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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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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30号

《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已经2005年8月17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
2005年8月22日

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部信访工作,保持财政部门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信访工作,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申诉、检举、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及时、正确处理信访人反映的问题。
第三条 财政部信访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解决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信访工作,使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其联系群众、反馈民意、民主监督、化解矛盾的作用。
第四条 财政部信访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领导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指导、督促财政部及本单位信访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协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具体办理信访事项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信访事项。
第六条 财政部信访工作应当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对投诉、检举及反映问题的信访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需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由被举报单位上一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查证,不得将举报信或举报内容转交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设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财政部信访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
(二)拟订财政部信访工作规章制度;
(三)指导、督促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办理的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重大或异常信访事件。
第八条 财政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财政部办公厅,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任务,承办日常信访工作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受理信访事项,组织处理信访人来信,接待或安排接待信访人来访;
(二)向部内有关单位交办信访事项,并协调、催办、检查,必要时配合了解信访事项情况;
(三)在信访信息系统登记信访事项,公布信访事项处理进程及结果(举报类除外);
(四)协调办理国务院及有关单位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督促办理部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
(六)统一书面回复信访人信访事项是否受理及处理结果;
(七)研究、分析财政部信访工作情况,编写有关工作简报,反映、报告信访工作情况;
(八)对部内各单位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九)依法提出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建议;
(十)就重大、复杂信访事项组织召开信访听证会。
第九条 部内各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具体承办有关信访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处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向信访办书面回复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
(三)组织研究、分析信访中反映的情况,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建议。

第三章 信访工作程序

第十条 财政部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定期或不定期安排领导接待来访。领导接待来访的时间、地点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财政部信访办工作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工作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待来访工作时间和地点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发生变更,应当于7日内重新公布。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一)信息接收。信访人采取来信方式的,当日来信,当日拆封,将信封、信件及其附件一并装订;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的,收到当日将信访人提供的信息转为书面形式并装订。
(二)登记。将信访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提供信息时间和主要内容输入信访信息系统。
(三)受理。信访办自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该信访事项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不属于财政职责范围的事项,信访办应当报告领导小组同意后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应当受理部门或机构。信访人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
(四)报告。对投诉、申诉、检举信件和意见、建议涉及重要工作的,信访办应当及时报告领导小组负责人。
(五)分转。对于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办按照来信内容和部内各单位职责分工转送有关单位办理。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六)转办。依据职责属于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转送下级财政部门处理,并抄送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要求下级财政部门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七)承办。部内单位收到信访办交给本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立即指定专人办理。承办人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办事。承办人员可以电话联系、约见、走访信访人,听取信访人陈述情况。承办人可以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办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的信访事项,可以采取主要领导走访制。
(八)督查。对国务院及有关单位交办、转办、协办的信访事项,各单位应当尽快办理上报。信访办要加强督查工作。
(九)答复。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各单位应当按信访办规定的办理时限,向信访办提交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信访办统一答复信访人。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信访人要文明、热情、诚恳,耐心听取来访群众的陈述,了解问题要点和来访人基本要求,如实记录。
对来访人询问有关财税业务、举报违反财税法规等方面的问题,必要时按照部内职责分工由相关单位直接接谈。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分别做出以下决定: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做出相应的决定,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二)信访人的请求有一定合理性,应当对信访人做出解释,同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议。
(三)信访人的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予支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地方财政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申请财政部复查、复核的,办理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对于重大、复杂信访事项的复核,信访人可以申请举行听证。
第十六条 信访办应当就以下事项向领导小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及被投诉较多的单位;
(二)转办、督办情况;
(三)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四)信访工作中提出的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及被采纳情况。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
(一)信访信息原稿由信访办存档,妥善装订保管。保存期3年,期满销毁。
(二)各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清理本单位承办的信访材料,将收集、整理后的相关材料退回信访办归档。各单位可根据需要留存原信复印件。
(三)地方财政部门报来的调查处理报告,送领导小组及有关单位阅批后退回信访办存档。
(四)信访工作简报,由信访办存档。
(五)信访年度工作报告经领导小组阅批后退回信访办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21日发布的《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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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暴雨灾害防御实施细则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11号



  《邢台市暴雨灾害防御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11月8日市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邢台市暴雨灾害防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避免和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暴雨灾害防御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将暴雨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健全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暴雨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暴雨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暴雨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 暴雨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暴雨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与传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气象台按照发布权限发布暴雨预警信息。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息。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严密监视天气变化,提高暴雨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及时调整和解除暴雨预警。
  第九条 根据降雨强度、降雨总量、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暴雨预警划分为四级:
  (一)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五十毫米以上,或其中一小时降雨量达到四十毫米以上;
  (二)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一百毫米以上,或其中一小时降雨量达到六十毫米以上;
  (三)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一百五十毫米以上,或其中一小时降雨量达到八十毫米以上;
  (四)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二百毫米以上,或其中一小时降雨量达到一百毫米以上。
  第十条 各媒体单位根据暴雨预警级别,应按照下列规定传播暴雨预警信息:
  (一)各级电台、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新闻网站,应与气象台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明确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收到暴雨预警信息;
  (二)各级电视台在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安排人员尽快以滚动字幕方式在各频道播出,平均每小时播出不少于三次,直到暴雨预警解除;对于红色(Ⅰ级)或者橙色(Ⅱ级)暴雨预警信息,还应以图文或应急直播方式插播;
  (三)各级电台在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安排人员尽快以应急广播直播方式在各频道节目中插播暴雨预警信息,平均每小时播报不少于三次,直至暴雨预警结束;
  (四)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新闻网站在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安排人员尽快以网页浮动信息框或主页标题新闻方式滚动更新发布,直至暴雨预警结束;
  (五)市移动、联通、电信部门,应与气象台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在气象台发布Ⅲ级以上暴雨预警信息时,向在网手机用户群发预警短信息。
  第十一条 社区、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酒店、剧场、影院、体育场馆、博物馆、纪念馆、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暴雨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并做好相应的防范。
  村(居)民委员会应利用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人员。
  气象灾害防御信息联络人员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暴雨预警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根据暴雨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由指挥长签发应急响应命令。同时向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及上一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
  第十四条 蓝色预警响应:
  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并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筑物内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房屋漏雨、水浸等情况,并组织排查安全隐患。
  教育部门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通报辖区各幼儿园和学校,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检查储备药品。
  公安部门组织警力,加强对城市地道桥、下凹式立交桥、低洼路段和高速公路等重点路段的实时监控;根据道路积水状况,及时疏导交通;实行二十四小时备勤,应急队伍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的巡查和检修,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组织检查所管辖区内的道路、桥梁积水情况,做好管渠清淤,检修维护泵站,抢修损坏的市政设施、设备。
  建设部门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计划。
  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预警和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准备。
  交通运输部门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公安部门划定应急交通管制线路。
  水务部门密切关注雨情,加强防汛值守,做好适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的准备。
  商务部门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旅游部门组织对旅游景区(点)进行隐患排查,监督各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点)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工作。
  人防部门组织对人防工程进行排查,筹集防汛物资器材,对人防工程重点部位进行防护。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主管部门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实时监控、巡查,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机场向进出港航班通报暴雨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 黄色预警响应:
  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县级政府按照市政府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教育部门安排危险区域的学校停课,组织师生转移。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对药品储备情况,做好补充准备。
  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中心区域积水深度超过二十五厘米的路段施行交通管制,限制车辆通行;对水毁、严重积水路段及时制定绕行路线,各路段警力应当疏导车辆绕行积水路段,及时组织拖离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对辖区高速公路进行巡查。
  民政部门做好危险区域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的准备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安全责任人员,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和预警,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城市管理部门检查必要的物资和器材储备,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对城市立交桥下以及所管辖区内的地下构筑物、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危旧房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和维护。
  建设部门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做好预防坑壁坍塌和基坑排水工作准备,暂停户外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准备。
  水务部门及时组织防汛会商,部署巡堤查险,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和抗洪抢险准备。
  商务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
  农业部门组织农户抢收成熟作物,及时清理田内排水沟,保证泵站正常运行;鱼池水位较高的适当排水。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人员对地质勘探、油气井场、尾矿库等场所进行巡视排查。
  旅游部门发布关闭山地、湖泊等暴雨灾害风险较大的旅游景区(点)的紧急通告,组织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单位安全转移、疏散游客。
  人防部门组织人防工程权属及使用单位定时巡查,重点部位防汛物资器材到位。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存在隐患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进行重点巡查,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铁道部门密切关注路轨安全,监视列车运行。
  机场加强对进出港航班运行的监控。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做好暴雨灾害的应急准备。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当地同级军事机关组织民兵应急分队收拢人员,二十四小时备勤,做好出动准备;通报驻地现役、预备役部队,做好备勤准备。
  第十六条 橙色预警响应:
  市、县级政府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各部门和单位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教育部门安排辖区各幼儿园和小学停课,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随时做好停课准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时补充药品储备。
  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中心区域积水深度超过三十五厘米的路段施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关闭水毁和积水严重的高速公路路段;协助危险区域人员撤离或者转移;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疏散与会人员。
  民政部门组织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
  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分析地质灾害风险,适时提高地质灾害预警等级,采取防护措施,及时撤离危险区域人员。
  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危险路段和公共场所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警戒。
  建设部门监督建筑施工单位停工。
  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做好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的准备。
  水务部门坚守防洪工程重点部位,及时查险排险,确保堤防、水库安全,及时做好水库泄洪、河道分洪和蓄滞洪区运用等相关工作。
  商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农业部门指导组织农户对畜禽圈舍加固,对蔬菜、食用菌棚室墙体使用塑料布进行苫盖。
  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实行二十四小时备勤,随时开展抢救伤员工作。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烟花爆竹等企业视情况停产;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等其它行业视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
  旅游部门责令关闭各旅游景区(点),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旅游景区(点)游客。
  人防部门停止使用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人防工程,将人防工程内的人员疏散转移至安全区域。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主管部门对发生轻度险情、局部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险保护紧急措施,防止险情扩大。
  铁道部门增加巡查力量,加强隧道口、长大路堑、路堤、桥头、涵洞等防洪薄弱地段的检查监控,提前部署抢险准备和险情排查。
  机场及时调整或者取消航班,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准备。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设备损坏,对危险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防护加固。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军分区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协调市级现役部队应急专业力量备勤,做好出动准备。
  第十七条 红色预警响应:
  市、县级政府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各部门和单位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教育部门安排辖区学校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时向上级医药储备部门报告信息,补充专用药品。
  公安部门适时封闭危险路段,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组织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和乘客迅速撤离积水区域。
  民政部门紧急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开放紧急避难场所,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国土资源部门密切关注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危险路段和公共场所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负责警戒。
  建设部门组织建筑施工单位撤离施工人员,转移施工物资、设备。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
  水务部门及时部署抢险、转移、救援行动,动员相应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抗洪抢险救灾。
  商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农业部门组织农户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大牲畜、鱼苗和养殖设施,对河流、水库等自然水体中布设的养殖设施进行加固。
  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护、疫情防治等准备。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烟花爆竹等企业立即停产;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等其它行业视情况停产;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暴雨灾害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疏散、撤离,将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地质勘探、油气井场、尾矿库等场所周边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同时对矿(库)区、厂区进行巡查,发现事故立即上报。
  旅游部门监督检查各旅游景区(点)关闭及游客转移或者安置情况,做好受灾旅游景区(点)的救灾工作。
  人防部门停止使用所有人防工程,抢修出现险情的人防工程。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工作,抢修受损通信线路,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主管部门对发生严重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救保护措施。
  铁道部门适时调整列车运行调度计划,监护列车运行,抢修受损路轨,确保旅客安全。
  机场封闭,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工作。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迅速调集力量,投入抢修抢险。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军分区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地方专业分队做好防汛工作,协调驻邢现役部队备勤。
  第十八条 工矿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及时调整工程施工计划,采取措施,严防暴雨灾害,如有险情,立即停产和组织人员迅速撤离。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线路,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第十九条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受到暴雨危害的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服从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公众应注意收听、收看暴雨预警信息,随时了解暴雨动态,避免到暴雨发生的区域活动,尽量减少外出,户外人员应寻找安全地带避雨。
  公共场所、沿街店铺等应积极为公众提供避雨场所。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或处置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发布、传播暴雨预警信息,导致损害发生的;
  (三)不服从上级政府对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的。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不服从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佳政发〔200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四日



                      佳木斯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鼓励投资,促进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一)生产加工型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前2年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后3年按50%奖励;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前3年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后3年按50%奖励。
  (二)农业综合开发、商业、服务、旅游等第三产业项目及交通、园区等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的投资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前2年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后3年按50%奖励。
  (三)对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国内大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纳税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四)对收购或兼并关停、亏损企业,安置原有企业下岗职工占从业人数50%以上的投资企业或个人,5年内按企业当年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本着“谁受益、谁扶持”的原则,上述奖励由受益的同级财政部门兑现。
  二、土地使用政策
  (一)上述投资企业土地出让期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办理。
  (二)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BOT、TOT、BT方式合作项目,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提供划拨用地。
  (三)投资额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一企一策,在土地使用、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特殊的优惠。
  三、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
  (一)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我市设立高科技企业的,其注册资金可按首期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执行。
  (二)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金的比例可以扩大到35%。
  四、投资服务政策
  (一)上述投资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协调各相关窗口快速办理所有审批手续,并按照企业应享受的政策核算项目应收的各种规费,按“一费制”统一收费。其他部门均不准许再收取任何费用。
  (二)纪检监察部门对重大项目、重点企业设立优化发展环境联系点,派员跟踪监督服务,及时查办影响干扰发展环境问题。
  (三)向符合第一条和第三条第一款要求的企业法人代表或高级管理人员发放《优待证》,持证人员享受相应优待。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投资企业,供电、供水、通讯等公用事业单位在接到企业安装要求后,必须当日受理,优先安排施工。
  (五)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法人代表(包括投资方代表)及配偶、子女,公安部门免费为其办理本市户口。
  五、适用范围
  本优惠政策所指的投资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外的法人和自然人。所列投资额均为固定资产投资额。房地产开发、煤矿开采、非煤矿山开采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六、兑现程序
  对符合本政策的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和招商局负责审核确认,并出具确认文件。相关部门根据确认文件兑现税收、土地、规费等有关政策。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佳木斯市鼓励投资若干优惠政策》(佳政发〔200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