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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0:34:51  浏览:82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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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6]133号


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全国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座谈会之后,按照部的统一部署,各地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一些地方对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还存在着畏难情绪,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缺乏主动性,协调裁决制度建设尚未在全国取得突破性进展。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及时化解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国正处在"发展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各种矛盾和纠纷纷繁复杂,突出多变。尤其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日益突出,已成为人民群众日益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一些地方由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不落实,致使许多因征地补偿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部分地方甚至发生了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全面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群众利益诉求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手段,对于引导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通过法定渠道化解征地矛盾,解决征地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实施土地管理法规、完善征地程序的客观需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为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确立的专门制度。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又提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当前,随着农民对征地补偿的日益关注和补偿标准的不断提高,在实施征地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和冲突不断增加,迫切需要启动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程序,来解决矛盾,化解纠纷,这对于保证土地管理法规的顺利实施、完善征地程序、切实强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征地中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有效化解征地实施中矛盾和纠纷的有效途径。在市、县政府实施征地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迫切需要上级政府进行协调和裁决,尽快解决矛盾,避免旷日持久的诉讼、上访,甚至激化矛盾,形成群体事件。湖南、重庆和安徽等省(市)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试点,已经在化解征地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规范政府行为、完善征地程序,普及法律法规、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国务院领导对试点取得的成效给予了高度评价,对国土资源部全面推进这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法规有要求,现实有需要,实践有经验,应当加快进行。


二、全面把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基本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一项具有自身特点、专门针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设立的纠纷解决制度,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重在协调的原则。各地在制定地方性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过程中,要注意全面把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必须准确定位。协调裁决的范围是针对被征地农民与实施征地的市、县政府在补偿安置方面的争议。协调裁决不对经依法批准的征地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代替行政复议和诉讼。协调裁决的范围主要有: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对适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对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的;实行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征地补偿费的地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的。


(二)必须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协调要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政策为依据,主要是对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过程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兼顾合理性审查。合理性审查的标准是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各地要在对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调查、统计的基础上,逐步引入中立的中介组织对被征地土地进行评估,进一步量化合理性审查的标准。


(三)必须规范协调和裁决的程序。在程序设定上,首先必须贯彻协调前置、重在协调的原则,即当事人应当先向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未经协调的案件,不能进行裁决。裁决机关受理裁决案件后,也要先行组织协调。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依法作出裁决决定。协调意见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同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其次要体现便民、高效和公开的原则。裁决机关接受裁决申请的方式要多种多样,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都应当允许;协调和裁决都必须要有明确的时限要求,防止裁决案件久拖不决;协调和裁决的程序、过程和结果都要公开透明。


(四)必须建立灵活多样的协调裁决机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大胆探索,按照居中协调和裁决的要求,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符合本地区特点、有利于化解征地补偿安置纠纷的协调裁决机制。要借鉴国务院《信访条例》确立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在协调裁决工作中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综合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必须依法告知当事人诉权。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裁决决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诉权。


三、切实加强对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组织领导


明确职责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领导,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要把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明确职责任务,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要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争取政府的支持,尽快确立起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规范运作、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部决定将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作为“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考核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执政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指标。


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四个到位。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涉及面广,问题复杂,推行这项制度,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实现机构、人员、经费、责任四到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机构编制比较紧张的情况下,要按照转变国土资源管理方式,强化国土资源管理职能的要求,通过内部调剂,为协调裁决机构增加编制,充实人员。同时,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协调裁决委员会制来落实裁决机构,即由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牵头,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土资源监察专员、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土地估价师和律师等作为协调裁决员,对协调裁决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年底到位。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各项工作,确保2006年底前,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在全国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全面到位。部将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对全国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推行裁决制度的进行全面检查,要以是否出台裁决办法、是否落实裁决机构和人员、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裁决案件作为裁决制度是否到位的重要标志。


总结交流情况,推广先进经验。2007年,部将召开全国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各地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中所取得的好的经验和做法,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制度建设,使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成为化解征地矛盾的有效途径。


加快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事关社会稳定,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意义十分重大,任务相当艰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坚定不移的决心和众志成城的信心,勇于担当,勇于实践,确保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全面到位。


国土资源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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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61号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9条之规定,制定《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现予公告。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本《肥料登记资料要求》适用于由农业部批准登记的肥料产品。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和床土调酸剂的登记资料要求,可参照本要求执行或另行制定。
  一、概要
  (一)申请者
  申请者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者可由其在中国设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
  (二)登记类型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分四种类型:
  1.临时登记——经田间小区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2.正式登记——在获得临时登记后,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3.续展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
  4.变更登记——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名称和企业名称等未涉及产品质量的,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申请肥料登记应当按照登记类型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资料
  申请者所提供登记资料,应列出总目录,包括所有资料的标题、排列位置和页码。
  二、登记资料
  (一)临时登记
  申请临时登记,申请者应填写《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的附表6-1),并提交下列中文资料(3份)及肥料样品。其中,毒性报告、菌种安全鉴定报告可以在办理登记时委托受理单位送相关或指定单位办理;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如没有要求可不提交。
  1.生产者基本概况
  首次申请肥料登记,应提供肥料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资料。包括:
  (1)工商注册证明文件。
  境内产品,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提交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以及企业符合肥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和在其他国家登记使用情况。这些证明文件必须先在企业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或由企业所在国(地区)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领事馆)确认。
  (2)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规模等。
  (3)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资料。
  包括①产品类型、产品名称、技术来源、主要有效成分;②产品剂型、可溶性、稳定性、质量保证期;③适用作物范围以及对作物产量、质量、环境生态的影响;④生产基本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简述。
  微生物肥料还应提供使用微生物菌种的来源、分类地位、培养条件、检测方法、菌种安全性,以及产品中所使用菌种的鉴定材料、菌体、菌落照片和抹片等资料。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还应提交在其他国家(地区)登记使用情况,产品原文商品名和化学名,以及主要成分的商品名、化学名、结构式或分子式。
  (4)商标注册证明。
  商标注册为非强制性法律文本,但建议生产者申请商标注册。属协议使用商标的,应提交商标持有者允许使用该商标的协议书等合法文件。
  (5)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
  2.产品执行标准
  (1)境内产品,应提交产品执行标准。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产品的企业标准中各项技术指标,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企业标准必须提供产品各项技术指标的详细分析方法,包括原理、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分析步骤、分析结果的表述、允许差等内容。分析方法引用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注明引用标准号及具体引用条款。
  微生物肥料产品的标准,还应提供检测用的微生物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体特征等资料。
  企业标准必须经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应提供肥料的理化性状、质量控制指标和检验方法,以及企业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产品质量保证证明。
  3.产品标签样式(包括标识、使用说明书)
  产品和包装标明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产品;所有文字必须合乎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不得大于汉字,计量单位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产品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以醒目大字表示):应当使用表明该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并符合下列条件:
  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③在使用“商标名称”或其他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本条①或②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2)预留肥料登记证号位置。
  (3)产品执行标准号。境内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4)有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5)净含量。
  (6)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境内产品,必须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在中国依法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7)使用说明。按申请登记的适用作物简述安全有效的使用时期、使用量和使用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
  (8)生产日期。如产品需限期使用,则应标注保质期或失效日期。如产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则必须标明产品的贮藏方法。
  (9)必要的警示标志和贮存要求。对于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其它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注贮运注意事项。
  (10)限用范围。
  (11)与其他物质混用禁忌。
  对于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标签内容可仅为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其它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它说明物上。
  以上内容,(1)至(9)项是必需的,(10)和(11)项根据申请者申报的产品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需要。如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规范。
  4.肥料效应小区试验资料
  境内肥料产品(除微生物肥料以外),应提交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最近3年内(以受理之日为基准,下同)完成并出具的试验资料;微生物肥料产品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产品,应提交由农业部认定单位最近3年内完成并出具的试验资料。登记肥料肥效试验技术规程(暂行)见附件5。
  肥料效应小区试验资料包括:
  (1)田间试验肥料的样品检测报告。
  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肥料检验机构检测出具。
  (2)田间试验报告。
  报告应是与标签(说明书)标明的产品主要功效相对应的、每一种作物1年2种以上(含)不同的土壤类型地区或2年1种土壤类型地区的试验结果。
  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试验日期、地点、依据、单位(盖章)和主持人签名(中级以上职称)。
  ——供试肥料的生产者名称、产品分类、产品名称、剂型、含量及来源。
  ——供试作物。
  ——使用方法、用量、时期、次数。
  ——处理、重复次数、小区面积和对照。
  微生物肥料产品,试验处理要有经强放射性辐照如放射性同位素60Co灭菌的产品作基质对照。
  ——土壤条件和气候条件。
  ——试验数据生物统计分析结果:1)对产量的影响;2)对收获物品质的影响;3)对生态环境等其他方面的影响;4)对肥料效益评价,并推荐最佳施肥量范围、最佳施用生长期和使用方法。
  ——产品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
  (3)作用方式和作用机制研究报告。
  根据申请者提供的产品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提交。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在本国(地区)或其他国家(地区)的肥效试验结果报告。
  5.毒性报告
  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产品经口急性毒性试验报告。
  报告格式和内容:
  ——试验日期、地点、依据、单位(盖章)和技术负责人姓名(签名)。
  ——受试肥料名称(通用名、商品名)、剂型、性状、含量、处理及来源。
  ——受试动物的来源、品系、数目、性别、体重范围。
  ——染毒途径、剂量分组、空腹时间及灌胃量。
  ——观察期限、中毒症状、死亡时间。
  ——半数致死量(LD50)及其95%可信限、结论。
  特殊产品根据申请者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商有关部门确定是否提交或进行产品的其它类型毒性试验。
  6.菌种安全鉴定报告
  微生物肥料或含特定微生物起作用的产品,应提交菌种安全鉴定报告。菌种安全鉴定统一送指定单位(见附件3)进行。
  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售的菌种,如提供有售出单位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可免于进行菌种安全鉴定。
  经安全鉴定的菌种,其微生物菌剂类产品可以免提交毒性报告。
  根据安全鉴定的不同要求,菌种分为三级:第一级为免做安全鉴定的菌种,第二级为应做急性毒性鉴定的菌种,第三级为应做非病原微生物鉴定的菌种。对新出现不在菌种分级目录范围内的菌种,菌种安全鉴定分级要求由肥料评审委员会提出建议,农业部确定。菌种分级目录具体见附件4。
  7.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
  根据申请者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产品残留试验和提交有关资料。
  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包括:
  (1)残留试验报告。
  产品残留试验由农业部指定单位承担,在2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以田间小区规范试验方式连续进行2年。
  报告格式和内容:
  ——试验日期、地点、依据、单位(盖章)和技术负责人签名(中级以上职称)。
  ——试验肥料产品分类、产品名称、剂型、性状、含量及来源。
  ——应试作物。
  ——使用方法、用量(浓度)、时期、次数、器械。
  ——处理、重复次数、小区面积(或株数)和取样时间。
  ——分析的项目(可食用部分、土壤和/或水,特殊肥料增加检测气体排放量)。
  ——试验地土壤的pH值、质地、有机质和各种养分含量,以及水的pH值,及气候条件、耕作制度。
  ——所用残留分析方法来源及回收率、变异系数、方法灵敏度(最低检出量或最低检出浓度)。
  ——试验结果:作物、土壤、水(含地下水)中残留量和时间的关系(即消解动态);常规使用量和高于常用量1.5—2.0倍条件下,作物、土壤耕作层、水中的实际残留量。
  (2)残留分析方法资料。
  包括测定作物、土壤、水中肥料组成及其转化物的分析方法。内容含原理、仪器、试剂、制作步骤(包括提取、净化及仪器条件)、结果计算,以及方法来源。
  (3)在作物中的代谢资料。
  包括吸收、转化、分布、最终代谢物及其毒性。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的残留试验数据资料。
  包括在作物、土壤、水和农畜初级产品中的残留量。
  8.肥料样品
  境内产品由生产者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抽取成品肥料样品并封口;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由产品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取成品肥料样品并封口。
  微生物肥料样品数量不少于500克(毫升);非微生物肥料样品数量为检验用量的5倍。
  9.初审意见
  境内生产者应提交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资料的综合初审意见,包括肥料效应试验报告和企业资料真实性、规范性的认定,并附上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对肥料登记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考察评分表”。初审的内容见附件6的附表6—4、6—5样式。
  (二)正式登记
  申请正式登记,申请者应填写《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的附表6-1),并补充提交下列中文资料(临时登记已提供了详细资料的,在正式登记时重复资料可不再要求提交)及肥料样品:
  1.生产者基本资料
  (1)生产者注册证明材料(见“临时登记”的“生产者基本资料”部分)。
  (2)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在原来基础上补充企业新的发展变化内容。
  (3)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补充在其他国家(地区)新登记使用情况。
  (4)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2.产品执行标准
  根据申请者在申请临时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需要提交新的产品质量标准及详细分析方法资料。
  3.产品标签样式(包括标识、使用说明书)
  根据申请者在申请临时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应补充提交的新的标签资料。
  4.肥料效应示范试验资料
  提交由农业部认定单位(见附件2)最近4年内在2个以上(含)不同省完成并出具的示范试验资料。原则上要求每种作物的示范试验面积:经济作物面积5亩以上、大田作物20亩以上,对照1-2亩。具体方案由承担试验的农业部认定单位与生产企业参照登记肥料肥效试验技术规程(暂行)(见附件5)协商制定。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经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认定的产品或同一生产企业的相同有效成份、改变剂型且至少有1个产品已获正式登记的产品,免提交肥料效应示范试验资料。
  肥料效应示范试验资料包括:
  (1)田间示范试验肥料的样品检测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肥料检验机构检测出具。
  (2)田间示范试验报告。报告应是与标签(说明书)标明的产品主要功效相对应的、经临时登记作物的田间示范试验结果。
  示范试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参考“临时登记”的“肥料效应小区试验”部分要求。
  (3)作用方式和作用机制研究报告。根据申请者提供的产品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必须提交。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在本国(地区)或其他国家(地区)新的肥效试验结果报告。
  5.毒性报告
  根据申请者临时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需提交的产品的其他毒性试验资料。
  6.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
  根据申请者临时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需提交的产品残留试验资料。具体要求和做法与“临时登记”的“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部分相同。
  7.肥料样品
  由产品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取成品肥料样品并封口,其他具体要求和做法与“临时登记”的“肥料样品”部分相同。
  (三)续展登记
  1.《临时登记证》续展
  在《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两个月前,申请者应当填写《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的附表6-2),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生产者原登记证复印件。
  (2)该产品在有效期内的使用情况,内容包括:使用面积、施用作物、应用效果和主要推广地区等。
  (3)质量复核样品。此项仅是对有不良反映或在登记证有效期内的质量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要求。
  对质量复核样品的具体要求和做法与“临时登记”的“肥料样品”部分相同。
  2.《正式登记证》续展
  在《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两六个月前,申请者应当填写《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的附表6-2),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生产厂商原登记证复印件。
  (2)产品使用面积、施用作物、应用效果和主要推广地区等材料。
  (3)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提供生产国(地区)最新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产品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标准。
  (4)质量复核样品。对质量复核样品的具体要求和做法与“正式登记”的“肥料样品”部分相同。
  (5)国内产品提交生产者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四)变更登记
  要求进行下述变更登记的,申请者应当填写《肥料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的附表6-3),并提供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1.变更产品使用范围的
  应补充提交以下资料:
  (1)生产厂商的变更产品使用范围申请书和原登记证复印件。
  (2)肥料效应小区试验报告。变更产品使用范围的作物在我国1年2种以上(含)不同土壤类型地区或2年1种土壤类型地区的田间肥效试验资料。
  (3)产品标签样式(包括标识、使用说明书)。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相应的登记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2.变更产品名称的
  应提交生产厂商的变更产品名称申请书和原登记证复印件。
  3.变更企业名称的
  应提交以下资料:
  生产者的变更企业名称申请书和原登记证复印件。
  企业工商注册证明文件。
  其他与企业名称变更相关的文件材料。
  (五)其他
  1.转让已登记产品技术的产品登记
  通过转让获取已登记产品(正式登记或临时登记)技术生产的产品,生产者开始只能申请临时登记。登记资料可免提供“肥料效应小区试验资料”,但应提交:
  (1)合法的技术转让证明文件。
  (2)按申请临时登记要求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2.同一企业不同产品的登记
  申请者应按产品分类提交登记资料:
  (1)对属同一类型有效养分含量不同的产品,除“生产者基本资料”和“毒性报告”只需各提供一份外,其他按“临时登记资料”要求分别提交各个产品的详细资料。
  (2)对不同类型的产品,除“生产者基本资料”只需提供一份外,其他按“临时登记资料”要求分别提交各个产品的详细资料。

 

附件1:免于登记产品目录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附件2:农业部认定可承担田间肥效试验单位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中国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壤肥料技术推广机构
  农业部确认的其他申请单位

附件3:农业部指定菌种鉴定及菌种安全鉴定单位

  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国家级菌种保贮中心
  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农业部确定的其他单位

附件4:菌种安全鉴定分级目录

第一级:免做安全鉴定的菌种

1)根瘤菌类

Mesorhizobium huakuii
华癸根瘤菌(紫云英)

M. loti
百脉根根瘤菌

Rhizobium etli
埃特里根瘤菌(菜豆)

R. leguminosarum biovar viceae
豌豆根瘤菌(蚕豆生物型)

R. leguminosarum biovar phaseoli
豌豆根瘤菌(菜豆生物型)

R. leguminosarum biovar trifolii
豌豆根瘤菌(三叶草生物型)

Sinorhizobium

S. fredii
费氏中华根瘤菌(快生大豆根瘤菌)

S. meliloti
苜蓿中华根瘤菌

Bradyrhizobium

B. elkanii
埃氏慢生根瘤菌(慢生大豆根瘤菌)

B. japonicum
日本慢生根瘤菌(慢生大豆根瘤菌)

B. liaoningense
辽宁慢生根瘤菌(慢生大豆根瘤菌)

Azorhizobium

A. caulinodans
茎瘤固氮根瘤菌(田菁茎瘤菌)

还包括尚未确定种名的,从一些豆科植物根瘤内分离、纯化、鉴定、回接、筛选后在原宿主植物结瘤、固氮良好的根瘤菌,如花生、绿豆、沙打旺根瘤菌等。

2)自生及联合固氮微生物类

Azotobacter

A. chroococcum
褐球(圆褐)固氮菌

A. vinelandii
棕色固氮菌

A. paspali
雀稗固氮菌

Beijerinckia indica
印度贝氏固氮菌

Azospirillum

A. lipoferum
生脂固氮螺菌

A. brasilense
巴西固氮螺菌

3)光合细菌类

Rhodopseudomonas

Rps. Globiformis
球形红假单胞菌

Rps. Rutila
血色红假单胞菌(沼泽红假单胞菌)

Rps. Sulfidophila
嗜硫红假单胞菌

Rps. Viridis
绿色红假单胞菌

Rhodospirillum

Rp. Fulvum
黄褐红螺菌

Rp. Rubrum
深红红螺菌

Rp. Salinarium
盐场红螺菌

Rhodobacter capsulatus
荚膜红细菌

Rubrivivax gelatinosus
胶状红长命菌(胶状红环菌)

4)分解磷钾化合物细菌类

Bacillus megaterium
巨大芽胞杆菌

B. mucilaginosus
胶质芽胞杆菌

Thiobacillus thiooxidans
氧化硫硫杆菌

5)促生细菌类

Paenibacillus azotofixans
固氮类芽胞杆菌

P. polymyxa
多粘类芽胞杆菌

6)酵母类

Candida tropicalis
热带假丝酵母

C. utilis
产朊假丝酵母

Geotrichum candidum
白地霉

Saccharomyces cerevisiae
酿酒酵母

Sporotrichum thermophile
嗜热侧孢霉

7)放线菌类

Streptomyces jingyangesis
泾阳链霉菌(细黄链霉菌5406)

Frankia sp
固氮放线菌(弗兰氏克菌)

8)AM真菌类

Glomus mosseae
摩西球囊霉

9)其它

Lactobacillus sp.
乳杆菌

Streptococcus lactis acidi
乳酸链球菌

第二级:做急性毒性鉴定的菌种

Bacillus

B. licheniformis
地衣芽胞杆菌

B. pumilus
短小芽胞杆菌

B. brevis
短芽胞杆菌

B. coagulans
凝结芽胞杆菌

B. circulans
环状芽胞杆菌

B. subtilis
枯草芽胞杆菌

B. sphaericus
球形芽胞杆菌

Alcaligenes faecalis
粪产碱菌

Pseudomonas fluorescens
荧光假单胞菌

Aspergillus niger
黑曲霉

Aspergillus oryzae
米曲霉


第三级:做非病原微生物鉴定的菌种
B. cereus
蜡状芽胞杆菌

Klebsiella pneumoniae
肺炎克鲁伯氏菌

K. oxytoca
产酸克鲁伯氏菌

Enterobacter cloacae
阴沟肠杆菌

E. agglomerans
成团肠杆菌

E. gergoviae
日勾维肠杆菌

Pseudomonas aeruginosa
铜绿假单胞菌

Acinetobacter calcoaceticus
乙酸钙不动杆菌

A. baumannii
鲍氏不动杆菌

Alcaligenes xylosoxydans
木糖氧化产碱菌

Proteus
变形菌属

Proteus vulgaris
普通变形菌

Proteus mirabilis
奇异变形菌

Erwinia sp.
欧文氏菌


  对假单胞菌属,根据申请者提交的资料情况具体分析确定。

 

附件5:登记肥料肥效试验技术规程(暂行)

  1.适用范围和基本条件
  1.1本规程适用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肥料产品肥效试验。
  1.2供试肥料的企业(或代理商,委托方,下统称企业)必须提供产品对环境和人、畜无害的证明。
  1.3 企业必须向试验组织单位提供肥料主要组成成分,试验组织单位有责任为其保密。
  1.4试验组织单位为农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单位。
  2、试验方案的设计
  包括试验处理、试验小区、试验重复等的设计。
  2.1试验处理
  根据试验目的、产品的组成成分、养分含量、作用机理、使用方法等设计试验处理。设计试验处理时,应充分与企业交换意见。
  2.1.1微生物肥料(菌剂)
  根据菌剂活性和肥料形态,设计试验处理。
  液态类:主要用于喷施、浸种、灌根、蘸根的微生物肥料,至少设四个处理,即处理1(施用活性微生物肥料)、处理2[灭活后的微生物肥料(基质)]、处理3(喷施等量的清水对照)和处理4(常规对照)。
  固态类:主要用于拌种的微生物肥料,至少设四个处理,即处理1(施用活性微生物肥料)、处理2[灭活后的微生物肥料(基质)]、处理3(掺混等量的细沙对照)和处理4(常规对照)。
  灭活基质的方法(2.1.1的处理2的制备方法):取有代表性的微生物肥料试验样品,一分为二,其中一份留作处理1,另一份经灭活处理,作为处理2。灭活处理采用强放射性辐照如放射性同位素60Co灭菌。经灭菌后的样品要进行灭活检验,检验不合格的重新灭活,直至检验合格。
  2.1.2特殊功能肥料
  针对产品的特性设置试验处理,试验设计采取单因素差异检验。例如冠以XX长效肥料,试验设计时针对其特殊功能"长效"设计试验处理,至少设三个处理。即处理1(长效肥料),处理2(与处理1等养分的普通肥料),处理3(空白对照)。
  2.1.3其他肥料
  根据肥料的形态(即液态和固态)来设计试验处理。
  液态类:主要用于喷施、浸种、灌根、蘸根用的肥料,至少设三个处理,即处理1(试验肥料)、处理2(等量清水对照)和处理3(常规对照);
  固态类:主要用于拌种的肥料,至少设三个处理,即处理1(肥料加少量细土混拌)、处理2(与处理1等量的细土混拌对照)和处理3(常规对照)。
  2.1.4 样品检验
  所有肥料必须提供肥料样品,供保存备查和检验。样品保存期为提供报告后三个月,三个月后如无异议可以销毁。所有成分清单中所列项目必须检测,特殊功能肥料根据其特性选定其它检测项目。
  2.2试验小区
  试验误差的大小与小区形状和小区面积密切相关。沿着土壤肥力变异较大的方向增加小区面积能降低试验误差。适当扩大小区面积能概括土壤复杂性,减少小区间土壤肥力差异,降低试验误差。
  2.2.1小区形状
  小区理想的形状为长方形。但不是长宽比越大越好,小区过长,边际效应增加,误差增大。小区长宽比一般为2-5:1,具体如下:
  ——小区面积较大时,长宽比3-5:1;
  ——小区面积较小时,多用2-3:1;
  ——对于玉米,棉花等中耕作物确定小区形状时,要保证小区宽度能留下足够的计产行数或计产面积。
  2.2.2小区面积
  小区的面积一般在20-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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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医用防护口罩等产品列入《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将医用防护口罩等产品列入《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调度管理规定(试行)》(国药监械[2003]13号)有关条款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医用防护口罩”和“医用防护服”产品列入《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