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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3:06:06  浏览:87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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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

195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一、案件的接受
1955年上半年以前,在各级人民法院接受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中,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机关、企业、团体直接起诉的占很大比重;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也很多。1955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已经普遍建立并且逐步加强,由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刑事案件的比重,正在日益增加。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1956年检察工作计划和1956年至1957年检察工作规划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担负起除轻微刑事案件以外的全部刑事案件起诉工作的任务。因此,今后除直接侵害个人权益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外,其余刑事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用起诉书,并且将案卷、证物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如果被告人的罪行依法可以免予起诉的,可经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或者其他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或者是经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被害人又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的时候,人民法院都应当接受控诉,再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并告知控诉人。
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应当用诉状,并按被告人人数提出诉状副本,被害人不能自写诉状和副本的,可以由法律顾问处或者人民法院接待室代写。

二、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各地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实践经验,为了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审判人员在接受案件后,必须认真地审阅案卷材料,并做好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
(一)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组织预审庭,就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否合法和有无根据,应否将被告人交付审判,进行审查,预审庭由审判员一人和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记录。人民检察院是否派员出席预审庭一般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但审判人员如果认为有必要,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在预审庭上审查案件的时候,不必传唤证人和通知鉴定人到庭讯问,通常也不传讯被告人。
预审庭开庭后,首先由检察长(员)报告案情,检察长(员)如未出庭,即由审判员报告案情。其次,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查明起诉有无证据和证据能否作为起诉的根据,如有疑问,应当提出问题,由报告人加以说明(如果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在审阅案卷材料后,认为不需要重复报告案情的时候,也可以直接就本案事实或者证据不够明确的地方提出问题,由检察长(员)或审判员加以说明)。然后由审判人员进行评议,决定案件是否交付审判。在评议中,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一切问题均须共同研究解决。如果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但必须将不同意见记入评议记录。
根据各地审判实践经验,预审庭应当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下列裁定:
1.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即作出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裁定。在退回补充侦查的裁定内,必须明确提出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同时并告知被告人本案已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2.对被告人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免予起诉的案件,即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或者由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驳回起诉的裁定应当写明理由,除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外,同时也要送达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如果不同意这种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后依法提出抗议。抗议书副本应当送达被告人。
3.对案情明确、有足够证据材料的案件,即作出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裁定。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次要问题不清、证据不足但不影响审判的案件,也应当作出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裁定,同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由人民法院在审判进行中加以调查。
对于决定交付审判的案件,在预审庭上还要就下列问题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内容在裁定书内写明:
(1)开庭审理案件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2)案件依法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
(3)检察长(员)是否必须出庭。
(4)是否给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有权自己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自己委托辩护人。有检察长(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应当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或者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给他指定辩护人的时候,人民法院应当给他指定辩护人。如果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是未成年人,必须给他指定辩护人。
(5)是否需要配置翻译人员。当事人如有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上配置翻译人员。
(6)传唤或者通知哪些人出庭。
(7)应否变更人民检察院已经对被告人采用的强制措施,或者对以前未采用强制措施的被告人采用强制措施。对已经在押的被告人,如果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采用取保候审(人保和提供财产保证可以同时使用或者分别使用)或者监视居住的措施。对于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被告人,如果根据起诉材料,认为他是比较重大的犯罪分子需要逮捕的时候,预审庭应即作出逮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果根据证据材料认为未经逮捕的被告人确有逃跑(或者在逃)、企图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串供或者经常没有一定住处等情况的时候,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五条规定,采用临时羁押的措施。对于现行犯,无论是经人民法院发现的或者是由公民扭送来的,都必须立即依法予以处理。
为使开庭审理案件工作顺利进行,经预审庭决定交付审判的案件,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必须详细了解案卷材料,研究确定审理的方法和步骤,对重大案件并应拟定审讯提纲。
担任记录的书记员应当根据预审庭决定的事项,负责作好下列工作:
1.向人民检察院送达预审庭的裁定书正本。向被告人送达决定交付审判的裁定书正本和起诉书副本,或者送达驳回起诉的裁定书正本。在向被告人送达决定交付审判的裁定书正本和起诉书副本的时候,可以告知他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请求传唤新证人和提出新证据。传唤证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其代理人一律用传票,通知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一律用通知书。传票和通知书一般要在开庭3天以前送到,向被告人送达决定交付审判的裁定书正本和起诉书副本,同样的也要在开庭3天以前送到。送达传票、通知书、预审庭裁定书、起诉书等一切诉讼文件的时候,都要有送达证,收到上述诉讼文件的人须在送达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和时间,并签名或者盖章(或者用捺指印代替签名、盖章,下同)。
2.对于决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布审理案件的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3.被告人经预审庭决定继续羁押的,即办理换押手续;决定取保候审的,必须有保人出具保证书,并办理对保手续。
(二)对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审判员在接到案件和审阅案卷材料后,如果认为是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报经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案件以前,应当作好准备工作。首先,审查案件应否归本法院管辖,是否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用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接受控诉,再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并告知控诉人。被告人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的案件,可以用裁定驳回起诉,或者由自诉人撤销案件;如系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问题,可以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其次,审查起诉是否有证据材料以及证据材料是否足够作为起诉的根据。对于起诉缺乏足够证据材料的案件,可以限期要自诉人补充证据;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在开庭前进行调查。调查的目的在于全面地查明案情,不论对被告人有利或者不利的证据,都要充分地调查搜集并加以分析研究,防止主观片面。在调查中,如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传唤被告人,向他告知被控事实的要点,询问他是否要求传唤证人和鉴定人或者调查其他证据。如果自诉人不在限期内补充证据,而且审判人员也无法进行调查的时候,可以将案件注销或者用裁定驳回起诉。注销的案件,自诉人可以补充证据,另行起诉。驳回起诉的裁定,自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关于对自诉案件的被告人采用强制措施问题,必须特别慎重,一般不应采用逮捕、羁押措施,必要时可以要被告人取保候审。
决定开庭审理的自诉案件,关于确定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传唤当事人、证人和通知鉴定人出庭,向被告人送达诉状副本,以及要被告人取保候审等问题的程序和方法,可以参照前述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准备程序和方法。

三、审 理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在人民法院内进行,也可以到法院外的适当地点进行。关于开庭审理案件的程序,各地大体相同,但有些必要的程序也还贯彻执行的不够。为了全面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审理案件的程序应当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提高。
开庭前,由书记员查点到庭人员,又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宣布法庭注意事项。
审判人员入庭后,由审判员宣布开庭,宣布所审理的案件,查明被告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等,问他是否在3天前收到起诉书副本。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庭的,案件应当延期审理,并且可以在下次开庭以前酌情拘传被告人,拘传用拘传票。证人、鉴定人如有未到庭的,法庭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即酌情决定案件是进行审理或者延期审理。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即酌情重新确定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并再送达传票和通知书。如果证人、鉴定人均已到庭,即查明证人、鉴定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职业及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告知作证和鉴定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证人一律在具结后退庭,鉴定人是否具结,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然后审判员告知被告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声请审判人员和担任记录的书记员回避,向证人、鉴定人和同案其他被告人发问,请求传唤新证人和提出新证据,辩护和最后发言等),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和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的名单,并讯问当事人要不要声请回避。当事人声请审判人员回避的,由院长裁定;声请书记员回避的,由法庭裁定。驳回声请回避的裁定不准上诉。为使审理案件工作顺利进行,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和书记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有回避必要的时候,应当主动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分别由院长或法庭裁定。
上述事项进行完毕,法庭即开始调查事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如果检察长(员)出庭支持公诉,起诉书可以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指定的人民陪审员宣读,也可以由检察长(员)宣读。如果检察长(员)没有出庭支持公诉,或者是被害人自诉的案件,起诉书或者诉状即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指定的人民陪审员宣读,对自诉案件在宣读诉状后还要讯问自诉人有无补充。然后对被告人加以讯问,被告人有数人的时候,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隔离讯问,也可以不隔离讯问。讯问证人的时候,应当指出本案需要他证明的问题,并让他作充分的陈述。证人有数人的时候,应当隔离讯问,必要时可让他们互相对质。调查中,对案卷内已有的证据和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的新证据,都应当加以审查鉴别。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书,需要当庭加以宣读,并且要让双方当事人辩解。物证须当庭审查,辨别真伪,并让被告人辨认。被告人的供词,必须经过调查研究确与客观事实相符的,方可采用。
证人的证言应当到庭陈述。证人在侦查中作过陈述的,也应当到庭陈述。经法庭传唤未到庭而又确实不能到庭的证人在侦查中所作的陈述,需要当庭宣读,经法庭允许不出庭的证人所提出的书面证言,也需要当庭宣读。
在调查过程中,辩护人经审判员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当事人对鉴定或者勘验的结果有不同的意见而请求人民法院再进行鉴定或者勘验的时候,如认为有必要,即由法庭裁定案件延期审理,并再进行鉴定或者勘验。决定再进行鉴定的案件,应当另行指定有关专门技术人员或者由技术部门派员进行鉴定。鉴定前,应当向鉴定人说明鉴定的要求,并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材料,鉴定人也可以提出这种要求。鉴定的时候,除了被告人不能到场或者不宜让他到场的特殊情况以外,可以准许被告人在场;鉴定人可以向被告人和证人发问,被告人也可以向鉴定人发问。鉴定后,由鉴定人作出鉴定意见书并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应当将鉴定结果告知被告人。决定再进行勘验的案件,在勘验现场的时候,应当通知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他的家属和近邻到场,被告人能够到场的,也应当通知他到场。勘验时并须当场绘制现场图形或者拍摄照片。
在法庭调查事实阶段,必须把案情彻底查清,取得确凿的证据,以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
经过上述法庭调查事实阶段,如果认为案情已经完全查清,即由审判员宣布开始辩论。先由公诉人、自诉人及附带民事原告人(或他的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人和他的辩护人辩护,以后可以互相进行辩论。公诉人、自诉人辩论后,必须再让辩护人或者被告人辩护。辩论进行中,如果发现与本案有关的新事实,法庭可以宣布停止辩论,重新调查事实或者裁定案件延期审理;当事人和辩护人也可以提出这种请求,由法庭裁定。
审判员宣布辩论终结后,必须让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应当准许旁听群众当庭发言,旁听群众如果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用口头或者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人另有其他犯罪未经起诉,或者被告人提出新的理由和证据当庭无法查清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犯罪事实轻微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调查;犯罪事实重大复杂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轻微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可以具状或者当庭口头撤销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外自行和解,人民法院也可以当庭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外自行和解而具状请求撤销案件的,可准予撤销。当庭调解成立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分别存卷和发给双方当事人。
经当事人撤销的案件,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庭调解成立的案件,如果当事人一方事后翻悔,经审查确有错误的,可以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首先以可由合议庭传唤当事人再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即进行审判。如果经过审查并无错误,可以将审查的结果通知当事人。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担任记录工作的书记员必须认真负责地作好记录工作,如实地反映审判过程中的全部活动情况;如果当庭记录有不够完备的地方,应当在闭庭后及时加以整理。除证人证言笔录需要当庭宣读或者交由证人自看,并在查阅没有错误后由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外,其他笔录不必当庭宣读;但审判员必须当庭告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有请求查阅笔录的权利。审判员和书记员必须在笔录上签名。审判员在笔录上签名的时候,还必须认真负责地加以审查,如果笔录记载内容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应当加以修正。当事人要求查阅笔录的,一般应当在闭庭后立即交给他自看或者向他宣读,并允许他加以摘录;如果案情复杂,笔录需要整理的,也可以在闭庭后3天内交给当事人自看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笔录记载有不正确或者不完备的地方,可以在查阅后立即提出意见,也可以在3天内提出意见,审判员如果同意当事人的意见,就对笔录加以修正,如果不同意修正的,可以将当事人的意见和不应当修正的理由写出,一并附卷,经过当事人查阅的笔录,要让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书记员应当将当事人查阅的情况在笔录内注明。

四、裁 判
案件经辩论终结,被告人作最后陈述以后,审判员宣布休庭,并同人民陪审员退庭进行评议,在评议中应当研究解决以下问题:被告人的被控事实是否确实;是否为被告人的行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犯罪名是什么;应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是否数罪并罚如系数罪并罚,怎样确实应当执行的刑罚;有无附加刑;是否缓刑;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赃、证物如何处理。在确认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则作出犯何种罪判处何种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的判决;反之,即作出无罪的判决。判决只能以本案在审判庭上已经审理过的事实为根据,如果事实不够清楚,应当确定继续审理的措施。在评议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一切问题均须共同研究解决,如果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但必须将不同意见记入评议记录。参加评议的人员都应当在评议记录内签名(评议记录应当保守秘密,当事人及辩护人不能阅览)。
关于第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的格式和方法,各地过去极不统一,现在根据各地人民法院的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意见:
首先,在判决书的开头说明人民法院名称和判决书的种别,即写明“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并在下面注明案号。在原告人栏内,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写“公诉人”,例如:“公诉人某某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员)某某某”,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写“自诉人”,自诉人为附带民事原告人的时候,可写“自诉人即附带民事原告人”,否则即须另写附带民事原告人。在被告人栏内,应当写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出身、民族、职业和有无前科;刑事被告人同时即为附带民事被告人的,无须另说“附带民事被告人”字样;如果不是同一个人的时候,则须单独写出。辩护人应当写在被告人后面。
“案由”应当在当事人栏后另起一行写出。接着依次写明开庭审理案件的日期,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和担任记录的书记员的姓名,检察长(员)是否出庭执行职务以及案件是否公开审理。
其次,在被告人有罪的判决书中应当说明事实、理由、判决三项内容。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具体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结果等。理由部分应当说明认定事实的证据和适用政策、法律、法令的根据或者应受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的理由。判决部分应当写明被告人所犯罪名,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判处刑罚的判决书内还应当写明是否数罪并罚和决定应执行的刑罚,有无附加刑,是否缓刑,刑期起算日期及判决前羁押日数同刑期的折抵;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应当写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如何解决;案内有赃、证物需要处理的,应当写明如何处理。如系无罪的判决书,只需写明认定被告人无罪的理由,并在判决部分内写明被告人无罪。在具体写法上,有罪的判决书中的事实与理由两部分可以合并写,也可以分开写。判决书须注意有思想性和说服力,段落层次分明,力求通俗。
再次,在判决书原本的最后,依次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某某人民法院”;作成判决书的年、月、日:“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如系助理审判员,可以写代理审判员;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判决书,应当写审判员)某某某、人民陪审员某某某、某某某”。在判决书正本的最后,还要依次写明:“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制成判决书正本的年、月、日;“书记员某某某”(即负责按照判决书原本制成正本的书记员)。
关于第一审人民法院所用的裁定书的格式、写法和署名,与判决书基本相同,内容一般比较简单。准许上诉的裁定,应当在裁定书原本内注明上诉期间和上诉审人民法院。
宣判的方式分为立即宣判与定期宣判两种,立即宣判由审判员宣读判决书主要内容并加以说明,宣读完毕,向当事人告知上诉期间和上诉审人民法院。立即宣判的案件,判决书一般应当在宣判后5日内送达当事人。定期宣判的程序与立即宣判的程序基本相同,但宣判时需要查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宣读判决书全文,并可以当庭送达判决书。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间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议,上诉期间届满后,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五、上 诉
关于哪些人有上诉权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过去准许自诉人、被告人及其监护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今后,除自诉人、被告人及其监护人有权提起上诉外,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以取得被告人的同意为宜;在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没有征求被告人意见而提起上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及时地允许被告人的近亲属、辩护人与被告人见面接谈。如被告人不同意提起上诉,可以当作群众申诉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有权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议。
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而提起上诉的期间,各级人民法院多规定为10天,自当事人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算,这是切实可行的。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间,今后可统一规定为5天。
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用上诉状,并应按对方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当事人不能写上诉状的,可以由法律顾问处或者人民法院的接待室代写。提起上诉,一般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但直接向上诉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也应当受理。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上诉是否逾期,如未逾期,就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并告知对方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书状,然后备文将上诉状、答辩书状及全部卷宗材料报送上诉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诉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如果上诉审人民法院不能确定上诉是否逾期,就将上诉状送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如未逾期,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备文将上诉状、答辩书状及全部卷宗材料报送上诉审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提起上诉,如果有正当理由足以说明逾期原因的,应当受理。如果没有正当逾理由而当事人坚持上诉的,应当由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受院长委托的审查原判决或者裁定有无错误。逾期虽无理由,但经审查后发现原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逾期无理由,原判决或裁定也无错误,而当事人仍坚持上诉的,应当将上诉状及当事人逾期坚持上诉的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的,都应当准许。人民法院如果不向被告人宣判、不送达判决书,或者还在上诉期中就把被告人送去劳动改造以及其他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上诉权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人民检察院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议,可以参照上述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程序。如果在上诉期间届满后提出抗议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
上诉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或者抗议案件,应当由审判员(或者代行审判员职务的助理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记录。
根据各地实践经验,上诉审人民法院接受案件后,一般均由审判员一人对原审的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的上诉状(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议书)和对方提出的答辩书状,以及原审的全部卷宗材料,认真负责地进行审查。审查中,按照“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的基本指导原则,首先审查原审判决或者裁定所根据的事实是否已经完全调查清楚,证据材料是否确实,其次审查论罪科刑有无错误和程序是否合法。
承办审判员在审查后,应当将案件提交合议庭审理,先由承办审判员报告案情,然后进行评议,确定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在评议中,合议庭的全体组成人员享有同等权利,如果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但必须将不同意见记入评议记录。
在评议中,如果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并无错误,证据充分,论罪科刑正确,在程序上合法,而提起上诉或者提出抗议没有理由的,应当用判决驳回上诉或者驳回抗议。如果原审认定事实无错误,证据充分,在程序上合法,而论罪科刑不妥当,认为是把无罪当作有罪、把轻罪当作重罪,或者按照政策、法律、法令原判处刑过重的,应当用判决改判全部或者一部。对于被告人或者他的监护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如果认为原判处刑显然过轻,而确有加重刑罚必要的时候,应当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更审。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议的案件,如果原审认定事实无错误,证据充分,在程序上合法,而处刑显然过轻,认为应有加重刑罚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改判。如果原审判决或者裁定在程序上显然有严重违法的地方,应当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更审。在发回更审的裁定内,必须明确具体地指出原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错误或者不妥当的地方,以便原审人民法院加以纠正。
在评议中,如果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有疑问,证据不充分,需要发回原审人民法院更审的,应当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更审。如果由于案情疑难重大,牵涉范围较广,或者需要专门技术进行鉴定才能肯定案情事实,发回更审后原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困难较多,或者有其他不宜发回更审原因的,应当由上诉审人民法院传唤当事人及必要的证人到法院来开庭审理,或者实行就地审判。各地中级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对于所受理的上诉或者抗议的案件,如果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有疑问,证据不充分,而审判本案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与本法院距离很近和交通方便,认为无须发回更审的,多由本法院传唤当事人及必要的证人到法院来开庭审理。这种作法可以继续采用。在开庭审理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都应当公开进行,审理程序可以参照前述审理第一审案件的程序,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执行职务。如果在案件审理中,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有疑问,证据不充分,而必须由人民检察院以侦查来搜集新证据的时候,应当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与原审同级的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关于第二审刑事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的格式,在当事人栏内,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议的,写“抗议人某某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员)某某某”;由被告人或者自诉人提起上诉的,写“上诉人某某某”;自诉案件上诉人的对方写“被上诉人某某某”。案由内应当写明“不服某某人民法院某某年度某某号判决(或者裁定)”,接着写明开庭审理案件的日期、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担任记录的书记员的姓名、检察长(员)是否出庭执行职务、以及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在内容方面,除事实、理由两个部分与第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的写法大体相同外,在判决或者裁定部分还应当写明是驳回上诉,或者撤销原判,发回更审(或者发回与原审同级的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还是部分或者全部改判。如系全部改判的判决书,应当首先写明“原判决撤销”字样,接着写明如何改判。如系部分改判的判决书,则须分别写明原判决的哪一部分撤销及如何改判。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死刑案件的终审判决,应当在判决书的最后说明:“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意见,申请某某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并在宣判时告知当事人。

六、死刑复核
死刑复核案件,无论是由当事人申请复核或者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各地都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核。审核中,除有需要直接查对事实的情况外,都不传唤当事人及证人。审核后,对原判决所根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论罪科刑正确,在程序上合法的,即用判决核准执行死刑,并附发执行命令,执行命令由院长署名。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在程序上合法,但论罪科刑不妥当而应当减轻刑罚、免予刑事处分或者宣告无罪的案件,即用判决减轻刑罚、免予刑事处分或者宣告无罪。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原审判决在程序上显然有严重违法的地方,即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更审,或者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进行查对。这些作法今后仍可继续采用,但应再作以下补充:高级人民法院在审核后,依法作出的改判减轻刑罚、免予刑事处分或者宣告无罪的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经高级人民法院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更审的死刑案件,如果在更审后仍判处死刑,当事人不服时,可以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提起上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如果改判徒刑,应当准许提起上诉或者提出抗议。经高级人民法院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更审的死刑案件,如果在更审后仍判处死刑,当事人仍可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复核,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更审后改判徒刑,这种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判处死刑的判决和作为第二审的维持原审判处死刑的终审判决,如果当事人不上诉、不申请复核,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并适用前述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
(注:这里初步总结了各地过去的死刑案件复核程序的经验。其中关于死刑案件的判决和核准权限问题,中央最近将有新的规定,今后各地在执行中央新的规定过程中,还需要继续总结这一方面的经验,以便进一步加强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

七、再 审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有的是对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再审的;有的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而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同时,还有根据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议而再审、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再审的程序大致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对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应否再审问题,须经院长或者受院长委托的人进行审查。审查后,如果认为原判决或者裁定并无错误,可用人民法院名义将审查结果通知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如果发现原判决或者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政策、法律、法令上确有错误,都应当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审判委员会审查了院长提出再审的案件后,如果认为原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须分别情况作出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或者移送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决议。但是,上诉审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如果认为本法院的第二审判决或者裁定是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而且以发回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发回与原审同级的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为宜的,也可以作出撤销原判,发回更审或者发回补充侦查的决议。合议庭再审后所作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并须在案由内注明本案是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议而再审的。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所作的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决议,和上诉审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所作的发回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更审或者发回与原审同级的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决议,也都应当由合议庭制作裁定书,分别送达。
根据各地人民法院实践经验,对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经审判委员会决议另行组织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后所作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的时候,可以提出抗议。对本法院已经发生和法律效力的第二审案件判决裁定,经审判委员会决议另行组织合议应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后所作的判决和裁定,都不准许上诉。这些作法仍可继续采用。
鉴于原承办人审理再审案件往往存有先入为主的看法,容易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判决,许多人民法院过去都实行了原承办人回避的制度,这种制度今后应当普遍实行。
(二)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问题的时候,各地人民法院都先调卷审查。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即按照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加以处理:对原判决或者裁定所根据的事实无出入,而论罪科刑有错误,认为是把无罪当作有罪、把有罪当作无罪、确定罪名有错误或者按照政策、法律、法令原判处刑悬殊而确有改判必要的,应当用判决改判全部或者一部;改判的判决不准上诉。对事实不清的案件,即用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进行再审的人民法院,如果是案件的原第一审法院,其判决和裁定准许上诉;如果是原第二审法院,其判决和裁定不准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对事实有出入认为需要由本法院直接进行调查的案件,即由本法院予以提审;审理后用判决撤销原判予以改判,改判的判决不准上诉。这些作法都可继续采用。

八、执 行
对死刑的执行,过去各级人民法院多由审判员监督执行,执行手续不尽一致。今后应当在执行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并通知公安机关派员执行。执行时应当首先查明人犯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讯问他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执行后报告核准执行的上级人民法院备案。对徒刑的执行,应当由人民法院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给监所执行书,监所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执行书后,再执行犯人徒刑。执行书的格式,可以参照司法部制发的诉讼用纸格式试行。为了使监所了解犯人的犯罪事实和刑期起止日期,并便于对犯人进行改造教育,人民法院还应当将判决书一并附送。判处徒刑的犯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三十七条及第六十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延期执行或者取保监外执行。延期执行应当由审判该案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除了送达犯人以外,还要向犯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者他的服务机关、企业、团体送达,并通知这些单位对犯人进行监督,同时要求它们在延期执行原因消灭后,通知原法院收押执行。对判处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犯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基层行政单位或者犯人的服务机关、企业、团体执行,并附送判决书。对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适用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一般应当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如果犯人已在上诉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的监所关押的,应当由上诉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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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肿瘤放射治疗剂量学的若干规定

国家计量局 卫生部


关于肿瘤放射治疗剂量学的若干规定

1985年5月25日,国家计量局、卫生部

本规定包括150—400KVX线机产生的X射
60 137
线、 Co、 Csr射线治疗机的γ射线、加速器产生的
1—25MVX线和高能电子束的剂量测定方法,以及关于治疗计划、记录和病例剂量报告的一些规定。由于临床剂量测定仍以电离室为主要测量工具,并且国家已建立照射量基准和部分地区的次级标准。因此,本规定内容只适于电离室测量。

第一章 有关主要名词的规定
射线质:射线质指的是射线能量,主要表示射线贯穿物体的能力。用电离室测定射线剂量时,室壁材料和介质材料的阻止本领以及照射量仪表显示的读数计算吸收剂量时所用的转换因子等均与射线质有密切关系。唯有射线质为已知时,才能采用相应能量的射线的物理参数表和曲线。
照射量(X):照射量X是dQ除以dm所得的商,其中dQ的值是在质量为dm的空气中,由光子释放的全部电子(负电子和正电子)在空气中完全被阻止时,在空气中产生一种符号的离子总电荷的绝对值。
dQ
X=----
dm
单位:C/kg
照射量的原用单位是伦琴(符号R)
--4
1R=2.58x10 C/kg(严格相等)。
测量照射量必须在满足电子平衡条件下进行,即进入体积元的次级电子总能量等于离开该体积元的全部次级电子的总能量。当X线的能量小于2MV,γ线的能量小于几MeV时,电子平衡条件是可以建立的。根据照射量的定义和放射治疗设备发展的情况,照射量不再用于临床剂量。
吸收剂量(D):吸收剂量D是dE除以dm所得的商,其中E是致电离
辐射给与质量为dm的物质的平衡能量。
dE
D=------
dm
单位:J/kg
吸收剂量单位的专名是戈瑞(Gy),1Gy=1J/
kg,吸收剂量的原用单位是拉德(rad)。
--2
1rad=10 J/kg=1cgy
以下有关名词参看图1。(略)


射线源(S):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一般指放射源前表面的中心,或产生射线的靶面中心。对电子束取在出射窗或散射箔所在的位置。
射线中心轴:表示射线束的中心对称轴线。临床上一般用放射源S通过最后一个限束器中心的连线作为射野中心轴。
射线照射野(A):表示射线束经最后一个限束器后中心轴垂直模体时通过模体的范围,它与模体表面的截面即为照射野的面积。对于旋转治疗或对固定SAD照射,截面取在旋转中心的深度处临床剂量学中规定模体内50%同等剂量曲线的延长线交于模体表面的区域为照射野的大小(图1中的A0为表面照射野)。
参考点(P):一般情况下,为剂量计算或测量参考,规定模体表面下射线中心轴上的一点,如400KV以下X射线,参考点取在模体表面,对高能X线或γ射线参考点取在模体表面下最大剂量点位置,其位置随能量而定。模体表面到参考点的深度为参考深度(d0)。对应不同射线质所规定的参考深度d0见表1。
校准点(C):在射线中心轴上指定的测量点。模体表面到校准点的深度为校准深度dc 见表1。
表1 参考深度(d0 )与校准深度(dc )
----------------------------------------------------------------------------------------
射 线 质 |d0 (cm)‖ 射 线 质 |dc (cm)
----------------------------|------------‖----------------------------|--------------
150KV—400KVX射线| 0 ‖15KV—10MVX射线 | 5
80 | 0.5 ‖137 60 |
Cor射线 | ‖ C3、 Cor射线 | 5
4MVX射线 | 1.0 ‖11—25MVX线射 | 7
6MVX射线 | 1.5 ‖26—50MVX射线 | 10
8MVX射线 | 2.0 ‖1—5MeV电子束 | 0.5
10MVX射线 | 2.5 ‖5—10MeV电子束 | 1.0
15MVX射线 | 3.0 ‖10—20MeV电子束 | 2.0
20MVX射线 | 4.0 ‖20—50MeV电子束 | 3.0
30MVX射线 | 5.0 ‖ |
----------------------------------------------------------------------------------------

源—皮距(SSD):表示沿射线中心轴从射线源到模体表面的距离。
源—瘤距(STD):表示射线源沿射线中心轴到肿瘤内所考虑点的距离。
源—轴距(SAD):表示射线源到机器等中心的距离。
平衡帽(套):测量照射量时为满足电子平衡条件,在测量仪电离室头上附加的帽。
中心轴百分深度量(PDD):模体内射线中心轴上任一深度的吸收剂量率D(d)与射线中心轴上参考点吸收量剂率D(d0)的百分率。即:
D(d)
PDD=----------×100%
D(d0)
组织空气比(TAR):定义为模体内射线中心轴上某一点的吸收剂量率DT 与移去模体后空间同一点在自由空气中的小体积组织内的吸收剂量率DTa之比。即
DT
TAR=----。
DTa
组织最大剂量比(TMR):模体内射线中心轴上任一点吸收量剂率D与模体中最大剂量点处的吸收剂量率D(dM)之比,即

TMR=----------。
D(dM)
反散射因子(BSF):模体内射线中心轴上最大剂量点的吸收剂量率D(d0)与空气中该点吸收剂量率D(da)之比,即
D(d0)
BSF=--------。
D(da)

第二章 吸收剂量的测定
用带有空腔电离室照射量仪表测定光子束、电子束的吸收剂量分两个步骤进行:第一步将空腔电
60离室在X射线或 Coγ射线下校准,目的是校对照射量仪表的刻度;第二步将校准过的照射量仪表的电离室放到介质中测定吸收剂量,这时仪表的测量值
60
是以伦琴,或“ Co伦琴”为单位。然后,通过仪表
读数校准因子和吸收剂量转换因子,计算出吸收剂量。具体方法如下:
一、对治疗机的基本要求
应符合国家标准中规定的要求。
二、水模体中吸收剂量的测定
(一)测量条件:
1.照射量仪表:
(1)为保证测量值的准确可靠和量值的统一,所使用的照射量仪表必须每年经计量部门标准实验
60
室校准一次,给出60—250KVX射线及 Coγ射线的
60
照射量校准因子No在 Coγ射线校准时,电离室应
加上平衡帽。使用仪表前,应按照射量仪表说明书上的要求检查仪表的稳定性或调节仪器的灵敏度;然后检查仪表的漏电、零点漂移等,使其对测量值的影响在1%以内。如不符合要求,要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仪表经修理后,必须送计量部门重新校准。
(2)对电离室的要求,电离室体积小于1立方厘米,外径小于1厘米。电离室能量响应在60—250KV X射
60
线和 Coγ射线(加平衡帽)范围内,校准因子N的
变化不大于5%。电离室的杆效应(即电离室除灵敏体积外的杆部分受照射后而附加的电离电流)要小于1%。
(3)有效测量点:对X、γ射线建议将电离室的几何中心定为有效测量点;对电子束建议将电离室有效测量点定为从几何中心向射线源方向移3/4r,r为电离室内半径。
(4)备有足够长的电缆并加电离室防水套。
(5)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测量量程。
2.水模体
水模体壁用有机玻璃或聚苯乙烯制作。使用中要求在最大照射野边缘外至少有5厘米的富裕,一般为30×30×30厘米。如果备有电离室插孔,孔与电离室要密合,不能有空隙。
3.其它必备用具:
计时器、温度计、气压计(如没有此项设备,可向当地气象台索取测量时的大气压值)、电离室支架、测距尺等。
(二)测量方法:
1.校准点吸收剂量的测定:
(1)将带上防水套的电离室有效测量点放在水模体中心轴的校准深度处(见表1)。如果水模体备有电离室插孔,就将电离室插入孔内固定好。测量前,电离室在水模中至少要放置15分钟,以保证温度平衡。
(2)选择被测照射野大小,源—皮距离(SSD)。
(3)选择过滤板、能量(如KV)等。
(4)测量水模体内温度、大气压以备计算空气密度修正值K。
(5)开机出射线,从照射量仪表上读取3—5个读数,并得出仪表平均读数Ro为减小测量误差,最好用累积剂量读数。
(6)校准点处吸收剂量D(dc)的计算:
对X射线和r射线:
D(dc)=0.01·R·N·K·F (i)
对电子束:
D(dc)=0.01·R·N·K·CE (ii)
式中,D(dc)为水模体中电离室被水所代替时,
校准点的吸收剂量,单位是Gy;R为照射量仪表读
数,伦琴;N为照射量仪表的校准因子,对100KV以
60
下X射线,用相应的HVL的校准因子,对 Coγ射线
60
和高能X射线或电子束均采用 Coγ射线的校准因
子;K为空气密度修正因子。
273+t Po
K=------------·---- (iii)
273+20 P
其中t、p为测量时的水温(℃)和大气压;po为
标准大气压,与p的单位要一致。
5
注:校准仪表时,以20℃,1.013×10 pa为标
准条件。
如果剂量仪的电离室是密封的或带有灵敏度调
60
节,则K=1;F为X、γ射线伦琴或“ Co伦琴R”
cGy转换因子,它与辐射质有关,见表2;电子束的
CE值见表3。
60
表2 R或 R—cGy转换因子F
----------------------------------------------------------------------------------
射线质(HVL或核素) | F | 射线质 | F
|(cGy/R)| |(cGy/R)
------------------------------|--------------|----------------|----------------
0.5mmAL X射线 | 0.89 |2MV X射线 | 0.95
1mmAL X射线 | 0.88 |4MV X射线 | 0.94
2mmAL X射线 | 0.87 |6MV X射线 | 0.94
4mmAL X射线 | 0.87 |8MV X射线 | 0.93
6mmAL X射线 | 0.88 |10MV X射线| 0.93
8mmAL X射线 | 0.89 |12MV X射线| 0.92
0.5mmCu X射线 | 0.89 |14MV X射线| 0.92
1mmCu X射线 | 0.91 |16MV X射线| 0.91
1.5mmCu X射线 | 0.93 |18MV X射线| 0.91
2mmCu X射线 | 0.94 |20MV X射线| 0.90
3mmCu X射线 | 0.95 |25MV X射线| 0.90
4mmCu X射线 | 0.96 |30MV X射线| 0.89
137 60 | | |
C3 , Coγ 射线 | 0.95 |35MV X射线| 0.88
----------------------------------------------------------------------------------
(7)对不同射野、不同距离(SSD)要分别测定校准点的吸收剂量。
2.参考点吸收剂量D(do)的计算:
在确定的A、SSD条件下,参考点的吸收剂量D(d0)可由校准点吸收剂量D(dc)和校准点的百分深度剂量P(dc)求出:
D(dc)
D(d0)=-------------- (iv)
PDD(dc)


3.水模体中心轴上其他各深度处的吸收剂量:
由参考点吸收剂量可求出水模中心轴上任意深度d处的吸收剂量D(d)=D(d0)·PDD(d)其中PDD(d)为百分深度剂量,其推荐数据见附录。
三、空气中测量照射量并转换为水模体中吸收剂量的方法:
60
由于2MV以下X射线和 Coγ射线可以进行照
射量的测量和考虑到各单位设备条件不尽相同,也可以暂用在空气中测量照射量再换算出水模体中吸收剂量的方法。方法要点如下:
1.使用校准过的照射量仪表在空气中测量照射量,对测量仪表及电离室的要求与水模体中吸收剂量测定的测量条件相同。
2.将电离室放在空气中相当于参考点的位置(见表1)。
3.选定测量照射野A。
4.选定KV、滤过板等条件。
5.出射线,得仪表读数R。
6.参考点的照射量X(d0 )为:
X(d0)=R·N·K (v)
式中R、N、K与式(i)相同。


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X线机遮线筒是闭端式的,放置在闭端的电离室中心至射线源S的距离为
r1
SSD+----(r1为电离室外径)。由于中能X射线参考
2
深度d0=0,所以所测点不是参考点的照射量。应做距离反平方修正,才得参考点(d0处)的照射量。例如:SSD=40cm r1=1.0cm,测出的照射量X为电离室中心即40.5cm处的值X40.5,则SSD=40cm处的照射量X40为:
X40 40.5 2 40.5
----------=(--------) X40=(--------)·X40.5
X40.5 40 40
7.将空气中相当于参考点处的照射量X(d0)转
换为水模体中参考点(d0处)的吸收剂量
D(d0):D(d0)=X(d0)·F·BSF (vi)
式中F同式(i);BSF为反散射因子。
8.计算水模体中任一点吸收剂量的方法同前。
表2.1 高能电子束的转换因子CE(cGy/R)
--------------------------------------------------------------------
初始能量| | | | | | | | | |
(Mev | | | | | | | | | |
| 5 | 10 | 15 | 20 | 25 | 30 | 35 | 40 | 45 | 50
水深 | | | | | | | | | |
(cm) | | | | | | | | | |
--------|-----|-----|-----|-----|-----|-----|-----|-----|-----|-----
1 |0.922|0.877|0.843|0.823|0.808|0.795|0.784|0.775|0.768|0.762
--------|-----|-----|-----|-----|-----|-----|-----|-----|-----|-----
2 | |0.893|0.858|0.835|0.819|0.806|0.795|0.786|0.778|0.771
--------|-----|-----|-----|-----|-----|-----|-----|-----|-----|-----
3 | |0.915|0.871|0.848|0.830|0.816|0.804|0.794|0.786|0.778
--------|-----|-----|-----|-----|-----|-----|-----|-----|-----|-----
4 | |0.947|0.886|0.859|0.840|0.824|0.812|0.801|0.792|0.785
--------|-----|-----|-----|-----|-----|-----|-----|-----|-----|-----
5 | |0.963|0.901|0.871|0.847|0.831|0.819|0.809|0.799|0.791
--------|-----|-----|-----|-----|-----|-----|-----|-----|-----|-----
6 | | |0.933|0.885|0.856|0.839|0.825|0.815|0.806|0.798
--------|-----|-----|-----|-----|-----|-----|-----|-----|-----|-----
7 | | |0.965|0.902|0.867|0.846|0.832|0.821|0.812|0.803
--------|-----|-----|-----|-----|-----|-----|-----|-----|-----|-----
8 | | | |0.941|0.882|0.854|0.839|0.827|0.816|0.808
--------|-----|-----|-----|-----|-----|-----|-----|-----|-----|-----
9 | | | |0.959|0.898|0.865|0.847|0.832|0.820|0.814
--------|-----|-----|-----|-----|-----|-----|-----|-----|-----|-----
10 | | | |0.926|0.917|0.878|0.856|0.840|0.827|0.819
--------|-----|-----|-----|-----|-----|-----|-----|-----|-----|-----
11 | | | | |0.946|0.890|0.866|0.848|0.834|0.823
--------|-----|-----|-----|-----|-----|-----|-----|-----|-----|-----
12 | | | | |0.939|0.906|0.879|0.857|0.841|0.829
--------|-----|-----|-----|-----|-----|-----|-----|-----|-----|-----
13 | | | | | |0.926|0.890|0.867|0.848|0.835
--------|-----|-----|-----|-----|-----|-----|-----|-----|-----|-----
14 | | | | | |0.959|0.907|0.877|0.857|0.842
--------|-----|-----|-----|-----|-----|-----|-----|-----|-----|-----
15 | | | | | |0.933|0.924|0.890|0.866|0.849
--------|-----|-----|-----|-----|-----|-----|-----|-----|-----|-----
16 | | | | | | |0.954|0.903|0.876|0.857
--------|-----|-----|-----|-----|-----|-----|-----|-----|-----|-----
17 | | | | | | |0.929|0.919|0.887|0.864
--------|-----|-----|-----|-----|-----|-----|-----|-----|-----|-----
18 | | | | | | | |0.940|0.900|0.874
--------|-----|-----|-----|-----|-----|-----|-----|-----|-----|-----
19 | | | | | | | |0.936|0.915|0.883
--------|-----|-----|-----|-----|-----|-----|-----|-----|-----|-----
20 | | | | | | | | |0.935|0.895
--------|-----|-----|-----|-----|-----|-----|-----|-----|-----|-----
21 | | | | | | | | |0.943|0.908
--------|-----|-----|-----|-----|-----|-----|-----|-----|-----|-----
22 | | | | | | | | |0.921|0.924
--------|-----|-----|-----|-----|-----|-----|-----|-----|-----|-----
23 | | | | | | | | | |0.945
--------|-----|-----|-----|-----|-----|-----|-----|-----|-----|-----
24 | | | | | | | | | |0.918
--------------------------------------------------------------------
注:本表适用于平板电离室,取扰动因子Pwg=1.00
表2.2 高能电子束的转换因子CE(cGy/R)
--------------------------------------------------------------------------------------------------
初始能量| | | | | | | | | | | | | | | | |
(mev) | 4 | 5 | 6 | 8 | 10 | 12 | 14 | 15 | 16 | 18 | 20 | 23 | 25 | 28 | 30 | 32 | 35
水深(cm) | | | | | | | | | | | | | | | | |
------------|----|----|----|----|----|----|----|----|----|----|----|----|----|----|----|----|-----
0.5 |0.91|0.90|0.89|0.88|0.87| | | | | | | | | | | |
0.7 |0.91|0.90|0.89|0.88|0.87| | | | | | | | | | | |
1.0 |0.92|0.91|0.90|0.89|0.87|0.86|0.85|0.85|0.84|0.84|0.83|0.83|0.82|0.82|0.81|0.81|0.81
1.5 |0.90|0.92|0.91|0.89|0.88|0.87|0.86|0.85|0.85|0.84|0.84|0.83|0.82|0.82|0.82|0.81|0.81
2.0 | |0.90|0.92|0.90|0.89|0.87|0.86|0.86|0.85|0.84|0.84|0.83|0.83|0.82|0.82|0.81|0.81
3.0 | | | |0.92|0.90|0.89|0.87|0.87|0.86|0.85|0.84|0.84|0.83|0.82|0.82|0.82|0.81
4.0 | | | | |0.92|0.90|0.89|0.88|0.87|0.86|0.85|0.84|0.84|0.83|0.82|0.82|0.82
5.0 | | | | | | |0.90|0.89|0.89|0.87|0.86|0.85|0.84|0.83|0.83|0.82|0.82
6.0 | | | | | | |0.92|0.91|0.90|0.89|0.87|0.86|0.85|0.84|0.83|0.83|0.82
7.0 | | | | | | | |0.92|0.92|0.90|0.88|0.87|0.86|0.84|0.84|0.83|0.83
8.0 | | | | | | | | | |0.92|0.90|0.88|0.87|0.85|0.84|0.84|0.83
9.0 | | | | | | | | | | |0.92|0.89|0.88|0.86|0.85|0.84|0.84
10.0 | | | | | | | | | | | |0.91|0.89|0.87|0.86|0.85|0.84
11.0 | | | | | | | | | | | |0.92|0.91|0.88|0.87|0.86|0.85
12.0 | | | | | | | | | | | | |0.92|0.90|0.88|0.87|0.86
13.0 | | | | | | | | | | | | | |0.92|0.90|0.88|0.86
14.0 | | | | | | | | | | | | | | |0.92|0.90|0.87
15.0 | | | | | | | | | | | | | | | |0.91|0.89
16.0 | | | | | | | | | | | | | | | | |0.90
17.0 | | | | | | | | | | | | | | | | |0.92
--------------------------------------------------------------------------------------------------
注:本表适用于轴和电子束入射方向垂直的圆柱形电离室,电离室内径约6mm。
9.如果测得空气中(SSD+d)处的照射量为X
(d),可按下式转换为水模体中水深d处的吸收剂量
D(d):
D(d)--X(d)·F·TAR (vii)
式中F同式(i);TAR为组织空气比,见附表。
四、吸收剂量的定期测量
对X线机,1个月测量1次;加速器至少每周测
50 601次; Co治疗机可3个月测1次,但每月要进行Co衰变修正。
对于性能差的机器和新安装的机器或其他原因引起机器性能变化,应酌情增加测量次数,以保证临床剂量的准确可靠。

第三章 射线质的测定
射线质的测定是临床剂量学的一个重要内容。测量方法如下:
一、400KV以下X射线半值层(HVL)的测定:
X射线能谱是连续的,对于治疗来讲,我们并不需要了解能谱的分布,临床上关心的是射线的穿透能力,一般用半值层来表示。所谓半值层是使原射线量减弱一半所需要的某种吸收材料的厚度。半值层的值越大,射线的穿透本领越强。
根据半值层的定义,我们可以用实验方法来测定X射线的半值层。测量时,将不同厚度的吸收片(铝片或铜片)一片一片的叠加,同时测出射线穿透不同厚度的吸收片后的射线量,然后作出厚度对射线量的坐标曲线,最后从曲线上查出使原射线量减少一半的吸收片厚度,此厚度即为被测X射线的半值层。或用两块同质楔形吸收板,用电动或手动的方法使它们作相对运动,以逐渐增加厚度。测定半值层应注意以下几点:
1.测定的半值层必须针对直接用于治疗的X射线,也就是说,要明确所使用的管电压滤过板条件。尽管管电压、电流相同,滤过板不同,半值层也不一样,例如某种200KVX线机未滤过的X射线,半值层是0.35mmCu,经过1mmCu滤过,半值层提高到1.3mmCu。
2.相同的物理和几何的测量条件,不加吸收片时应相同,即管电压、电流、滤过板、电离室的位置均应恒定,以保证半值层测量准确。
3.测量时的几何条件要适当,防止散射线的影响。实验结果表明,附加吸收板位置不恰当而产生的散射线的影响会使测量的半值层得出错误的结果。因此电离室离开吸收片的距离与吸收片离射线源(S)的距离大约相等,一般取50cm。电离室周围不应有产生散射线的物体存在。
照射野的面积也应尽量小,以能包围测量电离室的敏感体积为限。X射线机的半值层应定期每月或每两个月测量1次。机器安装或换X线管时,更应该重测半值层。选择的治疗条件,应使所测半值层尽量与深度量表的半值层一致,以便使用深度量表。
表4 高能X线能量与水HVD的关系
----------------------------------------------------------------
射线能量(MV)|最大剂量深度(cm)|50%剂量深度(cm)
----------------|--------------------|------------------------
4 | 1 | 13.8
6 | 1.5 | 15.5
8 | 2 | 17.1
10 | 2.5 | 18.1
12 | 2.5 | 18.8
15 | 3 | 20.0
18 | 3 | 21.3
20 | 3 | 21.8
22 | 4 | 22.7
24 | 4 | 23.5
----------------------------------------------------------------
注:该表使用的测量条件是SSD=100cm,A=10×10cm
二、高能X线能量的确定:
通常采用最大剂量点处剂量一半的深度(HVD)水深法,即用水模体中射线中心轴上50%的剂量深度来确定X射线的质。高能X射线能量与水HVD的关系见表4。
日常射线能量的监测用一个简易监测能量体模进行,体模中电离室位置放在该能量最大剂量点处,反转后正适合该能量50%深度剂量值的位置。每次校正如果测量均为50%,就说明能量没有变化,或者用其能量监测体模对每次测量值进行对比,如果误差均在5%以内,说明能量变化在其允许范围内,如超过5%变化应对机器进行调整。
三、高能电子束能量的测定:
测量方法:用电离室测出不同治疗距离上10×10cm或12×12cm射线中心轴上百分深度剂量曲线(图2),从曲线上最大斜率点切线的延长线与曲线尾部切线的交点所对应的深度Rp为电子在水中的实际射程,并将Rp代入下式可估算出入射的电子束能量。
Rp +0.38
E0 =--------------
0.52
或 Rp =0.52E0 --0.38(cm)
式中E0 为入射的电子能量(MeV),Rp为电子在水中
的射程(cm)。


电子射程法确定电子束能量的准确性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最主要的是测量时所用电离室的直径和照射野大小的影响。一般情况下,要求用很小直径的柱形电离室,照射野的直径又大于电子的实际射程。

第四章 治疗计划、记录和病例剂量报告的几点规定(试行)
记录和报告治疗方案是为了保证治疗方案的执行、改进,以及对治疗方案进行评价、交流,同时观察效果。记录和报告的书写应当简明、准确。这里提出的一些原则,希望我国的放射治疗工作者结合本单位情况,尽可能参照执行,以逐步达到记录和报告书写的统一。
一、治疗计划设计中几个概念:
(一)靶区(Target Volume):
对根治性放射治疗,靶区应包括瘤体本身及周围潜在的受侵犯的组织以及临床估计肿大可能转移的范围,靶区大小由临床医生根据病人的解剖(如CT断层图)或局部解剖及轮廓尺寸在设计治疗计划之先确定,并应考虑到治疗中可能的位置移动、形状改变(胃、膀胱)以及摆位不准确引起的误差。靶区的大小和形状随着治疗的进行可能发生改变,应作相应修改。同一个病人可能存在一个以上的靶区。
由于CT、模拟定位机、高精度治疗机的配合使用,显著地提高了定位和治疗摆位的准确性。利用电子计算机或手工计算设计治疗计划,应尽量保证大部分靶区的剂量在90%同等剂量曲线范围内。
(二)治疗区(Treatment Volume):
由于治疗技术(如照射野条件等)的限制,90%同等剂量曲线范围不可能全包括靶区而与靶区的形状完全一致起来,一部分靶区可能在90%同等剂量曲线之外。因此,规定了治疗区的概念。显然治疗区应大于靶区。治疗区的剂量应由肿瘤的最低剂量所限制,应保证在80%同等剂量曲线以上。
(三)照射区(Irradiated Volume):
照射区大于治疗区,其剂量受正常组织耐受剂量的限制。一般规定照射区为50%同等剂量曲线所包括的地域。50%同等剂量曲线范围的大小直接反映了治疗方案设计引起的体积积分剂量的大小。
治疗区、照射区的大小随使用的治疗技术而变化。较好的治疗计划设计应在保证靶区、治疗区剂量前提下,使照射区的范围越小越好。
(四)危险器官所受剂量:
危险器官是指靶区内或邻近靶区对射线敏感的器官,它们对治疗计划的设计和实施有直接的影响。对眼晶体、脊髓、肾、肺、直肠、膀胱、性腺尤其要加以保护,并程证其受照剂量在各自的耐受剂量水平以下。在设计中若发现瘤体十分接近危险器官而躲避不开时,可采取牺牲一侧(如肾)或牺牲一部分(如胰腺癌三野照射防护肾门)的办法。或在治疗中逐步缩小照射野、更改计划来实现这一原则。
(五)靶区剂量:
靶区的剂量分布和均匀度是用区内最大值(Dmax )、最小值(Dmin )、平均值(Dmean)及其它量来描述的。靶区最大剂量即为靶区内的最高吸收剂量,但必须有2平方厘米的区域都接受到这一最大吸收剂量值,才认为有临床意义。如果整个靶区小于4平方厘米,则最小区域定为1平方厘米。最小靶区剂量即为靶区内最低的吸收剂量,对面积不作具体规定。靶区平均剂量(Dmean)不是最大和最小靶剂量的算术平均值,而是靶区内被分割成的各单元矩阵点(i)的剂量平均值,

Dmean∑Di /N。靶区内剂量的变化量的值越小,剂量
i=1
分布越理想。
(六)剂量热点(Hot spots):
剂量热点是指靶区以外正常组织接受的剂量超过靶区100%剂量的区域,当热点区的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时,临床上要考虑避免,当小于2cm时,可忽略它的影响。
二、记录或报告中关于治疗技术的说明:
(一)射线质:
对400KV以下的X射线,应写明管电压(KV)、滤过板和半值层(HVL),例如:20KV、1mm Cu+1mmAl滤过板、1.5mmCuHVKX线;对Υ射线应写明
60 137
核素名称(元素符号及质量数),例如: Co、 Cs等;
对高能X线,应说明相当的加速电位(MV)及机器类型,例如:8MV电子直线加速器X线,对高能电子束,应写明电子能量(MeV)和加速器类型,例如:25MeV电子感应加速器电子束。
(二)照射几何条件:
应标明所使用的源—皮距(SSD)或源轴—距(SAD),照射野大小及数目,照射野入射方向,线束修整装置(如:楔形板、补偿器等)射野剂量比和组织不均匀性是否校正等。SSD固定照射时在皮肤上给出照射野大小。对SAD等中心照射在旋转中心给出照射野大小。所谓剂量比,即各个照射野对靶区剂量贡献的数量之比。还有各野峰值吸收剂量比,等中心处剂量比或靶区特定点剂量之比等应在治疗单上注明清楚。
(三)靶吸收剂量:
因“肿靶区”一词已由“靶区”代替,同时靶区也可能包括预防照射的非肿瘤区域,因此建议今后不再使用“肿瘤剂量”一词,而用“靶吸收剂量”代替。靶吸收剂量即按下述方法选取的靶区内特定点的剂量,它既不是最大靶剂量、最小靶剂量,也不是平均靶剂量。严格讲,靶吸收剂量应由靶区内剂量分布确定。由于不是每个放疗单位计算剂量都具备电子计算机,也不是每个病人都有剂量分布图。因此,建议按下述方法计算靶吸收剂量。单野照射,靶吸收剂量应为射线中心轴上靶区中心点的吸收剂量。两野同轴对穿等剂量比照射,靶吸收剂量应为射野中心轴上两野间距的中点吸收剂量。两野同轴对穿不等剂量比照射,转90°吸收剂量点应为照射野中心轴下靶区的中心点。对两野交角或三野以上交角照射,靶吸收剂量点应为各野中心轴的交点。对相邻野照射或其它特殊照射技术,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取与靶区有关的特殊点作为靶吸收剂量的标定点,一般不作统一规定,但应在治疗单上加以注明。
(四)其它:
1.对大于2平方厘米区域的剂量热点必须在治疗单下注明。对敏感危险器官所受剂量应同时注明器官最大吸收剂量和涉及的器官范围(例如:10cm脊髓、左肾上半部等)。
60
2.靶等效吸收剂量均以 Co剂量为标准,为了
60
比较,取 Coг射线为参考射线,相对生物效应RBE
=1,≥2MVX线和1--50MeV电子束的RBE也取作
1,但400KV以下X线的RBE=1.18。如果不在治疗
60
单上作特别说明,则可认为靶等效吸收剂量是按 Coг线剂量给出的。
附 录
本规定推荐一些临床常用剂量数据表。这些表是在国内经多次测量的结果并与国外有关数据表进行了比较,供全国放射治疗单位参考。
百 分 深 度 剂 量 表
附录1
SSD=40cm 封闭式筒
----------------------------------------------------------------------------------------
\ \ \ | 160 | 180
百\ \ \ K |------------------------------|--------------------------------
分\照 \H\ | 0.5Cu | 1.0Cu
深\ \ \V |------------------------------|--------------------------------
度\射 \V\ | 4 | 6 | 8 |10 | 4 | 6 | 8 |10
剂\ \ \| × | × | × | × | × | × | × | ×
量\野 \L| 6 | 8 |10 |15 | 6 | 8 |10 |15
----------------------|------|------|------|------|------|------|------|--------
\ BSF | | | | | | | |
\ |1.210 |1.287 |1.327 |1.398 |1.195 |1.262 |1.284 |1.346
深度(cm) \ | | | | | | | |
----------------------|------|------|------|------|------|------|------|--------
Do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 | | | | |
1 |92.1 |93.4 |94.6 |97.4 |93.9 |95.6 | 96.0 | 97.8
2 |78.6 |81.4 |83.4 |86.5 |81.7 |82.0 | 85.8 | 88.5
3 |66.7 |70.1 |72.5 |77.3 |69.5 |71.2 | 75.9 | 79.8
4 |55.3 |59.6 |62.6 |67.9 |58.5 |61.2 | 66.2 | 70.5
5 |45.5 |50.7 |53.5 |58.8 |49.4 |52.3 | 57.1 | 61.7
6 |37.6 |42.1 |45.1 |50.8 |41.3 |44.5 | 49.1 | 53.6
7 |31.0 |35.4 |38.3 |43.5 |34.4 |37.7 | 41.8 | 46.8
8 |25.4 |29.7 |32.4 |37.3 |28.5 |31.7 | 35.6 | 40.5
9 |20.9 |24.7 |27.6 |31.9 |23.7 |26.9 | 30.6 | 35.3
10 |17.3 |20.8 |23.3 |27.3 |19.9 |22.7 | 26.0 | 30.5
11 |14.1 |17.3 |19.0 |23.1 |16.5 |19.0 | 22.0 | 26.0
12 |11.7 |14.6 |16.2 |19.9 |13.8 |16.2 | 18.9 | 22.7
13 | 9.7 |12.3 |13.7 |16.9 |11.6 |13.6 | 16.1 | 19.6
14 | 8.0 |10.3 |11.6 |14.5 | 9.6 |11.5 | 13.6 | 17.0
----------------------------------------------------------------------------------------
----------------------------------------------------------------------------------------
\ \ \ | 200 | 220
百\ \ \ K |------------------------------|--------------------------------
分\照 \H\ | 1.5Cu | 2.0Cu
深\ \ \V |------------------------------|--------------------------------
度\射 \V\ | 4 | 6 | 8 |10 | 4 | 6 | 8 |10
剂\ \ \| × | × | × | × | × | × | × | ×
量\野 \L| 6 | 8 |10 |15 | 6 | 8 |10 |15
----------------------|------|------|------|------|------|------|------|--------
\ BSF | | | | | | | |
\ |1.193 |1.222 |1.244 |1.335 |1.148 |1.204 |1.243 |1.263
深度(cm) \ | | | | | | | |
----------------------|------|------|------|------|------|------|------|--------
Do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 | | | | |
1 | 96.3 | 97.6 | 97.8 | 98.1 | 98.0 | 98.4 | 98.6 | 98.8
2 | 83.9 | 86.9 | 88.6 | 90.1 | 86.6 | 88.2 | 89.7 | 92.0
3 | 72.2 | 75.8 | 79.4 | 81.1 | 74.8 | 77.0 | 79.6 | 82.8
4 | 61.4 | 65.9 | 69.4 | 72.4 | 63.2 | 66.9 | 70.6 | 73.7
5 | 52.1 | 56.9 | 60.6 | 64.1 | 53.9 | 57.8 | 61.4 | 65.3
6 | 43.9 | 48.7 | 52.8 | 56.4 | 46.1 | 50.0 | 53.2 | 57.5
7 | 37.0 | 41.2 | 45.5 | 49.4 | 38.2 | 42.9 | 46.2 | 50.6
8 | 31.2 | 35.1 | 38.9 | 43.5 | 32.0 | 36.3 | 39.9 | 44.3
9 | 26.5 | 30.0 | 33.6 | 37.9 | 27.3 | 30.9 | 34.4 | 38.5
10 | 22.3 | 25.4 | 28.8 | 33.1 | 22.6 | 26.3 | 29.6 | 33.1
11 | 19.0 | 21.5 | 24.4 | 28.5 | 19.3 | 22.5 | 25.8 | 28.6
12 | 16.0 | 18.4 | 21.3 | 24.9 | 16.2 | 19.0 | 22.0 | 24.7
13 | 13.4 | 15.6 | 18.2 | 21.6 | 14.0 | 16.2 | 18.9 | 21.4
14 | 11.3 | 13.2 | 15.6 | 18.8 | 11.7 | 13.8 | 16.3 | 18.4
----------------------------------------------------------------------------------------
--------------------------------------------------------
\ \ \ | 230
百\ \ \ K |--------------------------------
分\照 \H\ | 2.5Cu
深\ \ \V |--------------------------------
度\射 \V\ | 4 | 6 | 8 |10
剂\ \ \| × | × | × | ×
量\野 \L| 6 | 8 |10 |15
----------------------|------|------|------|--------
\ BSF | | | |
\ |1.134 |1.183 |1.224 |1.258
深度(cm) \ | | | |
----------------------|------|------|------|--------
Do | 100 | 100 | 100 | 100
| | | |
1 | 98.1 | 98.6 | 98.8 | 99.0
2 | 86.8 | 88.6 | 89.8 | 92.7
3 | 75.2 | 77.2 | 80.2 | 83.9
4 | 63.8 | 67.5 | 70.8 | 75.3
5 | 54.3 | 58.2 | 62.1 | 67.0
6 | 46.5 | 50.5 | 54.5 | 59.8
7 | 38.4 | 43.6 | 47.3 | 52.7
8 | 32.7 | 37.4 | 41.0 | 46.4
9 | 27.8 | 32.2 | 35.6 | 40.8
10 | 23.2 | 28.0 | 30.9 | 36.0
11 | 19.6 | 23.9 | 27.1 | 31.6
12 | 16.8 | 20.4 | 23.5 | 27.7
13 | 14.4 | 17.4 | 20.2 | 24.2
14 | 11.9 | 15.0 | 17.3 | 21.1
--------------------------------------------------------
*本表中给的KV值是参考值,希望在此KV值下调整过滤板得到对应的HVL值,在使用本表时,应查对应HVL的百分深度剂量。
百 分 深 度 剂 量 表
附录2
60
Co、SSD、60cm
--------------------------------------------------------------------------
照射野 | 0 | 4×4 | 5×5 | 6×6 | 7×7
(平方厘米) | | | | |
--------------|----------|----------|----------|----------|----------
反散因数 | | | | |
(B.S.F)|1.000|1.014 |1.027 |1.021 |1.025
--------------|----------|----------|----------|----------|----------
深度(cm)| | | | |
| | | | |
0.5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1 | 95.0 | 96.5 | 96.8 | 98.0 | 97.2
2 | 86.0 | 89.7 | 90.3 | 90.8 | 91.3
3 | 77.9 | 83.2 | 84.0 | 84.8 | 85.4
4 | 70.7 | 77.0 | 78.0 | 78.9 | 79.6
5 | 64.2 | 71.0 | 72.2 | 73.2 | 74.1
6 | 58.3 | 65.4 | 66.6 | 67.7 | 68.6
7 | 53.0 | 60.1 | 61.4 | 62.5 | 63.6
8 | 48.2 | 55.1 | 56.3 | 57.6 | 58.6
9 | 43.9 | 50.1 | 51.8 | 53.0 | 54.0
10 | 39.9 | 46.1 | 47.4 | 48.7 | 49.6
11 | 36.3 | 42.2 | 43.5 | 44.8 | 45.8
12 | 33.1 | 38.7 | 39.9 | 41.2 | 42.2
13 | 30.2 | 35.5 | 36.7 | 37.9 | 38.8
14 | 27.5 | 32.5 | 33.6 | 34.8 | 35.8
15 | 25.1 | 29.8 | 31.0 | 32.0 | 33.0
16 | 22.9 | 27.4 | 28.4 | 29.4 | 30.4
17 | 20.9 | 25.2 | 26.2 | 27.1 | 28.0
18 | 19.1 | 23.2 | 24.2 | 25.0 | 25.9
19 | 17.4 | 21.3 | 22.1 | 23.0 | 23.9
20 | 15.9 | 19.5 | 20.3 | 21.1 |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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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兴署办字〔2008〕39号


盟行署2008年第三次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兴安盟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兴安盟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盟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养护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干线公路是指我盟境内的国道、省道。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日常养护、专项养护、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

第四条、为加强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养护工程实行预算管理。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养护和改建。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五条、各养护单位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养护技术,加强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养护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寿命,降低公路养护成本。

第六条、干线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要建立预算执行监督制度,定期开展自查与检查。公路管理局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交通局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查。

第七条、坚持树立“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养护工程质量,保障公路畅通。

第八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规定,兴安盟交通局(以下简称交通局)为本辖区经营性公路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经营企业做为本盟的一个养护单位,由交通局下达公路养护的技术、质量指标,每年签定目标责任状。经营企业要按照交通部、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各项生产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交通局是本辖区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干线公路养护支出计划的监督执行;负责对全盟干线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评比;审批盟内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80万元以内)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审批专项养护工程维修方案及预算。审批日常养护工程方案及标底。负责组织大中修工程、专项养护工程及危病桥整治工程验收。

 第十条、兴安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局)是本辖区公路养护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干线公路养护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贯彻执行交通部、自治区交通厅、兴安盟交通局制定的公路养护管理有关政策、技术标准、规范;负责对干线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技术管理和业务管理;负责编报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负责对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组织编制上报大中修工程施工图和预算;负责编制和上报专项养护工程维修方案和预算;组织养护工程招标工作;参加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负责按月汇总上报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养护质量统计报表、养护工程进度报表及专项养护工程完成情况报表和预算;组织公路养护职工岗位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公路管理局每月要及时上报路况调查资料,并综合全年路况情况,于年底前提出下年度干线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经交通局公路科组织相关单位人员核定后,与综合规划科协商形成初步意见,上报交通局领导作为决策依据。

第十二条、公路管理局负责编制公路专项养护工程月计划。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要根据路况调查资料科学决策。

第十三条、交通局公路科要及时与综合规划科沟通,随时掌握自治区公路局对我盟养护工程项目安排情况,根据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安排养护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为实现公路养护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监督、检查养护工程项目的落实及养护工程质量,交通局每年要组织二次对干线公路的路况检测评价。



第三章 日常养护工程

第十五条、日常养护工程是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第十六条、日常养护工程实行内部养护招投标制。由公路管理局根据养护工区设置情况负责编制养护方案、划分养护工程标段,编制日常养护工程项目标底,报交通局审批。根据交通局批复的标底,由公路管理局组织招标工作,招标过程在交通局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七条、中标单位经兴安盟公路建设市场委员会审查批复后,与公路管理局签订养护合同,按合同要求进行养护生产。

第十八条、公路管理局要根据日常养护工程方案,对日常养护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每月按《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对全盟干线公路进行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并及时将养护工程计划完成情况及质量检查评定结果报交通局。

第四章 专项养护工程

第十九条、专项养护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二十条、专项养护工程由公路管理局在每月的25日前,提出下月养护建议计划,经交通局认可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确定修复的养护工程项目,公路管理局要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制定维修方案,编制预算,报交通局待批。每月月底前经自检合格后,将专项工程(按附表一要求)的完成情况报交通局,经抽查核实后,对合格工程预算进行批复。

第二十二条、专项养护工程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强质量管理。公路管理局每月要对专项养护工程完成情况(按附表二要求)进行整理,报交通局核备。

第五章 养护大中修工程

第二十三条、养护大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四条、公路管理局根据年度计划安排,按照交通局的指导意见,负责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进行勘察设计,并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编制设计文件,交通局根据工程规模进行初审。

第二十五条、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由公路管理局组织实施,并要通过招投标择优选用养护施工单位,招投标结果报兴安盟公路建设市场委员会审批。交通局有关部门负责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养护大中修工程要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严格履行建设程序。

第二十七条、公路管理局每月要向交通局上报养护大中修工程进展情况及质量控制情况。

第二十八条、交通局要对养护大中修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包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组织机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内业资料以及建设过程中确保行车安全的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护大中修工程纳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范围,质监站要严格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养护大中修工程完工后,公路管理局要按照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准备竣工验收的各类资料,并依据合同文本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初验。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鉴定合格后,向交通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交通局将根据工程规模,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或向自治区公路局提交验收申请。

第三十一条、公路绿化、道班房建设(维修)根据规模大小,参照第四、第五章执行。

第六章 养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预防性和周期性养护工作,搞好以路面为中心的全面养护,养护维修作业要做到及时、快速、优质,确保行车安全、畅通。

第三十三条、公路管理局要建立和运用“公路路面评价系统”和公路“桥梁管理系统”,按规定定期更新公路路面及桥梁数据库,实现管理规范化,决策科学化。

第三十四条、建立干线公路路况巡查制度。公路管理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路况巡查,各公路养护工区每半月至少进行一次巡查,道班(站)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路况巡查。

第三十五条、公路养护工区在汛期必须加大巡查频率,并坚持雨前、雨中、雨后查路,及时发现和报告有关情况,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处治病害,确保过往车辆行驶安全。

第三十六条、加强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工作,对路面病害和沿线设施损坏应及时处治、修复。对路面松散类、裂缝类、桥梁栏杆损坏等病害应在10日内修复,对示警桩、护栏、标志标牌损坏应在30日内修复。在修复前或冬季不能修复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临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在雨雪天,要坚持上路巡查,及时清除坍方、处理塌陷、清理边沟,积极防治水毁、雪阻。

第三十八条、每年汛期前,应对桥梁、涵洞等构造物和高填深挖地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建立相应技术档案,对存在安全隐患地段,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治,处治确有困难的,应及时采取适当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尽快制定整治方案,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九条、因自然灾害造成公路、桥梁设施损坏时,公路管理局应及时组织抢修,损坏难以及时恢复时,应及时通知交通局并报请当地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以确保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行车安全畅通。

第七章 检查、监督、考核

第四十一条、交通局负责对全盟干线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对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工程、专项工程及大中修工程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责任目标考核依据。

第四十二条、公路管理局是我盟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主体。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完善全盟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及路况档案。

第四十三条、公路管理局对养护工程要建立质量责任备案制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凡出现不合格工程的,要查找原因,确保养护工程质量。对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合格工程,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不合格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四十四条、交通局将不定期对大中修工程及专项养护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养护工程资金拨付由交通局相关科室会签,会签结果作为资金拨付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关于农村公路及干线公路等三项管理实施细则(方案)的说明



盟 交 通 局



一、《兴安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编制说明

近年国家逐步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资力度,交通部今年已将46%的投资转向农村公路。今年也是我盟争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最多的一年,上级投资加上地方配套投资总额近6亿元(通乡油路12条633公里,争取到上级投资2.53亿元;通村公路645公里,争取到上级投资6450万元)。这么多的农村公路项目、这样大的投资,亟需规范管理,确保项目按质按量按期推进和安全落地。前不久,自治区交通厅常厅长来我盟调研时,对全面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尽快制定出台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规范运行”。

为此,我们根据国家、自治区现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并借鉴通辽、赤峰等地的农村公路建设先进经验做法,结合我盟农村牧区公路发展现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了《兴安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共分为八个章节、三十五条。

 第三章为工程设计与审计。〖HTF〗对农村牧区公路的设计标准、设计招标、设计审查及批复等进行了约定(具体技术标准附后)。

 第五章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筹集。〖HTF〗旗县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负主要责任。上级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重点补助路面工程费。工程直接费缺口,特别是路基部分工程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应由旗县市人民政府配套解决。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项目税金的计征计退,返还的税金列入当地的公路建设发展基金,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动员群众投工投劳、征地拆迁、税金返还等均可纳入配套资金。盟、旗两级财政按财政一般性收入的1%设立农村牧区公路建设专用资金,采取以奖代投方式,用于通乡、通村油路(水泥路)建设。

第六章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拨付管理。〖HTF〗对农村公路资金拨付管理程序进行了约定。一是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帐户,单独核算,严格按照批准项目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随意调整。二是旗县市配套资金应与上级补助资金同时到位。

提请行署对农村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资金筹集、资金拨付管理等方面问题重点审定,并尽快批转实施本《细则》。

 二、《兴安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编制说明

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2006年,国家交通部、发改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自治区交通厅下发了《关于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尽快完成改革。至目前,全区已有9个盟市76个旗县完成改革。由于种种原因,我盟在2006年以来没有出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相应的一系列工作都处于滞后状态。前不久,自治区交通厅常厅长来我盟调研时对此项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即“必须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做为一项硬任务,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

为此,根据以上要求,结合我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实际,并借鉴了其它盟市的改革经验,制订了我盟的《实施方案》,共分为七个部分。

 第三部分为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设置及职责划分。一是各旗县市成立农村公路管理所,机构隶属于旗县市交通局,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牧区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农村公路管理所的机构和人员由旗县市内部调剂,人员编制为15人以内(含路政人员),所需经费纳入各旗县市财政预算。二是苏木乡镇设立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站,编制2人,站长由苏木乡镇分管交通工作的领导兼职,设一名乡村公路管理员,负责对辖区内的乡村公路进行管理养护工作。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站隶属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业务受旗县市交通局监督指导。三是行政村嘎查委员会设村路专管员,由村委会主任兼职,负责村级公路管理养护。

第五部分为养护资金筹措、使用及管理。一是资金筹措。按照自治区规定,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地方自筹为主,自治区补助为辅的投资政策。同时鼓励采取社会捐助,群众投工投劳,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方式。自治区汽车养路费补助主要用于农村牧区公路的大中修、改善工程;小额养路费及自治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牧区公路的日常养护。二是资金安排标准。根据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示范点创建方案,自治区交通厅每年在统筹安排汽车养路费时,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水平为县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不足部分由旗县市人民政府从本地财政收入增量的5%中安排配套资金。旗县市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牧区公路日常养护的实际需要,安排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时,县级公路油路(水泥混凝土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9000元,县级公路中低级路面每年每公里不少于7000元,无路面不少于3000元;乡级公路油路(水泥混凝土路)不少于5000元,中低级路面不少于4000元,无路面不少于2000元;村级公路油路(水泥混凝土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000元,村公路中低级路面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500元,无路面不少于500元。对交通量较大的村级公路由旗县市及苏木乡镇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养护费。同时根据《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快新农村新牧区公路建设的通知》(兴署字〔2007〕7号)规定,各旗县市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0.5–1.0%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盟级财政收入增量中提取5%,采取以奖代投方式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和养护工程费补贴。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扣除征收成本后(不低于征收总额的75%或80%),全部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三是资金使用及管理。自治区补助资金按照地方财政资金到位及工程进度同比例拨付盟、旗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旗县市财政安排的养护费用,按计划由本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部分为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养护市场化。各旗县市设置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农村牧区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和交通局,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将原地方公路段直接从事养护和工程施工人员及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内部养护公司。养护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和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原职工的身份等暂保留不动,待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时一并处理。

提请行署对养护机构设置、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实施管养分离等问题重点审定,并尽快批转实施本方案。

三、《兴安盟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编制说明

近年来,随着国省干线等一批高等级公路的建成使用及干线公路的超负荷使用,养护工作量日益繁重,养护资金投入水平和养护质量要求也随之提高,对公路养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国家和自治区都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我盟尚没有出台,致使养护管理秩序较为混乱。为此,根据《交通部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借鉴其它地区的经验,由盟交通局组织编制了《兴安盟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共分八章47条。

 第一章为总则。对适用范围、养护内容进行了明确。

 第二章为一般规定。对盟交通局、公路管理局、盟局公路业务科室职责权限进行了明确。

 第三章为日常养护工程。对日常养护工程实行内部养护招投标制和检查评定进行了明确。

 第四章为专项养护工程。对专项养护工程计划、预算、工程抽查等进行了明确。

 第五章为养护大中修工程。对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审批、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为养护管理。对建立和运用“公路路面评价系统”和公路“桥梁管理系统”,按规定定期更新公路路面及桥梁数据库,建立干线公路路况巡查制度,加强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等进行了明确。

第七章为检查、监督、考核。

提请行署对本《实施细则》进行审定,并批转实施。

附件: 1、兴安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略)

2、兴安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略)

3、兴安盟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