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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园林局石家庄市城区绿化养护管理定量考核公示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1:14:47  浏览:99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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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园林局石家庄市城区绿化养护管理定量考核公示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2003〕10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园林局石家庄市城区绿化养护管理定量考核公示办法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园林局制定的《石家庄市城区绿化养护管理定量考核公示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石家庄市城区绿化养护管理
定量考核公示办法




  为加强城区绿化养护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园林局关于石家庄市绿地、街道绿化管理范围及责任区划分意见的通知》(市政函〔2002〕64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一、石家庄市城区街道、公园、广场、民心河河道两侧及二环路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按照《石家庄市街道绿化、公园、广场管护标准及考核办法的实施意见》实行定量考核,并向社会公示。
  二、考核内容
  (一)街道、民心河河道两侧和二环路绿化
  所有市、区管理一、二级养护街道及绿地为被查街道,考核组在市、区被查街道中临时抽签,确定3条一级养护街道、3条二级养护街道、2块市管绿地、1块区管绿地;对二环路管理处管理街道临时抽查不少于1000米的3段和2个桥区绿地;对民心河河道两侧绿化临时抽查2段绿地;对举报有擅自砍伐树木、侵占绿地和损毁园林设施、管理单位未及时发现和处罚的,以及考核途经街道也将列入考核内容。
  (二)公园、广场
  依据《石家庄市公园、广场分类分级标准》,按照《石家庄市街道绿化、公园、广场管护标准及考核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内容,重点考市、区各类各级公园的绿化管护、园容卫生、设施维护、服务经营、园容秩序等管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组织
  市园林局组织考核组,采取明查和暗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每季度对绿化养护管理质量进行一次检查考核。街道、民心河河道两侧和二环路绿化使用《石家庄市街道养护质量考核检查打分表》,公园、广场使用《石家庄市公园、广场管护质量考核打分表》进行现场打分,考核计分结果由市园林局负责汇总。街道考核分为明查组和暗查组。明查组由市内五区园林绿化管理所(各1人)、民心河管理处(1人)、二环路管理处(1人)、
园林绿化管理处(1人)、植物园(1人)、园林执法大队(1人)、园林局绿化处(1人)组成;暗查组由市园林局绿化处(1人)、义务监督员(4人)组成。公园、广场考核组由市园林局公园处(2人)及相关处室(4人)组成,必要时将吸收义务监督员参加。
  四、考核计分
  街道(含民心河河道两侧和二环路)检查(明暗)总分=每份考核打分表总分之和÷考核计分表份数街道绿化养护管理总分=明查总分×40%+暗查总分×60%各公园、广场检查考核得分=每份考核打分表总分之和÷考核记分表份数。考核组应以书面和图像方式反映被扣分部位、主要问题及所扣分数。每次考核原始记录由市园林局存档备案。
  五、公示
  市园林局将考核结果在石家庄日报、市电视台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城区街道、公园、广场、民心河河道两侧及二环路绿化养护管理质量考核分数和存在问题。
  六、评比
  城区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先依据。
  (一)市内五区街道
  年度内检查平均分低于75分(不含75分)的,为街道绿化管理质量不达标区。年度内检查平均分在75分至85分(含75分和85分)的,为城区街道绿化管理质量达标区。年度内检查平均分超过85分的,为街道绿化管理质量优胜区。年度内检查平均分超过90分的,为街道绿化管理质量优秀区。
  (二)市园林局直管街道、公园、广场按照《石家庄市街道绿化、公园、广场考核办法》规定进行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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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青团员要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先锋的决议

共青团中央


关于共青团员要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先锋的决议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日通过)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五千二百万团员,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生力军,是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朝气蓬勃的力量。各行各业的共青团员,要带头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先锋。

  每一个共青团员,都要为实现全国人民的共同理想奋发进取建功立业,把对最高理想的追求熔铸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艰苦奋斗之中,树立符合时代要求的思想观念,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现代科学文化武装自己,做促进改革开放的模范,做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模范,做学习和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守法遵纪的模范,做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国家统一的模范,在两个文明建设的实践中,锻炼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优秀青年。

  工业战线的共青团员,要以主人翁精神创优争先。关心企业,尽职尽责,遵守劳动纪律;保质保量,讲求效益,安全、文明生产,争创第一流成绩;刻苦钻研技术,大胆革新创造,积极参与民主管理,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献计出力。

  农村的共青团员,要为建设富裕文明的家乡积极奋斗。率先致富,勤劳致富,科学致富,共同致富;树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观念,克服阻碍农村现代化的小农经济思想,反对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习,带头移风易俗,建设文明村镇,做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服务行业的共青团员,要满腔热情地为顾客服务。态度和蔼,语言文明,平等待人,服务周到,公平信实;做到精通业务,顾客至上,信誉第一,以优质服务促进人们之间的理解和尊重,把本职岗位建成传播文明新风的窗口。

  从事个体劳动的共青团员,要用诚实劳动创造幸福生活。自尊自强,树立个体劳动光彩的思想;买卖公平,童叟无期,以信誉求效益;文明经营,遵章守纪,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提高技能,掌握信息,在竞争中促进商品经济发展。

  大中学生中的共青团员,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树立以振兴中华为己任的高度责任感,勤奋好学,善于思考,勇于进取,诚实谦虚,尊师爱校,热爱劳动,注重实践,增强民主和法纪观念,服从祖国需要,以崭新的精神风貌走向社会,走向未来。

 教育、科技、文化和机关等单位的共青团员,要走在精神文明建设的前列。加强理论学习和思想修养,自觉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工作脚踏实地,业务精益求精,追求真理,献身科学,廉洁奉公,团结协作,深入实际,面向基层,发扬创造精神,以高效率高质量的工作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共青团员,要为保卫和建设祖国贡献力量。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安心服役,忠于职守,乐于吃苦,勇于献身;爱军习武,努力成为军地两用人才;纪律严明,军容严整,团结友爱,文明执勤;踊跃参加军民共建活动,做精神文明建设的光荣标兵。

  在公共生活中,共青团员要带头传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提倡文明交往,使用礼貌语言,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热心公益活动,绿化美化环境;敬老爱幼,尊重妇女,关心烈军属和荣誉军人,帮助鳏寡孤独和残疾人,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公民义务,通过民主程序表达自己的意愿,运用法律手段维护集体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参与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在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要挺身而出;在国际交往中,热情友好,文明大方。

  在家庭生活中,共青团员要带头建设文明家庭。尊敬长辈,赡养老人,婚姻自主,计划生育,夫妻和睦,邻里友好;破除落后生活习俗,养成饮食卫生、服饰整洁、居室干净的生活习惯;用有益身心健康的业余活动丰富家庭生活,逐步形成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共青团干部要做团员的表率。要求团员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到的团干部首先要做到。共青团干部应该具有服务青年、实事求是的职业道德,勇于改革、顾全大局,严以律己、不谋私利,朝气蓬勃、开拓进取;努力养成联系实际的学风、清新朴实的文风和创新求实的作风。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一项艰巨宏伟的事业,需要全国人民的共同奋斗。各级团组织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每年都有具体要求,扎扎实实办几件实事。要着眼于团员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着眼于发展改革开放和安定团结的局面,着眼于为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带领全体团员从自己做起,从岗位做起,从小事做起,在创建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宏大工程中,做出无愧于自己光荣称号的努力。全会号召所有共青团员,牢记崇高责任,用模范行动去团结、带动我国三亿青年创造性地学习,创造性地劳动,为建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奋斗!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发〔200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二、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