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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55:04  浏览:96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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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1998]1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商市计委、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
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快北京市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设施防洪抗灾能力,改变水利基础设施和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首都社会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工程的建设、维护;用于市管河流的治理、维护;用于国家和市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和水环境工程的建设;用于社会公益性较强的重点引水工程的建设、维护;用于跨区县、跨流域重点工程费用补助。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为:
(一)从本市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包括:
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资;公路运输管理兼;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共10项。
(二)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
(三)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费),统一纳入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包括《北京市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中征收的各项资金。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范围为:
(一)市重点水利工程和重点防洪设施的建设、维护;
(二)市重点河流、湖泊的治理和城市水环境工程;
(三)市防汛指挥系统的雨水情测报、通讯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四)市属国家级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五)跨区县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补助;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水利工程。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每一水利年度前,由市水利局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其中用于现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要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南市计委、市水利局共同制定。
第六条 市财政局要依照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制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7]145号)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市计委要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年终由市水利局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报送市财政局;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还应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设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七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财政、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违者要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为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计委、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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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屠宰税征收办法(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屠宰税征收办法(修正)



第一条 根据国家征收屠宰税和税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屠宰生猪、牛、羊、马、驴、骡、骆驼等七种牲畜的单位或个人,均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 屠宰税的征收税率为定额税率,以纳税人实际屠宰的应税牲畜头数,依照下列税额计算征收:
(一)猪:每头十元;
(二)羊:每只五元;
(三)牛:每头二十元;
(四)马、驴、骡、骆驼:每匹(头、峰)二十五元。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减征或免征屠宰税:
(一)农民、牧民、军队和武警部队自养、自宰并自食的牲畜免征屠宰税;
(二)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群众,在大尔的、小尔的和圣纪日宰杀并自食的牛、羊免征屠宰税;
(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免征屠宰税的。
第五条 应税牲畜在被屠宰时纳税人须主动向牲畜屠宰或交易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申报纳税。
第六条 屠宰税由当地地方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征收管理(未设地方税务局的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第七条 屠宰税征管业务经费可按所收屠宰税税款的5%提取,专项用于基层税务部门屠宰税征管业务经费开支及支付有关部门的代征手续费。
第八条 各级公安、工商和检疫部门要积极协助和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政发〔1986〕39号文件及自治区其他屠宰税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1997年5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两国睦邻友好和互利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两国睦邻友好和互利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埃莫马利·拉赫莫诺夫于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至十四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友好访问。

  在访问期间举行的高层会见与会谈中,双方讨论了进一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各领域合作关系及共同感兴趣的国际和地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强调推动两国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

  认为两国解决历史遗留边界问题取得的显著进展具有重要意义;

  重申恪守一九九三年三月九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相互关系基本原则的联合声明》和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的各项内容;

  声明如下:

  一、双方对两国建交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领域互利合作的发展感到满意,并决心恪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保持和发展长期稳定的睦邻友好、互利合作关系。

  二、双方对此次两国元首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协定》给予高度评价,并同意以有关目前中塔国界的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精神,就尚未协商一致地段的边界线走向问题继续进行谈判,以尽早圆满解决。

  双方同意,在边界问题彻底解决前维持边界现状。

  三、双方将充分利用地缘优势扩大和深化经贸合作,进一步发展两国间,包括边境地区间、省州间多种形式的经贸合作,鼓励和支持两国公司和企业建立直接联系。两国政府将为此创造更为良好的条件。

  双方将加强两国政府间经贸混委会协调经贸合作的作用,切实有效地落实已签署的双边经贸协议,及时解决经贸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双方将进一步发展运输领域的合作,采取必要措施,相互为客货运输提供便利,相信双方签署的汽车运输协定将有助于实现上述目的。

  双方将探讨共同修建库里亚布??阔勒买公路个别路段或该路辅助设施的可能性。

  五、双方重申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以及国际恐怖主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势力在本国境内从事针对另一方的分裂活动。双方将在打击有组织犯罪、偷运武器等跨国犯罪行为方面加强合作。

  六、双方将继续打击本地区日益频繁的毒品非法种植、生产和贩运活动。为此,双方将在国际和地区范围内进行合作,并相信两国就此问题签署的双边文件将有助于实现上述目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将继续支持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及其领导人为维护国家独立与主权、维护国内稳定和实现民族和解所做的努力。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对澳门即将回归中国表示欢迎,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人致力于国家统一的政治努力,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塔吉克斯坦政府反对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图谋,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

  八、双方对上海和莫斯科协定参加国元首比什凯克会晤表示欢迎,认为该会晤是协定参加国为加强在欧亚地区的相互信任与理解所采取的又一共同步骤。

  九、双方对阿富汗武装对抗升级表示关切,强调?6+2?成员国的努力具有重要意义,主张为和平解决阿富汗冲突而继续努力。

  十、双方主张,在国际事务中应信守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互不干涉内政及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相互分歧与争端的原则;反对在国际关系中动辄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维护联合国在处理国际及地区事务中的权威作用。

  双方愿意在国际事务中加强磋商与合作,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而共同努力。

  十一、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埃莫马利·拉赫莫诺夫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对塔吉克斯坦进行正式友好访问。江泽民主席对此表示感谢并接受邀请。访问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江 泽 民                   阿·阿卡耶夫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于大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