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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摘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1:04:44  浏览:84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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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摘录)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摘录)

1984年11月20日,国务院

通知
国务院同意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摘录)
……(略)
集体企业要真正按照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来办。集体企业可以按照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职工集资,适当分红,集体积累,自主支配的原则,自主经营管理。
……(略)
八、轻工业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在国家多收、企业多留的前提下,允许个人适当多得。只要产品成本中工资含量不增加,利税增长幅度高于工资收入增长幅度,就应当允许职工工资收入(包括奖金、计件超额工资)按实列支,计入成本。
集体企业在工资分配上应有更大的自主权,企业的工资标准根据其经济效益高低,可以参照国营工业企业同行业的工资标准,同于、低于、也可以适当高于其工资标准。企业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实行适当的工资形式,如计件工资、超额计件工资、浮动工资、分成工资等。职工工资收入要同企业经营好坏和本人贡献大小挂钩。企业工资基金应由主管联社掌握。
轻工集体企业对成绩显著的职工可予以晋级,每年晋级面可掌握在3%以内,个别贡献特别大,经济效益特别好的企业,在保证国家利税增长的情况下,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晋升面也可略高一点,晋级增加的工资可进入成本。
轻工业集体企业可以根据淡旺季节和任务多少,灵活规定劳动时间。各企业应注意以旺养淡,以丰补欠。
集体企业的干部在任职期间可给予职务津贴,对经营有方,经济效益显著的。主管部门(联社)应给厂级领导记功、晋级或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
轻工业集体企业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职工集体福利。企业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改革或建立劳保福利制度,如职工的医药费、病事假工资等,企业可按经营情况,制定不同的标准和实施办法。对离休、退休的老年职工,要切实保障他们的生活和福利待遇。
离休、退休费用,凡按企业列支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县、市联社为单位或大中城市专业联社为单位实行统筹。
九、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集体企业有权确定人员的增减,企业所需要的技术、管理人员,可以从本企业职工中选拔,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待遇从优。
轻工业集体企业有权按生产实际需要,经过劳动部门(或劳动服务公司)的推荐,自行在经过适当培训的城镇待业人员中择优招工,不受劳动指标的限制。任何部门(包括劳动部门)都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硬性给企业安插人员。
集体企业还可根据生产需要,自行决定录用季节工、临时工和合同工。
对于严重违反厂纪厂规的职工,企业有权给予经济或行政处分,个别经教育无效的可以辞退或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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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1992年6月16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四号)




  第一条 为建立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督导的任务是:根据国家规定,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以及企业事业办学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包括:中小学教育、特殊教育、幼儿教育、农职业中学教育、中等师范教育及教师进修、教研、干训工作。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代表同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责。


  第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企业事业办学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企业事业办学单位实施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的建立与完成情况。
  (三)评估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企业事业办学单位的教育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
  (四)对教育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方向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五)反映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企业事业办学单位以及教育工作者的要求;
  (六)提出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企业事业办学单位教育工作的综合性奖励意见,经教育行政部门讨论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组织督学培训工作。
  农场、森工、铁路、煤炭、劳改、电力等企业事业办学主管部门教育督导机构,比照地方教育督导机构行使相应的职责。


  第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设相应的专职督学。
  督学人员分为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督学、助理督学。


  第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兼职督学。兼职督学与专职督学具有同等职权。兼职督学聘用期为两年。


  第十条 督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有十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教育教学业务;
  (四)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督学的任免应在征求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命,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督学持督学证书上岗工作,督学证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省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督学具有以下职权:
  (一)有权检查、评估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以及企业事业办学单位的教育工作;
  (二)有权考核下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领导抓教育工作的政绩;
  (三)有权对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
  (四)有权提出取消被督导部门的荣誉称号,撤销向上级学校保送推荐学生资格以及调整办学规模、结构的意见;
  (五)有权对被督导部门的领导或当事人提出调离、降职、撤职、免职、处罚或整顿领导班子建议,有关部门应予尊重和妥善处理;
  (六)有权参加或列席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会议;
  (七)有权向同级和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反映情况,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阻拦和打击报复;
  (八)有权向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调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簿册等。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支持督学工作,不得随意抽调督学进行与教育督导无关的工作。


  第十五条 督导是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履行职责的行为。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
  (一)综合督导,即对督导对象的教育行为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建立每二至三年重点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企业事业办学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一次综合督导的制度。对学校综合督导的时间和办法,由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二)专项督导,即对督导对象的教育行为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检查、评估,每年都应进行专项督导。
  (三)经常性检查必须有计划进行。
  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必须提前发出通知,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写出督导报告或发布督导公报,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与上级教育督导机构。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或督学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要求,被督导单位如无正当理由,应当接受,并按规定时间向教育督导机构或督学写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处理结果的书面报告。必要时教育督导机构或督学可限期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经督导检查确认,在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企业事业办学单位及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督导机构和督学的督导措施的;
  (二)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打击、报复督学的。


  第十九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的。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关于抓紧办理地方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抓紧办理地方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国务院[1982]62号文件和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2]10号文件公布以来,各地对符合离休条件的退休干部,认真办理了改办和移交手续。目前,这项改办工作,有的已经结束,有的正在办理。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改办工作还没有进行。为了加快改办工作的步伐,请你们在人民政府的
领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退休干部中符合离休条件的,抓紧办理改办手续,然后移交有关部门管理(军队退休改离休的干部除外)。改办离休时,所需增加的经费,按照财政部(82)财事字第48 1号文件精神办理。
望在改办和移交工作结束后,将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附:财政部关于离休干部提高生活待遇所需增加经费开支问题的复函(82)财事字第481号1982年12月22日
山东省财政厅,湖北省财政局、民政局:
山东省财政厅鲁财行(82)179号和湖北省财政局、民政局(82)鄂财事字85号、 鄂民休字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发[1982]62号文所需增加经费的报告均收悉。 答复如下:
关于离休干部提高生活待遇所需增加经费,在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日在全国计划会议上,财政部“关于一九八二年财政收支控制指标的简要说明”中明确,“明年全国安排调整工资12亿元,还有离休干部提高标准打了1亿元, 请各地根据今年调资情况和明年准备调资情况在年初打预算
时预留下来自行安排”。在今年十月全国财政会议上,财政部“关于一九八三年财政收支计划简要说明”中也明确“提高部分离休、退休人员待遇增加的支出,请各地根据中央确定的标准自行安排”。因此 ,一九八二年和一九八三年离休干部因提高标准所增加的经费开支,由地方自行安? 牛醒氩辉倭硇凶芳泳选?


198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