提高到80%,饲养户自己负担20%。中央对东、中、西部三类地区,实行差别补助政策,即中央分别补助40%、50%、60%,地方分别补助40%、30%、20%。口蹄疫疫苗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其中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承担30%、60%、80%,地方财政分别承担70%、40%、20%。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经费要按时到位,同时,地方防疫经费也要做到按比例及时足额到位。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制定。
要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的监管,防疫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四、加强基础建设,健全和完善动物防疫体系
(一)制定和实施重大疫病防治应急预案。要在全国逐步建立起防治牲畜口蹄疫的预防、监测、诊断体系和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疫情。农业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应急预案,建立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做好控制重大疫病所需疫苗、药品、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工作。
(二)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要稳定动物防疫机构,重视防疫队伍建设。乡镇畜牧兽医站是动物防疫工作的基础,要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各地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建站工作,并加强规范管理。各级政府都要加大对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改善疫病诊断、监控和检疫条件。
(三)加强法制建设,依法防治动物疫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要将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紧密结合,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法制体系和管理体制,尽快实现畜产品安全的全过程统一管理。
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动物防疫科技工作
中央和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增加对动物防疫科技工作的投入,改善科研条件,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治的科研开发,为我国动物疫病防治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扭转我国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水平落后的局面。重点抓好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疫病的发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研究,快速准确的检测技术和监测技术的研究,以及高效疫苗的研究开发,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测预报、诊断和控制技术水平。同时,要加强疯牛病检测技术的研究,严防疯牛病传入我国。
六、科学管理,实行部门分工协作
动物防疫工作,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责任到人。农业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组织协调动物防疫工作的职能作用,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免疫接种以及落实检疫、封锁、扑杀、消毒、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计划部门要做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工作,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防止疫情传入和传出;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交通等部门要协助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卫生部门要抓好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防疫物资的调运;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做好部队动物防疫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配合驻地的动物防疫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职责分工要求,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七、严格疫情管理,落实疫情报告和发布制度
各地区要认真执行《动物防疫法》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生疫情后,要通过疫情报告体系及时上报。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对违反规定造成泄密的要严肃查处。农业部负责全国疫情的发布工作,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和报道国内疫情。对别有用心、造谣惑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1年5月4日

秦皇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政[2003]138号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八日



秦皇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供应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改善本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9]第7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1998]45号)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秦政[1998]1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的社会保障职能,由政府向本市三个城市区(含开发区,以下同)具有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或由政府提供相应的租金补贴,由最低收入家庭自行租赁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由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编

制全市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办法和全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市廉租住房办公室(简称“市廉租办”)负责承办。“市廉租办”设在市房产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科。各城市区要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财政、民政、公安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配租方式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实行货币配租与实物配租相结合,坚持以货币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原则。

货币配租:是指市政府对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按规定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申请家庭到市场上自行租赁房屋。

实物配租包括直接配租和转换配租两种方式:

直接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且面积适当的实物住房。

转换配租:是指将符合配租条件的低保家庭所承租的公有住房转换成廉租住房,由配租家庭继续承租。廉租住房配租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由配租家庭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与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由政府直接补贴给产权单位。超过廉租住房配租面积标准部分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也可以选择货币配租方式,但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必须退给产权单位。

第三章 配租对象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1年以上。起步阶段暂限定为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1年以上的“三无家庭”,以后我市将根据低保家庭住房的实际情况逐步扩大配租对象。

(二)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它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2年以上;

(三)家庭人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四)家庭无房或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含私房);

(五)已租住公有住房,申请“转换配租”的符合前三个条件即可。

第四章 配租标准

第八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标准以满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暂定为人均配租建筑面积16平方米(含原住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货币配租的租金补贴标准为:海港区6.5元;山海关区5.5元;北戴河区5.0元,以后视市场租金情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 货币配租租金补贴额的计算公式:

1、无住房家庭月租金补贴额=16平方米×家庭人口×户籍所在区租金补贴标准。

2、有住房(包括私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家庭的月租金补贴额=(16平方米×家庭人口-拥有住房建筑面积)×户籍所在区租金补贴标准。

第十条 货币配租家庭所租房屋实际支付租金超出租金补贴额的,超出部分由配租家庭自行承担;低于租金补贴额的,按实际发生租金额发放租金补贴。

第十一条 户、人口及住房面积的计算原则

(一)户的计算

按公安部门所发的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自然人家庭为准,一户一证。

(二)人口的计算

按在居住地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实际人数计算。

1、下列情况可计入家庭人口:

(1)配偶、未婚子女户口在本市的工作、学习单位(农业户口除外),经常回家住宿的;

(2)原户口在本市,未另立家庭的现役军人、海员、船员或野外筑路、勘察等人员;

(3)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户口报到亲友处的。

2、下列情况不计入家庭人口:

(1)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它地方、他处有住房的;

(2)亲友家未成年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而小孩父母在本市城市区另有住房的;

(3)将户口从他处迁过来、他处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

(三)面积计算

1、申请家庭拥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含公有住房和私房),其产权或使用权同属一人或属家庭其他成员的,应将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2、凡在拆迁、单位分房过程中已作过安置,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住房面积的认定,以原安置的面积为准。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十二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告、登记、轮候、发放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出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秦皇岛市城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房管部门审查、盖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辖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并提交下列资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类型证明和保证金领取证;

2、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3、住房情况证明;

4、双孤老、烈属、残疾证及其它相关证明。

(二)审核

1、初审。初审由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街道办事处验证申请家庭所提供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并协调社区户籍、民政、居委会等有关方面人员对其申请条件进行初审、核实。经初审核实符合条件的签属意见后上报区廉租办。

2、复审。复审由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区廉租办负责。区廉租办依据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初审资料,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及享受低保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核。

(三)公告

公告由区廉租办负责组织实施。经复审符合配租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家庭的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工作单位)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告。公告期间有异议的,区廉租办负责组织进一步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通知未通过审核的原因;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廉租办审批后报市廉租办备案。

(四)登记

登记由市廉租办负责。市廉租办对经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及时将《登记回执》返至区廉租办。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原因后将申报材料退回区廉租办。

(五)配租

区廉租办依据年度实施计划和市廉租办登记回执情况,按先后排序予以配租。

(六)轮候

登记后暂不能兑现的按排序轮候。其排序按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的时间确定,同时受理的,按困难程度确定。起步阶段或试点时成批受理的,可按申请家庭的困难程度排序。

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廉租办配租的,应重新进入轮候。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户籍、人均收入、人均住房面积变化等),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户籍所在地区廉租办。

(七)发放

租金补贴的发放由区廉租办负责。各区廉租办在接到市廉租办《登记回执》后,应书面通知配租家庭限期到区廉租办签定《廉租住房配租协议》。货币配租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场上自行租赁房屋,与房屋出租人签定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凭房屋租赁合同到区廉租办办理租金补贴领取手续。

第十三条 配租家庭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交纳租金。

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暂按使用面积0.4元/平方米收取,今后随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第十四条 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区廉租办可以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货币配租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后,在6个月内未落实租房的,作自行放弃处理。

第十六条 配租家庭应定期向区廉租办申报家庭收入及人口、住房情况。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廉租办应当书面通知其迁出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1、虚报、隐瞒有关情况;

2、伪造有关证明;

3、改变廉租住房的使用性质;

4、将廉租住房转租或者变相转租;

5、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

第十七条 区廉租办应每年会同民政、公安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对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状况进行一次复核联审,并根据复核联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市廉租办,由市廉租办作出相应的变更登记。

配租家庭因人口增加而需要增加配租面积时,应当重新向区廉租办提出申请,并登记轮候。

第十八条 配租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因人口减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2平方米的,区廉租办应书面通知配租家庭,限期6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此期间,区廉租办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折扣比例计发货币补贴。

第六章 廉租住房的来源及管理

第十九条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来源:

1、市、区人民政府购置的普通住房;

2、腾退的公有住房;

3、经廉租办认定为符合配租条件的低保对象所居住的公有住房;

4、社会捐赠及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二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产权单位纳入普通公有住房实施管理,配租家庭负担部分的租金由产权单位直接向住户收缴,廉租房租金补贴部分,由区廉租办直接划拔给产权、管理单位。

第七章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分别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基金,其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筹集:

(一)市、区财政每年按年度配租计划各50%的比例列支一定的专项资金;

(二)房改资金增益金中列支一定比例的补充资金;

(三)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基金由市、区廉租办专户存储管理。其中财政列支部分和房改资金增益金部分由市、区财政和房改部门按年度配租计划向市、区廉租办划拨。市廉租办原则上按各区实际配租额度及分配比例向各区廉租办匹配划拨。市、区财政部门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房产局(市廉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