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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张家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18:09  浏览:83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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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张家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张家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政发[2004]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张家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直接负责永定、武陵源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物价、监察、信访、法制、公安、司法、劳动保障、工商、税务、教育、民政等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履行各自职责,保障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土地储备需要拆迁房屋的,申请人办理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市人民政府有关同意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土地储备的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本条第一款第(一)、第(二)、第(三)项材料可以免交。
第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应当坚持“严格服从规划,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拆迁人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必须将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内容包括:拆迁范围和对象、被拆迁房屋状况(用途、面积、权属)、拆迁实施单位及其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名单、拆迁补偿预算资金、产权调换房源及地点、过渡用房或其他临时过渡措施、拆迁方式和期限。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的使用监管制度,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对符合拆迁条件的,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拆迁人需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在办理存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专门账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三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拆迁人使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存款银行在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拨付资金的批准文件和拆迁当事人的资金支付计划后,方可拨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第九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应当向被委托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同时将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
(二)突击装饰装修房屋;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租赁房屋。
第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搬迁期限、补偿金额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需约定的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由拆迁人自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拆除企业订立房屋拆除委托合同。房屋拆除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和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企业承担。房屋拆除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施工企业应当编制拆除方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除许可证,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拆除施工安全负责,确保房屋拆除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公示制度、信访接待制度、责任承诺制度、举报制度、协调监管制度、审查拆迁许可制度、持证上岗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拆迁资质单位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对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十五条 拆迁人完成拆迁后15日内应当就拆迁的相关资料和补偿安置基本情况,以文字和报表的形式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建立拆迁档案,同时要及时将所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收回并送交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七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拆迁人应当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楼层、朝向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实施评估按《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湘建房〔2004〕264号)执行。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区位级别及分类参考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制定并定期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十九条 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二)产权清晰无纠纷;
(三)拆迁人所提供的安置房屋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后才能交付被拆迁人使用。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修建的违法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领取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符合产权调换安置条件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两处和拆迁房屋面积相近的房屋供被拆迁人选择。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产权调换的房屋达不成协议,被拆迁人既不选择拆迁人提供的房屋,又未在拆迁人提供房源之日起30日内自行选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可以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性质、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权属证书未说明的,以产权档案记录或者其它有效文件为准。对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和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专门的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对自行安排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支付一次性临时过渡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一般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属于国家直管公房住宅房屋的,支付给房屋承租人,临时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安置期限的,延长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2倍支付;超过一年的,按3倍支付。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被拆迁房屋是所有人自己使用的,搬迁补助费支付给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是房屋承租人使用的,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二十六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房屋使用人进行适当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自己使用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支付给房屋所有人;是房屋承租人使用的,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二十七条 对积极配合拆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可给予提前或按期拆迁奖励。拆迁奖励一般支付给被拆迁人,属于国家直管公房住宅房屋的,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具体补助费和奖励参考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定期公布。
第二十九条 拆迁安置坚持“谁拆迁、谁安置”的原则。建设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归口管理。拆迁人确需建安置小区的,相关部门应严格审查把关。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形式安置的,应当进入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住宅小区安置。任何拆迁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安排零散宅基地自建住宅安置,也不准变相以建住宅小区名义分宅基地自建安置房。


第三十一条 拆迁后重建工程为住宅小区的,应当就地回迁安置;重建工程为非住宅小区的,应异地安置;重建工程既有住宅房屋又有非住宅房屋的,以就地回迁安置为主,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达成协议的可异地安置。
第三十二条 对住宅面积过小(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的,合并计算面积)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迁人,所有的拆迁补偿费不足以购买人均15平方米的安置房的,由拆迁人按人均15平方米补齐。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承租廉租住房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或承租。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购买安置房的费用,是拆迁人统一提供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在保证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前提下,拆迁人可以直接从房屋拆迁补偿费中扣除。扣除后多余的房屋拆迁补偿费支付给被拆迁人。
除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外,被拆迁人必须在搬进安置房前向拆迁人补齐差额部分。拆迁人所扣拆迁补偿款应纳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资金监控范围,拆迁人要使用该资金必须征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拆迁人所扣被拆迁人购买安置房的费用,只能作为安置房建设的专项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被拆迁人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入住前办理完成并交付被拆迁人,其费用由拆迁人负责。

第四章 拆迁裁决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第三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或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申请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也可以直接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负责,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拆迁。
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进行听证。具备申请条件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未经行政裁决,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房、周转过渡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十条 对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偿安置等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法定程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正在组织实施拆迁的,仍按照原拆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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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五部门制定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五部门制定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征兵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农委制定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沪府办发(1985)64号文自即日起废止。

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完善义务兵优待政策,鼓励适龄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支持军队的改革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在本市市区和郊县城镇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全民企业、集体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均含中央在沪单位)以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应按每年实交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千分之二,交纳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以下简称优
待金)。优待金可在生产经营费用中列支。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交款期限内如数交纳,逾期不交的加交滞纳金。
优待金由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并纳入市级附加收入,视同预算内收入,免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优待金实行先收后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每年由市民政局负责安排年度用款计划,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当年十月将优待金拨给各区、县财政部门,并由区
、县财政部门转拨区、县民政部门掌握使用。市财政局按优待金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提取管理费并转拨到市民政局,专项用于全市发放优待金工作所需的业务开支。
凡本市农村的乡、村办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应按职工人数交纳优待金。优待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本年度所需优待金总额和平均负担的原则,向各企业、个体工商户筹集。优待金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二、优待金在每年年终一次发放。凡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含从城镇农民合同制工人中征集的义务兵),其优待金按服役年限计发:入伍第一年发一千八百元,入伍第二年发一千九百元,入伍第三年发两千元,入伍第四年发二千一百元。凡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其优待金按不低于本乡(镇
)乡办企业职工年均工资和奖金(含各种补贴)之和的百分之六十计发。
入伍前在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义务兵,由其所在企业按不低于城镇义务兵的标准发放。
经济效益好的单位,优待金可在全市统一发放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发,增发数额由各单位确定并负担。
义务兵超期服役年限内的优待金,可凭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通知书予以增发。其中超期服役一年的,增发二百元;超期服役两年以上的,每年增发三百元。义务兵服役期满没有部队通知的,停止发放优待金。
获得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义务兵,在其获得荣誉称号的当年增发优待金八百元;立一等功的,当年增发五百元;立二等功的,当年增发三百元;立三等功的,当年增发一百元。一年内受两种以上奖励的,按最高一项标准增发。
三、入伍前是城镇在职职工(含城镇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或入伍时已在城镇落实工作单位的义务兵,其所在单位应在每年六月底以前向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申报本单位享受优待金的人数和金额,经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审核后于每年十月份将优待金下拨各单位,由各单位发给义务兵
家属。入伍前是城镇待业青年的义务兵,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向区、县民政局申报,经区、县民政局审核后于每年十月份将优待金下拨各街道(镇),由各街道(镇)发给义务兵家属。农村入伍的义务兵,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将优待金拨给所属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
员会发给义务兵家属。
在本市入伍但直系亲属不在本市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优待金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代为储存,待服役期满退伍后一次发给义务兵本人。
四、每年的优待金发放以后,凡城镇入伍的义务兵,由所属区、县民政局填发《上海市优待金兑现通知书》给义务兵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凡农村入伍的义务兵,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填发《上海市优待金兑现通知书》给义务兵所在部队政治机关。
五、自一九九二年起,凡冬季入伍的义务兵,入伍当年不发优待金,服役期满退伍当年发给全年优待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被招收为军事院校学员的,可按其原军种的服役年限发给优待金。义务兵被提为军官或改为志愿兵后,从部队下达命令的第二个月起停发优待金。
在外省、市、自治区入伍的义务兵,不享受本市的优待金。军队院校直接从地方招收的学员和军队文体单位征招的文艺体育专业人员,不享受优待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判刑的,取消当年的优待金;被劳动教养的,在劳动教养期间停发优待金;无特殊原因中
途或提前退伍的,停发退伍当年的优待金。
家在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享受优待金的标准不低于义务兵及其家属。家在农村、生活有困难的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以及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视其困难程度,给予适当优待,保证他们不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所需优待金均由乡(
镇)人民政府采取统收统支办法解决。
六、优待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七、本暂行办法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以前入伍的在役义务兵也适用本暂行办法。一九九二年冬季退伍的义务兵,其优待金仍按原规定发放。

各区、县和乡、镇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1993年2月1日
网络诈骗犯罪浅析

西安财经学院 李轩 710061


[内容提要]:
依托于网络的发展,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生活正经历一场史无前例的变革,而形形色色的
网络犯罪给这场变革提出了全方位,不容忽视的挑战。本文仅仅针对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犯罪的新特
征,种类,犯罪构成,未完成形态及危害结果等方面立足于刑法学的立场。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
有用于刑法理论的研究,有用于司法实践。

[关键字]:
网络诈骗 诈骗罪 网络犯罪

[正文]:
计算机网络无疑是当今世界最为激动人心的高新技术之一。它的出现和快速的发展,尤其是国际互
联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在这个空间里也有它的
黑暗的一面,网络诈骗犯罪正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
一. 形形色色的网络诈骗犯罪
网络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
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正是由于网络诈骗犯罪可以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特点,表现出形式多样的
网络诈骗犯罪。
1. 利用网上拍卖实施的诈骗犯罪
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今日公布的《扫荡网络诈骗》报告中,调查数千宗网络投诉案件中,其中网
上[拍卖名列榜首,占总数的78%之多。受害人大多中付款后或收不到商品或收到的商品不如卖主
所承诺的那样值钱,或者干脆一文不值。
2. 利用Modem拨叫国际长途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诱使上网者下载一个“浏览工具”或者“拨号器”,以便免费登陆成人网站。而所谓
“拨号器”就会悄悄切断Modem的当前连接,转而通过拨通一个国际长途号码连接上互联网。这
样,用户会在不知不觉中损失一大笔电话费。
3. 利用互联网骗取信用卡的诈骗犯罪
有的网站允许你免费在线浏览成人图片,不过你必须提供信用卡号码以证明你已经满18岁。然而,
当你打开它却有一大堆你意想不到的东西是套收费的。《环球时报》2001年3月20日报道了美国新
月出版社集团利用旗下的网站,以免费浏览做幌子,骗去网民1.88亿美元。而主要用的行为就是
骗取网民的信用卡号进行诈骗。
4. 利用互联网提供特许权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在向投资者提供经营特许权时,有意隐瞒相关情况进行诈骗。通常以其中商业机会和特
许产品展览做诱饵。譬如说,有的提出低价出售数以百万计的电子邮件地址名单,而有的则提供收
信人的代理服务器号码,但实际中:提供代理服务器的号码是违反网络规定的,而所谓的电子邮件
地址不是失效的就是错误的。
5. 利用互联网进行多层次销售和传销的诈骗犯罪
种类诈骗花样更是五花八门,有的利用网络电话兜售一些非法或欺骗性的投资产品;有的则把定价
过高的为房地产提供保证底风险债券作为风险普通的一般债券来推销;也有的在网络上刊登启事要
求应征者花大笔的钱买回某种生产资料,生产出商品后,公司负责回收,却又以“质量不达标”等
这样那样的理由拒绝回收,从而使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
而所谓的多层次销售一般宣称“你可以通过自己以及你所发展的下线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来赚
钱”。其实商品或服务不过买给了和你一样的销售者。那么,你通过什么来赚钱呢?
6.利用互联网提供的旅游休假以及医疗保健商品及服务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宣称“你可以参加一次豪华旅游,并提供许多打折的附加服务”。实际上这全是谎言,
就算成行的话,你也得因为那些“附加服务”损失不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