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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23:17:47  浏览:80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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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题注:(2002年4月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进一步为公众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务机关从事政务信息化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拥有的应当在海南省政务信息网发布的数据、文件、图表等资料。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开发是指使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进行政务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标准化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利用是指使用信息网络进行政务信息的发布、查询和其他利用。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是指政务机关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和利用政务信息资源,实现政务活动数字化、网络化、标准化的活动。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协调、标准规范、联合共建、信息共享和积极实施、先易后难、逐步推进、重在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务信息化工作的规划和协调,对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进行技术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
各级政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政务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省级政务机关各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的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报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标准,使用统一的名词术语、分类编码、数据交换格式和信息描述方式。
第八条 海南省政务信息网由政务办公业务网(以下简称政务内网)、政务公众服务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组成。
政务内网是指政务机关进行部门内部及部门间电子公文及业务数据处理、存储、交换,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括省级各政府部门、市、县、自治县政府内部计算机办公业务网和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
政务外网是指政务机关利用互联网通过统一门户对外统一发布信息和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业务办理和管理监督等政务活动的公共信息网络。
政务外网和政务内网之间应当实现安全、有效的数据交换。
第九条 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制定相关技术操作规范,开展政务数据中心业务。
省级政务部门和各市、县、自治县政府的内部计算机网络应当经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互联。
第十条 各级政务机关进行网络建设时必须建立防范非法入侵、安全审计、病毒检测及系统数据灾难恢复等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建立实时检测制度。
安全系统的核心技术设备和软件必须通过公安部门安全检测。
第十一条 政务外网建设和运营可以委托社会服务性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经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各级政务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发、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及应用系统,充分利用数据库技术加工、存储、分析、使用各类办公及业务数据。
第十四条 各级政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提供本部门的业务信息,并负责该部分数据的维护。
各部门间因业务需要可以通过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无偿共享其它部门的信息资源。
第十五条 政务机关之间的公文交换、信息传递应当通过政务内网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以下信息应当在政务外网上发布: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方针、政策;
(二)政府机构设置、行政职能及职责分工;
(三)办事程序、办事条 件和依据;
(四)审批、核准、备案、年度审核等需要给申请人答复的事项及其工作进度或办事结果;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六)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工作月报、年报的简报和有关宣传、推广、教育资料;
(七)各部门依法应当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十七条 下列信息不得在政务外网上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政务机关内部事务;
(三)政府对外业务办理的中间过程数据;
(四)依据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十八条 各级政务机关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本部门提供的上网信息的真实性。直接发布其它部门交换共享的数据,必须经过数据来源部门认可。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政务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无偿查询在政府外网发布的政务信息。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二条 、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规定的,由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本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使政府职责的事业单位的政务信息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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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滁政办〔2009〕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滁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组(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组)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根据处理法律事务的需要,从市内外聘请法学专家和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组成员。
  第三条 法律顾问组成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报市政府审定聘任,任期与市政府每届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解聘。
  第四条 法律顾问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为涉及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重要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草拟、修改、审核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四)根据需要参与市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工作;
  (五)参与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咨询论证或起草工作;
  (六)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法律事务。
  第五条 市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法律顾问组组长,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组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具体方法是:
  (一)对时间要求紧迫的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组成员进行咨询,并对其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对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预先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组成员,并根据实际需要,以召开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组织咨询、论证,或直接请法律顾问组成员书面反馈咨询、论证意见,而后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二)市政府对外交往和谈判过程中需要法律顾问组成员参与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知其参加,直接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第六条 法律顾问组处理的法律事务涉及县、市、区政府或市直部门的,有关县、市、区政府或市直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并派员参加有关会议,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七条 法律顾问组处理的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配合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法律顾问组成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市政府工作纪律,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九条 法律顾问组成员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规则规定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法律顾问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核拨,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案特等奖应归谁所有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肖 晖

案情
甲欠乙100元,一天甲将4张面值25元的奖券拿给乙说:“本该给你钱的,这4张25元的奖券,1年后可以兑现,利息比一般的存款高。”乙表示同意并收下了奖券。第二年,这4张奖券中的一张中了特等奖,奖金1万元。甲得知后,就立即找到乙,要用100元换回那四张奖券,乙不同意。甲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奖金的归属。
分歧
对本案中奖金的归属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奖金应归甲所有,因为甲的本意只是以奖券所包含的100元存款和较高的利息来抵债,并没有转让奖金的取得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奖金应归乙所有,因为奖金属于奖券的法定孳息,其所有权的归属取决于奖券的所有权之归属,而奖券的所有人是乙。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所涉法律问题主要是孳息物的归属问题。所谓孳息是指原物产生的物,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指物依其自然属性所生孳息,如果实、禽蛋等;后者是指物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孳息,如租金、利息等。孳息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孳息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转让原物时,孳息取得权一并转移。奖券所获奖金与利息一样属于法定孳息,不同之处在于,利息是固定的,可期待的,所以在处置原物时,当事人双方一般都会对其归属作出约定;而奖金是不固定的、不可期待的,因此当事人往往会忽视其归属问题而不予约定,由此也会导致不少纠纷。
本案中甲为清偿所欠乙的100元债务,征得乙的同意,以交付4张奖券代替现金支付的方式履行了债务,在使双方债的关系消灭的同时,4张奖券的所有权也因此发生了转移。由于当时甲乙之间对奖券所获奖金的归属未作约定,所以乙在取得奖券的同时,不但取得了奖券利息的收取权,还获得了奖金等其他孳息的取得权。因此,本案中的1万元特等奖奖金应归乙所有。